最高额抵押是什么,额度怎么算?它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在这个限度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超出限度的部分就不再享受优先。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担保范围。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担保范围;③ 抵押期间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清偿。
一、它担保的是「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结论:跟一笔一抵的普通抵押不同,最高额抵押面向的是将来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典型的就是循环授信、连续供货的货款担保:一段时间里发生好多笔债权债务,与其每笔都重新办一次抵押,不如用一个最高额抵押把这一整段罩住。
二、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还能转让
结论:可以转让,但要按约定来,并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不受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一条既放宽了抵押财产的流转,又把「通知」和「可能损害抵押权时的保全」留给了抵押权人:财产转让出去,抵押权仍跟着财产走。
三、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抵押权,谁先拿钱
结论: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顺序之争里,登记是关键:早登记早受偿,登记了胜于没登记。所以设立最高额抵押时,除算清「最高债权额」,还要尽早办理登记,才能在多个债权人中站到有利位置。顺位的变更与放弃另有规则,可参阅抵押权的顺位能不能变更、放弃。
四、设立最高额抵押要核对什么
结论:授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期间和登记,是必须逐项确认的几件事。
- 核对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期间,明确哪些债权纳入担保;
- 明确最高债权额的数额,理解它是优先受偿的天花板,不是必借额度;
- 确认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是否要转入担保范围,需经当事人同意;
- 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抵押财产转让时履行通知义务。
两个提醒:① 最高债权额是「优先受偿的上限」,不是「实际借款金额」,别把两者混为一谈;② 抵押财产转让时若不通知抵押权人,一旦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就可能被要求提前清偿或提存转让价款。
五、常见问题
结论:这几个问题,办最高额抵押的人问得最多。
最高债权额是不是就是能实际借到的钱?
不是。它是优先受偿的上限,实际能借多少看合同约定,但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不再优先受偿。
额度内的旧债,需要重新办抵押吗?
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无需另行设立。
没办理登记,会影响受偿顺序吗?
会。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尽早登记更有利。
一句话:最高额抵押管的是「连续发生的债权」,额度是优先受偿的天花板,登记决定先后。相关情形还可参阅民间借贷可以做哪些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怎么选与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