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不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是招投标双方都关心的问题。很多人以为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份"通知",签不签书面合同全凭自愿,其实不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双方就受其约束,无正当理由不签书面合同的一方,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先说结论
①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发出后双方即受约束。 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④ 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⑤ 不签合同的后果通常体现为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
一、中标通知书一发出就有效力
先看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知书效力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条把话说得很清楚:中标通知书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纸,它一旦发出,就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产生法律效力。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都不是"反悔一下就没事"的事,而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三十日内要签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生效之后,接下来的动作是签书面合同,法律对时间也有明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这里有几个要点:一是期限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书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能另起炉灶;三是不得再签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些要求合在一起,说明中标不是"拿到入场券"的终点,而是进入合同关系的起点。
三、不签合同要担什么责任
那如果真的没在期限内签合同,后果是什么?要分是谁不签。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属于第45条明确指向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同样属于第45条指向的情形,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责任形式:可能表现为违约责任,未订立合同阶段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损失赔偿:包括对方因信赖中标结果而实际产生的损失,并受可预见规则的约束。
- 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有要求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不提交本身也可能引发争议。
赔偿多少,要回到民法典的一般规则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已经进入合同关系,违约方要赔偿的损失不仅要看实际损失,还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如果合同尚未正式订立、停留在磋商或者中标阶段,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约,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需要赔偿对方因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四、常见问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不签书面合同吗?
不可以随意不签。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要求在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反悔不想跟中标人签了,行不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单方面说了算。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会有什么后果?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等后果。
不签合同的赔偿范围有多大?
要结合损失情况和可预见规则判断。赔偿以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为基础,且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如果想知道谈不成合同能不能索赔,可以看合同没谈成,能要求赔偿吗?说说缔约过失责任;类似的"成交后反悔"情形,拍卖成交后反悔,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专门说明;具体索赔步骤可参考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怎么索赔?三步走。
小结一下:中标后不签合同,不是"没签就没事"。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还应当在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另签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一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都可能落到赔偿损失上。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