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卖假货,主播和供货商谁担责?分两种人看:供货商造假,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供货商卖假、主播自己进货再卖,都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主播明知是假货还替人带货,按共犯处理。不知情、只做推广的,走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不进刑事。
最容易做错的,是出事就删回放、清空订单——这些正是判断「明知」的关键证据,删了反被推定知道。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货是谁的:主播自己选品、自己收款发货,就是销售者,按第二百一十四条正犯评价;只收佣金、由供货商发货,是带货方,可能按共犯评价。
② 你知不知道:明显低于市场价拿货、商标被涂改调换、授权文件系伪造、被处罚过还继续卖、被查后销毁证据,这几类会被认定「明知」。
③ 责任怎么分:供货商可能同时踩两条线——自己造又自己卖,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卖别人造的,按销售端。主播、平台、仓储、支付方明知并提供帮助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具体怎么办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保全直播与订单数据 | 回放、讲解话术、下单链接、佣金结算单,原样保存不要删 | 证据保全 |
| 2 | 理清货权与结算 | 是买断自营还是纯佣金带货,合同、打款记录能说清角色 |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 3 | 收集授权与质检 | 品牌授权书、供货商资质、进货发票、质检报告 | 影响明知认定 |
| 4 | 主动下架并退赔 | 下架链接、主动退款、与权利人谈赔偿并留凭证 | 从轻情节 |
| 5 | 区分个人与公司 | 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带货的,可能涉单位犯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
容易漏掉的那一半
| 主体 | 典型情形 | 可能的责任 |
|---|---|---|
| 供货商(造) | 自己生产、贴标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 供货商(卖) | 进货后批发给主播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 主播(自营) | 自己选品、收款、发货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 主播(带货) | 收佣金、明知是假货仍推广 | 销售端共犯 |
| 平台/仓储/支付 | 明知仍提供接入、仓储、结算 | 按共同犯罪处理 |
一句提醒:「我不知道」不是万能挡箭牌,也不是毫无用处。有没有尽到选品审核、有没有要求授权文件、进货价是否离谱,决定这句话能不能站住。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给「数额怎么算」立了规矩:网络销售的账,按电子数据、流水、快递记录一整套证据算——想靠一句「销量是刷的」把数额砍下来,拿不出证据就不认。直播带货案里,回放、订单、佣金结算单就是这套证据的主体,这也是本文「删回放反而害自己」的技术原因。
裁判要旨1.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不仅要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对于犯罪上下游的行为人之间存在伪造、使用虚假授权文书,以明显低价进行交易,隐蔽包装、运输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的重要考量因素。2.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正是②层「你知不知道」的认定清单来源:虚假授权文书、明显低价、隐蔽包装运输,三个「异常交易」信号一出现,「不明知」的辩解基本失效。它同时给出责任划分的尺度——按数量、扩散范围、获利和上下游地位综合判断,主播和供货商谁责任大,不看谁站台前,看谁在链条里起什么作用。
常见疑问
问:主播只拿佣金,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明知是假货仍推广、引流、促成交易,可能按销售端共犯处理;确实不知情且尽到审核义务的,通常只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问:供货商说「跟正品一样」,我就信了,行吗? 答:要看价格和渠道。进货价明显低于正品、没有授权文件、来源说不清,就很难主张自己不知情。
问:下播后把回放删了,能减轻责任吗? 答:相反。被查出后销毁证据,是认定「明知」的情形之一,还可能另涉其他责任。
问:平台要不要担责? 答: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仍提供接入、支付、推广等帮助的,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接到通知后及时下架处理的,一般走民事避风港规则。
法条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二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五)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最后归结
货是谁的、你知不知道,决定主播是证人、被告还是犯罪嫌疑人;回放和订单比解释管用。
顺着这条线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