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品出了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商家一句“这是送的,不收费就没有责任”就能挡回去吗?不能。法律上从来没有“免费就没有责任”这个规则——赠品要么是买卖的组成部分,要么是附义务的赠与,经营者对商品安全的基本义务一条都不少。真正决定索赔成败的,往往不是“免不免费”,而是你能不能证明“东西是这家店给的”。
一、为什么“免费”挡不住责任
先看义务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这一条的对象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以收费为前提”的限定。电水壶、充电宝、儿童食品这类赠品本身就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商家照样要作说明、给警示。免费改变的是价格,改变不了商品属性和经营者的安全保证义务。
再看责任路径:缺陷赠品伤人,直接落入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认定不问商品是否售出、是否营利,只要投入了流通。赠品随主商品搭售、随消费满赠、开店扫码送、展会试用,都属于“投入流通”。
二、“免费”在法律上是什么定性
- 满额赠、买一送一:赠品价款已摊入主商品,实质是同一笔买卖的两项给付,赠品按普通商品对待,出问题按买卖合同加产品责任处理。
- 纯赠与(办卡赠送、到店领取):属于赠与合同,但经营者提供的赠与多被认定为附义务赠与或基于营销目的的给付,义务层面安全保证并不豁免。
- 试用品、试用装:目的是促成交易的商业行为,同样受经营者义务约束;试用造成损害的,缺陷责任照走。
免费提供食品的场景有更直接的司法解释背书——承运人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免费不免责”的逻辑在所有消费场景是贯通的:食品赠品可以循这条思路主张十倍赔偿,人身损害则走产品责任,两条路并行。
三、真正的难点:证明赠品来源
赠品大多没有小票、没有包装标识,出了事商家翻脸不认,“东西不是我们发的”一句话就能让你出局。所以来源证据要在领用时就埋好:
- 领用即留痕:现场照片、领取登记表、扫码记录、小程序发放记录、店员确认的聊天记录;
- 活动凭证:促销海报、活动规则页、“满XXXX赠XX”的宣传截图;
- 物证保全:赠品实物、外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生产者信息,全部保留;
- witnesses:同行人的证言在赠品案件中比普通交易更有分量。
赠品有一般质量问题的退换处理,规则见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需要负责吗?;本篇聚焦的是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索赔路径。
四、受伤之后的索赔路径
就医并保全病历
损害事实靠医疗记录锁定,费用票据按日期归档。
固定赠品实物
不要丢弃、不要修复,连同包装、标签一起封存;没有标签的“三无赠品”本身即是重要事实。
补强来源证据
回到领取现场拍门头、活动海报,调取门店监控(尽快,多数只存几十天),整理聊天与支付记录。
确定被告
商家、赠品生产者可以一并主张;赠品连生产者信息都没有的,商家自己就要顶上,这与买到“三无产品”的责任逻辑一致,见买到“三无产品”,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主张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项目照常主张;食品类赠品另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协商不成的程序选择
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施压,再起诉,管辖与被告选择参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见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找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赔。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免费=自担风险”。 法律没有这一条,免费只是商家不收对价,不代表消费者放弃安全保障。
- 误区二:赠品没花钱就只赔赠品自身的钱。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标准全额赔偿,与商品是否免费无关。
- 误区三:没有发票就没法索赔。 发票只是来源证据之一,领取记录、监控、证人、活动页面都能补位。
- 误区四:试用品出事只能找试用活动的组织方。 生产者、提供者、组织者在产品责任框架内可依缺陷归属追责,受害人不必先替他们分好工。
六、问答
一句话收底:赠品的“免费”只省了商家的钱,省不掉它的责任;消费者要防的,是来源证据的“免费蒸发”。领的时候多拍一张照,出事的时候少吵十次架。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