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十条到第六十七条,十八条、一千八百一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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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十一条一千一百九十四字,条均一百零八点五五;第六章法律责任七条六百一十六字,条均八十八点零零。

这一篇不算全章复述,只算这两章的账:第五章那十一条在管什么、第五十九条的记录封存为什么是这一章最重的一条;第六章七条罚则到底罚谁、为什么不设一分钱罚款;以及为什么这部法的罚则里,一个未成年人都不是处罚对象。

一、第五章的骨架:办案、关押、帮教、权利、封存、监督

第五章十一条,可以分成五段:

第一段是办案程序,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二条:法治教育、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取保候审的合适成年人。第二段是关押和矫正,第五十三条到第五十五条:分别关押、法治教育和职业教育、安置帮教的告知。第三段是回归,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刑满释放的接回、帮教措施。第四段是权利,第五十八条: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五段是记录和监督,第五十九条封存,第六十条检察监督。

按字数排:第五十一条一百六十六字最长,第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二字,第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字,第五十七条一百四十六字,第五十条一百四十三字,第五十三条一百三十五字,第五十二条八十一字,第五十五条六十五字,第五十八条五十八字,第五十四条五十四字,第六十条三十四字最短。

最短的是第六十条,三十四个字,讲检察监督。最长的第五十一条,一百六十六字,讲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

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办案时做两件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一百四十三字,两款。第一款要求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第二款鼓励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参与。

第五十一条一百六十六字,讲两样东西: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公检法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心理测评: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进行心理测评。

第三款:两份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参考」两个字是关键。不是证据,是参考。这意味着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直接用来定罪量刑,只能作为处理时的考量。

心理测评多了一道同意程序:要本人和法定代理人双同意。这是这一章里唯一一处给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否决权的地方。

三、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合适成年人

法条依据

八十一字,一个场景: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时怎么办。

答案是: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接受社会观护。

这一条解决的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取保候审要保证人,保证人要能履行保证义务。一个流落街头的孩子,既没有固定住所,也找不到保证人——按刑事诉讼法的常规做法,只能羁押。

第五十二条给了另一条路:指定一个「合适成年人」做保证人。合适成年人这个概念来自刑事诉讼法,指的是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成年人,通常是法律援助律师、社工、教师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人员。

这一条把「合适成年人」从到场陪伴扩展到了保证人。这是本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补充。

四、第五十三条:分别关押,义务教育不能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
  •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一百三十五字,两款。

第一款三件事: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同样分别;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二款:上述情形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公检法司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一款是「分」,第二款是「接」。分开关押容易理解,第二款更容易被忽略——一个孩子被羁押了,义务教育还没读完,这段不能断。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这九个字,把羁押场所变成了一个临时的学校。这是九年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延伸:人在哪里,义务教育就跟到哪里。

五、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矫正期间教什么

第五十四条五十四字:「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两件事:法治教育、职业教育。「加强」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两个动词的强度不一样——法治教育是必须加强的,职业教育看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六十五字:「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

两个动作:告知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就学、就业等问题。

注意「配合」两个字。社区矫正机构不是解决就学就业的主体,它是配合方。真正解决问题的是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

这个分工在条款里写得很清楚,但在实务中容易模糊:家属往往先找社区矫正机构,而它手上没有学位,也没有岗位。

六、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刑满释放谁去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
  •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一百五十字,两款。

第一款: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第二款: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父母的,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三个动作:提前通知、按时接回、协助落实。「提前」两个字是关键——不能等到释放当天才通知,那样接不回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七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一百四十六字,两款。第一款把帮教义务压给监护人、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要求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第二款给居委会村委会一个口子: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这两条加起来二百九十六字,讲的是「出来以后怎么回去」。接回、监护、帮教、就学就业,四个环节串起来,是全法最完整的一条回归链。

但链条上没有写:接不回来怎么办。监护人不来接、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不到人、民政部门不接管——三种情况都没有规定后果。

七、第五十八条:五十八个字,四个场合

法条依据

五十八字:「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三个场合:复学、升学、就业。两类人:刑满释放的、接受社区矫正的。

「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这一句,是全法唯一一次用「享有」。「有权」全书零次,「享有」只有这一次——给的是已经被判过刑的孩子。

这一条的分量在后半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而违反它的后果,在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利写在第五章,后果写在第六章。这是这部法把权利和义务分开装的标准做法。

八、第五十九条:这一章最重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
  •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一百六十二字,两款。

第一款: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检法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

第二款是 2020 年修订新增的:「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款的意义比第一款大。第一款说的是犯罪记录——那是法院判决有罪才有的。第二款把三类记录也纳进来:

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第四十五条,闭环管理那种);专门教育的记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送专门学校);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的记录。

这意味着一个孩子被送进专门学校,这条记录也要封存。而专门教育的定性是保护处分,本来不是处罚,法律仍然给了它封存的待遇。

这个安排的用意很清楚:让「进去过」这件事,不成为孩子一辈子的标签。

九、第六十条:三十四个字的检察监督

法条依据

三十四字,全章最短:「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一句话,没有分款,没有列举。

检察监督在这部法里就这一条。它没有写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发现了怎么办——这些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三十四个字能撑起一条监督条款,靠的是检察机关本身的法律监督定位。法律只需要说「有监督」,具体怎么做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

十、第六章:七条罚则,六百一十六字

第六章七条,逐条摆开:

条字数被追责的人后果
第六十一条81监护人训诫,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190学校及教职员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治安管理处罚、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88歧视者(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处分
第六十四条115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55教唆、胁迫、引诱者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6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分
第六十七条22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加起来六百一十六字。最长的第六十二条一百九十字,最短的第六十七条二十二个字。

七条里,没有一条把未成年人列为被处罚对象。被追责的五类人是:监护人、学校及教职员工、歧视者、社会组织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上教唆者。

这是这部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整部法六十八条,管的是未成年人的行为,但罚则七条,罚的全是大人。

十一、六百一十六字里出现了哪些处理

六百一十六字里,「罚款」零次,「没收」零次,「吊销」零次,「警告」零次。

出现的是这些:治安管理处罚三次(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处分四次(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条),责令改正两次(第六十二、六十三条),通报批评一次(第六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一次(第六十二条),训诫一次(第六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一次(第六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一次(第六十七条)。

最重的一档是「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两个都是转致。

治安管理处罚转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那部法里有罚款、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转到刑法,那部法里有罚金、有徒刑。本法自己一分钱不罚、一天不关。

这个写法的好处是不重复。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把罚款额度、拘留期限写清楚了,本法再写一遍,容易出现标准打架。

坏处是本法自己没有独立的处罚手段。一个学校不履行预防犯罪工作职责,本法能给的只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前两个是软的,第三个要看人是不是体制内。

十二、零罚款的三个理由

六百一十六字罚则里一个「罚款」都没有。三个理由叠在一起。

第一个理由:对象不对。这部法管的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财产,罚他等于罚家长;而家长的责任,第六十一条已经规定了训诫加家庭教育指导。再设一个罚款,等于对同一件事罚两次。

第二个理由:手段已经在他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罚款、有行政拘留,刑法里有罚金、有徒刑。本法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三次转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一次转致刑法。自己再设罚款,标准和幅度都会和那两部法打架。

第三个理由,也是最根本的:立法定位。这部法全书「教育」九十九次,「惩罚」零次。它的罚则只有七条,追责对象全部是失职的大人,处理方式以「处分」为主——处分四次,罚款零次。

处分打的是职位,罚款打的是钱包。这部法选择打职位,因为它的追责对象主要是体制内的学校和公职人员。对这些人,一个处分比一千块钱疼得多。

代价前面说过:处分只对体制内有效。民办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本法能给的只有「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

十三、第六十一条:家长不履职,后果只有训诫

法条依据

八十一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个要件叠在一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针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个要件缺一个,这一条就用不上。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最硬的限制。孩子有不良行为但没成案,家长不管,这一条够不着。前面第三章那一篇说过,孩子吸烟家长不管,这一条用不上,只能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那条线。

后果是两样:训诫、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都是教育性的,没有罚款,没有拘留。

家长在这部法里最重的后果,就是被训诫一次,外加去上一堂课。

十四、第六十二条:最长的一条罚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一百九十字,两款,全章最长。

第一款针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档递进:责令改正加通报批评、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款针对更严重的情形: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二款是这一章唯一的「从业禁止」性质的规定——不是禁止从业若干年,是直接解聘或者辞退。它比处分重,比治安管理处罚轻,落点在「这个人不能再待在学校里」。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这八个字是兜底。它不需要证明教唆,也不需要证明虐待,只要品行不良且影响恶劣,就可以解聘。这给了学校一个比刑事程序快得多的处理通道。

十五、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五条:歧视、虚假报告、教唆

第六十三条八十八字,管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它对应的是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说不得歧视,第六十三条说歧视了怎么办。两个部门分工:所在单位、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十四条一百一十五字,管两类行为: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

第二类是这一条的特殊之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是第五十一条的东西,报告可以作为办案参考。如果报告是假的,参考就变成了误导。所以这一条把「出具虚假报告」单独列出来,后果是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处罚。

第六十五条五十五字,管教唆:「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它对应的是总则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第十条是禁止,第六十五条是后果。

但后果只有一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才处罚。不构成的,本法没有别的办法。而教唆一个孩子做「不良行为」——比如教唆他逃学——很难构成治安违法。这条链在轻的一端是断的。

十六、转致之后:治安管理处罚法怎么接

本法第六十五条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转过去之后,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部法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里面和未成年人有关的,有四条值得并排看: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二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这一项落在第(二)目。也就是说,本法第六十五条转致过去之后,「教唆未成年人」在治安法那边是一个从重情节——本法没写的加重,治安法补上了。

第二十三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四条最值得注意:「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这是另一部法反过来指向本法。

一个孩子违反治安管理,因为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或者因为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说,这时候公安要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也就是回到本法的第四十一条九项措施、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五条三条送校路。

所以「零罚款」不等于「没有后果」。本法自己一分钱不罚,把罚款留给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矫治留给自己;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版里,又专门写了一条,把不予处罚的孩子送回来。

两部法在这里形成了一个闭环:本法转出去处罚,治安法转回来矫治。这个闭环是 2025 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才补上的,2020 年本法修订时还没有。

十七、第六十七条:二十二个字的兜底

法条依据

二十二个字:「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书倒数第二短,只比附则十六字长。

这是标准兜底条款,几乎所有法律都有。它的作用是接住那些严重到要用刑法的情形——比如第六十二条的虐待,够了虐待罪的标准就转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虚假报告,可能涉及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二十二个字,把整部法的责任链条接到了刑法上。没有这一条,本法就是一部只有软后果的法;有了这一条,它才有最后一道门槛。

十八、算例:刑满释放后想复学

场景:一个十七岁的孩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缓刑,现在想回原学校继续读书。

第一步,第五十八条。他属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步,学校拒绝。学校说「影响其他学生」「学籍已经转出」。

第三步,第六十三条。这构成歧视,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步,如果学校仍然拒绝,家长可以走行政投诉,也可以依据义务教育法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法提起诉讼。本法本身没有给未成年人一个直接的诉权——第六十三条的启动主体是行政机关,不是当事人。

第五步,如果他已经不是义务教育阶段(比如高中),学校拒绝接收的救济就更弱。高中不是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更大,第五十八条的「同等权利」在实操中很难落地。

这一条链条上,本法管到第三步,第四步开始要换法。

十九、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总账、总则和附则,见母篇:

这一篇里提到的几处具体制度,另有专门的页面:

相关页面


以上分析依据 2020 年 12 月 26 日修订、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第六章条文,十八条、一千八百一十字,数字经逐条核对。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