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令是什么?不履行会怎样——先给结论。家庭教育令(也叫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院在具体案件里,针对那些没有尽到教育、监护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制发的一种司法文书,它的法律依据,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确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制度的核心是两条: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四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以对其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九条)。它经常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起发出,形成“禁止家暴+教育指导”的组合拳。至于不履行会怎样:可能被再次训诫,并被责令继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拒不改正,法院还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就讲讲:家庭教育令到底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发、它和别的措施怎么配合、不履行有什么后果。

一、家庭教育令是什么,依据在哪

结论: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在个案中制发的司法文书,依据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确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为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先把概念说清楚:家庭教育令不是一张普通通知,是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介入家庭教育的一种方式。这条法律明确了一个义务:法院在办离婚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就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什么专门盯着离婚案件?因为父母离婚往往最影响孩子的成长环境,有些夫妻在争夺、冲突中,把孩子晾在一边,甚至拿孩子当筹码。家庭教育令就是在这种场景下,提醒并约束父母:离婚是你们的事,但养好、教好孩子是你们的法定义务。

二、办案中发现监护失职,可以训诫并责令接受指导

结论: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以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条把“谁能发、什么情形发”说清了:不只是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问题时,也可以出手。触发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孩子本身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了犯罪——这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另一类是父母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遇到这些情况,可以对其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所以家庭教育令不是凭空而来,它是案件审理、办理过程中,对孩子保护需求的回应。

三、它常常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起用

结论:家庭教育令可以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并制发,形成“禁止家暴+教育指导”的组合。

实务中,这两种令经常“同框出现”。比如一个家庭里既有对孩子的暴力,又有教育方式的严重失当,法院可能一方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侵害;另一方面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变不当的教育方式。一个管“不能再打”,一个管“得学着会教”,前者止住当下的伤害,后者修复长期的环境,两条腿走路,对孩子的保护才更完整。对家长来说,收到这种组合意味着:事情已经到了需要法院介入的程度,必须认真对待,而不是走个过场。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7-2-442-001 · 案号 (2022)川0191民保令1号

裁判规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家庭暴力方式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禁止家暴+教育指导”,更加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展示了一种「组合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家庭暴力方式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用「禁止家暴+教育指导」两条线一起保护孩子。换句话说,保护令管的是「不能再打」,指导令管的是「应该怎么教」。给家长的提示是,家暴不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它可能引来司法干预;管教孩子也要守住法律边界。

四、监护人侵害孩子权益,还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结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居村委会应劝诫、制止并报告,公安、检察院、法院可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一百一十八条);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院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一百零八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这两条勾勒出一条完整的保护链条:最先是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劝诫、制止;情节严重,居委会、村委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着,公安机关或者办案的检察院、法院应当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换句话说,家庭教育令在这条链条里,是“劝诫、报告”之后更进一步的司法介入。而对那些屡教不改、严重侵害孩子的监护人,法律还留着更重的后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更有能力、更合适的人或机构来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也明确,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不履行家庭教育令,会有什么后果

结论:不履行的,可能被再次训诫、并被责令继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准备的材料
  • 再次训诫、责令接受指导:不履行的,可能被再次训诫,并被责令继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拒不改正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 刑事责任: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履行的好处:按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改善教育方式,是化解矛盾、保住监护资格的重要一步。

家庭教育令不是“打卡任务”,更不是可以无视的一张纸。它真正考查的,是你有没有把孩子放在心上、有没有改变不当的教育方式。老老实实接受指导、改善和孩子的相处,才是对自己、对孩子最有利的选择。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在个案中制发的司法文书,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确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对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办案中发现监护失职的可以训诫并责令接受指导,它常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并使用。不履行可能被训诫、罚款、拘留、纳入跟踪;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认真接受指导、切实改善教育方式,才是最有利的选择。相关阅读可参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会留案底吗?犯罪记录封存是怎么回事与未成年人借钱,借款合同有效吗?家长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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