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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抚养纠纷 · 一审 · 2022-01-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0 年 8 月,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约定 8 岁的女儿胡小某由母亲陈某抚养,胡某每月付抚养费。后来陈某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没送孩子上学;胡某便找来全托保姆,让孩子单独跟保姆住,自己住在二十公里外的乡下别墅,陈某每周末去接。

胡某认为陈某没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起诉要求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法庭询问时,8 岁的胡小某明确表示更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行为;并依家庭教育促进法,向陈某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她多关注孩子的身心状况、多与老师联系、与孩子同住、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陪伴,不得让未成年子女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二、裁判要点提炼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父母双方均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忽视未成年子女身心需求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得让未成年子女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三、赵律师点评

离婚两年,爸爸来要孩子

2020 年 8 月,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

协议里关于孩子的那一条写得很常规:8 岁的女儿胡小某由母亲陈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之后,各自的生活往前走。陈某再婚了。有一段时间,她有两三个星期没送胡小某去上学。

胡某知道后,做了一个安排:找了一个全托保姆,让孩子单独跟保姆住;他自己住在离孩子住处二十公里的乡下别墅里;陈某每周末去接孩子。

这个安排,怎么看都不像一个「家」的样子:一个 8 岁的孩子,日常生活由保姆照护;父亲在二十公里外;母亲一周来一次。

胡某的想法是:陈某没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孩子不能这么下去。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请求把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案子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做了一件很关键的事:问孩子。

法庭询问时,胡小某说得很清楚:她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2022 年 1 月 6 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但判决书之外,还有一件事: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这份指导令的内容很具体: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孩子的详细状况;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者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一个「驳回」,一个「指导令」,看起来方向相反,其实是一件事的两面:孩子不换人,但带孩子的人必须改。

八周岁,是一道分水岭

这个案子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这条规定分三段,按年龄划线:

第一段,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是一个「原则性推定」,理由是婴幼儿对母亲的依赖。例外情形是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第二段,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这一段是「裁量条款」,法官要在两个人之间比较:谁更能给孩子好的成长环境。

第三段,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意「应当」两个字——不是「可以」,不是「参考」,是义务。法官必须听,而且必须尊重。

为什么是八周岁?因为法律推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跟谁生活」这件事,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个年龄界限,和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是一致的。

本案的孩子 8 周岁,正好踩在这条线上。她的意见,在法律上有分量。

但「尊重意愿」不等于「孩子说了算」。这里有个常见的误解,要说清:

第一,孩子的意愿要「真实」。 有些案件里,孩子的话是被教出来的,或者被利益诱导的。法官会通过单独询问、多次询问、观察亲子互动等方式判断真实性。本案是法庭询问时孩子明确表达的,程序上比较可靠。

第二,孩子的意愿要「与年龄、认知能力相适应」。 一个 8 岁孩子的判断,可能更多基于情感依恋;一个 15 岁孩子的判断,会考虑学校、朋友、生活习惯。年龄越大,意愿的权重越高。

第三,意愿只是因素之一,不是唯一因素。 还要看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现有生活环境、教育的连续性。如果孩子说「想跟爸爸」,但爸爸长期在外地、没有固定住所,法院也未必照办。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法官没有简单地「按孩子说的办」,而是把孩子的意愿放进了整个事实里看。

判决的表述是:胡小某作为年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只是单纯地将其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其提出的与其行为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的要求与意识;胡小某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以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因此,对于胡小某庭审中表达的更愿意和妈妈生活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这段话有三层:孩子不是「物」,是有意志的人;她的意志要与她的认知能力相匹配;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尊重她的选择。

这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含义:不是「大人替孩子决定什么最好」,而是「让孩子在能做判断的范围内,参与决定自己的生活」。

两个人都没尽到责任,为什么不是「换个人」

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地方,是法院对双方的认定: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

也就是说,法官没有认定「妈妈不合格、爸爸合格」。法官认定的是:两个人都不合格。

那为什么还把孩子判给妈妈?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是「让孩子过得更好」,不是「惩罚不合格的一方」。

如果把变更当成惩罚,逻辑就变成:谁做得差,就把孩子从谁身边拿走。这个逻辑听起来解气,但落到孩子身上,未必有利——因为孩子要换环境、换学校、换生活习惯,还要面对「是我爸把我妈告了」这件事。

所以法院的思考顺序是:

第一步,现在的生活状态,对孩子有没有明显不利? 有。判决明确指出了问题:母亲再婚后有两三周没送孩子上学;父亲把孩子交给全托保姆单独照护,自己住二十公里外。这两件事,都忽视了孩子的身心需求。

第二步,换给父亲,能不能解决问题? 不能。因为父亲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保姆替代父母」——他找全托保姆、让孩子单独跟保姆住、自己住二十公里外。如果把抚养权变更给他,孩子大概率还是跟保姆住,只是「法定监护人」换了个名字。

第三步,孩子自己怎么想? 她想跟妈妈。

三步走完,结论就出来了:变更抚养权,解决不了这个家的问题;真正需要改的,是两个人的养育方式。

这就是判决书的逻辑,也是那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由来。

判决说得很直白: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注意这里的一个细节:法院把「父亲委托保姆」这件事,也算在了母亲头上。为什么?因为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是日常照护的第一责任人;父亲出钱请保姆、母亲接受这个安排,两个人一起造成了「孩子单独跟保姆住」的结果。

这一段认定,其实很锋利:它戳破了一种常见的自我安慰——「我花钱请了最好的保姆,我没有亏待孩子」。法律上说,钱不等于陪伴;监护职责里有一项,叫「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这个「照顾」不能整体外包。

所以这个案子给出的答案是:孩子不换人,但养育方式必须换。 这比「换个人」更难,也更接近问题的根。

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什么东西

2022 年 1 月 6 日,这份指导令发出。它是全国第一份,时间点很巧: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五天后。

先说什么叫「家庭教育指导令」。 它不是行政处罚,不是民事判决里的给付义务,而是一种司法性质的指导、督促措施。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个依据,写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里。所以它的性质是「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措施」,不是法官临时想出来的办法。

再说它管什么。 本案的指导令,内容可以分成四组:

一是「看」: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二是「联」: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孩子的详细状况。

三是「住」:与孩子同住,由自己或者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

四是「禁」:不得让未成年子女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四组内容,指向同一个核心:父母要「在场」。

第三,它有没有强制力? 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说,它不像罚款、拘留那样直接施加制裁。但它也不是「一张纸」:

一方面,它是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被指导人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训诫、可以责令接受指导,情节严重的,可能在后续的抚养权、监护权案件中被作为不利情节考量。

另一方面,它往往配有「配套动作」:有的法院会联合妇联、社区、学校建立跟踪回访;有的会要求定期报告;有的会把指导令抄送居委会、学校,形成社会监督。

第四,这类指导令,现在用得多不多? 这个案子之后,各地法院陆续发出过不少,涉及的情形包括:离婚案件中父母抢夺、藏匿孩子;离异后一方阻碍探望;父母长期在外、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辍学、沉迷网络等。

它的价值,在于补上了一个空白:过去遇到「父母都不像话,但又不构成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法院只能判「孩子归谁」,判完就完了,孩子的处境没有改变。指导令给了法院一个「判完之后还能管」的工具。

当然,也要看到它的局限:它解决不了「父母就是不想管」的极端情形,那种情况要靠撤销监护权、指定监护、民政兜底。它更适合「愿意管但不会管」「忙于生计忽略孩子」这类中间状态。

本案就属于中间状态:母亲再婚、生活重心转移,两三个星期没送孩子上学;父亲出钱请保姆,自己住得远。两个人都不算「恶」,但都缺位。指导令要纠正的,就是这个「缺位」。

想把孩子要回来,该怎么准备

这个案子对正在打抚养权官司的人,是一份现成的教材。分两头说:想变更的一方,和想守住的一方。

想变更的一方,要证明三件事。

第一件,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 常见的有一方患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长期不尽抚养义务、把孩子交给他人代管、阻碍对方探望、让孩子辍学、对孩子实施家暴或者冷暴力。本案胡某主张的是「母亲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具体事实是「两三周没送孩子上学」「把孩子交给保姆」。这些事实,他证明了;但他没证明「变更之后孩子会更好」。

第二件,自己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和意愿。 这里要特别注意:条件不等于钱。 本案胡某住乡下别墅,经济条件大概率不差,但法院看的是「他会不会亲自带孩子」。他请全托保姆、自己住二十公里外,这个安排本身就说明问题。

所以准备证据时,不要只准备收入证明、房产证。要准备:自己的作息和工作安排(能不能接送、能不能辅导)、居住地离学校的距离、家里有没有老人可以协助、过去两年实际参与孩子生活的记录(家长会、看病、兴趣班)。

第三件,孩子的意愿。 8 周岁以上,法院会问。注意两点:不要教孩子说话,法官一问就能看出来;不要让孩子在法庭上面对父母争吵,多数法院会单独询问或者通过心理评估的方式进行。

想守住的一方,要做的正好相反:证明孩子现有生活环境稳定、自己一直在实际照护、变更为孩子带来的是「动荡」而不是「改善」。本案陈某能守住,靠的就是孩子的意愿和「一直由她直接抚养」这个事实。

还有三件事,是这类案件里的「禁区」:

一是不要抢孩子。 抢走、藏起来,短期看是「占住了」,长期看在法官心里是减分项,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妨碍诉讼、甚至影响监护权。

二是不要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 法官会问孩子「爸爸妈妈谁对你好」,孩子的话里如果有明显的「大人腔」,反而会引起警惕。

三是不要把孩子当证据。 让孩子出庭作证、写「意愿书」,很多时候弊大于利。更稳妥的方式是申请法院询问、申请家事调查或者心理评估。

最后说一句抚养费。 变更抚养关系之后,抚养费要重新确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负担,数额按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案没有变更,所以抚养费维持原约定。

还有探望权。 判决驳回变更请求,不等于父亲就「没关系」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探望被阻碍,可以单独起诉主张探望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是它没有简单地「判给谁」,而是分了两步:孩子不换人,养育方式必须换。

第一步看孩子。8 周岁,法律要求「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她说想跟妈妈,法院就尊重。

第二步看大人。两个人都缺位:一个把孩子交给保姆,一个两三周不送孩子上学。变更抚养权解决不了这个缺位,所以法院用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把「怎么当父母」写成了具体要求:多关注、多联系、同住、亲自养育、不得让孩子单独跟保姆住。

给正在打这类官司的父母三句话:

孩子不是奖品。 争的是「谁更适合陪他长大」,不是「谁赢了」。

钱不等于陪伴。 请最好的保姆、住最大的房子,都替代不了「在场」。

八岁的孩子会说话,也会被听见。 别教他说话,教了也没用;把自己该做的做好,孩子自然会说真话。

最后一句:这份指导令之所以被称为「第一份」,不是因为它新奇,是因为它把一个常识写成了法律文书——养孩子这件事,得自己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本案诉争的是未成年人胡小某的抚养权,胡小某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只是单纯的将其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其提出的与其行为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的要求与意识。胡小某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以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因此,对于胡小某庭审中表达的更愿意和妈妈生活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鉴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法院在宣判后,向被告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其目的是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创新,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案号: 审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4-2-41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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