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原告王小某诉称,其与王某系父子关系,二〇〇九年八月出生。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故诉请王某按照每月三千零八十二元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王某辩称不同意支付,自己没有钱,还有网贷,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查明:张某和王某于二〇〇六年登记结婚,二〇〇九年生育一子王小某。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二〇一七年、二〇一八年前后,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
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五千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按每月八百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自二〇一六年一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五日前支付八百元至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数额由法院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
三、赵律师点评
没离婚,也能起诉要抚养费——这条规定很多人不知道
**本案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打破了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解。** **这个误解是:抚养费是离婚以后的事,没离婚就不存在抚养费问题。** **本案的父母张某与王某,至今仍是夫妻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里有一句非常明确的话: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 **而法院照样判了:王某每月支付八百元。**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请注意这一款的表述——它说的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没有加任何前提条件。** **它没有写「离婚后」,没有写「分居后」,没有写「婚姻关系解除后」。** **只写了「不履行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则把这层意思说得更直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裁判要旨,就是把这一条原文写了进去。** **那么,为什么实务中很多人会觉得「没离婚就不能要抚养费」?** **原因有两个,都情有可原,但都不成立。** **原因一:婚内财产通常是共同的,左手给右手没有意义。** **这个看法在正常共同生活的家庭里是对的。** **夫妻一起住、一起花,钱在谁手里都在为这个家花,确实不需要互相给抚养费。** **但本案不是这种情况。** **本案的事实是: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孩子因就近上学随母亲搬离房山区,与父亲分开居住;** 二〇一七年、二〇一八年前后,王某去外地生活。 **也就是说,这个家庭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已经实质分开。** **父亲没有工作,没有给过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母亲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财产制只停留在名义上——事实上是母亲一个人在养孩子。** **法律规定针对的正是这种情形。** **原因二:觉得起诉自己的配偶「太难看」。** **这一条更接近心理层面。** **本案的原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王小某,而不是母亲张某。** **这一点非常关键。** **请务必注意:抚养费案件的原告是子女本人,不是配偶。** **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所以诉状上是「王小某诉王某」,法定代理人一栏写母亲张某。** **这个安排在法律上和情感上都有意义:** **法律上,它是子女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写的是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情感上,它避免了「妻子告丈夫」这种容易激化矛盾的形式。** **实务建议:如果你正处在类似处境,起诉时请以子女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 **另外说明一个本案里很扎心的细节。** **法院查明: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 **而母亲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五千元。** **一边是长期无业、有网贷、不承担任何开支的父亲;** **一边是身有残疾、待岗、月收入不足五千元、独自抚养孩子的母亲。** **这个对比,就是本案判决的全部现实基础。** **再补一个程序上的点:本案没有判离婚,只判了抚养费。** **这说明抚养费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不需要依附于离婚之诉。** **如果你暂时不想离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离婚,但孩子的生活确实没着落,可以直接单独起诉抚养费。** **这是本案给处境困难的人留下的一条实际可用的路。**
每月三千零八十二元,法院为什么只判了八百
**本案原告主张的是每月三千零八十二元,法院判的是八百元。** **差距接近四倍。** **这个落差,是本案第二个值得讲透的地方,因为它集中体现了抚养费数额的裁量逻辑。** **先说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这条给了三个考量因素: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 **本案三个因素的实际情况是:** **因素一,支付方的负担能力——极低。** **法院查明: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其本人答辩称自己没有钱、还有网贷。** **这是一个「无固定收入」的典型。**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司法解释给的处理方式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但本案连当年总收入都没有——因为根本没有工作。** **这时候法院会怎么做?** **本案给出的答案是:按最低生活保障的尺度酌定一个能执行的数额。** **八百元,在北京对应的大致就是这样一种水平。** **因素二,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也很低。** **母亲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五千元。** **这一项本来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所以法院也要看母亲这边。** **两边都很困难,这意味着孩子的生活水平本就不高。** **因素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北京房山。** **北京的总体生活水平高,但房山区与核心城区不同,而且本案孩子与母亲的实际生活状态是长期低支出的。** **三个因素叠在一起,八百元就是法院能给出的、既有法律依据又能实际执行的数字。** **这里必须讲清楚一个很多人不接受、但必须理解的道理:** **抚养费的判决不是「孩子该得多少」的计算题,而是「对方能拿出多少」的现实题。** **法院判一个执行不了的高额抚养费,对谁都没有意义。** **它会变成一张拿不到钱的纸,而且会让孩子每个月经历一次失望。** **所以法院的取向是:宁可判一个能落实的数额,也不判一个看起来漂亮的数字。** **这一点在本批另一案(二七五四号)里体现得更明显——** **那一起案件里母亲暂时没有工作且刚生育,法院直接采用了分段写法:前半年六百元,之后一千二百元。** **本案情况更极端(长期无业、有网贷),所以只判了一个固定的八百元。** **两案对照,可以看出法院在「负担能力」这一项上的处理梯度。** **这里给一份实务建议:主张抚养费时,请求数额不要脱离对方的负担能力太远。** **本案主张三千零八十二元,判下来八百元,中间差了四倍。** **这种落差会带来两个不利后果:** **后果一,诉讼费。** **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请求额越高,预交的费用越多。** **而最终未获支持部分的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也就是原告方)负担。** **本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这部分诉讼费就要自己承担。** **后果二,法官的观感。** **一个明显脱离实际负担能力的请求,会让法官觉得原告方缺乏对现实的判断,进而在其他酌定事项上也不倾向你。** **更稳妥的做法是:** **先估算对方的实际收入(工资流水、社保缴费基数、纳税记录、经营账目、行业平均水平),** **再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区间算出基准,然后根据子女的特殊需要适当上浮。** **请求写得有依据,判决才会接近你的预期。** **如果确实查不到对方收入,可以在起诉时申请法院调取,或者请求法院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另外补充一个本案读者最关心的后续问题:判决之后对方还是不给怎么办?** **本案判决主文分了两段:** **第一段: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八百元的标准支付二〇一六年一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 **第二段: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五日前支付八百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请注意第一段——它把起诉之前那段时间的抚养费也判了。** **这一点非常重要:抚养费可以追溯。** **本案追溯到了二〇一六年一月,也就是孩子与父亲分开居住的起点。** **所以不要因为「已经拖了好几年」就放弃,过去的年份同样可以主张。** **判决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无固定工作但有劳动能力的人,法院可以:查询并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处置名下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实务提示:起诉时尽量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与身份信息(身份证号、银行、住址、可能的用人单位),执行阶段会顺畅很多。**
「我没有工作」能不能成为不付钱的理由
**本案被告王某的答辩只有一句:不同意支付,自己没有钱,还有网贷,没有能力支付。** **这句答辩,在抚养费案件里几乎每一起都能听到。** **那么,它到底能不能成立?** **答案是:不能完全成立。** **本案法院没有因为被告无业就免除义务,而是判了八百元。** **这个处理方式,体现了三个层次的法律判断。** **层次一: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无业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一条没有任何例外条款。** **它没有写「但有负担能力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更是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义务就是义务,它不是以「当前有没有工作」为条件的。** **层次二:有劳动能力而不工作,不能用不工作来对抗义务。** **这一点本案虽然没有展开论述,但事实摆得很清楚: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 **一个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人长期不工作,这在法律评价上不能等同于「确实没有负担能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故意不就业、或者隐瞒收入的一方,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平均收入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酌定抚养费,而不是判零。 **本案的八百元,正是这种处理思路的产物。** **层次三:网贷、其他债务,不能优先于抚养义务。** **被告说自己还有网贷。** **这里要明确一个顺序问题:**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抚养义务,它的位阶高于一般的金钱债务。** **一个人可以先还网贷再养孩子吗?** **不能。** **如果真的资不抵债,法律上有破产、有执行不能的认定程序,但那需要走程序、需要查实。** **一句「我还有网贷」,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 **这里要顺便说一个本案里很值得注意的对比。** **被告说自己没钱。** **而原告方这边——母亲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五千元,独自供养孩子多年。** **两相对照,法院看到的画面是:** **一个身有残疾、收入微薄的母亲,把孩子养到了十三岁;** **一个身体健康、长期无业的父亲,一分钱没出过。** **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能力」这句话的说服力,几乎为零。** **实务建议:如果你是被告一方,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正确的做法不是简单说「没钱」,而是:** **一,如实、完整地提交自己的财产与收入状况。** **包括银行账户流水、有无房产车辆、有无经营性收入、当前就业状况。** **二,如果确实在求职、患病、服刑等特殊状态,提交相应证明。** **三,主动提出一个自己能承受的、具体的给付方案(比如本案那样分段给付,或者按季度给付)。** **主动提方案,与被动说没钱,在法官看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 **反过来,如果你是原告一方,面对「对方说自己没钱」的答辩,可以这样应对:** **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可以申请调取对方的社保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银行流水、不动产与车辆登记。** **二,提供对方消费能力的线索。** **比如对方的日常消费、出行、居住状况、社交平台展示的生活状态。** **这些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收入,但可以动摇「完全没有能力」的说法。** **三,如果对方有劳动能力却长期不工作,可以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这一点,并请求法院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或行业平均收入酌定。** **最后说一个本案里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制度背景。** **本案原告主张的期间从二〇一六年一月开始,到判决时已经六年多。** **这六年的抚养费一次性补判,总额不小。** **如果被告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可以在执行阶段与对方协商分期,或者由法院依法采取按月扣留提取等方式。** **但无论如何,义务不消失。** **这就是本案真正想说的话:** **生而不养,法律会追上来。** **哪怕追到的只是每月八百元,它也是一份写进判决书的确认——** **这个孩子有权被他的父亲抚养。**
父母没有离婚、只是长期分居的,未成年子女同样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而且可以追溯至分开居住之时;父母无业、有网贷都不能免除抚养义务,法院会参照负担能力酌定一个能够实际执行的数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王小某诉称:王小某(系化名)与王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8月28日王小某出生。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王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故诉请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王小某满18周岁的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自己没有钱,还有网贷,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女)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2018年左右,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6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
2.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王某每月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3.驳回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主张2015年、2016年其与母亲住到中关村后,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王某予以认可,且王某自述其自结婚至今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关于王小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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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4-2-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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