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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某诉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抚养纠纷 · 二审 · 2023-04-1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李某某(女)和马某(男)于二〇一〇年六月结婚,二〇一一年一月生子马某甲,后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马某甲由父亲马某抚养,李某某不付任何费用。离婚后马某聘请保姆照料马某甲,后因保姆回家,李某某经常到马某住所照料马某甲,该房屋其中一间房间亦由李某某居住。

二〇二二年五月,李某某提起诉讼,诉称马某未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与孩子感情淡薄,本人一直承担主要抚养责任、经济独立收入稳定、长期负责孩子课外教育,马某甲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生活,请求判决马某甲由其抚养、马某每月负担抚养费五千元。马某辩称自己为孩子在京上学以李某某名义购房、聘请阿姨照料,已承担全部开支,希望等孩子十五六岁时再询问其意愿。

一审期间李某某提交了马某甲书写的表示想跟母亲生活的书面意见,马某也提交了马某甲书写的「同意此事由爸爸决定」的书面意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两份意见互相矛盾,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在心理咨询室安排专人陪同,在时机适合、心情放松的条件下单独征求马某甲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妈妈生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马某甲变更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五千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父或者母一方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提起的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并结合父母实际情况作出裁判。

未成年子女态度出现矛盾或者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排除案件当事人等对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愿的干扰,依职权查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三、赵律师点评

两份意思完全相反的信:一审就是这样输掉的

**本案最值得讲的地方,是它把「征求孩子意见」这件看似简单的事,做得有多难。** **先看一审发生了什么。** **原告李某某提交了一份马某甲书写的书面意见,用来证明孩子想跟母亲生活。** **被告马某也提交了一份马某甲书写的书面意见,内容是「马某甲同意此事由爸爸决定」。** **两份材料,同一个孩子,意思完全相反。** **一审法院的处理是:两份书面意见内容互相矛盾,无法支撑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这个处理在逻辑上没有问题——** **当两份证据互相冲突,而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判断哪一份更可信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是李某某,她要变更,她举证,她败。** **但问题在于:一审就停在了这里。** **法院认定「矛盾」,然后驳回,没有再做任何事情去把这个矛盾解开。** **而二审认为,这一步不该省。** 二审的表述是:马某甲在一审的书面意见中对父亲和母亲均表达出了共同生活的意愿,实系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征求子女意愿、各自提交的未成年人意见出现矛盾,未能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愿。 **请注意这句话里的定性——「实系……自行征求子女意愿」。** **「自行征求」这四个字,点出了问题的根源。** **为什么父母自己去问,问出来的结果不能用?** **理由有三层,每一层都很现实:** **第一层,孩子在父母面前的表达,天然带有压力。** **一个十一岁的孩子,被爸爸问「你想跟谁」,他知道爸爸想听什么。** **即便爸爸什么都没说,孩子的表情、语气、过去的相处经验,都在告诉他答案的代价。** **这不是孩子不诚实,这是孩子在保护自己。** **第二层,书面意见的形式本身就不可靠。** **一份手写的短句,看不出孩子是在什么情境下写的、有没有人指导、有没有人看着、写了多久。** **它可能被反复修改,也可能只是一句应付。** **第三层,也是最关键的一层:父母各自征求,等于把孩子放在了必须选边的位子上。** **本案里,孩子给父亲的那份意见写的是「同意此事由爸爸决定」。** **这句话本身就很说明问题——** **一个十一岁的孩子,正常的表述应该是「我想跟爸爸」或者「我想跟妈妈」。** **「同意由爸爸决定」这种表述,更像是被引导着写出来的话。** **二审法院没有把这话说破,但它的处理方式已经表明态度:这种材料,不采信。** **所以本案第一个裁判要点才这样写:** 未成年子女态度出现矛盾或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排除案件当事人等对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愿的干扰,依职权查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值得记:** **关键词一:「依职权」。** **意思是:这不是当事人的事,是法院自己的事。** **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交上来的材料互相打架,就宣布查不清、驳回。查明孩子的真实意愿,是法院在家事案件中的职责。** **关键词二:「排除干扰」。** **意思是:要创造一个孩子能说真话的环境。** **本案二审是怎么做的?下一节细讲。** **先说一个实务上的提醒:** **如果你打算用孩子的书面意见作为证据,请做好心理准备——** **这种材料的证明力本身就很弱,而且一旦对方也拿出一份相反的,局面会对你非常不利。** **更稳妥的做法是:在起诉时或者庭审中,请求法院依职权征询子女意见,或者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观护、家事调查。** **把这件事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对你只有好处。**

二审做对了什么:心理咨询室里的那一次单独询问

**本案二审的动作,是整个判决里最有价值的部分。** **原文是这样写的: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在心理咨询室安排专人陪同,并在时机适合、心情放松的条件下,单独征求了马某甲意愿。** **马某甲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妈妈生活」。** **这段不长的描述里,其实包含了四个精心设计的要素。我们逐一拆开,因为它完全可以作为同类案件的参照。** **要素一:地点——心理咨询室。** **为什么不是法庭?** **法庭是一个天然的压迫性空间:高背椅、法袍、法槌、严肃的面孔、记录的书记员。** **一个十一岁的孩子走进去,第一反应是紧张,第二反应是说对方想听的话。** **心理咨询室则完全不同:沙发、柔和的布置、没有对抗性的空间结构。** **要素二:人员——专人陪同。** **注意,是「专人」,不是法官直接问,也不是父母在场。** **专人陪同的意义在于:孩子面对的是一个不会评判他、也不会因为他的回答而获得利益的人。** **要素三:时机——时机适合、心情放松。** **这八个字看起来是套话,实际上非常专业。** **它意味着:不赶时间、不追问、不逼答,等孩子状态对了再开口。** **要素四:方式——单独征求。** **这是四个要素里最关键的。** **单独,意味着父亲不在场,母亲不在场,双方的亲属都不在场。** **只有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孩子说出来的话才可能是真话。** 二审法院随后记载:询问中,在排除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等其他人员干扰后,马某甲表达出了对父亲管理严厉、陪伴时间少等方面的负面情绪,并表示愿意随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 **请注意这句话里孩子表达的内容——「对父亲管理严厉、陪伴时间少等方面的负面情绪」。** **这与一审那份「同意此事由爸爸决定」的书面意见,是完全相反的情绪。** **这说明什么?** **说明一审的那份意见,压根不是孩子的真实想法。** **只有在父亲不在场的心理咨詢室里,孩子才敢说出「爸爸管得严、陪得少」。** **这就是本案最刺骨的地方。** **一个孩子在不同的场合,说出了两套完全不同的话。而只有一套是真的。** **本案也给所有处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提供了一个范式:** **征询未成年子女意见,不能只是「问了」,还要确保「问得出真话」。** **这里补充一点程序上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两处用的都是「意见」「真实意愿」,而不是「书面意见」。** **这意味着:法院要的是孩子真实的想法,而不是一份可以被生产的材料。** **本案二审把握住了这一点。** **实务建议,给正在打这类官司的父母:** **一,主动请求法院征询子女意见,并且建议采用单独、中立的方式。** **可以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请求法院在排除双方干扰的条件下单独征询子女意见」,或者「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观护」。** **二,不要自己去做那份书面意见。** **本案已经证明:自己做的材料,不但没用,反而会成为对方质疑你操纵孩子的把柄。** **三,如果对方提交了孩子的书面意见,你可以要求法院重新依职权征询。** **理由就是本案二审给出的:自行征求的意见不能反映真实意愿。** **四,配合法院的安排。** **如果法院提出要带孩子去心理咨询室、要委托社工、要安排家事调查员,请配合。** **抗拒这些安排,几乎一定会被解读为「你怕孩子说真话」。** **最后说一个本案里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二审是在一审已经驳回的情况下改判的。** **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直接改判支持,并且判了每月五千元的抚养费。** **这说明:一审败诉不代表事情结束。** **如果一审的问题在于「关键事实没有查清」,二审是完全有可能改判的。** **关键在于,你要在上诉状里指出一审漏做了什么。** **本案的上诉理由,实质就是一句话:一审没有查明孩子的真实意愿。** **这句话说中了。**

「等孩子十五六岁再问」——这句答辩为什么站不住

**本案被告马某有一句答辩,值得单独拿出来讲,因为它在实务中出现的频率很高。** **原文:希望等孩子十五六岁的时候再询问孩子的意愿。** **这句话听起来并不离谱。** **孩子的想法会变,十一岁说的未必是十五岁想的,等成熟一点再问,似乎更稳妥。** **但法院没有采纳。为什么?** **理由有三条,一条比一条实在。** **第一条:法律已经给年龄划了线,这条线就是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条都把分界线定在八周岁,而不是十五岁、十六岁。** **本案马某甲二〇一一年一月出生,二〇二二年起诉时已经十一岁,早就过了线。** **在法律已经划线的情况下,「再等等」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条:抚养关系不能悬着。** **这一条更现实。** **如果采纳「等十五六岁再问」,那么从现在到十五六岁这几年,孩子由谁抚养?按什么状态生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但保姆回家后,实际是母亲李某某经常到马某住所照料孩子,并且该房屋其中一间房间由李某某居住。 **也就是说,孩子的生活状态是割裂的——名义上归父亲,实际上母亲在带。** **这种状态如果拖到孩子十五六岁,会拖出更多问题:** **就学安排谁做主?医疗决定谁签字?日常开销谁承担?孩子自己的归属感怎么建立?** **法院不能把一个十一岁孩子的生活安排悬置四年。** **第三条:「再等等」往往意味着维持现状,而现状未必对孩子有利。** **本案二审查明:李某某已经在双方约定不直接抚养马某甲期间,主动承担更多抚养职责,系对马某甲主要照顾抚养一方。** **这句话的分量很重。** **它意味着:虽然协议写的是父亲抚养,但真正照顾孩子的是母亲。** **在这种情况下说「再等等」,实质上是维持一个名实不符的安排。**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既然事实上的主要照料人是母亲,那就应当让法律关系跟上事实。** **这里要讲清楚一个很多人搞混的问题:变更抚养关系,到底要不要证明对方有错?** **答案是:不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列举了应予支持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请注意这一项的结构,它只需要两个条件:** **一,孩子满八周岁,愿意随另一方生活;** **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 **它不要求证明原抚养方有虐待、有家暴、有恶习。** 这与该条第二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是两种不同的路径。 **本案走的是第三条路径。** 法院的表述也印证了这一点:综合考虑李某某具有抚养能力,且已经在双方约定不直接抚养马某甲期间,主动承担更多抚养职责,系对马某甲主要照顾抚养一方,故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某直接抚养马某甲。 **这段话里没有任何一句是在指责父亲马某有什么过错。** **法院只是在比较两个事实:谁在主要照顾,孩子的意愿是什么,母亲有没有能力。** **三个问题都有答案,于是判决就出来了。** **这一点对实务非常重要:** **如果你想变更抚养关系,不一定要证明对方有多糟糕。** **你可以走另一条路——证明孩子在事实上主要由你照料、孩子愿意跟你、你有抚养能力。** **这条路的证明负担相对轻,而且不容易激化矛盾。** **反过来,如果你是想守住抚养权的一方,那么最有效的防守不是攻击对方,而是:** **一,保持自己在实际照料中的主体地位(接送、就医、家校联系、日常起居);** **二,保证孩子的生活稳定(不轻易改变学校、住所、作息);** **三,不要阻挠对方探望。** **本案父亲在这三点上都有欠缺:保姆回家后照料出现空缺、母亲长期介入实际照料、孩子表达了「陪伴时间少」的负面感受。** **这些事实叠加,二审改判就没有悬念了。**

每月五千元的抚养费:本案的数额是怎么定下来的

**本案判决第三项:马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马某甲抚养费五千元,至马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五千元,在北京的抚养费案件里属于比较高的数额。** **它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把规则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的事实里,有两个与数额直接相关的点:** **第一,父亲的负担能力不低。** **案情记载:为了孩子在北京上学,马某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北京购买了房屋,聘请阿姨照料马某甲。** **这两项——在京购房、长期雇请阿姨——都是高支出的行为,它们间接证明了父亲的经济实力。** **第二,孩子的实际需要不低。** 本案母亲在诉状里写得很清楚:个人经济独立、收入稳定,可以支撑生活教育开销,长期负责孩子的课外教育,在带马某甲参加文体活动上有时间优势。 **请注意「课外教育」「文体活动」这两项。** **在北京,一个十一岁孩子的课外教育与文体活动支出,是相当可观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所以这些支出都在抚养费的覆盖范围内。** **把两项合起来,再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区间去套,五千元这个数字就说得通了。** **这里要专门讲一个本案里特别有意思的細節。** **庭审中马某表示:不同意由李某某抚养,但如果法院判决马某甲由李某某抚养,其愿意承担每月五千元的抚养费。** **这句话在法律上叫「预备性主张」或者说附条件的自认。** **它的效果是:一旦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那么抚养费数额这一项,双方实际上已经没有争议了。** **法院判五千,正是采纳了父亲自己提出的数额。**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判决主文里抚养费一项写得如此干脆——因为这一项没有争执。** **实务提示:这种表态有一定的策略价值。** **如果你坚决反对变更,但又想给自己留后路,可以在庭审中作出类似的区分表述:** **「我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我方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 **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变更这一项输了,抚养费这一项也不会被判到你无法接受的水平。** **坏处是:这种表态会被法院理解为「你其实也接受变更的可能性」,可能略微削弱你反对变更的力度。** **是否采用,要看具体情形。** **另外补充几个抚养费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问:抚养费判到十八周岁,那十八岁以后呢?** 答:**本案写的是至马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 **十八周岁以后还在上大学的,本批另有两案(二七五六号、二七六〇号)专门处理,结论是一般不予支持。** **建议在孩子临近十八岁时提前规划。** **问:如果对方收入很高,能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 答:**可以。** **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有重大疾病、特殊教育需求,或者当地生活水平特别高的,都可以成为提高的理由。** **问:抚养费能不能一次付清?** 答:**可以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在支付方有能力且适当的情况下判定。** **但本批另一案(二七五五号)提醒了一次性给付的风险——一次性大额资金被挪用的可能性更高。** **如果选择一次性,建议同时约定监管方式。** **问:以后收入变化了能改吗?**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可以增加的情形,反向的减少请求由法院按负担能力变化审查。 **最后一个提醒:本案的抚养费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不是从起诉之日起算。** **这一点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 **如果你希望争取更早的起算点,需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

已满八周岁子女的书面意见出现矛盾时,法院不能据此驳回,而应当排除父母与利害关系人的干扰、在适当环境下依职权单独征询,查明孩子的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也不以证明原抚养方有过错为前提,孩子愿意跟随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即可支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李某某(女)和被告马某(男)于2010年6月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生子马某甲,后二人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马某甲由父亲马某抚养,李某某不付任何费用。离婚后,马某聘请保姆照料马某甲。后因保姆回家,李某某经常到马某住所照料马某甲,该房屋其中一间房间亦由李某某居住。

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诉称:被告马某未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与孩子感情淡薄,已不适宜继续作为马某甲的抚养人。鉴于本人一直承担对马某甲的主要抚养责任,与马某甲有深厚感情,并且个人经济独立、收入稳定,可以支撑生活教育开销;长期负责孩子的课外教育,在带马某甲参加文体活动上有时间优势,有利于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马某甲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其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决马某甲由其抚养,马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5000元至马某甲独立生活止。

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孩子在北京上学,自己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北京购买了房屋,聘请阿姨照料马某甲。2022年初以来,在其监督下李某某经常来家里照顾马某甲是事实,但从离婚后,自己承担了马某甲的全部开支,已尽到抚养义务,希望等孩子十五六岁的时候再询问孩子的意愿。

一审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提交了马某甲书写的书面意见,拟证明马某甲想跟母亲一起生活。被告马某也提交了马某甲书写的书面意见,内容为“马某甲同意此事由爸爸决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两份书面意见内容互相矛盾,无法支撑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故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在心理咨询室安排专人陪同,并在时机适合、心情放松的条件下,单独征求了马某甲意愿。马某甲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妈妈生活”。庭审中马某表示,不同意由李某某抚养,但如果法院判决马某甲由李某某抚养,其愿意承担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京02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22)京011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二、马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李某某抚养;三、马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马某甲抚养费5000元,至马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支持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父母离异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并结合父母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使抚养关系的变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离婚时协议约定马某甲由父亲马某自行抚养,在母亲李某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马某甲已年满八周岁,具有相应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故应当以尊重马某甲意愿为原则。但马某甲在一审的书面意见中对父亲和母亲均表达出了共同生活的意愿,实系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征求子女意愿、各自提交的未成年人意见出现矛盾,未能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愿。故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心理咨询室安排专人陪同,在时机适合、心情放松的情况下单独征求了马某甲意愿。询问中,在排除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等其他人员干扰后,马某甲表达出了对父亲管理严厉、陪伴时间少等方面的负面情绪,并表示愿意随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综合考虑李某某具有抚养能力,且已经在原被告双方约定不直接抚养马某甲期间,主动承担更多抚养职责,系对马某甲主要照顾抚养一方,故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养马某甲,并支持了原告抚养费请求。

对于父或母一方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提起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结合父母实际情况作出裁判。未成年子女态度出现矛盾或不明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排除案件当事人等对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愿的干扰,依职权查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4-2-02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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