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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甲诉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3)京03民终8818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抚养纠纷 · 二审 · 2023-08-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王某甲与赵某甲于二〇〇八年十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乙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出生,女儿赵某乙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出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

二〇二二年四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共同生活。同年十二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诉请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其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经征询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开展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乙偏内向,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和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零食和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该子女的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接走、阻断其与直接抚养方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的,由此形成的子女意愿难以认定为真实意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

三、赵律师点评

孩子说想跟爸爸,法院为什么还是不让他跟爸爸

**本案的判决,很多人第一眼会觉得不理解。** **王某乙已满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白纸黑字写着: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也写着: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全部条件看起来都满足:** **孩子满八周岁了。** **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父亲。** **父亲有抚养能力。** **一审法院也确实判了: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 **但二审改判了,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二审法院给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分——**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 **法院的推理是这样的:** **第一步,确认应当尊重。**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应依法征询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段是对孩子的尊重,说得非常到位——** **「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 **第二步,指出意愿本身可能有问题。**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并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 **第三步,提出一句本案最核心的话。**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 **这句话要停下来读两遍。** **什么叫程序利益最大化?** **就是走完流程:问了孩子、记录了孩子的意见、把孩子的意见写进判决书。** **这叫程序上做到了。** **什么叫实体利益最大化?** **就是真正去看:这个选择,对孩子到底是好还是不好。** **法院的意思是:只做到「问了」是不够的,还要判断「孩子说的这个选择,是不是真的对他好」。** **第四步,落到本案的具体审查。** **法院审查出两个问题,一个比一个致命。** **问题一:孩子的意愿是在被隔绝的状态下形成的。** **法院的表述是:王某乙自从二〇二二年四月被王某甲接走后一直随王某甲生活。** **王某甲主张系王某乙本人不愿回赵某甲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乙意愿时,因王某甲违背离婚协议的行为,赵某甲已有半年多的时间未见到王某乙,母子之间的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被强行阻断,故难以判断王某乙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这段话的杀伤力在于一个时间差:** **四月接走,十二月征询,中间八个月。** **八个月里,孩子见不到母亲。** **然后你问他:你想跟谁?** **这个问题本身就已经不公平了。** **孩子的记忆、情感、判断,都是被环境塑造的。** **把一个孩子从母亲身边隔开八个月,再问他想不想跟母亲,得到的答案不能算数。** **实务上,这一点极其重要:** **抢孩子,看起来是抢占了先机,实际上是在为自己挖坑。** **法院会看得清清楚楚,并且把它写进判决里,作为否定主张的理由。** **问题二:孩子的理由,经不起推敲。** **这一点下一节详细讲。** **先把这一节的方法论说清楚:** **法院审查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看的是两样东西——** **一看意愿的形成背景:是在自然状态下形成的,还是在被隔离、被诱导、被施加压力的状态下形成的。** **二看意愿的理由:孩子给出的理由,是从他自己的长远利益出发的,还是出于眼前的舒适。** **两样都过,法院才会采纳。**

「爸爸不管我写作业」——孩子的理由为什么反而害了父亲

**本案有一份材料,是理解判决的关键:社会观护报告。** **二审法院经征询双方同意,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 **报告里记录了王某乙的想法,原文大意是这样的:** **王某乙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 **他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原因有四条:** **一,父亲陪其玩耍。** **二,父亲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 **三,父亲的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 **四,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 **另外,他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读完这份报告,你会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 **这份报告本来是父亲一方期待的「有利证据」——孩子自己说了想跟爸爸。** **但它最后成了驳回父亲主张的关键材料。** **为什么?** **因为法院逐条看了这些理由,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理由,恰恰说明这个选择不符合孩子的利益。** **法院的表述非常克制:** 王某乙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请注意这个判断的力度。** **孩子抱怨的每一件事,法院都给出了相反的评价:** **孩子说「妈妈管我学习」——法院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孩子说「妈妈不让我吃零食」——法院说:有利于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 **孩子说「妈妈不许我喝含糖饮料」——法院说:有利于健康成长。** **而孩子说的「爸爸不管我写作业」「爸爸让我随便吃」这些,法院虽然没有直接批评,但对照着看,评价已经很清楚了。** **这就是「实体利益最大化」的实际操作。** **法院不是在问「孩子想不想」,而是在问「孩子说的这个,对他到底好不好」。** **一个十岁出头的孩子,喜欢有人陪他玩、不想写作业、想吃零食喝甜饮料,这是完全正常的。** **但正常不等于正确。** **如果法院只因为「孩子说想」就照办,那等于让一个十岁孩子用短期偏好决定自己的成长路径。** **这不是尊重,这是放弃。** **本案里还有一句非常值得注意的话:** 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乙对父亲和母亲作了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甲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乙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儿子和女儿的关爱,但无法据此认定赵某甲存在不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的行为。 **这句话处理的是孩子提到的最后一点——「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法院的回应有两层:** **第一层,承认问题存在。** **母亲确实需要在陪伴方式上调整,也需要注意对儿子和女儿的关爱平衡。** **这一层是给母亲的提醒,说明法院真的听了孩子的声音,没有敷衍。** **第二层,但这个问题不构成变更的理由。** **「无法据此认定赵某甲存在不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的行为」。** **这一层是给父亲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列举的变更情形,核心是「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陪伴方式需要改进,与「确有不利影响」,是两个量级完全不同的判断。** **这里要给父亲一方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警示:** **不要把「孩子过得轻松」当成自己的优势来经营。** **很多离婚后的父亲(或母亲)会用这种方式争取孩子的好感——** **不管作业、不限制零食、不设规矩、买各种东西、带孩子玩。** **短期看,孩子在情感上确实会倾向这一边。** **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请专业机构做社会观护,这些「优势」会被逐条翻出来,变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本案就是标准教材。** **反过来,如果你是那个管作业、立规矩、被孩子抱怨的一方,请不要气馁。** **把日常照料的记录留好:辅导作业的记录、家校联系、就医陪同、作息安排。** **这些东西看起来琐碎,但在法庭上,它们证明的是「谁在真正为孩子长远考虑」。** **本案母亲之所以胜诉,靠的不是辩才,是这些日常。** **最后补一句关于社会观护制度的说明。** 社会观护是家事审判中的一项专门机制,由法院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心理状态、真实意愿等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它的价值在于中立——报告由第三方出具,既不站父亲,也不站母亲。** **实务建议:如果法院提出要开展社会观护或家事调查,请配合,不要抗拒。** **抗拒本身会传递一个很糟的信号。** **同时,也不要试图影响观护过程——观护员是受过训练的,干扰行为会被记录。** **本案里,双方都同意委托,这一点做得对。**

「擅自接走」这四个字,在判决书里有多重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外的关键事实,值得单独讲,因为它是很多抚养权案件的转折点。** **案情原文:二〇二二年四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 **请注意「擅自」两个字。** **这不是判决书里随意用的形容词,它是一个事实认定,并且直接产生了三重法律后果。** **后果一:孩子与母亲的联络被切断,孩子意愿的可信度受损。** **这一点上一节已经讲过,这里补充一个细节:** **法院写明「赵某甲已有半年多的时间未见到王某乙」。** **半年多。** **一个母亲半年多见不到自己的孩子。**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征询孩子的意愿,「难以判断王某乙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后果二:抢孩子的一方,其主张的可信度整体下降。** **二审法院在审查王某甲的主张时,专门指出:** **王某甲主张系王某乙本人不愿回赵某甲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说孩子自己不愿意回去,那你拿出证据来。** **你拿不出来,那就只能认定是你不让孩子回去。** **而一个违反离婚协议、擅自改变孩子生活状态的人,在法庭上的整体可信度都会打折扣。** **后果三:它暴露了一方对规则的態度。** **离婚协议约定得很清楚:两个孩子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 **这个安排里,父亲的探视权是受到保障的——他可以定期探望。** **事实也确实如此:此后王某乙、赵某乙均随赵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 **也就是说,本来是有正常渠道的。** **但他没有用这个渠道,而是在二〇二二年四月直接把孩子接走。** **法院对这件事的评价,落在「违背离婚协议的行为」这几个字上。** **这里要讲清楚一个实务中极常见的误区:** **很多人以为,只要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让法院看到「孩子已经跟我生活了」,法院就会倾向于维持现状。** **这个判断,对一半,错一半。** **对的一半是:法院确实会考虑孩子当前的生活稳定性,不轻易打破已经稳定的生活环境。** **错的一半是:这个「稳定性」必须是合法形成的。** **如果是通过违背协议、强行阻断另一方与孩子联系的方式制造出来的「稳定」,法院不仅不会认可,还会把它作为否定主张的理由。** **本案就是如此:一审法院认可了这个「既成事实」,二审法院推翻了。** **两审的分歧,本质上是对「这个事实是怎么形成的」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 **实务中,正确与错误的做法,界限在哪里?** **可以这样区分:** **正当的做法**——发现孩子遭受暴力、虐待、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为避免继续受害而临时接手,并在最短时间内通过报警、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请求法院确认。 **本批另一案(二七五四号)里,母亲发现孩子被继父打成轻微伤,父亲接走孩子并立即报警、起诉,法院支持了变更。** **不正当的做法**——没有任何紧急事由,仅仅因为「我想要孩子」,就违背协议或生效判决把孩子带走,并且切断对方与孩子的一切联系。 **本案属于后者。** **这里给一份具体的操作建议,给认为自己有正当理由的一方:** **一,接手之前,能通知对方的先通知。** **发一条微信、留一段录音,说明孩子当前的状态和你为什么接手。** **这条记录以后会非常有用。** **二,接手之后,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不要拖。** **拖得越久,「制造既成事实」的嫌疑越重。** **本案从四月到十二月,中间八个月没有提起诉讼,这一点在二审中被明确点出。** **三,不要切断对方与孩子的联系。** **哪怕你认为对方不配见孩子,也要保留联系渠道。** **可以约在公共场合、可以由第三方在场、可以限定时间方式,但不要完全隔绝。** **完全隔绝,是本案被改判的直接原因之一。** **四,如果对方抢走孩子,你要做的是立即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或行为保全,而不是自己去抢回来。** **以抢制抢,只会让局面更难收拾。** **最后说明一点:本案二审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二审不仅不支持变更,而且恢复了原状——孩子继续由母亲直接抚养。** **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一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本案母亲正是这么做的,而且赢了。** **所以,一审输了不要放弃。** **抚养权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并不低,因为二审法院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把握往往更严格。**

已满八周岁子女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法院会尊重但不会无条件采纳;还要审查意愿是怎么形成的、理由是否符合孩子的长远利益,一方擅自接走孩子、长期阻断母子联系的,由此形成的意愿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乙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儿赵某乙于2017年1月出生。2018年6月,王某甲与赵某甲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乙、赵某乙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王某乙、赵某乙均随赵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

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共同生活。2022年12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

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甲和赵某甲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乙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宣判后,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京03民终881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应否依据王某乙的意愿变更其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据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应依法征询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并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未成年人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对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进行审查判断。

本案中,王某甲要求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王某乙已满八周岁,依法应征询王某乙个人意愿。经征询王某乙意愿,其表示愿意跟王某甲生活。但是,经审查王某乙的意愿成因和理由,不足以作为抚养关系变更的依据。

其一,王某乙自从2022年4月被王某甲接走后一直随王某甲生活。王某甲主张系王某乙本人不愿回赵某甲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乙意愿时,因王某甲违背离婚协议的行为,赵某甲已有半年多的时间未见到王某乙,母子之间的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被强行阻断,故难以判断王某乙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其二,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乙对父亲和母亲作了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甲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乙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儿子和女儿的关爱,但无法据此认定赵某甲存在不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的行为。王某乙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乙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综上,王某乙虽表达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综合考虑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甲主张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号:(2023)京03民终88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02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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