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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2)赣10民终251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抚养纠纷 · 二审 · 2022-04-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李某某诉请李某支付高中三年抚养费三万六千元、高三下学期学费八百三十元、大学四年学费四万元、大学四年生活费七万二千元,合计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元,直到其经济能力独立为止。法院查明:李某、李某1系李某某的父母,二人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李某某归母亲抚养,儿子李某2归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

离婚后,李某按离婚协议负担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其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李某某母亲支付了其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其考上大学后支付了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离婚后又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李某2现就读高二,随李某一起居住生活,李某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二审期间另查明,李某某已经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李某某大学期间生活费每月七百五十元、大学四年学费每年六千元。李某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弥补在校期间费用不足的,其主张抚养费更缺乏法律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审判了,二审全部推翻:这道弯是怎么拐过来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一审支持、二审改判」的案件,改判得非常彻底。** **一审判决的内容是:** **李某给付李某某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七百五十元,从二〇二一年九月开始支付至大学毕业时止;** **李某给付李某某大学四年期间学费每年六千元,从二〇二一年支付至二〇二四年。** **二审判决的内容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分钱都不给。** **为什么二审会完全推翻?** **二审的理由,可以拆成三层,一层比一层具体。** **第一层:法律定性。** **二审引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审的结论是: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不再有给付李某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正确。** **等等——这里有一句很关键的话,容易被读错:**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不再有给付李某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正确。」** **既然一审的这个认定是对的,那一审为什么又判了钱?** **这正是本案最耐人寻味的地方。** **一审在认定「没有法定义务」的同时,仍然判令支付。** 这说明一审实际上是从道义、从公平、从孩子的实际困难出发作出了给付判决,而没有严格守住法律定性。 **二审纠正的正是这一点。** **第二层: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二审有一段话写得非常坦诚,值得完整引用:** **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 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 **但正如前款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 **这段话把两件事分得非常清楚:** **道德上,父母应当供;** **法律上,父母没有义务。** **法院能做的是什么?** **法院能执行的是法律,不是道德。** **所以二审改判了。** **第三层:本案的具体事实不支持给付。** **这一层是压垮一审判决的最后一根稻草,包含三个具体事实:** **事实一,父亲已经履行了此前的义务。** **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其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部分,他已经做完了。** **事实二,父亲的负担能力有限。** **李某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李某2现就读高二、随李某一起居住生活,李某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 二审的表述是:李某将李某某抚养至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李某提出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负担能力。 **请注意「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负担能力」这一句——** **这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对方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没能提供。** **事实三,子女已经有替代的资金来源。** **二审查明:李某某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 **二审的评价是: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 **这一句非常关键,它直接消解了「不给我就上不了学」这个论据。** **三个事实叠在一起,二审的结论就很清楚了。** **本案与本批另一案(二七五六号)的结论一致,但角度不同:** **二七五六号处理的是二十五岁、出国读硕士的成年子女,属于最没有争议的情形;** **本案处理的是刚高中毕业、正在读大学的子女,且一审已经支持,属于争议较大的情形。** **两案一起读,才能看清这条规则的边界。**

「助学贷款」在判决书里为什么这么重要

**本案二审专门查明了一件事:李某某已经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并且专门评价了一句: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 **为什么法院要在这件事上花笔墨?** **因为它回答的是抚养费案件里最核心的那个问题——** **这个人,是不是真的没有别的路可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给的两条通道是:** **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二,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本案走的是第二条通道的争辩——原告主张自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而要判断「是不是真的无法维持」,就必须看:** **除了向父母要钱,还有没有别的合法途径?** **如果有,那么「无法维持」就不成立。** **国家助学贷款,就是这样一条途径。** **这里把这套制度讲清楚,因为它对很多家庭来说是真正管用的出路。** **一,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这是覆盖面最广的一条。** **它的特点是:** **不需要担保、不需要抵押,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即可申请;** **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这就是本案说的「无息」);** **毕业后开始计息,有还本宽限期,可以分期偿还。** **本案二审正是基于「无息、毕业后分期偿还」这两个特点,认定原告有可行的替代方案。** **二,国家助学金。** **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档次发放,不需要偿还。**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面向成绩优异或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的学生。** **四,勤工助学与「三助」岗位。** **助研、助教、助管,以及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费补偿与助学贷款代偿。** **特定情形下(如基层就业、服义务兵役)由国家代为偿还。** **六,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之后再落实资助。** **这六条路,构成了高等教育阶段的资助体系。** **正是因为有这套体系存在,法律才把抚养义务的终点定在高中毕业。**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制度衔接的结果。**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件实务中的事:** **如果你正在主张大学阶段的抚养费,那么在起诉之前是否已经申请助学贷款,会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 **本案二审把它作为了驳回的直接理由之一。** **换句话说,先去申请助学贷款,不仅解决眼前的钱,也是在为自己的处境留下客观记录。** **反之,如果明明可以申请而没有申请,法院会认为你的困难并非不可克服。** **同时也要说一句公道话。** **助学贷款解决的是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它解决不了全部问题。** **比如需要额外辅导、需要实习机会、需要置装与社交开销的学生,仍然会感到吃力。** **但这些需求,属于「提高生活质量」的范畴,不属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法律保障的是底线,不是平均水平,更不是理想状态。** **这里再补一个本案隐含的重要判断:关于父亲的「负担能力」。** **二审写明:李某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 李某2现就读高二,随李某一起居住生活;李某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 **把这些加起来看:** **一个经营小店的父亲,要养一个不足一周岁的幼儿,要供一个读高二的儿子,还要承担自己重组家庭的开支。** **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他每年支付大学学费六千元、每月生活费七百五十元,确实超出了合理范围。** **二审的表述很准确: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负担能力。** **实务提示:起诉要求抚养费,尤其是要求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务必先评估对方的负担能力并准备相应证据。** **如果拿不出对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这一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案件同样适用——只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法院不会判零,只会酌定一个较低的数额;** 而成年子女的案件里,法院可以直接驳回。 **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那层法定义务。**

同样是读大学,什么时候还有争取的空间

**讲完不支持的原则,必须把例外说清楚,否则容易误伤真正有困难的人。** **先重申原则: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一般不予支持。** **「一般」两个字,说明有例外。** **例外从哪里来?还是从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条文结构里来。** **该条给的两条通道,第二条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请注意两处可以有解释空间的地方:** **空间一:「等」字。** **原文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这个「等」意味着列举未尽。** **哪些客观障碍可以被纳入?** **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正常工作。** **重度残疾或者精神疾病导致无法独立生活。** **因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 **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不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结果。** **空间二:「在校」的时间点。** **这一条虽然写的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但实务中存在大量边界情形:** **情形一,年满十八周岁时仍在读高中。** **因留级、休学、晚入学等原因,到十八岁时还在高中就读的,仍然属于「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这是最有希望争取的一类。** **情形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读。**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高中阶段教育,通常在认定范围内。** **情形三,复读。** **高三复读、补习,一般仍按高中阶段教育处理。** **情形四,高中毕业到大学入学之间的过渡期。** **这段时间比较微妙。严格说已经高中毕业,但尚未成年或者刚刚成年、尚无收入来源。** **个案处理差异较大,需要结合具体时间与生活状态判断。** **除了条文本身,还有一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很多人不知道:** **路径二:基于约定产生的义务。** **本案里其实就藏着这条线索。** **法院查明:李某、李某1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 **请注意这一句的射程——「所有费用」,没有限定到多少岁,也没有限定到什么学历。** **那么,这个约定能不能支撑大学阶段的费用?** **本案没有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原因是二审认定父亲已经按约负担至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且查明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 **但这个事实本身说明:如果离婚协议里写得更明确,结果是可能不同的。** **法律上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是有效的,它产生的义务是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并存。** **约定义务不受「高中及其以下」的限制——只要协议里写清楚了,约定的内容就受保护。** **这给了一个非常实用的建议:** **如果你是离婚时希望保障子女大学阶段费用的一方,请在离婚协议里写清楚,不要只写「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这种模糊表述。** **建议写法:** **「男方承担两个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各自完成全日制本科教育止;** 其中大学期间的学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生活费按每月若干元承担。」 **写得越具体,将来越容易执行。** **反过来,如果你是承担费用的一方,也请注意这类表述的风险——** **「所有费用」「至独立生活止」「至完成学业止」这类开放式表述,会把自己绑很久。** **如果确实不愿意承担到大学,应当在协议里明确写到高中毕业或者到十八周岁为止。** **这里还要说明一个本案涉及但容易混淆的点:高中三年抚养费三万六千元这一项。** **原告诉请里包含了高中三年的抚养费。** **而法院查明:离婚后李某按约负担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其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 **也就是说,高中阶段的费用,父亲已经付过了。** **所以这一项请求,在事实层面就没有基础。** **这也提示了一个实务要点:起诉之前,先把对方已经支付过的部分算清楚。** **已经在事实上履行的部分,不能再主张一次。** **最后给一份总的判断清单,供正在考虑是否起诉的成年子女自测:** **一,你是否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则有希望,否则进入下一项。** **二,你是否因疾病、残疾等客观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则有希望,否则进入下一项。** **三,你的父母是否在离婚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了承担至大学阶段?是则可以依据约定主张。** **四,三项都不沾的,诉讼基本没有胜算。** **更现实的选择是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以及与父母协商。** **本案与本批二七五六号一起,构成了这条规则的完整图景。** **法律把抚养义务止于高中,不是因为立法者不重视教育,而是因为成年意味着自主,也因为社会已经为成年学生准备了另一套支持系统。** **理解这一点,比记住结论更重要。**

已满十八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父母供子女读大学是亲情与道义而非法定义务,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更缺乏给付依据,除非离婚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支付李某某高中三年抚养费36000元(每月1000元),高三下学期学费830元,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每年10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000元(每月生活费1500元,48个月),以上合计148830元,直到李某某经济能力独立为止;

2.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李某1系李某某的父亲、母亲,二人于2003年生育女儿李某某。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某(女)9岁,归李某1抚养,李某2(男)7岁,归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李某某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某生活学习费用。李某某母亲李某1支付了李某某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李某某考上大学后支付了李某某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了一幼子,李某2现就读高二,随李某一起居住生活。目前李某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二审期间另查明,李某某已经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赣103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一、李某给付李某某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750元,限于每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9月开始支付至李某某大学毕业时止;二、李某给付李某某大学四年期间学费每年6000元,分别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不再有给付李某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正确。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正如前款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李某将李某某抚养至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李某提出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负担能力。且李某某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一审法院忽视李某的负担能力和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给付李某某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错误,应予以纠正。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22)赣10民终25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2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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