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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1)粤民辖3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抚养纠纷 · 其他 · 2021-07-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原告陈某沫诉称,其与张某亮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陈某豪、女儿刘某尔。因夫妻感情破裂,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诉离婚。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陈某豪由陈某沫抚养,婚生女刘某尔由张某亮抚养。后张某亮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陈某沫据此诉请判令将女儿刘某尔变更由自己抚养、张某亮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亮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监禁地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裁定: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例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不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被监禁的案件。

三、赵律师点评

对方进了看守所,我去哪儿起诉

**本案解决的问题很小,但非常实在:对方被关起来了,我要告他,去哪家法院?** **这个问题看起来是技术问题,但在现实里能把人卡死。** **本案的事实链条是这样的:** **陈某沫与张某亮二〇一五年经判决离婚,女儿刘某尔由张某亮抚养。** **后来张某亮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陈某沫想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起诉。** **蕉岭县法院没有直接审,而是裁定移送——** 理由是:被告张某亮已被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于是案件被送到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圈转下来,回到了起点。** **那么,正确的答案到底是什么?** **答案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蕉岭县法院。**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这里要说明一下条文序号的变化,实务中很容易搞混:** **本案裁定书里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也就是说,二〇二三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条文序号从第二十二条变成了第二十三条。** **但内容没有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情形,其中:** **第三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四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两项,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适用的是第四项。** **那么,被监禁的人包括哪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里说得很清楚:** **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这一点非常关键。** **本案张某亮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他是未决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决犯也算「被监禁的人」,同样适用这一条。** **这在实务中是高频的争议点,很多人以为要判了刑才算,这是错的。** **那么,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 **理由其实很朴素:** **一个被羁押的人,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他被集中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里。** **如果还要求原告去被告的原住所地起诉,那边往往既没有被告、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任何连接点。** **反过来,如果要求原告去被告被羁押的地方起诉,原告要跨地区奔波,成本极高,尤其对经济条件一般的当事人很不公平。** **所以立法者选择了原告住所地。** **这是一个兼顾便利与效率的安排。**

一审法院引错了条文: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说的是另一种情况

**本案之所以绕了一大圈,根源在于一审法院引用了不匹配的条文。** **蕉岭县人民法院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那么第八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里给出了完整的说明:** 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清楚这条的适用前提——** **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这是一个「双被监禁」的特别规则。** **它的逻辑是:** **如果双方都被关着,那么原告住所地这一连接点也失去了意义(原告也不在自己家),所以要退回被告一侧。** **先看被告原住所地;** **如果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说明他与原地的关系已经很弱了,那就由监禁地法院管辖。** **这套规则,只适用于「双方都被监禁」的情形。** **而本案是:只有被告张某亮一个人被监禁,原告陈某沫是自由的、住在蕉岭县。** **所以第八条根本用不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里有一句话直接点破了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 **这里要讲清楚一个方法论上的问题,它对实务很有帮助:** **司法解释的条文,往往是对某一特定情形的细化规定,它的适用范围受前提条件的严格约束。** **当我们遇到一个案件时,正确的找法顺序是:** **第一步,先看法律(民诉法)有没有一般规定。** **本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步,再看司法解释有没有针对本案这种具体情形的特别规定。** **本案:司法解释第八条针对的是「双方都被监禁」这一特殊情形,本案不符合。** **第三步,只有当前提条件完全吻合时,才适用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本案一审的错误,正是在第二步出了问题——** **它看到了「被监禁」这个词,就直接套用了第八条,而没有核对自己是不是「双方都被监禁」这个前提。** **这是实务中非常典型的一类错误:关键词匹配式找法。** **再补一个本案程序上的知识点:指定管辖。** **本案的流转路径是:** 蕉岭县法院裁定移送 → 新会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 → 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蕉岭县法院审理。 **这个流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请注意最后一句——「不得再自行移送」。** **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案件在法院之间被踢来踢去。** **本案新会区法院没有自己再移送,而是报请上级指定,做法是正确的。** **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指定管辖的处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属于管辖权争议,由共同上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 **实务提示:** **如果你遇到法院裁定移送管辖,而你认为移送错误,一定要注意:** **一,对移送管辖的裁定,当事人能否上诉,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应当及时咨询并按照法院告知的途径主张。** **二,如果受移送的法院也认为不当,它会报请上级指定,这时你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应当适用的条文。** **本案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纠正的。** **三,最根本的,是在起诉时就把管辖依据写清楚。** **起诉状里可以明确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本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把条文写出来,能大幅降低被误移的概率。**

这一类案子,实务中还要多想三步

**本案表面上只解决了「去哪家法院」这一个问题,但沿着它往下想,还有三步是当事人真正会遇到的。** **第一步:被告在押,起诉状怎么送、庭怎么开。** **这是管辖确定之后的第一个现实问题。** **被告被羁押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法院的文书无法按常规方式送达,庭审也无法让他自己到庭。** **实务中的处理方式通常是:** **一,送达。** **通过看守所或者监狱转交。** **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书送交羁押场所,由羁押场所转交被告本人,并要求其签署送达回证。** **二,开庭。** **有两种常见做法:** **一种是在羁押场所开庭,或者提讯被告到法院开庭;** **另一种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受理法院与羁押场所协调确定。** **三,被告的诉讼权利。** **在押不影响他的诉讼权利。** **他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可以委托代理人(比如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 **如果他没有委托代理人,法院会依法保障他的答辩与陈述机会。** **实务建议:起诉时一并提供被告的羁押地点(具体到看守所或者监狱名称),这能大幅加快送达与开庭的安排。** **本案的一波三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在一开始把这一点理顺。** **第二步:变更抚养关系的实体理由,光靠「对方被抓了」够不够。** **这是本案原告真正的目的——她要的是女儿的抚养权。** **那么,被告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羁押,能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答案是: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理由,但仍需结合事实说明。** **法律上的路径有两条:** 路径一,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日常照料义务——他不可能接送孩子上学、不可能照顾孩子起居。** **这本身就构成「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羁押时间较长,更会直接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路径二,孩子已满八周岁的,适用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结合孩子意愿与原告的抚养能力判断。** **本案原告在诉状里还提出了抚养费每月一千元的请求,这说明她对自己的抚养能力是有主张的。** **实务建议:起诉时要把事实写完整,不要只写「对方被抓了」。** **建议写明以下事实:** **一,被告被羁押的起始时间、羁押地点、案件进展(是否已判决、刑期多久)。** **二,孩子目前由谁实际照料、生活状态如何。** **三,孩子当前的就学、居住、医疗情况是否稳定。** **四,原告的居住、收入、照料能力。** **五,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其本人的意愿。** **这些事实齐了,变更请求才站得住。** **第三步:这一步走得快一点,孩子就少受一点影响。** **本案有一个很现实的背景:** **二〇一五年判决离婚时,女儿刘某尔由张某亮抚养。** **而张某亮后来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那么在他被羁押期间,这个孩子由谁在带?** **裁定书没有展开,但这恰恰是实务中最需要尽早处理的问题。** **法律上有相应的制度可以救急:** **一,临时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可以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本身。** **本案走的正是这条路。** **实务建议:如果发现孩子实际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请同时做两件事:** **一,立即向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反映,请求安排临时照料;** **二,尽快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说明情况紧急,请求法院优先安排。** **本案与本批另一案(二七五四号)可以对照着看:** **二七五四号里,孩子被继父殴打、母亲放任,父亲报警并把孩子接走,法院支持了变更。** **本案里,直接抚养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客观上无法照料,母亲起诉要求变更。** **两案的具体理由不同,但指向同一个原则:谁能为孩子提供安全、稳定的生活。** **最后提醒一句程序上的时间问题。** **本案从起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裁定,中间经历了一审裁定移送、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指定这一整套流程。** **这段时间里,孩子的抚养状态是悬着的。** **所以,把管辖这一步一次做对,本身就具有实体意义——** **它省下的不只是法院的时间,更是孩子的时间。**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只有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八条去被告原住所地或者监禁地法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陈某沫诉称:其与张某亮于2006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陈某豪、女儿刘某尔。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离婚。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判决准许陈某沫与张某亮离婚,婚生子陈某豪由陈某沫抚养,婚生女刘某尔由张某亮抚养。后张某亮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据此诉请法院判令将陈某沫与张某亮婚生女儿刘某尔变更由陈某沫抚养、张某亮每月向陈某沫支付1000元抚养费等。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亮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监禁地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粤1427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 日作出( 2021)粤民辖34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2023年9月1日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属于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辖区,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陈某沫诉被告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此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

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在被告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另,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1)粤民辖34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02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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