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八十七条,只算三组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八十七条、九千七百三十四个汉字、九个章,条均一百一十一点八九。
这一篇不逐条讲信怎么寄、丢了怎么赔、快递公司要什么证——那四段在后面的四篇里。这一篇只算三组数字:语气、主体、罚则。三组各回答一个问题。
第一组,语气。「应当」六十九次,「可以」二十二次,「不得」二十六次,「必须」零次。
第二组,主体。「邮政企业」一百次,「邮政管理部门」六十五次,「用户」三十五次,「快递企业」二十五次,而「寄件人」只有三次、「收件人」四次。
第三组,罚则。第十七条罚则二〇〇二字,「罚款」出现十三次,但只有七条真的设了罚款;「处分」八次、「责令改正」九次、「吊销」八次,全部落在这一章。
先给结论:这一部法不说「必须」。 它只说你「应当」怎么做(六十九次),你可以怎么做(二十二次),你不「得」怎么做(二十六次)。至于「必须」——一个字都没有。这不是文字习惯,是立法技术:「必须」是无条件义务,「应当」是义务但留有解释空间,「可以」是授权。 一部管着全国邮政和快递的法,把无条件义务全部让位给了「应当」和「不得」。
一、九个章:从一根电线杆到一张快递单
先看骨架。
| 章 | 条号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一章 总则 | 1—7 | 7 | 713 | 101.86 |
| 第二章 邮政设施 | 8—13 | 6 | 690 | 115.00 |
| 第三章 邮政服务 | 14—38 | 25 | 2,304 | 92.16 |
| 第四章 邮政资费 | 39—44 | 6 | 651 | 108.50 |
| 第五章 损失赔偿 | 45—50 | 6 | 830 | 138.33 |
| 第六章 快递业务 | 51—60 | 10 | 1,176 | 117.60 |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61—66 | 6 | 475 | 79.17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67—83 | 17 | 2,002 | 117.76 |
| 第九章 附则 | 84—87 | 4 | 893 | 223.25 |
九章是一条链条:物(第二章设施)→ 事(第三章服务)→ 价(第四章资费)→ 赔(第五章赔偿)→ 新业态(第六章快递)→ 管(第七章监督)→ 罚(第八章责任)→ 定义与尾巴(第九章附则)。
总则七条只有七百一十三字,占全书百分之七点三二,却把后面八个章的概念全部埋好了:普遍服务是什么、谁能查你的信、什么业务只能邮政做、谁来管。总则越薄,越要看它。
二、章与章之间,厚薄差二点八二倍
条均最高的不是正文,是附则:四条八百九十三字,条均二百二十三点二五。原因只有一个——第八十四条一条就五百六十四字,把全法的术语解释了一遍。
条均最低的是第七章监督检查:六条四百七十五字,条均七十九点一七。管全国邮政和快递的监管部门,一章只有四百七十五字,比附则的一半还少。
二二三·二五 对 七九·一七,差二点八二倍。
再看占比:第三章邮政服务二十五条二千三百零四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三点六七;第八章法律责任十七条二千零二字,占百分之二十点五七。两章加起来四成四。服务与罚则,一头一尾,占了全书将近一半的篇幅。
三、「必须」零次——一部不说「必须」的法
全书九千七百三十四个字里,「必须」出现零次。
这一点值得单独说,因为同期的另一部法正好相反:预算法一百零一条、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三字,「必须」出现十二次,「可以」十三次,方向是「少授权、多强制」。邮政法反过来——「必须」一次没有,「可以」二十二次。
为什么会这样?看它把义务放在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条
-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六件事:保障普遍服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六件事里没有一件是「必须」能解决的——它们都需要持续投入、持续监管,而不是一次性的强制动作。
「应当」六十九次,落在这些地方:应当提供普遍服务、应当公示资费、应当建立验视制度、应当在三十日内答复申诉、应当责令改正。每一条都留了一个「怎么做到」的口子。 这正是邮政业的现实:全国六十多万个建制村,通邮的方式不可能只有一种。
四、「应当」六十九次,「可以」二十二次,三比一
六十九比二十二,比值三点一四。
这个比值处在中间位置:预算法八点六九(几乎不给裁量),地方组织法二点四八(授权多),公务员法〇点七七(「可以」多于「应当」)。邮政法的三点一四,说明它以义务为主,但保留了相当大的裁量。
裁量留在哪?留在后半部。第四章资费、第五章赔偿、第七章监督、第八章罚则——「可以」二十二处里,有十二处在罚则和监督检查。处罚从来是「可以处」,不是「处」。
而总则和附则——十一条,七百零六加八百九十三字,「可以」零次。
五、总则和附则:十一条里「可以」零次
把第一章七条和第九章四条放在一起数:十一条、一千六百零六字,「应当」七次,「不得」三次,「可以」零次。
这是全书唯一一处「可以」彻底消失的地方。总则和附则都是「定性不定量」的条文:说这是什么、谁来做、定义是什么、什么时候生效。定性不需要裁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
-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二条四款,把普遍服务定义了四道门槛:按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向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 四个限定词,缺一不可——业务范围由第十五条划线,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资费由第四章管,持续提供由第十九条的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兜底。
「所有用户」四个字是全法的地基。 它意味着:哪怕这个村只有一户人家、一年只寄一封信,只要在境内,就该通邮。这句话没有「可以」,也不需要「可以」。
六、一百次「邮政企业」,二十五次「快递企业」
主体词频是这一部法最直白的一张地图。
| 词 | 次数 |
|---|---|
| 邮件 | 78 |
| 邮政企业 | 100 |
| 邮政管理部门 | 65 |
| 用户 | 35 |
| 快递企业 | 25 |
| 信件 | 23 |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19 |
| 投递 | 19 |
| 赔偿 | 18 |
| 查询 | 16 |
| 快件 | 11 |
| 邮政专用标志 | 10 |
| 普遍服务 | 31 |
| 国家安全 | 9 |
| 海关 | 8 |
| 验视 | 5 |
| 保价 | 5 |
| 寄件人 | 3 |
| 收件人 | 4 |
「邮政企业」一百次,是「快递企业」的四倍。这不是偏心,是立法时间差——这部法一九八六年制定,二〇〇九年才把快递业务整章写进来(第六章),二〇一五年最后一次修正也只动了很少的字。 主体条文是按邮政写的,快递是后来挂上去的。
所以第六章第十条(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条)里有一个特殊条文:第五十九条,一条把十几个条文一次性「准用」给快递企业。这一段在第四篇里细讲。
七、「用户」三十五次,「寄件人」三次:法律不问你站哪一头
全书「用户」出现三十五次,「寄件人」三次,「收件人」四次。
这个比例很说明问题。邮政法不站在寄件人一边,也不站在收件人一边,它只认「用户」。 因为邮政服务是双向的:你今天是寄件人,明天就是收件人。所以义务也对称——第二十三条要求用户「清楚、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第三十五条禁止任何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对律师来说,这个用词差异有实际后果:打邮政、快递的官司,主张权利的一方不必证明自己是寄件人还是收件人,只要是「用户」就够。 但反过来说,一旦涉及保价、赔偿,谁是寄件人就变得关键——保价是寄件人在交寄时选的,收件人没法替他选。
八、总则七条:先定四道门槛
总则七条,条条都在划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
-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四款,把监管主体分三层: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管全国,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管本行政区域,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管辖区。第四款还加了一条原则:监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竞争、促进发展。
「鼓励竞争」四个字写进监管原则,在二〇〇九年是很超前的一步——那一年快递还在野蛮生长,邮政专营的范围刚被压缩。
第五条二十四个字,就是专营条款: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二十四个字,划出了一条线。线内是垄断,线外是竞争。线画在哪?不在这一条里——在《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的规定里。而这条线的另一端,是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一条授权,一条禁止,中间夹着整个快递业的经营范围。
九、第三条:谁能拆你的信,三个人、一个理由
这是全法最硬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
-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拆开看,它设了四道闸:
第一道,主体。 只有三个机关能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在内,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在内。
第二道,理由。 只有两种: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欠钱、欠税、民事纠纷——都不够。
第三道,程序。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是内部规定,不是领导批示,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道,兜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包括用人单位查员工、房东查租客、平台查用户。
第二款还补了一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法律」,不是「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能作为检查扣留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把这四道闸接到了操作层面:三种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一个易被忽略的点:配合义务和保密义务是同时存在的。 邮政企业要配合,但不能对外说配合了什么。用户事后想查「我的信是不是被查过」,法律没有给查询通道——这是这一条留下的空白。
十、附则四条八百九十三字:定义比总则还厚
附则四条,八百九十三字,比总则七条(七百一十三字)还多一百八十字。
原因全在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一条五百六十四字,十三个术语,条均四十三点四字一个定义。它是全书最长的一条,比第二长的第七十五条(二百九十五字)多出二百六十九字,是全书条均的五倍多。
十三个术语是:邮政企业、寄递、快递、邮件、快件、信件、包裹、平常邮件、给据邮件、邮政设施、邮件处理场所、国际邮递物品、邮政专用品。
为什么定义要写这么多? 因为这部法后来长出了两个主体、两套物件:邮政企业寄的叫「邮件」,快递企业递的叫「快件」;邮政企业做的是「寄递」,快递企业做的是「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同一个动作,两个名字,两套规则。 不定义清楚,第五十九条的准用条款就没法写。
第八十七条十七个字,只写施行日期: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它是全法最短的一条,只有第八十四条的三十分之一。
十一、包裹五十千克,普遍服务只保十千克
定义条里藏着一个反差,很多人没注意。
第八十四条给「包裹」下的定义是: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而第十五条规定的普遍服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以及邮政汇兑。
五十千克是物理上限,十千克是普遍服务的义务上限。 超过十千克的包裹,邮政企业可以寄,但那不是普遍服务,不受第十五条的约束,也不适用第五章的限额赔偿规则——按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走民事法律。
这个区别在实务里很实在:同样一个十五千克的箱子,寄邮政和寄快递,赔偿规则可能完全不同。
十二、十七个罚则条,只有七条真的罚钱
第八章十七条、二千零二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点五七。听上去很重。但把「罚款」两个字数一遍:十三次,只落在七条里——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七十九条。
其余十条罚则用的是别的工具:「责令改正」九次、「处分」八次、「没收违法所得」四次、「吊销」八次、「停业整顿」五次、「治安管理处罚」四次。
| 处罚工具 | 次数 | 主要条号 |
|---|---|---|
| 罚款 | 13 | 67、68、69、72、73、76、79 |
| 责令改正 | 9 | 67—69、72、73、76、79 |
| 处分 | 8 | 67—70、75、76 |
| 吊销许可证 | 8 | 72、75、76、77、78 |
| 停业整顿 | 5 | 72、73、75、76、77 |
| 没收违法所得 | 4 | 69、72、76、79 |
| 治安管理处罚 | 4 | 71、75、77、80 |
最典型的是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二十八个字,没有罚款、没有行政处罚、没有许可证处罚——故意延误一封挂号信,法律后果只是单位给个处分。
对比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罚款五万至十万,情节严重十万至二十万,还可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个罚的是「没证干」,一个罚的是「有证但延误」。
十三、罚款七档,最高二十万,最低五千
十三次罚款,七档金额:
| 档位 | 适用条文 | 情形 |
|---|---|---|
| 五千至一万 | 76 条第 2 款 | 企业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信息 |
| 一万以下 | 67、73 | 普遍服务不达标;快递企业未备案、未标注信件字样等 |
| 一万至五万 | 67、73、76、79 | 上述情节严重;违法提供用户信息;冒用名义或伪造专用品 |
| 二万以下 | 68、69 | 擅自停办普遍服务业务;专用标志车船他用 |
| 二万至十万 | 68、69 | 上述情节严重 |
| 五万至十万 | 72 | 无证经营快递、经营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 十万至二十万 | 72 | 上述情节严重 |
最高二十万,最低五千,跨度四十倍。
二十万这个上限,放在二〇〇九年不算低——同期快递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跨省经营是一百万,经营国际业务是二百万。一次最重的罚款,等于跨省快递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二〇〇九年重写,二〇一五年最后一改
这部法不是一次写成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注意是「修订」不是「修正」,整部法重写,条文从原来的四十多条扩到八十七条,快递业务第一次进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修正。
二〇一五年那次修正,是跟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一起走的打包修改,动的是个别字句。
所以看这部法要注意版本。 站内法规库里同时存着二〇〇九年版和二〇一二年版的旧文本,引用时一定要认现行有效的那一版;条款序号在二〇〇九年重写时整体变过,旧案例里引的「第X条」可能已经指向完全不同的内容。
十五、这一部法管谁,不管谁
管三类主体: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控股企业)、快递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省以下机构)。
不管的,也值得说清楚:
第一,不管非寄递的物流。 整车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适用民法典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本法。
第二,不管邮政企业范围外的赔偿。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划了一道: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适用本法第五章;范围外的,适用民事法律。快递件的赔偿也一样——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于快件,也就是说法本身不给快递定限额,留给民事法律和快递服务合同。
第三,不管刑事。 第八十二条只有二十二个字:「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在刑法里,比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十六、这不是一部孤法:围着他的五部法
邮政法管邮政与快递的基本盘,但它不管全部。真正处理一个具体纠纷,通常要同时翻五部法。
第一部,《快递暂行条例》。 国务院行政法规,二〇一八年施行,把第六章的许可、服务、安全、监督细化成可操作的规则。邮政法是骨架,条例是血肉。 引用顺序是先本法、后条例——本条例是下位法,不能与本法冲突。
第二部,《民法典》。 三个地方会用到:运输合同一章(第八百零九条至第八百三十七条)管承运人责任;合同编通则管格式条款(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编管邮件快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那句「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指向的就是它。
第三部,《刑法》。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那座桥,通向这四条罪名。
第四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寄快递是消费行为,快递服务中的欺诈、格式条款、个人信息保护,都可以走消保法。注意一点:邮政普遍服务带有公共服务属性,是否适用消保法存在争议;快递服务没有争议。
第五部,《个人信息保护法》。 面单信息、寄递轨迹、收寄件人姓名电话,都是个人信息。第七十六条的行政罚款之外,还有一条民事索赔路。
五部法的分工可以记成一句话:本法管「谁能干、怎么干、干错了罚多少」,民法典管「赔多少」,刑法管「坐不坐牢」,消保法与个保法管「消费者和个人信息那一层」。
十七、邮件与快件:一个动作,两个名字
第八十四条用了十三个定义,其中两组是成对出现的:邮件与快件、平常邮件与给据邮件。
| 概念 | 定义 | 谁寄的 |
|---|---|---|
| 邮件 | 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 | 邮政企业 |
| 快件 | 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 | 快递企业 |
| 平常邮件 | 收寄时不出收据、投递时不要求签收 | 邮政企业 |
| 给据邮件 | 收寄时出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 | 邮政企业 |
四个概念,两刀切:第一刀切主体(邮政企业还是快递企业),第二刀切凭证(有没有收据与签收)。
这两刀下去,赔偿规则就分岔了:
- 给据邮件丢了:适用第四十七条,三档赔偿,未保价封顶资费三倍;
- 平常邮件丢了:适用第四十六条,原则上不赔,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快件丢了: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走民事法律,看合同和实际损失。
同样是「一个包裹没到」,三种规则。 之所以要分清,是因为第五条专营、第五十五条禁止、第五十九条准用,全都建立在这两组概念上。
实务里最容易错的一步:拿第四十七条的三倍上限去算快递赔偿。 这是把「邮件」的规则套到「快件」上。第五十九条准用的只是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不是第四十七条。
十八、版本陷阱:四个年份,两套条号
这部法改过四次,条号变过一次。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那一版只有四十多条,没有快递业务一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整部重写,条文扩到八十七条,快递业务第一次进法,第九章附则的定义条也是那一版加的。条号从这一版起才固定成现在这个样子。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修正,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打包完成,动的是个别字句。
条号的风险在哪? 二〇〇九年之前的老案例、老文章里引的「邮政法第X条」,指向的是旧版条号,与现行条号不对应。比如旧版里关于邮政企业义务的条文,重写后被拆到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的多个位置。
站内法规库同时存着二〇〇九年版和二〇一二年版的旧文本,标注为历史版本。检索时如果不看版本标记,很容易把旧条文当成现行条文引用。引邮政法,先确认版本,再抄条文。
十九、普通人最常碰到的五个条文
八十七条里,真正会被普通人用到的只有五条。
第三条,谁能拆你的信。 三个机关、一个理由、一道程序。遇到单位要拆你的私人信件、房东翻你的快递,第一句引它。
第二十五条,验视的边界。 信件可以要求你自己拆开看有没有夹带,但不得检查内容;信件以外的邮件当场验视内件,拒验不收寄。
第四十七条,丢了多少。 保价按保价额,未保价封顶资费三倍;邮政企业没在单据上醒目载明这条规则的,无权援用三倍上限。
第四十九条,一年。 国内邮件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查询,逾期不查又不索赔,赔偿责任消灭。这一条是这类纠纷里最先要核的时间点。
第六十五条,投诉与申诉。 先找企业,不满意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三十日内必须答复。
五条之外,其余八十二条是给企业、监管机关和法院看的。 但这五条,普通人一辈子至少会用上一次。
二十、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全书总账:九章怎么排、「必须」为什么零次、「应当」与「可以」的三比一、一百次「邮政企业」对二十五次「快递企业」、十七条罚则里只有七条罚款。
后面四篇按章切:
- 设施与普遍服务——第八至二十五条,一千七百五十六字,讲邮政网络怎么建、普遍服务保到什么程度、五千克与十千克两道线怎么划;
- 第二十六至三十八条——一千二百三十八字,讲禁寄、验视、投递、汇兑、通信秘密,六个「不得」全在这一段;
- 第三十九至六十条——二千六百五十七字,讲资费、赔偿、快递许可,二十二条里九处期限,全法四成;
- 第六十一至八十三条——二千四百七十七字,讲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十七条罚则、七档罚款。
一篇一个门,母篇只做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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