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条,一千零七十四个条文汉字,条均七十六点七一。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从第五十八条到第七十一条。第六章六条、四百一十九字;第七章八条、六百五十五字。
先摆一组数。
两章合起来占全书 16.39%。十四条里,十二条一个情态动词都没有——没有「应当」,没有「可以」,没有「不得」,没有「必须」。
最高的一处反差在第七章:八条法律责任,八条全部零语气。这在全部九部法里也是少见的。
全章「罚款」只出现三次:第六十五条两处,第六十七条一处。「责令」六次,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九条各一次。「处分」三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通报批评」一次。「赔偿」零次。
「赔偿」零次这件事,值得单独说。第七十一条写的是「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赔偿」两个字。一部写损害救济的条文,避开了「赔偿」这个词。
这一篇不算设施、信息、服务(前三篇都讲过了)。只算两件事:谁来盯,盯不住怎么罚。
一、这一章的账:六条盯,八条罚
先看两章的分工。
| 章 | 条 | 字数 | 条均 | 应当 | 可以 | 零语气 |
|---|---|---|---|---|---|---|
| 六、监督管理 | 6 | 419 | 69.83 | 1 | 3 | 4 |
| 七、法律责任 | 8 | 655 | 81.88 | 0 | 0 | 8 |
| 合计 | 14 | 1,074 | 76.71 | 1 | 3 | 12 |
六条监督、八条罚,条均六十九点八三和八十一点八八。这两个数字都低于全书条均九十一点〇〇。
第六章六条,四件事:
| 条 | 管什么 | 主体 | 字数 |
|---|---|---|---|
| 五十八 | 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 48 |
| 五十九 |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国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51 |
| 六十 | 第三方评估、结果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 56 |
| 六十一 | 信息公示制度 | 县级以上政府 | 38 |
| 六十二 | 投诉举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主管部门、残联、媒体 | 185 |
| 六十三 | 检察建议、公益诉讼 | 人民检察院 | 41 |
六条里,前四条是「政府自己盯自己」,后两条是「外面的人来盯」。
前四条加起来一百九十三字,条均四十八点二五,是全书条均最低的一组。后两条二百二十六字,条均一百一十三点〇〇。外面的人盯,写得比政府自己盯厚一倍还多。
第七章八条,一个违法行为对一条罚则:
| 条 | 罚什么 | 手段 | 字数 |
|---|---|---|---|
| 六十四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未按本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转致其他法处罚 | 90 |
| 六十五 | 三类设施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 | 178 |
| 六十六 | 不履行信息交流义务 | 责令限期改正 → 通报批评 | 74 |
| 六十七 | 电信不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 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 | 56 |
| 六十八 | 公共服务未提供无障碍服务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分 | 83 |
| 六十九 | 考试未提供便利 | 批评并责令改正 → 处分 | 84 |
| 七十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 | 处分 | 46 |
| 七十一 | 造成损害、构成犯罪 |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 44 |
八条罚则,六条的第一句都是「责令限期改正」。这是这部法罚则的基本节奏:先给机会改,不改才罚。
二、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一条:政府自己盯自己
四条,一百九十三字,全部零语气。
第五十八条管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四十八字。「联合监督检查」五个字是关键——无障碍涉及住建、民政、工信、交通、自然资源、文旅、教育、卫健八个部门,一家一家查效率低,联合查才能一次查全。
第五十九条管考核:
国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五十一字。「目标责任制」这四个字,在环境法、安全生产法里是常见表述,在这部法里出现,说明无障碍被纳入了政绩考核体系。
第六十条管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十六字。三个动作:委托第三方、公布结果、接受监督。
「第三方机构」这四个字,是这一条的核心。自己评自己没意义,交给外部机构评,才有可比性。但法律没写评估标准、没写机构资质,这一块目前还在建设中。
第六十一条管公示,只有三十八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这是六条监督里最短的一条,也是四项制度里最容易被做成形式的一项。「定期」是多久?「情况」包括什么?法律都没写。
四条连起来看,逻辑是:查(五十八)→ 考(五十九)→ 评(六十)→ 晒(六十一)。四个动作形成一个闭环,但每一环都缺具体标准。
这个闭环在实务中最容易断在第四环。「定期发布」的「定期」是多久?有的地方一年一次,有的地方三年没动。「情况」包括什么?有的地方只发一篇通稿说「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显著」,有的地方会公布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具体数量、评估得分、问题清单。
一条三十八字的条文,能做出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这就是方针条款的特点:它给了任务,不给标准,标准由执行者自己填。
还有一个细节:这四条的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有一条提到乡镇和街道。基层是问题最集中的地方,但监督制度的设计只到县级。
三、第六十二条:一百八十五字,全书第二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二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四款,四个主体。
第一款,投诉举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这是全书唯一一次出现不带「所有」二字的「有权」。前面五次「有权」全是「所有权人」的一部分。
第二款,处理答复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及时」两个字,全书最软的一处。没有天数,就没有逾期;没有逾期,就没有不作为。这一款是这一条最大的缺口。
第三款,残联和老龄协会的监督权。「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聘请」两个字,意味着可以给报酬、可以组队伍。这是残联从「协助」走向「监督」的一个口子。
第四款,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四款合起来,是一条完整的监督链:谁都可以投诉 → 部门必须处理 → 残联可以组队查 → 媒体可以曝光。四层监督,一层比一层有力,但第一层缺时限,第四层靠媒体自己愿意。
四、第六十三条:检察公益诉讼,四十一字
四十一字,一句话,两个手段:检察建议、公益诉讼。
这一条是这部法在救济上最重要的一条。因为它绕开了「谁有资格告」这个难题。
传统的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盲道被占了,谁有资格告?被占的那条盲道附近的居民?路过的人?很难说清楚。公益诉讼不需要这一层,检察院代表公共利益。
两个手段有先后:先提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职或者要求侵权人整改),不改再起诉。检察建议是诉前程序,公益诉讼是兜底。
注意这一条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检察院有裁量权——线索多、人手少,不是每一件都能办。
实务中,无障碍公益诉讼这几年办得不少:盲道被占、无障碍停车位被挪用、政府网站不合规、公园入口设阻车桩挡住轮椅。这些案子的共同点是:损害是分散的,没有一个具体的受害人能站出来,但公共利益确实受损。
五、第七章的句式:八条罚则,零个情态动词
这是这一篇最值得看的一组数。
第七章八条,五百九十一字,「应当」零次、「可以」零次、「不得」零次、「必须」零次。
不是忘了写,是罚则不这么写。
对比一下第六章:「应当」一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到了第七章,一个都没有。
原因在句式。罚则的标准句式是:
「违反本法规定,[违法行为]的,由[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手段]。」
这个句式里没有商量,没有裁量,没有「应当」。「由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本身就是一个命令句,不需要再加「应当」。
再看七条的处罚手段分布:
| 手段 | 次数 | 出现在哪几条 |
|---|---|---|
| 责令限期改正 | 6 | 64、65、66、67、68、69 |
| 罚款 | 3 | 65(两处)、67(一处) |
| 处分 | 3 | 68、69、70 |
| 通报批评 | 1 | 66 |
| 批评 | 1 | 69 |
| 民事责任 | 1 | 71 |
| 刑事责任 | 1 | 71 |
七种手段,罚款只占三处。这个比例在行政处罚类法律里是很低的——多数法律的罚则是「罚款为主、其他为辅」,这部法是「责令改正为主,罚款为辅」。
六、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的转致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四条
-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十字,一句话,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责令限期改正。由住建、民政、交通等部门责令。
第二阶段:逾期未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是转致条款。意思是:本法不设罚款,罚款去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什么转致?因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处罚体系已经成熟,本法再设一套会冲突。而且工程建设违法(未按图施工、未验收就交付)在建筑法里本来就有罚则,直接借用更省事。
转致的好处是不重复,坏处是落空。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种情形没有规定罚则,转过去就是空的。
七、第六十五条:三处罚款都在这一条
这是第七章最长的一条,一百七十八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三种情形,两档罚款。
三种情形: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这三种情形,对应前面三条义务:(一)对应第二十六条的维护责任;(二)对应第二十七条的临时设施标准;(三)对应第二十八条的不得占用损坏。
两档罚款:
- 对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对个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单位和个人的差距是十倍到六十倍。同样是占用盲道,单位罚一万到三万,个人罚一百到五百。
这个差距的合理性在于:单位占用是经营行为,占用成本要高于收益才有效;个人占用多是图方便,罚得太重执行不了。
但这也留下一个问题:一个商户把货架摆在盲道上,是「单位」还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算单位还是个人?法律没写。实务中按营业执照判断——有营业执照的按单位,没有的按个人。
一百到五百元这个幅度,也说不上有威慑力。一辆电动车占盲道,罚一百,第二天还停。
八、第六十六条:信息违法只通报批评
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十四字,一句话,零罚款。
五个主管部门: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正好对应信息交流章的五类对象:网站和 APP、终端设备、电信服务、电视节目、出版物。
处罚手段只有「通报批评」。没有罚款。
这一条是第七章里最轻的一条。对比第六十七条(电信罚一万到十万),同样是信息类违法,电信罚钱,网站不罚。
为什么?因为第六十六条的对象是「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这个表述太宽,涵盖网站、电视、出版、终端,一刀切设罚款幅度很难;而第六十七条的对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主体单一、行为明确,好设罚则。
但结果是:一个政府网站十年不改,最重的后果是被通报批评。这个力度和第三十二条的「逐步符合」是配套的——软标准配软罚则。
九、第六十七条:电信,十万上限
五十六字,一句话,一档罚款。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是这部法里最高的罚款上限。
对比第六十五条对单位的一万到三万,电信的罚款上限是三倍多。
原因前面说过:电信服务有垄断性。一个小区往往只有两三家运营商,用户没有选择;而且基础电信服务(装电话、装宽带、停机复机)是生活必需。垄断越强,义务越硬,罚则越重。
但十万元放到电信行业是什么水平?三大运营商一年的营收都是千亿级,十万元不到一分钟的收入。从威慑力上说,这个数字更像是一个「表态」,不是一个「成本」。
十、第六十八条与第六十九条:处分而不是罚款
两条并列,都指向「人」而不是「钱」。
第六十八条: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十三字。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手段是「处分」。
这是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处分针对的是公职人员,后果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影响职务和级别,不影响钱包(除了降级降薪)。
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九条
- 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十四字,三步:予以批评 → 责令改正 → 处分。
注意第一步是「予以批评」,不是「责令限期改正」。这是第七章里唯一一条以「批评」开头的罚则。
为什么考试违法要从批评开始?因为考试组织者多为学校、考试机构,不是营利主体,上来就处分太重;先批评,给整改机会。
两条合起来,覆盖了第四章的两大块:第六十八条管公共服务(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管考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两条的共同点是:都不罚钱,只处理人。这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形成鲜明对照:对市场主体罚钱,对公职单位处理人。
十一、第七十条:管执法者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六字,一句话,三种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这一条管的是「管这件事的人」。前面六条罚则都在罚被管理者,这一条罚管理者。
「有关组织」四个字,把残联、老龄协会也纳进来了。这是全书唯一一次把「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并列。
三种行为的区别:滥用职权是乱作为(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批了),玩忽职守是不作为(该查的不查),徇私舞弊是为私利扭曲职务行为(收钱放水)。
这一条在实务中用得很少,但存在本身有意义。当一个投诉被压下去的时候,第七十条是唯一的追责依据。
这条路径长什么样,可以推演一遍。有人按第六十二条投诉盲道被占,主管部门迟迟不处理也不答复。投诉人拿到的回复如果是「已转相关部门」,这个「转」算不算处理?这就是第六十二条「及时处理」四个字最含糊的地方。
要走第七十条,得证明三件事:一是投诉确实到了这个部门,有受理记录;二是该部门有处理职责,依据是第七条的分工加上地方的三定方案;三是它确实没有处理,没有答复、没有现场核查、没有责令改正。三件事齐了,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就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
但这条路走通的比例很低。「玩忽职守」在实践中通常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一条盲道没处理,很难够得上。所以第七十条更像一个警示条款,不是一个救济条款。
十二、第七十一条:民事责任那一句没有「赔偿」
四十四字,两句。
第一句:「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赔偿」两个字没有出现。全书「赔偿」零次。
这不是笔误,是立法技术。民事责任的形式不止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都是民事责任。写「承担民事责任」比写「赔偿损失」涵盖更广。
但这一句的实用价值有限。因为它是一个转致条款——「依法」承担,依什么法?依民法典。一个盲人在没有扶手的坡道上摔伤,要主张赔偿,法条依据要落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或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本法第七十一条只是告诉你「这件事有民事责任」。
第二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个字里,刑事责任只占了九个字。这部法没有设任何独立的罪名,要靠刑法里的现有罪名——比如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
十三、罚款幅度的三档对比
把这部法所有的钱数排一遍:
| 条 | 对象 | 幅度 | 折合 |
|---|---|---|---|
| 六十五条 | 单位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上限 3 万 |
| 六十五条 | 个人 |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上限 500 元 |
| 六十七条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上限 10 万 |
三个档次,跨度两百倍(500 元到 10 万元)。
放到同类法里比:
- 残疾人保障法:罚款零次,只有责令改正、处分、转致;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罚款零次;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限五千万元或者上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
- 安全生产法:事故罚款最高一亿元。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罚款,在这几部法里属于最低一档。三万元的上限,对一家房地产企业来说,不到一平方米的房价。
这说明立法者对罚款的定位不是「惩罚」,是「提示」。真正的推动力在别处——图审不通过不能建(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不能备案(第十六条)、不达标不能评文明城市(第五十七条)、考核不过关影响政绩(第五十九条)。这些卡点的力度,远大于三万元罚款。
十四、算例:盲道被占,从投诉走到罚款
某市一条商业街,盲道被沿街商铺的货架长期占压。走一遍全流程。
第一步,定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货架占压盲道,属「非法占用」。
第二步,找义务人。两个:占道的商铺(非法占用人);设施的管理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三步,投诉。按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按第七条分工,城市道路归住建,占道经营归城管。
第四步,部门处理。按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没有期限。
第五步,责令改正。按第六十五条,由住建、民政、交通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多久?法律没写,由部门定。
第六步,逾期未改,罚款。按第六十五条:
- 如果是商铺(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如果是个人摆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七步,能不能要赔偿。按第七十一条,「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个盲人因为盲道被占而摔倒受伤,可以起诉商铺和设施管理人,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一条只是转致,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第八步,能不能提公益诉讼。按第六十三条,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提检察建议或者公益诉讼。盲道被长期占压,属于损害公共利益,可以走这条路。但个人只能提供线索,不能自己起诉。
八步走完,最重的结果是三万元罚款加责令改正。这个力度,对一家商铺来说不算重;但「责令限期改正」加「反复投诉」的组合,实际效果往往比罚款好——因为占道经营本身还有城管的其他处罚。
十五、这部法的罚则为什么这么轻
三万元上限、五百元个人罚款、信息违法只通报批评、考试违法只批评加处分。通读第七章,会有一个明显的印象:这部法不想靠罚。
三个原因可以解释。
第一,无障碍违法的损害是分散的、累积的。一条盲道被占,很难说谁受了多大损失;一万条盲道被占,是城市治理问题。这种损害不适合用「一事一罚」的方式处理。
第二,义务主体大多是财政供养单位或者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公交公司,罚款等于财政的钱从左手到右手,没有意义。对这些主体,处分和考核比罚款有效。
第三,真正的抓手在前面的章节。图审、验收备案、文明创建、目标责任制,这四个卡点中的任何一个,力度都超过罚款。第七章更像是一个「有总比没有好」的兜底。
这套设计的代价是:当事人拿到手的救济很薄。投诉没有时限,罚款没有威慑,赔偿要靠民法典,公益诉讼要靠检察院。一个普通人想靠这部法解决一件具体的事,路径很长。
十六、和残疾人保障法比:零罚款对三处罚款
把这部法的罚则和三年前那部《残疾人保障法》放在一起比,差别很清楚。
| 项目 |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章) |
|---|---|---|
| 条数 | 9 | 8 |
| 条文汉字 | 935 | 655 |
| 条均 | 103.89 | 81.88 |
| 罚款 | 0 | 3 |
| 责令 | 5 | 6 |
| 处分 | 4 | 3 |
| 民事责任 | 1(转致) | 1(转致) |
| 「应当」 | 若干 | 0 |
两个数字最值得注意。一个是条均:残疾人保障法一百零三点八九,无障碍法八十一点八八,前者厚了二十二字。另一个是罚款:前者零次,后者三次。
为什么后出的法反而条均更薄、还多了罚款?因为两部法管的事不一样。残疾人保障法管的是「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这些事的结果不是一纸罚单能解决的,所以罚则只能写「责令改正 + 处分」,剩下的靠政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管的是「物」——坡道、盲道、网站、说明书,这些事有明确的标准,达标与否可以检查,所以能设罚款。
「管物」的法可以罚,「管人」的法罚不了。这是两部法罚则差异的根本原因。
还有一处差别在结构上。残疾人保障法第九章是「法律责任」,八条前面还有总则、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社保、无障碍、附则,罚则占全书 13.3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法律责任是第七章,占全书 10.00%。后者的罚则在整部法里的比重更小,因为前面多了保障措施和监督两章。
十七、这一篇的边界
没有展开的:设施建设(第十二至二十八条)、信息交流(第二十九至三十八条)、社会服务与保障措施(第三十九至五十七条)。
也没有展开的两件事,说明一下:
一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第六十五条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六十七条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具体罚多少,由各地主管部门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法律给幅度,基准给刻度。
二是公益诉讼的办案程序。第六十三条只写了「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具体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里。无障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这一点在实务中已经比较明确。
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总账、总则和附则,见母篇。
- 母篇:七十二条六千五百五十二字:开篇十一条只占七百九十八字(全书总账、总则、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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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2023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六、七章现行文本逐条统计,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的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引用条文均与法律数据库原文逐字核对。文中所述观点为作者基于现行法的理解,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