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里的店跑路商场要不要赔,先要把两个义务分开。商场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的是地面湿滑、扶梯夹人、消防通道堵塞这类人身损害,是经营过程中的持续义务;本文讲的资质审查义务,管的是商场招商时有没有要求承租的经营者交验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证明,是入驻那一刻的入门审查。前者保护人身,后者保护预付款;前者看场所有没有缺陷,后者看审核有没有留痕。两者依据不同、举证不同、责任形态也不同,混在一起讲,结论一定错。先给结论: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给了一条新路径——商场没要求承租经营者提供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无资质的经营者租场地收预付款并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按份的过错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商场能证明自己审查过、留过档的,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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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责任基础:场地出租者对承租经营者的资质与营业执照审查义务,不是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本条新设的一类责任。 ② 三个要件:未要求提供资质证明与营业执照;承租人实际不具有资质;消费者因此受损,三者要有因果链。 ③ 责任形态: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按份而非连带,可以只赔一部分;已尽审查义务的不赔。 ④ 举证分配:消费者证明在商场内办卡、经营者跑路、损失金额;商场证明自己尽过审查义务,这是它的抗辩。 ⑤ 追偿:商场赔偿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但经营者失联时追偿落空,所以实务中直接把商场列为被告更有效。 ⑥ 边界:只买商品不办卡、商场自营、纯物业管理、经营者有资质只是后来跑路的,都不适用本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这一条两句:第一句设定责任,第二句规定追偿。

第一句的主语是“商场场地出租者”,不是“商场”这个笼统说法——出租方可能是商场的产权方,可能是招商运营方,也可能是把场地整体租下来再分租的二房东。起诉前先查清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谁,被告列错了,会被驳回。

第一句的动词是“未要求”。不是“未审查合格”,而是“未要求提供”。这个措辞把门槛放在很前面的位置:连执照和资质证明都没要过,就是没尽义务。要过但没留档,在诉讼中等同于没要——因为义务的履行必须有痕迹,口头问一句“你们有执照吧”,证不了。

第一句的结果是“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六个字决定了责任形态:不是连带,不是补充,是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三个要件与一条因果链

要件具体内容判断标准举证方
要件一:审查义务缺失商场未要求承租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没有入驻审核表、没有执照复印件、没有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审核签批记录;要求过但未留档的,视为不能证明已审查商场举证(这是它的抗辩)
要件二:承租人无资质承租经营者实际不具备相应资质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经营项目不符;需要许可而无许可(游泳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餐饮、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消费者初步举证,商场可反证
要件三:消费者受损在租赁场地内办卡、支付预付款,因经营者不兑付而受损有合同或会员卡、有付款记录、经营者已停业或失联消费者举证
因果链未审查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若当初审查就会发现无资质,消费者就不会在该店办卡法院综合判断

四个格子里,第一格和最后一格是商场最容易失守的地方。

关于第一格,商场最常见的抗辩是“我们要求过,只是没留档”。这在法律上等于没要求——审查义务不是心理活动,要落到纸面:入驻审核表、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审核人签批、留存期限。没有这些,法院无法认定履行过。

关于最后一格,因果链是这一条的咽喉。如果承租人营业执照齐全、行业许可也在有效期内,只是后来经营不善跑路,那么即使商场审查得再仔细,消费者照样会办卡、照样会受损,因果关系不成立,商场不赔。反过来说,如果承租人根本没有营业执照,或者做的是游泳培训却没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而商场照样让它进场收钱,因果链就成立——因为审查一旦到位,这个经营者根本进不来。

三、它和安全保障义务是两回事

比较项资质审查义务(本条)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来源本解释直接设定,针对商场场地出租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发生时间招商入驻时的入门审查,一次性经营过程中的持续保障,天天都在
保护对象消费者的预付款,属于财产利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主要指向人身
触发事实承租人无资质,收预付款后不兑付场所设施缺陷、管理疏漏致人损害
责任形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按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举证重点有没有要求、有没有留档场所有没有缺陷、有没有警示、有没有及时救助

三个场景可以看清区别:

场景一,顾客在商场中庭被翘起的地砖绊倒骨折。 走安全保障义务,看的是地砖有没有及时维修、有没有警示标志、事发后有没有救助。承租人是谁、有没有执照,与这个案子无关。

场景二,顾客在商场三层的健身房办了两万元年卡,健身房关门失联。 走本条的资质审查义务,看的是商场招商时有没有要过执照和体育经营许可。场所设施再完好,也不能免除这一层责任。

场景三,健身房跑路前一天,店里的器械倒塌砸伤顾客。 两个请求权可能同时成立,但基础不同、举证不同,应当分开主张,不要糅在一项诉请里写“商场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还要提醒一句:商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为承租人有没有资质而增减。承租人无资质,商场可能要在资质审查这一层担责;承租人有资质,商场仍然要对电梯、地面、照明、消防负责。

四、按过错承担,不是连带:比例怎么划

条文写的是“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五个字有三个含义。

第一,不是连带。 消费者不能要求商场对全部损失负责,只能就其过错份额主张。剩余部分仍然要向经营者主张。

第二,不是补充。 补充责任是先找经营者、不足部分再找商场;本条不设这个先后顺序,可以直接起诉商场,由法院按比例确定份额。

第三,比例由法院裁量。 没有法定比例,也没有固定公式,看的是商场过错的程度。

举一个算账的例子:消费者损失 20000 元,法院认定商场过错程度为 30%,商场赔 6000 元,剩余 14000 元向经营者主张;如果认定过错程度为 50%,商场赔 10000 元。同一笔损失,比例一变,商场掏的钱差一倍。

影响比例的因素,实务中主要看六个:

一是商场的规模与专业程度。 连锁商业体有招商部门、有法务、有标准审核流程,注意义务高于街边小商场。不能一边收着品牌管理费,一边说自己不懂审核。

二是业态的预付卡风险。 健身、美容、教育培训、洗浴,这几类预付金额大、周期长、跑路高发,招商时的审查要求应当更严。

三是租金模式。 只收固定租金的,参与经营程度浅;联营扣点、保底加抽成的,参与程度深,过错更容易被认定。

四是是否统一收银、统一发卡、统一宣传。 用商场统一的收银系统收款、用商场名义发会员卡、在商场公众号上重点推荐,都会加重消费者的信赖,也会加重商场的责任。

五是消费者的信赖来源。 消费者是因为商场导览、楼层广告、促销活动才进店办卡的,与偶然路过进店的,商场的可归责程度不同。

六是发现异常后的处理。 商户已经欠租三个月、投诉已经集中出现,商场仍然不处理、不公告、不清退,这部分过错会被单独计算。

反过来,商场要免责,靠的是三样东西:入驻审核表、执照与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与经营项目的比对记录。有这三样,且许可在有效期内,通常就能证明已尽审查义务。

五、举证怎么分、状怎么告

消费者这一侧要举什么

  1. 办卡与付款:会员合同、会员卡、微信或支付宝的付款记录、刷卡小票。
  2. 位置在商场内:门店照片要拍到商场标识、楼层导览、扶梯背景;商场公众号的推荐推文、楼层商户名录截图,都能把门店与商场绑定。
  3. 经营者已停业或失联:门店关停照片(带时间)、停业通知、电话空号截图、登记状态查询结果。
  4. 损失金额:卡内余额页面、已消费记录、剩余次数折算。
  5. 投诉记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受理编号与答复。

商场那一侧要举什么

入驻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签约主体信息、日常检查记录、发现异常后的处理材料(催告函、清退通知、公告)。这些材料消费者拿不到,所以要靠程序工具。

拿不到的材料怎么取

起诉后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商场与该经营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入驻审核材料、租金收付记录。也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此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时,可以一并要求核查商场的招商审核情况,行政机关的核查结果能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证据。

被告怎么列

先查清出租方是谁。 商场是产权方、运营方还是物业方,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商场只是物业管理方、不参与招商也不收租金的,被告可能是产权方或者招商运营方;商场把场地整体租给主力店、主力店再分租的,分租人也是场地出租者。

建议一并列。 把商场与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一方面一次审理解决两个责任主体,避免先告经营者、执行不到再另案告商场;另一方面判决后可以选择向有偿付能力的一方执行。

追偿:为什么直接告商场更有效

第二款给了商场追偿权:赔偿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但经营者往往已经注销、失联、账户清空,追偿大概率落空。所以商场在诉讼中会拼命证明自己尽过审查义务,而不是指望事后追偿。

对消费者来说,结论很清楚:经营者的偿付能力通常弱于商场,把商场列为被告,实际拿到钱的可能性高得多。商场赔完之后自己去追,那是它的事。

六、边界:这些情形用不上本条

第一,只买商品、不办卡。 本条保护的是预付款。消费者在商场专柜买了一件衣服,专柜撤了、售后找不到人,走的是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的路径,不是这一条。

第二,商场自营的门店。 商场自己就是经营者,直接按违约或者侵权承担全部责任,不需要讨论“根据过错”分担。

第三,承租人有资质,只是后来跑路。 商场尽到审查义务的,不承担本条责任。消费者仍可向经营者主张退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四,商场只是物业管理方。 不招商、不收租金、不统一收银的,不是本条的场地出租者;但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照样存在。

第五,租赁柜台与场地租赁的区分。 柜台租赁中,商场往往统一收银、统一开票、统一管理,可能构成共同经营,此时商场的责任重于本条,消费者可以主张更重的责任基础。

第六,经营者还在营业,只是服务缩水。 走合同违约与解除,不是本条。

第七,人身伤害。 在商场摔倒、被扶梯夹伤,走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条无关。

第八,消费者明知无资质仍然办卡。 例如明知该机构没有办学许可、仍然一次性交三年学费,可以适当减轻商场的责任。

七、条文关系网

相关规定关系要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归责基础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过错程度决定份额
民法典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易混义务管场所缺陷与人身损害,与本条的资质审查义务不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相邻义务商场对公共区域的持续保障,不因承租人资质而减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预收款的规定退款基础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
本解释关于经营者终止营业后责任的规定责任衔接经营者跑路构成恶意逃避的,另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关于追偿权的规定内部关系商场赔偿后可向经营者追偿,追偿不影响消费者的求偿

相关阅读:预付卡消费遇到纠纷,可以要求退卡退款吗?;在商场、宾馆、饭店摔倒受伤,经营者要不要赔?。

八、常见误区

误区一:“商场里的店跑路,商场一定全赔。” 本条是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也不是全额。

误区二:“商场管的是安全,跟执照没关系。” 商场对承租经营者有资质与营业执照的审查义务,这是独立的一层责任。

误区三:“商场说要求过执照就行。” 要有审核表与复印件留档,口头问过等于没要求。

误区四:“只要店跑了,商场就得赔。” 承租人有资质、商场已尽审查义务的,不承担本条责任,因果链不成立。

误区五:“先告经营者,执行不到再告商场。” 一并列为被告更省时间,也避免经营者注销后证据灭失。

误区六:“商场赔了就只能认。” 商场可以向经营者追偿,这是它的权利,与消费者的求偿无关。

误区七:“在商场摔倒和办卡跑路是一回事。” 前者是安全保障义务,后者是资质审查义务,请求权基础、举证重点、责任形态都不同。

注意避坑

给消费者的四条建议:一是办卡前拍三张照片——门店招牌、商场楼层导览、营业执照,把“店在商场里”这件事固定下来;二是付款走可留痕的渠道,账单里要能看到收款主体全称,收款方与门店招牌不一致的把两个名字都记下;三是发现门店关停,先书面催告经营者,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取得受理编号,再起诉并把商场与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四是起诉时同步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调取租赁合同与入驻审核材料,这是证明商场未尽审查义务的关键。给商场一句提醒:招商时省下一张执照复印件,跑路时可能要按过错比例掏一笔赔偿,审核留档是成本最低的风控。

一句话总结:商场里的店收了预付卡钱跑路,消费者可以依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六条向商场主张责任,但前提是商场未要求承租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与营业执照、承租人实际无资质、消费者因此受损三者齐备;责任形态是根据过错承担相应份额,不是连带也不是全额,商场能证明已审查并留档的不赔。这条责任的底座是资质审查义务,与场所设施缺陷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两回事。商场赔偿后可向经营者追偿,但经营者多半已失联,所以把商场一并列为被告更实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会员合同、付款凭证与租赁关系材料,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