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网络保护,十七条,二千零二十八字,条均一百一十九点二九。
这一章是 2020 年 10 月修订时新加的。1991 年制定、2006 年第一次修订的那两版未保法里,没有网络保护这一章——那时候还没有智能手机,没有短视频,没有直播打赏。
十七条的规定密度可以这样看:网络两个字出现六十二次,条均三点六五;「沉迷」出现七次;「应当」二十三次、「不得」十次;「可以」零次、「禁止」零次。
「可以」零次,这已经是连续第四章了。家庭保护零、学校保护零、社会保护零、网络保护零。
这一篇不算全章复述,只算这一章的账:新增的这一章到底管住了什么、二十二点到次日八点这条时间线怎么来的、为什么法条里没有「打赏」这两个字。
一、数字先摆在桌上
| 项目 | 数字 |
|---|---|
| 条数 | 17 |
| 汉字 | 2,028 |
| 条均 | 119.29 |
| 占全书 | 12.98% |
| 「网络」 | 62 次 |
| 「未成年人」 | 51 次 |
| 「沉迷」 | 7 次 |
| 「应当」 | 23 次 |
| 「不得」 | 10 次 |
| 「禁止」 | 0 次 |
| 「打赏」 | 0 次 |
「打赏」零次,值得单拎出来说。整个这一章,法条一次都没写过「打赏」这个词。它写的是第七十四条的「消费管理功能」,写的是第七十六条的直播账号注册条件。
同样零次的还有「校园欺凌」——这一章用的是第七十七条的「网络欺凌」。
还有一个数字值得记:「网络」六十二次,除以十七条,条均三点六五。全书「未成年人」三百三十八次,条均二点五六。这一章里,「网络」作为定语出现的频率,已经接近全书对「未成年人」的点名密度——它不是在讲一个场景,是在讲一种环境。
写材料、写起诉状的时候,这一点很实际:不能说「依据未保法关于打赏的规定」,因为没有这条规定;要说「依据第七十四条关于消费管理功能的要求」。
二、这一章管的是四类人
十七条里,义务主体可以分成四类:
| 主体 | 主要条文 |
|---|---|
| 国家与部门 | 64、65、66、67、68 |
| 学校与场所 | 69、70 |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71 |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 72—80 |
国家与部门那五条讲的是机制:网络素养宣传教育、鼓励优质内容、监督检查、确定信息种类范围、防沉迷的宣传教育。
学校与场所那两条讲的是入口:上网设施要装保护软件,手机不进课堂。
家长那一条讲的是配合:提高网络素养、装保护软件、安排上网时间。
最后九条是重头,全部压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身上:个人信息、诱导沉迷、游戏、直播、欺凌、投诉举报、内容处置。
九条里出现「不得」最多,也出现唯一一处写死的时间。
三、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四类主体
第六十四条八十八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四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个词概括要求:科学、文明、安全、合理。
「素养」在这一章出现三次:第六十四条两次,第六十五条一次。
这一条是倡导性条款,不产生具体义务。但它是这一章的起点:网络保护不是只靠管平台,还包括教孩子怎么用。
四、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两个部门条款
第六十六条七十四字: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七十八字: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七条是这一章的技术基础。它要求定三样东西:种类、范围、判断标准。这三样定了,第六十八条到第八十条的执行才有尺子。
「不同年龄阶段」五个字也值得注意——它承认了一件事:同样一条信息,对六岁和对十六岁的意义不同。
五、第六十八条:防沉迷,和那句「不得以侵害方式干预」
第六十八条一百五十六字,两句。
第一句是分工: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定期开展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防沉迷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预防和干预。
第二句是一句反向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这一句在实务里很少被引用,但它很重要。它承认了一种现实:干预本身也可能伤害孩子。送进「戒网瘾学校」、电击治疗、长时间禁闭——这些做法在某些年份曾被当作解决方案,这一句把它们排除在外。
「沉迷」在这一章出现七次,第六十八条占了四次。这一条是整章的纲领。
这一条还给了四方分工:
| 主体 | 该做什么 |
|---|---|
|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 | 定期开展宣传教育 |
| 同上部门 | 监督平台履行防沉迷义务 |
| 家庭、学校、社会组织 | 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预防和干预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 不得以侵害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 |
四方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后一行。它不是给部门的授权,是给所有人的禁止——包括家长和所谓的「矫正机构」。
「科学、合理」这四个字也没有定义。但结合第二句一起读,意思是清楚的:干预的手段本身不能伤害孩子。把这句话和第七十条(学校发现沉迷要告知家长、共同教育引导)放在一起,法条给出的路径是教育引导,不是强制戒断。
六、第六十九条:保护软件,从学校到手机
第六十九条一百三十一字,两款。
第一款管场所: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二款管产品: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二款是这一章里最接地气的一条。给孩子买手机、买平板,厂商要么预装保护软件,要么用显著方式告诉你在哪装。
注意它的义务强度:安装或者告知,二者选一。这就意味着,不预装保护软件的手机不违法,只要说清楚了在哪装。
七、第七十条:手机不进课堂
第七十条一百一十九字,三句。
第一句: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句: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第三句: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共同教育引导。
第二句是整部法里唯一直接管「手机」的条文。它给了学校一个明确授权:可以禁止带进课堂,可以统一管理。但注意限定——不许带进的是「课堂」,不是「学校」。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争议点通常是:学校能不能没收手机?条文的授权是「统一管理」,不是「没收」。管理意味着保管和归还,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八、第七十一条:家长也要提高网络素养
第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字,两款。
第一款:家长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二款:通过安装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接触有害信息,合理安排上网时间,预防沉迷。
第一款那句「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是整部法里唯一一处要求家长管好自己的条文。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用法,主要出现在离婚、抚养权争议里:一方主张对方整天刷手机、不管孩子,援引的就是这一款。
九、第七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要家长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百六十五字,两款。
第一款三个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加一条特别规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家长同意。
十四周岁这条线,和个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是一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
第二款是更正权、删除权:未成年人本人、家长要求更正或删除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十、第七十三条:私密信息提示
第七十三条四十三字: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这一章最短的一条,四十三字。
它管的是孩子自己发出去的东西:照片、视频、住址、学校班级。法条用「私密信息」四个字,没有列举。
义务是两条:提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提示是告知风险,保护措施可能是限制传播、屏蔽、断开链接。
这一条的门槛很低,触发条件只有「发现」。不需要孩子或者家长投诉,平台自己发现就要动作。这也意味着,如果平台事后被证明「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这一条同样可能被援引。
实务中这一条常和第七十七条一起用。孩子把私密照片发给了同学,同学转发到群里——第七十三条管的是最初的发布(平台应当提示并保护),第七十七条管的是后续的传播(侮辱、恶意损害形象,通知删除)。两条接起来,才盖住从发布到扩散的全过程。
十一、第七十四条:三项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一百四十五字,三款。
第一款是总则式的禁止:不得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核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四类服务,应当设置三项功能——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
「消费管理」四个字,就是通常所说的「防打赏」条款。但法条没有用「打赏」,也没有写「退款」,它只要求平台设置这个功能。
这一点在实务里非常关键。孩子打赏了六万块,家长想退款,直接援引未保法是不够的——未保法只要求平台设置消费管理功能,没有规定退款。退款主张的依据在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第三款是在线教育: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与教学无关的广告。
十二、第七十五条:二十二点到次日八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一百八十字,四款。
第一款:游戏要审批。
第二款:统一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真实身份注册登录。
第三款:分类、适龄提示、技术措施。
第四款: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这是整部法里唯一一处写死具体时间的规定。二十二点到次日八点,十个小时。
为什么是这十个小时?因为它对应的是睡眠时间。这一款的目的不只是防沉迷,还包括保证孩子的睡眠——把游戏时间从生理上必须睡觉的时段里切出去。
这一款的可执行性也最高:系统里有实名信息,有时间戳,平台侧完全能判断。相比之下,「诱导沉迷」这种标准,认定起来难得多。
这一款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效果:它把「谁该睡觉」变成了一条可执行的规则。二十二点到次日八点这十个小时,覆盖了小学生和中学生绝大多数睡眠时段。把游戏服务从这段时间里切出去,等于用行政手段给作息划了一条底线。
实务中这一款也是最好用的举报依据。家长发现孩子半夜还在打游戏,不需要论证「沉迷」,只需要证明两件事:账号实名是未成年人,登录时间在二十二点之后。两个事实一摆,平台就违反了这一款。
十三、第七十六条:十六周岁才能开直播
第七十六条九十七字: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两条线:未满十六周岁,一律不给开;年满十六周岁,认证身份加家长同意。
注意它管的是「发布者账号」,也就是当主播,不是看直播。看直播的年龄限制不在这里。
「十六周岁」在这一章出现两次,都在这一条。
十四、第七十七条:网络欺凌,通知与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一百四十八字,两款。
第一款定行为:文字、图片、音视频三种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恶意损害形象四类行为。
第二款给了两个权利和两个义务。权利方是孩子和家长:有权通知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义务方是平台: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扩散。
这一套结构,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删除规则是同一个逻辑:权利人通知,平台处置,不处置就担责。
「网络欺凌」三个字在这一章出现三次,全部在第七十七条。
十五、网络欺凌要留哪四样证据
第七十七条给了两条路:一是认定行为违法,二是通知平台处置。两条路都吃证据,但吃的证据不一样。
| 要证的事 | 留什么 | 为什么 |
|---|---|---|
| 行为存在 | 完整页面截图,含账号名、时间、平台标识 | 单张截图容易被质疑拼接 |
| 主体可辨 | 施害账号的主页、绑定信息、共同群聊 | 匿名账号要先锁定到人 |
| 传播范围 | 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截图 | 决定损害后果的轻重 |
| 已通知平台 | 通知的发送记录、平台回执 | 证明平台「接到通知」 |
第一样最容易出问题。截图要含网址栏、时间、账号 ID,最好是全过程录屏。只截一段文字,对方一句「P 的」就可能推翻。
第二样是难点。网络欺凌的实施者常常是同学,账号是昵称,不显示真名。锁定路径通常是:共同群聊里的发言记录、同学证言、平台依法披露的信息。这一步往往需要报警或起诉后由公安、法院调取。
第三样决定赔偿数额。传播范围越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空间越大。
第四样决定平台要不要担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通知记录,就很难证明平台「接到了」。
这四样之外还有一样东西常被忽略:被欺凌之后的就医记录、心理科门诊病历、转学记录。这些是把「精神损害」从一句话变成证据的关键。
十六、两个举报通道
第七十八条六十四字: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六十二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两条合起来是两个通道:平台自己的通道,监管部门的通道。
第七十九条用的是「有权」——全书「有权」只出现四次,这是其中一次。
十七、第八十条:三档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百二十五字,三款,三档。
第一档「可能影响」: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提示;不提示的,不得传输。
第二档「含有危害内容」:立即停止传输,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保存记录,报告网信、公安等部门。
第三档「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保存记录,报告公安。
三档的区别很清楚:第一档是加标识,第二档是拿掉内容,第三档是停掉账号。
这也是这一章唯一一条把「报告」写成三处的条文:第二款报网信和公安,第三款报公安。
十八、十个「不得」压在五条里
这一章十次「不得」,落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附近,其中第七十四条一次占了三处。逐条摆出来看:
| 条 | 「不得」管什么 |
|---|---|
| 第七十条 | 未经允许不得带手机进课堂 |
| 第七十四条 | 不得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
| 第七十四条 | 在线教育不得插入游戏链接、不得推送无关广告 |
| 第七十五条 | 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功能 |
| 第七十五条 | 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不得提供游戏服务 |
| 第七十六条 |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注册直播发布者账号 |
| 第七十七条 | 不得实施网络欺凌 |
| 第八十条 | 未作显著提示的,不得传输 |
八处「不得」加两处隐含在句式里的,共十次。
值得注意的是:这十条禁止,没有一条以家长或孩子为对象。全部指向平台、学校、场所。
这和前几章差别很大。家庭章六次「不得」全指向家长,学校章十一次「不得」全指向学校。到了网络章,管的对象换成了平台。
原因不难理解:网络上孩子面对的不是某个人,是一套产品设计。推荐算法、无限下滑、连击奖励、限时活动——这些不是「某个人做了什么」,是产品本身的性质。所以法条只能管产品。
这也是为什么这一章「不得」多、「应当」也多(二十三次):管平台既要禁,也要规定它必须建什么功能。
十九、三道关卡:注册、时间、消费
把这一章对平台的要求按「孩子接触网络的过程」重排一遍,会看到三道关卡。
第一道在注册。第七十二条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家长同意;第七十五条要求游戏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录、建立统一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第七十六条要求直播发布者账号未满十六周岁不得注册。三道门槛,年龄线分别是十四、十六。
第二道在使用时间。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写死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第七十四条要求设置时间管理功能。
第三道在花钱。第七十四条要求设置消费管理功能。
三道关卡对应三种风险:身份被冒用、时间被吞掉、钱被花出去。
从可执行性看,三道的强度递减。注册和时间的验证最硬——实名、时间戳都是平台侧的数据,一查就知道。消费管理最软——法条只要求「设置功能」,没写限额、没写退款、没写谁来承担损失。
这也解释了实务里为什么打赏纠纷最多:前两道关卡有硬标准,第三道只有一句「设置相应功能」。
二十、算例:孩子给主播打赏六万元
场景:十岁的孩子用母亲的手机看直播,三天内打赏六万元。母亲发现后要求平台退款,平台说账号是成年人实名认证的,不认。
| 步骤 | 依据 | 要点 |
|---|---|---|
| 一 |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平台应设置消费管理功能,未设置即有过错 |
| 二 | 民法典第二十条 | 不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三 |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
| 四 | 第七十二条 | 不满十四周岁个人信息处理需家长同意 |
| 五 |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投诉举报渠道与监管通道 |
第一步先看平台义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直播平台设置消费管理功能。有没有设置、有没有生效、为什么十岁孩子能连续三天打赏六万,是判断平台过错的事实基础。
第二步和第三步走民法典。十岁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六万元的打赏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家长不追认即无效。这是退款主张的真正依据。
第四步是个人信息。十岁孩子使用直播服务,涉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第七十二条要求征得家长同意。平台如果没做年龄识别,这一步也有问题。
第五步是渠道。第七十八条要求平台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第七十九条给了向网信、公安投诉的权利。
这里要说明一件事:未保法不支持「退款」这个诉求本身。它要求平台设置消费管理功能,但没写「未成年人打赏应当退还」。真正的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未保法提供的是平台过错的证据线。
很多家长以为有「未成年人打赏可退」的专门规定,实际上是一系列规则拼起来的:民法典的行为能力制度、最高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指导意见、以及平台自己的退款政策。
再看一个相近的场景,路径完全不同。
场景:十二岁的孩子用家长的账号玩网络游戏,两个月内充值三万八千元,全部用于购买游戏道具。
| 步骤 | 依据 | 与打赏的差别 |
|---|---|---|
| 一 |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游戏必须真实身份注册登录,账号借用即平台失守 |
| 二 | 第七十五条第四款 | 检查是否有二十二点后的登录记录 |
| 三 |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消费管理功能是否设置、是否生效 |
| 四 |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三万八千元与十二岁年龄不相适应 |
| 五 | 第七十二条 | 不满十四周岁个人信息处理须家长同意 |
和打赏的差别在第一步。打赏那件事里,平台可以说「账号是成年人实名的,我们无法识别」;游戏这件事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账号借给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身份核验就没起作用。
第二步也更好固定:游戏的登录时间有服务器记录,二十二点之后有没有登录,一查就清楚。打赏没有时间限制条款,这一点上游戏比直播更容易举证。
三步走下来,游戏充值的举证结构比打赏清晰得多:身份核验、时间记录、消费功能,三样全在平台侧。这也是为什么游戏类退费的成功率通常高于直播打赏。
二十一、接着看
这一章之上是全书的总账:九章一百三十二条、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字,「应当」一百五十六次、「可以」十七次、「罚款」十六次。见《一百三十二条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字:这部法有十六个「罚款」,上一部一个都没有》。
网络之外还有三章没读:政府保护十九条二千二百二十三字、司法保护十七条一千五百五十四字、法律责任十三条一千七百六十三字,共四十九条五千五百四十字,另起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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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依据现行条文作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律师意见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