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网络欺凌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欺凌与传统欺凌最大的不同,是它不会随着放学而结束。一条侮辱性的帖子、一张被P图的照片、一段被剪辑的视频,可以在一夜之间传遍全校、全网,也可以在几年后被人重新翻出来。被害人无处可逃,因为手机就在口袋里。这种「持续性」与「不可撤回性」,是网络欺凌伤害特别深的原因,也是法律对它单独设规的原因。

构成要件

一、手段要件:必须借助网络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把规制对象限定为「通过网络」实施的行为。网络包括社交平台、即时通讯群组、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论坛贴吧、游戏内聊天、匿名社区、校园墙等一切信息网络。

判断是否借助网络,看行为的发生与传播是否依赖网络。当面辱骂不是网络欺凌(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者校园欺凌),但把当面辱骂的过程拍成视频上传,就同时构成网络欺凌。线下行为与线上传播结合的,两部分分别评价。

二、形式要件: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 同款列举了三种基本形式,并用「等」字兜底。文字包括辱骂帖、造谣文、侮辱性绰号、群公告;图片包括丑化照片、P图、表情包、截图;音视频包括剪辑过的录音、偷拍视频、AI 换脸视频。

随着技术发展,新的形式不断出现:AI 生成的虚假裸照、深度伪造的语音、群聊里的接龙嘲讽、用表情包进行的集体羞辱。这些都在「等形式」的覆盖范围内。判断标准是内容是否具有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损害形象的性质,而不是技术形态。

三、对象要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第七十七条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如果被害人是成年人,适用民法典名誉权、人格权的规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未保法的特别规定。但在责任认定与平台义务上,两者的规则高度相似。

实践中存在「被害人未成年、加害人也未成年」的常见情形。此时加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治安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年龄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只影响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行为一:侮辱。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网络场景下的典型表现:起侮辱性绰号并在群里传播;制作丑化照片、表情包;公开嘲讽生理缺陷、家庭状况、成绩;用污言秽语攻击;在评论区集体围攻。

判断是否构成侮辱,看内容是否具有贬损人格的性质,以及是否被第三人知悉。网络环境的公开性使「被第三人知悉」几乎自动成立,这是网络侮辱比当面侮辱危害更大的原因。即便是小范围的群聊,只要有多人在场,也可能构成。

五、行为二: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网络场景下的典型表现:编造「某某偷东西」「某某有传染病」「某某被人包养」等虚假信息并传播;移花接木,把别人的视频配上误导性文字;断章取义,截取片段制造虚假印象。

诽谤的关键在「捏造」与「散布」两个动作。仅有捏造未散布,不构成;仅转述他人言论而未添油加醋,一般不构成捏造,但可能因未尽核实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之间的「传闲话」如果内容虚假、传播范围广、造成明显影响,同样可能构成诽谤。

六、行为三:威胁。 威胁是指以将来实施某种不利行为相要挟,使他人产生恐惧。网络场景下的典型表现:威胁「放学等着」「我要把你的照片发出去」「我知道你家住哪」;以曝光隐私、散布谣言为条件索要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反复发送恐吓信息。

威胁往往与敲诈、勒索、性胁迫交织。以散布私密照片相威胁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散布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或者强制猥亵罪。这类情形已经超出「欺凌」的范畴,应当直接报警。

七、行为四:恶意损害形象。 这是第七十七条特有的表述,覆盖面比侮辱、诽谤更宽。典型表现:把未成年人的照片P成不雅图像;剪辑视频制造「出丑」效果;盗用他人照片注册虚假账号发布不当内容;在评分、点评类平台恶意差评;制作「黑料合集」传播。

「恶意」是主观要件,判断时看行为是否有明确的贬损目的,以及手段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评论的界限。同学之间的玩笑式调侃,如果没有贬损目的、没有造成实际影响,一般不构成;但一旦形成持续性、公开性、群体性的羞辱,就越过了界限。

八、主体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未成年人自己。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限于成年人。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欺凌同样受该条规制,只是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平台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但平台的责任基础不同:不是实施欺凌,而是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或者未履行内容管理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起诉时要分清被告。

九、平台义务:通知→删除,接到通知即须及时处置。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操作细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合起来形成完整链条:监护人发出合格通知,平台及时处置,不处置则对扩大部分连带。所以通知的写法很关键——要包含具体链接、侵权内容说明、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与联系方式。口头投诉、笼统举报往往不构成有效通知。

十、责任一: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特别提示版本问题:这是 2025 年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法条号,旧法对应条文是第四十二条。网上大量旧文仍写「第四十二条」,条号与部分处罚幅度已变,引用时务必核对。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对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十一、责任二:民事救济,名誉权与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除名誉权外,还可能侵害肖像权(未经同意使用照片)、隐私权(披露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益(公开身份信息、行踪)。同一条帖子可能同时侵害多项权利,起诉时可以并列主张。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往往较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责任三:刑事边界,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自诉难题。 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这两个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

「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看:手段恶劣(如强迫他人下跪并拍摄传播)、后果严重(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传播范围广(如点击浏览数千次、转发数百次)、多次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认定上会更严格。此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若同时涉及猥亵、敲诈、寻衅滋事,可能触及其他罪名。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网络欺凌校园欺凌一般网络暴力名誉侵权舆论监督正当举报
发生场域网络上学校及周边网络上不限媒体与公共讨论举报渠道
被害人未成年人学生不限不限公众人物、公共事务被举报对象
主要依据未保法第七十七条未保法第三十九条、治安法第六十条民法典人格权编、治安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宪法、监察法、信访条例
主观状态故意蓄意或恶意故意故意或过失公共利益目的反映真实情况
内容真实性不要求,侮辱即可构成不要求不要求捏造或贬损需合理核实需基本真实
救济路径通知删除、报警、民事、刑事自诉校内认定、公安处罚通知删除、报警、民事民事一般不担责受法律保护

第一层区别在发生场域,但两者常常交织。 校园欺凌发生在学校及周边,网络欺凌发生在网络上,但现实中大量案件是「线下欺凌+线上传播」:同学在班里被打,视频被传到群里。此时两部分行为分别评价——打人是校园欺凌与治安违法,传播视频是网络欺凌与侵害名誉、隐私。处理时可以同时主张,不必二选一。

第二层区别在被害人的范围。 未保法第七十七条保护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范围较窄;一般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侵害名誉、隐私)的被害人可以是任何人。被害人是成年人时,适用民法典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未保法的特别规定,但通知删除规则相同。

第三层区别在正当评论与欺凌的界限。 舆论监督、正当举报、合理批评受法律保护,不构成网络欺凌。判断标准有三:内容是否基本真实、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或者正当维权、手段是否在必要限度内。带着「让他社会性死亡」的目的,发布未经核实的指控,使用侮辱性语言,就超出了正当批评的界限。

第四层区别在责任的承担顺序。 网络欺凌的责任承担有三层:加害人承担治安、民事、刑事责任;平台承担未及时处置的连带责任;监护人(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层的顺序不是先平台后加害人,而是可以同时主张。实践中平台往往是最容易找到、最有赔付能力的一方,所以「先通知平台」既是止损手段,也是诉讼策略。

实操指引

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先吵架。 完整截屏要包含:账号主页(昵称、ID)、发布时间、内容本身、点赞评论转发数、链接地址。视频要录屏并保存原文件。群聊要截取群名、群成员列表、发言时间。有条件做时间戳或者公证,证据效力更强。取证清单可参照网络诽谤与侵权证据指引。

第二步,保存加害人身份线索。 网络欺凌的难点常在「不知道对方是谁」。可以收集:账号绑定的公开信息、头像与昵称的使用习惯、发言中泄露的学校班级信息、共同好友的指认、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必要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后台实名信息。

第三步,向平台发出合格的书面通知。 通知要包含五项: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与联系方式;侵权内容的具体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截图、内容说明);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声明内容真实。通过平台公示的侵权投诉通道提交,保留提交记录与工单号。不合格的通知平台可以不处理,所以格式要规范。

第四步,同步报警,不要等平台处理完。 涉及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威胁恐吓、散布隐私的,直接拨 110 或者到派出所报案,带上证据材料。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越早越好。报案时明确说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要求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步,要求平台提供必要协助。 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对账号采取限制措施;提供侵权内容的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用于证明情节严重;保存相关记录以备调查。平台拒绝的,向网信部门举报。

第六步,主张民事救济,把请求列全。 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删除、屏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同一平台发布澄清声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可以列加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时列平台(未尽处置义务的部分)。起诉要点可参照社交平台被辱骂怎么起诉。

第七步,情节严重的走刑事路径。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行向法院起诉,举证要求较高。收集证据时要特别注意证明「捏造」与「散布」两个要件,以及「情节严重」(传播范围、后果)。如果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涉及性胁迫、敲诈的,直接按相应罪名报案。

第八步,做好孩子的心理保护与转学安置。 网络欺凌的伤害往往持续很久。要及时安排心理疏导,必要时就诊;与学校沟通调整班级或者采取隔离措施;确需转学的依法办理;在孩子的社交账号上做好隐私设置,减少二次伤害。家长自己要稳住情绪,避免在孩子面前反复查看、反复讨论那些内容。

常见问题

问:孩子被同学在网上骂,够得上报警吗?

答:看情节。公然侮辱他人,依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判断「公然」看是否有第三人在场(网络环境下群聊、公开帖都算),判断「情节较重」看手段、次数、后果、传播范围。所以不是「骂一句就报警」,也不是「同学之间不能报警」,而是看具体情节。建议先固定证据,再决定路径。

问:平台说「需要法院判决才能删」,对吗?

答:不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与未保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都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平台就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需要先有法院判决。平台要求提供判决才删,属于设置不合理门槛。可以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法律依据;仍不处理的,向网信部门举报,并就扩大的损害主张连带责任。

问:不知道发帖人是谁,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平台,要求其提供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令,由法院向平台调取。实践中常见的路径是:先起诉平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在诉讼中申请调取用户实名信息,再追加该用户为被告。平台有义务在司法程序中提供。直接起诉「网名」是不行的,被告必须明确。

问:孩子自己也骂回去了,会不会变成互骂、各打五十大板?

答: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式互相侮辱,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第一原则是「不还嘴、先取证」。孩子情绪激动时的反击,往往被对方截屏作为「双方都有过错」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保存证据、通知平台、必要时报警,把评价权交给第三方。已经骂回去的,也不要再继续,及时止损。

问:转发别人的侮辱性帖子,算不算欺凌?

答:可能构成。转发是「散布」的一种形式,扩大了损害范围。即使内容不是自己写的,明知是侮辱、诽谤内容仍转发,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诽谤的帮助行为。判断时看是否明知内容虚假或者侮辱性、是否添加了贬损性评论、转发造成的传播量。看到这类内容,正确做法是举报而不是转发。

问:AI 换脸做的假照片,怎么维权?

答:三条路径并用。一是要求平台立即删除(涉及伪造他人肖像、可能涉黄的内容,平台有更严格的处置义务);二是报警,制作、传播伪造的他人不雅图像,可能构成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是民事起诉,主张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赔偿。同时要保存原始图片与传播记录,便于溯源。

问:事情过去一年了,还能追究吗?

答:分层次看。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刑事责任按各罪的追诉时效计算,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所以治安路径要快,民事与刑事路径时间相对宽裕,但证据会随时间流失。

问:学校和平台谁的责任更大?

答:责任基础不同,不能简单比较。学校的责任是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发生在校园内或者学生之间的欺凌),平台的责任是未尽通知删除与内容管理义务,加害人的责任是实施侵权行为。三者可以同时存在。实践中,平台的责任最容易证明(有通知、有回复、有未处置的事实),学校的责任需要证明具体失职,加害人的责任需要确定身份。

需要补充的是,网络欺凌的治理有一个结构性难题:加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加害人,法律的取向是教育、矫治优先,处罚为辅。这常让被害人家长感到「罚得太轻」。理解这一点,需要看到两个层面:对加害人的处理,是未成年人司法的问题;对被害人的救济,是民事赔偿与平台责任的问题。后者的空间其实更大,只是很多家长把精力全放在「让对方受罚」上,忽略了可以主张的赔偿与平台责任。

从预防角度,最有效的三件事是:教孩子不发隐私、不留把柄;教孩子遇到欺凌立即告诉家长并保存证据;家长自己保持沟通渠道畅通,让孩子敢于开口。很多案件拖到严重地步,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因为孩子不敢说、家长不知道。校园内的同类问题,见校园欺凌;应对网络暴力的一般指引,见遇到网络暴力怎么办;视频被传播后的名誉与隐私救济,见欺凌视频上网传播怎么办。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二次修正后的现行版本(共 13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现行版本。★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公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 144 条,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行为的处罚现规定于第五十条(旧版为第四十二条),条号与部分处罚幅度均已变化,引用旧条号会出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有量化标准,该解释不在本库法规原文之列,本词条未列入逐字引述部分,具体标准请以现行司法解释文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定性取决于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情形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或者直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