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能退吗?能退,而且是有明确期限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这句话出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是硬规定,不是“一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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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里拖延很常见,理由五花八门:等履约保证金到账、等财务走流程、等领导签字。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起算点是合同签订日,不是别的任何一天。

真正需要分清的是四种情形,它们的结果完全相反:

情形保证金
投标截止前书面撤回投标应当退,5 日内
投标截止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可以不退
中标后放弃中标、不签合同可以不退,另担违约责任
被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退,另处罚款、取消投标资格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数字决定了“该收多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工程类还有一道80 万元的封顶。这两条经常被忽略,尤其是 80 万那道。

先说结论

① 上限: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招标另有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的封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不同: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没有 80 万封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②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文件把投标有效期定 90 日、保证金却写 120 日,属于不符合规定。 ③ 退还期限:工程类为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对象包括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并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分两个起算点:未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条例第三十三条)。 ④ 可以不退的情形: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标后放弃中标或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另有罚款与资格限制)。 ⑤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30 号令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⑥ 只能收四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办发〔2016〕49 号)。

一、能收多少:2% 和 80 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了第一个上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在 2% 之外又加了一道封顶: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这两条合起来看,施工类项目的上限是“2% 与 80 万取低”。举个数:一个估算价 2000 万的施工项目,2% 是 40 万,没到 80 万,上限就是 40 万;一个 8000 万的项目,2% 是 160 万,超过 80 万,上限只能收 80 万。

80 万这道封顶,很多招标文件写漏。 大项目按 2% 一算就是一两百万,投标人一次性拿出这么多现金,资金成本相当可观。如果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超过 80 万,这是可以直接提异议的事由。

“估算价”不是“中标价”,也不是“投标报价”。 它指向招标项目本身的估算金额,通常体现在招标文件的项目概况里。用中标价倒算保证金比例,方法就错了。

基本账户这一条要单独提醒。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实务中因为从一般户、分公司账户转出而被认定投标无效的案例不少。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留痕、可追溯,防止借用他人资金投标。用保函则不受这一条限制。

二、什么时候退:三个时间点,三个起算点

投标截止前撤回:5 日内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注意两个限定:书面通知,投标截止前。口头说的、微信说的、截止后才说的,都不落进这一款。

投标截止后撤销:可以不退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撤回”和“撤销”在民法上是两个概念,在这里的差别就是钱。截止前叫撤回,钱要退;截止后叫撤销,钱可以不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表述得更直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这个规则的经济逻辑不难理解: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靠这些投标文件完成开标、评标、定标,任何一家中途撤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保证金在这里起的是“约束报价稳定性”的作用。

签约后:5 日内退,还要付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个要点:5 日是上限而不是目标;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起退,不能先退未中标的、扣着中标人的;要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写的是同一件事。利息这一项在实务中被主动支付的比例不高,但它是法定的,可以主张。

政府采购的算法不一样

政府采购走的是另一套规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四处差异值得记住:

  1. 基数不同:工程是“招标项目估算价”,政采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 没有 80 万封顶:政采只有 2% 一个限制;
  3. 退还是“5 个工作日”,不是“5 日”;
  4. 分两个起算点:未中标人从中标通知书发出起算,中标人从合同签订起算。

另外,政采的履约保证金见同条例第四十八条: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且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这一条把“必须交现金”直接排除了。

三、履约保证金:10% 和对等担保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之后交的,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它和投标保证金不是一回事,比例规则也不同。

上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没有直接写比例,10% 的上限来自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普遍规定,也是行业通例。写招标文件时按“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10%”掌握是安全的。

对等担保,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 同条第二款: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这是双向的。要求承包人交 10% 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就得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务中大量招标文件只写前半句、不写后半句,承包人也很少主动提。但这是法定对等义务,谈合同阶段完全可以要求写进去——尤其在垫资施工、进度款支付本来就不规范的項目上,这一条的实际价值比它看起来大。

同条第三款还有两句: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这两句针对的是把履约保证金当融资工具的做法。

履约保证金不退的情形,主要是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

四、只该收四类:这条很多人不知道

2016 年 6 月 23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第一条就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同一份文件还定了三件事: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留的保证金要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

这条规定到今天仍然有效,而且被用来纠正过地方性法规。202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就有一例:部分地方性法规要求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法工委认为这属于 49 号文清理范围内应予取消的保证金,且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设立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要求,有关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修改。

所以遇到名目陌生的保证金,第一反应应该是问依据。 低价风险担保金、诚信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风险金这一类,多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顺带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上限说清:49 号文规定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2017 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一步降到 3%。同一份通知还有一条实用规则: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两笔钱不能叠着扣。

五、保函能替代现金吗

能。而且这是政策明确鼓励的方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要求,只针对“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情形——用保函不涉及资金划转,不受这一条约束。这也是保函对投标人更友好的地方:不占现金流、不占用授信额度太大、开立快。

政府采购这边更彻底。条例第四十八条直接要求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等于把强制收现金排除了。

实务中要注意两件事:一是保函的有效期,必须覆盖投标有效期(或合同履行期),到期日早于法定期限的,招标人可以拒收;二是保函的索赔条件,无条件见索即付和附条件保函,风险差别很大,投标人应当看清文本再签。此外,《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要求招标人压实“保函核验”责任,意味着招标人不能以“保函格式不对”随意否决,但投标人也不能提交无法核验的文本。

六、不退怎么办:三步

跟着做
1

第一步,书面催告,把日期钉住。 以合同签订日为起点算 5 日,发一份书面催告函(邮件+快递,保留寄送凭证),写明应交金额、应退日期、已逾期天数,并要求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这一步的作用不只是催,更是固定“何时应当退”这个事实。

2

第二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反映。 招投标活动有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房建市政归住建、交通归交通、水利归水利、政府采购归财政),可以就招标人逾期不退、挪用保证金投诉。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这是可以直接指向的违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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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诉讼。 保证金返还本质上是合同或不当得利之诉,标的小、事实清楚,多数走简易程序。真正的难点不在法律,在证据:缴纳凭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未中标通知、合同签订日期、催告记录,五样齐了,事实链就完整。

有一类情形要注意区分:保证金被没收,和保证金迟迟不退,性质不同。 前者是招标人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或招标文件主张权利,属于有争议的扣留;后者是无依据拖延。前者要争“是否构成撤销投标”,后者只需证明“合同已签订、期限已过”。混在一起主张,反而会把自己的立场说乱。

七、跨过这条线,保证金就变成罚没款

最后说一种最坏的情形:不是退不退的问题,而是钱拿不回来、还要另交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按上述幅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三年投标资格。

这两条之下,保证金能不能退已经不是重点。刑事那条线的门槛与量刑,见串标罪立案标准和围标串标罪最多判几年。

另一个高频情形是中标后不签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放弃中标的直接后果是投标保证金不退,此外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块的具体后果见中标后不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连带影响:保证金被扣、投标资格被限制,会同时触发信用记录。 2025 年 12 月发改委发布的《对 20 个招投标疑难问题的集中解答》以及此前的联合惩戒文件,都把招投标违法信息与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挂在一起。对靠投标吃饭的企业来说,这一项的长期成本远大于保证金本身。

八、一份对表用的自查清单

要准备的材料
  • 金额:施工类是否超过“估算价 2%”与“80 万”两者中的较低者;政采类是否超过“预算金额 2%”。
  • 有效期:保证金有效期是否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函到期日是否覆盖投标有效期。
  • 缴纳路径:现金或支票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回单是否留存。
  • 退还时点:签约日是哪天;5 日(政采为 5 个工作日)是否已过;未中标人与中标人是否都已退。
  • 利息:是否支付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未支付的,催告函里是否一并主张。
  • 名目: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属于四类之一;不属于的,要求出示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否超过 3%;已缴履约保证金的,是否又被扣了质量保证金。
  • 保函文本:是见索即付还是附条件;索赔需要哪些单据;是否可撤销。

至于招标人这边,反过来也有一条要提醒:把保证金当成“锁住中标人”的工具,风险在招标人一侧。 逾期不退要付违约金,挪用会被投诉,超额收取会被要求改正;而如果扣留没有依据,到了诉讼阶段还要承担败诉后果和资金占用损失。这笔账算下来,按时退还反而是成本最低的做法。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