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6-1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2012年向税务局预缴了80万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因为经营… 2. 请问建筑企业既有跨省的分公司,还有省内跨地区的分公司以及同一地区的分公司,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3.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在外地有建筑项目,开票后再当地预缴税款,但是当地没有征收印花税和水利基金,…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经竣工,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 5. 上个答复那些规定是很清楚,我就想问被拍卖方非正常,明摆着不会再季度申报,还写应当咋样咋样预缴… 6. 我公司是省内一家建筑企业,中标外省一个项目。因外省无预制施工场地,在省内异地预制组装后到外省… 7. 您好,我们是一施工企业,自2017年11号公告第三条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不适于跨区域经营不再开… 8. 你好,请问,公司聘请了几位临时工,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临时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才更税前列支吗?如… 9.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客户签订了购房合同,收了10套房子的预收款,并预缴了税款,并在合同…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申报预缴12月增值税,所属期选成了次年1月,并在1月13日申报期结束前… 11. 请问:房地产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2. 本人18年在武汉(洪山区)读书期间,个人通过自媒体取得了一些劳务报酬,预缴了16%的税费。近… 13. 公司是有一异地劳务分包项目,现已分包到另一家企业,这种分包可以差额纳税吗?有相关政策依据不? 14. 我公司是道路施工企业,跨市承接一条公路维修工程,在施工地之外(外县)租用一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5. 1.根据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 16. 有两处收入合计未超过12万,两处单位均预缴过个税,但是汇算的时候还是需要补交个税超过400元… 17.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及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方法 18.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因为参与当地招投标原因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下基本无员工。所有员工与总公… 19. 与甲方签订了空调及安装合同,且属于跨区域的事项。合同中没有列明具体的设备金额及安装金额,是一… 20. 您好税务官,我们是注册地在上海的建筑总承包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工程,关于个税如何缴纳,本人查询…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2012年向税务局预缴了80万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也未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员工工资也发不出了。这几年我们国家降税减费措施非常给力。请问,我们现在能不能向税务局申请这80万企业所得税退税?前两天我们找税务局了,但是税务局说因为国地税合并,他们现在查不到以前年度纳税数据,所以没法证实多缴税款?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建筑企业既有跨省的分公司,还有省内跨地区的分公司以及同一地区的分公司,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第三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两级预缴,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分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七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抵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在外地有建筑项目,开票后再当地预缴税款,但是当地没有征收印花税和水利基金,我公司是否需要在本地补交印花税和水利基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经竣工,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如您单位存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
上个答复那些规定是很清楚,我就想问被拍卖方非正常,明摆着不会再季度申报,还写应当咋样咋样预缴,有啥意思?我现在可以替被拍卖方预缴,税局是坚持应当由被拍卖方季度终了预缴(估计就没有了),还是我在开票时就可以直接预缴了?开票时无法预缴,被拍卖方季度预缴时,人找不到、资产都拍卖光了,预缴不上,应该不会来找我买受方吧?到时如果这种情况我买受方是否有责任?还是有变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取得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收入,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您所述,购买方自愿承担销售方对应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开具发票时征收,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为准!拍卖企业不动产情形,以销售方(拍卖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
我公司是省内一家建筑企业,中标外省一个项目。因外省无预制施工场地,在省内异地预制组装后到外省海上安装。请问外地预缴我们是不是应该在省内异地和外省2个地方按工作量分别进行预缴?谢谢。是否应该是按项目实际发生地(省内异地和外省)预缴,而不是单纯的项目所在的(外省)一个地方预缴?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我们是一施工企业,自2017年11号公告第三条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不适于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跨区域证明就不再预缴增值税政策,这比过去营业税时代只要在机构所在地之外施工就要开外管证,去当地开发票交税确实方便了很多,但对当地财政的影响可能已经越来越大,所以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才能投标或结账,实质是就是各地财政收入分配的事,这也可以理解,但这和建筑法和总局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相符。如果都要求设立分公司企业还不如过去开具外管证去预缴方便,因为设立分公司会带来一系列的工作,比如增加人员、做税务登记,购发票、报税等等,面对这种情况,请省局能够结合总局,看可不可以在同一地级市内再开具《跨区域证明》去当地预缴,或有其它更好的办法也能兼顾当地财政收入,但不是要求企业各地设立分公司?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你好,请问,公司聘请了几位临时工,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临时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才更税前列支吗?如果开票个税是预缴吗?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注意区分如果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劳务报酬需要开具发票,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客户签订了购房合同,收了10套房子的预收款,并预缴了税款,并在合同中注明了交房日期,交房时由于某些原因,只交了8套房子,并向客户全款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在做增值税申报时,我预缴的10套房子的预收款所对应的税额是都可以抵减么?还是说只能抵减已交房的8套预收款所对应的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房地产企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按照您的描述,有两套房子未交付,不符合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您预缴的十套房子预售款抵减不完,可抵减已交付八套房子的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申报预缴12月增值税,所属期选成了次年1月,并在1月13日申报期结束前扣缴税款。符合”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只是所属期选择有误,主管税局要求更正所属期,但会产生滞纳金。可否提交说明,不进行更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增值税时所属期选择有误的需要更正申报,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要求。
请问:房地产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第4行(即:取得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您可参考上述填报说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本人18年在武汉(洪山区)读书期间,个人通过自媒体取得了一些劳务报酬,预缴了16%的税费。近期开展的汇算清缴是19年年度的。那么,18年的退税是不是需要到税务局办理,本人目前在武汉居住?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关于18年的退税事宜,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解决。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是有一异地劳务分包项目,现已分包到另一家企业,这种分包可以差额纳税吗?有相关政策依据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道路施工企业,跨市承接一条公路维修工程,在施工地之外(外县)租用一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修路用沥青混凝土,请问我公司生产沥青混凝土是否需要分别核算并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在项目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还是在搅拌站所在地?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省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一般纳税人提供跨区域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正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要求。
1.根据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预缴,请问,支付分包的预付款,能用分包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作为合法扣减凭证吗?2.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有两处收入合计未超过12万,两处单位均预缴过个税,但是汇算的时候还是需要补交个税超过400元,看政策说虽需要补交但未满12万可以免汇算,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及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方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其中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与企业实际业务相关,具体填表说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建议您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参考填表说明填写表格,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因为参与当地招投标原因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下基本无员工。所有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总公司发公司,缴纳社保。在各地的工程项目均按照税法规定开具《跨地区经营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及时足额预缴税款。那我公司是不是需要就项目所在地产生的收入和员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企业所得税给项目所在地分公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国税发〔2008〕28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与甲方签订了空调及安装合同,且属于跨区域的事项。合同中没有列明具体的设备金额及安装金额,是一个总计金额,实际情况是销售中央空调附带有安装,且此两部分可以分清楚。问题一:只通过这个主合同办理外经证,合同金额大,跨区域预交按实际开票金额预交有误问题,需不需签订补充合同?问题二:签订了补充合同,但外经证已经按主合同提交,还没有进行报验,有没有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按照企业签订的合同金额填写的,如果您的合同金额发生了更改或者签订了相应地附属合同,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确保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预缴税款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金额不一致,不会影响您的报验事项。
您好税务官,我们是注册地在上海的建筑总承包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工程,关于个税如何缴纳,本人查询到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2014年第2号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有关于个税的条款如下:“一、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一)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能同时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企业如不能同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项目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该税务公告还适用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全文有效】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1 至 2020-06-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6-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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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1 至 2020-06-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