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的后半段,第七十一条到第七十八条,八条。
一千五百五十四字,条均一百九十四点二五。
比前十二条更薄,但每一句都更硬——前面那十二条是「你应该怎么做」,这八条是「你不这么做,我能拿你怎么办」。
八条里最长的是第七十三条,四百六十九字,一口气给了八项限制措施。最短的是第七十七条,八十二字,只说了一件事:监管机构可以请外人来查你。
但这一批里,对普通交易者最有用的不是这些措施,是最后一条——第七十八条,十一项禁止。
一、八条摆开
| 条 | 字数 | 讲什么 |
|---|---|---|
| 71 | 147 | 报什么、谁来报、要真实 |
| 72 | 105 | 重大事件五日报告 |
| 73 | 469 | 八项限制措施 |
| 74 | 209 |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出境 |
| 75 | 111 | 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处置 |
| 76 | 183 | 许可证注销与清算义务 |
| 77 | 82 | 可以委托外部审计 |
| 78 | 248 | 十一项禁止行为 |
八条加起来一千五百五十四字,平均一百九十四字——比前一段厚,因为这一段里条文要列举的事项多。
八条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是「看得见」(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七条):报资料、报大事、随时可以被查。监管要有眼睛。
第二组是「管得住」(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限期改、八项限制、停业接管、处置股东。这是手。
第三组是「收得回」(第七十六、七十八条):许可证怎么注销、什么事绝对不能做。这是底线。
二、第七十一条:报什么,谁要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一条
-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一百四十七字,三句。
第一句: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规定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二句: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句: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句是这一条的重点。
过去监管查期货公司,只能查这家公司本身。股东在门外,实控人在更外面。公司出了事,往上一查,股东说「我们不管具体经营」,实控人说「我不清楚」。
第七十一条把门外的人拉进来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都在监管机构的信息索取范围内。
第三句那六个字,是三个不同的要求:
- 真实:不能假;
- 准确:不能错;
- 完整:不能漏。
三样里最难做到的是「完整」。因为漏报往往不是故意隐瞒,是觉得「这件事不重要」。而在监管看来,判断重不重要的权力不在被监管者手里。
三、第七十二条:五天,一个硬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二条
- 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一百零五字,两款。
第一款: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款: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义务。
三个触发点,两类主体。
「五日」是一个很紧的期限。 从事件发生当天起算,不是从知道起算,也不是从处理完起算。
为什么要这么紧?因为这类事件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公司可能出问题」的早期信号。
- 重大诉讼、仲裁:可能赔一大笔,直接冲击净资产;
- 股权被冻结:股东出事了,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变;
- 股权用于担保:一旦担保被执行,股东就换人了。
这三件事,任何一件发生,客户的钱都可能受影响。监管越早知道,越有可能在客户受损前介入。
第二款那句「配合」,是针对一个现实问题:
报告义务在期货公司身上,但很多信息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道。股东不配合,公司就报不出来。
第七十二条把「配合」写成义务,等于告诉股东:你不配合,责任在你。
「五日」的起算点是实务中的争点。
「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发生」指什么?收到起诉状算发生,还是法院受理算发生?股权被冻结,裁定作出算发生,还是登记被限制算发生?
稳妥的取法是取最早可确认的时点。因为超期报告的后果,比早报的后果重得多。
四、第七十三条:八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
- 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
- (二)停止核准新增业务;
-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六)限制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 (七)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
四百六十九字,本段最长,三款。
这是整章的「工具箱」。
触发条件分三层,一层比一层重:
- 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措施;
-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也可以采取措施。
第三层值得注意:「正在被调查」,还没定论,就可以先动手。
这不是未审先判,是风险预防。一家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调查要一年半载,等结论出来,客户的钱可能已经没了。
八项措施,从轻到重:
| 项 | 措施 | 实际效果 |
|---|---|---|
| 一 | 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 | 不能再接新客户、不能做某类业务 |
| 二 | 停止核准新增业务 | 业务只减不增 |
| 三 |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给董监高发报酬福利 | 钱不能往外流 |
| 四 | 限制转让财产或设定其他权利 | 资产不能动 |
| 五 | 责令更换董监高或部门负责人,或限制其权利 | 换人、或者让人靠边 |
| 六 | 限制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调拨使用 | 家底锁住 |
| 七 | 认定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为不适当人选 | 职业生涯的判决 |
| 八 | 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其股东权利 | 把不合格的股东赶出去 |
第三项和第六项是一组:一头堵住往外发钱,一头堵住往里挪钱。
第七项「不适当人选」是很有分量的一项。 它不是罚款,是资格否定——被认定不适当的人,一定期限内不能再担任期货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对当事人来说,这比罚几十万重得多。
第八项是对股东的。 注意它有两个动作: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行使股东权利。前者是让他走,后者是让他走之前不能捣乱。
第二款给了恢复通道:整改合格,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措施。三日,很快——立法者不希望措施变成永久状态。
第三款是终点:整改仍不达标、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可以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
「撤销许可」和「关闭机构」,是一家期货公司的终点。
这八项,跟旧条例比,多了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给的是七项,前六项与本法前三至六项几乎逐字相同。差别在三处。
第一处,多了第七项「认定不适当人选」。
这是新写进来的。它不是罚款,也不是限制业务,是否定一个人的任职资格。对当事人来说,这比罚钱重——钱能再赚,资格没了就是没了。
第二处,第七项变成第八项,范围也变了。
条例写的是「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本法写的是「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从「控股股东」到「负有责任的股东」,覆盖面宽了。不是控股股东,但在某件事上负有责任的股东——比如提供虚假材料、配合抽逃出资——也可能被责令转让。
第三处,少了三项柔性措施。
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还有「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本法第七十三条没有保留这三项,直接进入「责令限期改正」。
这不是收紧,是简化:柔性措施通常在部门规章和监管实践里用,不必写进法律。
还有一处细节。撤销的范围,条例写的是「关闭其分支机构」,本法写的是「关闭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多了「部分」两个字,意味着可以只关掉出问题的那几家,不必一刀切。
五、第七十四条:停业整顿、托管、接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四条
-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一)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百零九字,两款。
第一款针对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
三个动作,一层比一层深:
- 停业整顿:你自己停下来改;
- 托管:找别人来帮你管,所有权不变;
- 接管:经营权被接过去,原管理层靠边。
第二款针对人,而且很硬。
经批准,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两项措施:
- 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阻止出境」和「禁止转移财产」,是两条非常规手段。
它们通常出现在刑事程序里,这里写进了行政监管。原因不难理解:金融风险的处置有一个时间窗,人跑了、钱转走了,后面所有的赔偿都是空的。
注意程序上的限定:第二款的两项措施都要「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是现场检查人员可以决定的。
六、第七十五条: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五条
- 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
- 在股东依照前款规定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一百一十一字,两款。
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股权。
在改正或者转让完成之前,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抽逃出资」是这一条的关键词。
第六十条要求注册资本一亿元、实缴货币。钱进来了,怎么保证它不出去?
现实中的抽逃方式很多:以借款名义转出、以采购名义付出、以关联交易套走、以分红名义分掉。形式上都有合同、有凭证,实质上是把注册资本掏空。
掏空的后果,是这家公司看着有一亿,实际上一分没有。 客户穿仓、公司赔付,拿不出钱。
第七十五条给的两个动作很有意思:责令改正(把钱还回来),责令转让股权(不还就出去)。
而「限制股东权利」是过渡手段——在事情解决之前,这个股东不能投票、不能分红、不能提案。
七、第七十六条:许可证注销与清算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六条
- 期货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 (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期货经营机构在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一百八十三字,两款。
第一款四种注销情形:
- 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 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 《行政许可法》和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是一句很实在的话:注销业务许可证之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二款是这一条里对客户最重要的一句。
一家期货公司不做了,第一件事不是注销牌照,是把客户的账结清、钱还回去。
现实中的顺序常常是反的:公司先停业、人先走、牌照挂着,客户的保证金卡在中间。第七十六条把顺序定死了:先还钱,再注销。
第二项的「三个月」也值得记:成立后三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三个月停业,就要注销。这一条针对的是「占着牌照不干活」——牌照是有价值的,有人拿了不用,等着卖。
注销、撤销、破产,是三条不同的路。
注销是主动退出,前提是结清业务、返还客户资产;撤销是被动出局,因为不合规(第七十三条);破产是司法程序,走《企业破产法》。
三条路对客户的影响不一样:注销有清算义务,撤销有监管介入,破产只能按顺序受偿。
所以听到「这家公司牌照注销了」,第一句该问的是:我的保证金退了没有。
八、第七十七条:可以请外人来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七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八十二字,本段最短。
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项,都是「自己看不清楚」的地方:
- 财务状况:账做得漂亮不等于真有钱;
- 内部控制状况:制度写在纸上不等于执行了;
- 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不等于能变现的价值。
引入第三方,是为了解决一个天然的困境:被监管者最清楚自己的问题在哪里,也最有能力把问题藏起来。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来,看的不是报表好不好看,是数字对不对得上。
九、第七十八条:十一项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八条
-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二百四十八字,一句话带十一项。
这是本章、也可能是整部法里,对普通交易者最有用的一条。
逐项看,每一项都对应一种现实里发生过的事:
第一项,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 期货是零和交易,没有人能承诺保本。任何形式的「保本」「保底」「年化百分之X」,都是这一项。
第二项,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这就是「代客理财」的标配话术——赚了分成,亏了共担。听起来公平,实质是全权委托的变种(第六十六条已禁止)。
第三项,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三种典型:擅自加仓、擅自平仓、炒单(为了手续费频繁交易)。这一项在实务纠纷里出现频率最高。
第四项,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隐瞒什么?手续费标准、强平规则、交割规则、产品结构。很多纠纷的起点,是客户根本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
第五项,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提供交易建议。 「老师带单」「内部消息」「这个品种下周必涨」——如果依据是编的,或者只是猜的,就是这一项。
第六项,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显示已成交,实际没成交;显示这个价,实际那个价。
第七项,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这一项最要命——它就是虚拟盘。
第八项,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第九项,未按规定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保证金。
第十项,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抢跑、老鼠仓、把自营的亏损转给客户,都在这项里。
第十一项是兜底。
十、这十一项,对应现实里的五种套路
把十一项重新归堆,能看清现实中几种常见的套路。
套路一:保本保收益。 对应第一项。
话术通常是「我们做的是套利,风险很低」「历史年化都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亏了公司补给你」。
这一类承诺,在法律上一律无效。 因为它违反了期货交易风险自担的基本属性。但它在证据上极其有用——一份写着你我名字的保本协议,就是机构违规的直接证据。
套路二:代客理财。 对应第二项、第三项。
签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盈亏三七分成;或者干脆把账户密码交给业务员。
这一类的后果往往是双重的:赚了钱,机构要分成;亏了钱,机构说「这是你自己操作的」。
套路三:虚拟盘。 对应第七项。
这是最严重的一类。客户以为自己在下单到交易所,实际单子从来没出过这家公司——公司自己做对手盘,客户的亏损就是公司的收入。
这类案子的定性,取决于具体情节:如果行情是伪造的、后台可以控制,可能构成诈骗;如果是真实行情、只是没有进场,通常按非法经营处理。
判断的方法很简单:去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查你的交易记录。 真实成交一定有对应的结算数据。
套路四:挪保证金。 对应第八项、第九项。
客户的钱和公司的钱必须分开存放、分开记账。混在一起,公司一出事,客户的钱就变成了普通债权。
套路五:抢跑与转嫁。 对应第十项。
做市部门看到客户的买单,自己先买;或者把自营的亏损持仓,通过内部安排转给资管产品。
这一类最难举证,因为要看的是几个账户之间的时间差和价格差——数据在机构手里。
十一、这十一项,各要什么证据
主张机构违反第七十八条,光说不行,得有东西。十一项的抓手不一样:
| 项 | 争点 | 关键材料 | 通常在哪 |
|---|---|---|---|
| 一 保本 | 有没有承诺 | 聊天记录、录音、协议、宣传单页 | 你手里 |
| 二 分成 | 有没有约定 | 委托理财协议、转账记录 | 你手里 |
| 三 违背委托 | 有没有授权 | 开户协议、委托单、成交记录 | 机构 |
| 四 诱骗 | 说没说实话 | 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录音 | 机构 |
| 五 带单 | 依据真不真 | 群聊记录、直播回放、截图 | 你手里 |
| 六 假回报 | 报的价对不对 | 成交回报单、结算单 | 机构 |
| 七 不下单 | 单子到没到交易所 | 交易所成交查询、结算数据 | 交易所/结算机构 |
| 八 挪用 | 钱去哪了 | 保证金账户流水、存管监控记录 | 机构/存管银行 |
| 九 违规开户 | 账户合不合规 | 开户资料、存管账户信息 | 机构 |
| 十 抢跑转嫁 | 时间差、价格差 | 多账户交易记录、下单时间戳 | 机构 |
这张表有一个规律:对你最有利的证据,往往在对方手里。
所以第七十八条要跟第五十四条(查询权)、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举证责任倒置)一起用:先用第七十八条指出「这是违法」,再依第五十四条要材料,对方不给,就落到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倒置上。
有三项的证据在你手里,要早留: 保本承诺(第一项)、分成约定(第二项)、带单记录(第五项)。这三样,事后基本补不出来。
十二、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十一项禁止,违反的后果在哪?
第一百三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第六十六条接受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要点:
第一,「没有违法所得」也要罚。 最低二十万。这一句堵住了「我们没赚钱」的说法。
第二,罚款按违法所得的倍数算,上不封顶。 违法所得一千万,最高可以罚到一亿。
第三,行政处罚之外还有民事赔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写明: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条线是并行的,不是二选一。 监管罚它的,你告你的。
十三、八条合起来:监管的手有多长
八条一千五百五十四字,讲的是监管机构手上有什么。
眼睛(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七条):报资料、报大事、随时可以请外部机构来查。而且能查到股东和实控人头上。
手(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八项限制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处置不合格股东。够不着的时候,还能限制出境、申请禁止转移财产。
底线(第七十六、七十八条):许可证怎么收回去、钱怎么还、什么事绝对不能做。
对普通交易者来说,这八条里真正要记住的是第七十八条那十一项。
因为它是一张清单——你遇到的每一种不对劲,几乎都能在上面找到对应的位置:
承诺保本,第一项;要你分成,第二项;擅自给你加仓平仓,第三项;说不清手续费和强平规则,第四项;老师带单,第五项;成交价对不上,第六项;单子查不到,第七项;出金困难,第八、九项;总觉得被抢跑,第十项。
能对上号,就知道该找谁、该说什么。 这比记住「期货公司违法可以举报」这句空话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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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五章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八条,共八条一千五百五十四字,条均一百九十四点二五;并引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交易记录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