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商户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我卖的是真货,怎么会侵权”。这句话一半对一半险:商品本身是真的,商标指向的来源是真的,所以单纯的进口和转售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真货”经不起折腾——换标签、拆包装、改规格、篡改说明书,任何一步让商品和商标权人投放市场时的样子对不上了,侵权风险立刻回来。结论先给: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不取决于货物真假,而取决于商品是否同一、来源指示是否真实、商誉是否被人为改变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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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层:侵权清单与权利用尽

判断入口是商标法的侵权行为清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平行进口的通行分析框架是“商标权利用尽”:商标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把贴着该商标的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针对这批具体商品的商标权利已经用尽,他人转售不构成侵权——因为此时商标指示的来源没有变假。但权利用尽只覆盖“原样转售”,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换标再卖”恰恰是权利用尽管不到的反面清单,包装重印、贴中文标签遮盖原标等操作都可能落入其中。

二、深入层:四类高危操作

  • 重新包装: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自行印制中文标签覆盖原标——标签上的产地、成分、经销商信息与权人投放时不一致,“来源指示真实”这条就断了。
  • 产品改装:进口整车改配置、化妆品分装、电子产品刷系统,商品品质已非权人投放市场时的状态,出问题商誉受损算在商标权人头上,权利用尽的正当性基础被动摇。
  • 搭售与蹭标:平行进口的正品与授权体系外的配件捆绑销售、在店铺招牌和宣传里放大使用他人商标,超出“指示自己卖的是该品牌”的必要限度,转向混淆性使用。
  • 渠道混杂的真假货:平行进口供应链长,一旦混入仿冒品,销售商按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担责,“我以为是真的”救不了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卖假货的刑事红线见假冒注册商标、卖假货会构成什么罪?怎么判?。

三、操作层:合规进口的检查清单

要准备的材料
  • 1. 验供应链:上游是境外正规经销商还是灰色市场,索要采购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能追溯到权人或其授权体系最稳。
  • 2. 原样进口:不拆包、不重包装、不改规格;需要中文标签的(如食品、化妆品按进口商品监管要求),标签内容与原厂信息严格一致,加贴而非覆盖。
  • 3. 说明义务:宣传里如实说明“平行进口/境外版”,不冒充授权专卖、不贬低国内行货。
  • 4. 标识自查:店招、页面、广告对商标的使用限于指示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不做放大式、暗示授权式使用。
  • 5. 留样留证:每批次留样和采购凭证对应,被投诉时能证明商品同一、来源合法。
  • 6. 关注权人声明:部分权人在境内采取渠道管控和保修限制,销售前评估售后承诺能否兑现,避免消费纠纷反噬。

四、常见误区

  • “真货加中文标签就是侵权”:加贴与原厂信息一致的合规中文标签、不遮盖原标、不改变商品本身,通常不落入侵权清单;反向覆盖篡改才是问题。
  • “平行进口车改配置是行业惯例”:改装涉及的不只是商标,还有强制性认证与安全标准,商标端的风险集中在“改装后仍以原品牌完整形象销售”。
  • “国外买的就在国外用过权了,国内随便卖”:权利用尽的抗辩围绕“商品同一性与商誉不受损”展开,不是一张境外小票就能盖棺。
  • “卖正品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吓唬人”:宣传不实、攀比商誉、贬损行货的不正当竞争风险确实存在,但风险点在经营行为,不在进口本身。

五、问答

平行进口的生存法则可以浓缩成一句:让商品保持权人投放市场时的原样,让商标始终如实指示来源。 做到这两点,“真货”才是护身符;做不到,真货也会变侵权品。贴牌代工场景下商标使用与侵权的另一条分界线,见涉外定牌加工算商标侵权吗:贴牌代工的商标使用之争;商标近似与混淆的判断方法见商标近似怎么判断:看音形义,更看混淆可能性。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