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的,多半是被两个具体场景牵进来:一是自己在机场附近建的构筑物、装的灯具被要求拆除,想知道凭什么、有没有补偿;二是机场噪声、净空限高影响了房产价值或建房计划,想知道能主张什么。这两类问题的答案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尤其是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分类看第五十二条:民用机场是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临时起降场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规划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运行安全、国防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依法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
- 净空看第五十六条:净空保护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区域内禁止七类行为,包括修建靶场和强烈爆炸物仓库、修建不符合净空要求的建筑物、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的灯光激光标志或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
- 电磁看第五十七条: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禁止五类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影响民航无线电台(站)的设备仪器装置、修建影响信号传播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等、开展影响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既有障碍看第五十八条: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的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未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新建障碍看第五十九条:公告发布后违反规定新建的障碍物体,由政府作出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代履行;损失以及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罚则看第二百三十九条:违反规定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六条
-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七条
-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 (一)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二)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 (三)修建、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四)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条
-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以及代履行的费用,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机场的法律定义与分类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给出定义:民用机场是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这一句解决了实务中常见的争议——航站楼、跑道、机坪之外的附属设施同样属于机场范围。
第二款分类: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通用机场)。两类机场在后面的运营准入上规则不同(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第三款、第四款是两个排除: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临时起降场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争议,不能直接套用第五十六条,要看专门办法。
第五十三条是规划原则: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依法落实国防要求,提高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第五十四条:周边区域的规划控制与噪声分区
第五十四条是周边居民、开发商最关心的一条,包含三项内容:
第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这意味着机场及周边用地在法定规划中有确定地位,调整须走规划修改程序。
第二,规划控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是限制性的,表现为限高、限用途等。
第三,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区——依法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这是新法对机场噪声问题的直接回应: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医院),限制建设区域内可以建设但须满足限值要求。周边居民主张噪声污染的,首先要查明自己所在区域属于哪一类;开发商在拿地前,这两个分区是必查事项。
第五十五条配套规定程序保障: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建设公告;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这条公告的发布日期,正是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的分界点。
四、净空与电磁:划定主体与七类、五类禁止行为
净空保护区域(第五十六条):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七类禁止行为详见条文,其中几项需要解释:
- 第(三)项「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近年频发的激光笔照射飞机、大型广告灯牌干扰,都直接落入这一项。
- 第(五)项「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注意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放飞本身不必然违法,但要达到影响飞行安全的程度;而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是无条件禁止升放的(该项后半部分没有「影响飞行安全的」限定)。
- 第(六)项「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有「大量」与「影响飞行安全」双重限定。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五十七条):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五类禁止行为中,第(一)项「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是绝对禁止(无批准即违法);第(三)项列举了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第(四)项针对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九十五条还有一条补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现干扰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迅速采取排除措施。
五、清除与代履行:以公告发布日为界
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构成一组对照,分界线是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这一时点:
| 情形要件 | 公告发布前既有 | 公告发布后新建 |
|---|---|---|
| 条文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九条 |
| 前置程序 | 规定期限内清除 | 政府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
| 强制条件 | 逾期未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 | 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
| 执行主体 |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 | 同左,依法代履行 |
| 费用与损失 | 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损失以及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这张表的实务价值在于:先有公告,后有责任。公告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构筑物、树木、无线电台站,即使现在影响飞行安全,清除后也应当依法补偿;公告发布之后再建的,不仅不予补偿,还要自担代履行费用与损失。所以 homeowners 与开发商的第一项尽职调查是:查项目建设公告的发布日期与自身建设行为的时点。
六、运营准入与机场运营人义务
- 第六十条:机场运营人应当按规定设置必要设施、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
- 第六十一条:国家在民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公布;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在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
- 第六十二条:航班时刻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机场容量范围内协调配置,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 第六十三条:使用机场及助航设施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 第六十四条: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运输机场应当依法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方可开放运营。
- 第六十八条: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口岸查验由移民管理、海关等机构依法承担;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 第七十二条: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方可开放运营;其他通用机场应当按规定备案。
罚则在第二百四十条:运输机场或者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开放运营的,责令停止开放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军民合用机场与临时起降场地不直接适用本章(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指向专门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第五十六条的禁止行为以「依法划定的」区域为限。 条文表述是「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依法划定、未向社会公布的区域,不能据此处罚。
第三,第九十二条另有「航路边界三十公里」的规则。 该条禁止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在该地带以外修建对空发射场应当经批准,且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这一条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并行的两套限制,不互相替代。
第四,第九十三条针对机场及净空区外的高大建筑。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这是作为义务而非禁止。
第五,代履行不等于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的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与之并列的第二百三十九条罚款是行政处罚,两者可以并存,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八、实务建议
居民与建设单位:在机场周边建房、装灯、设置无线设备前,先查三件事——项目建设公告发布日期、是否在依法划定并公布的净空或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三项都查清再动工。
被要求拆除的一方:区分「既有」与「新建」。公告发布前既有的,依据第五十八条主张依法补偿或补救措施;公告发布后新建的,抗辩空间在「是否依法划定公布」「是否经催告」「代履行费用是否合理」三点上,很难主张补偿。
机场运营人:第六十一条的无人机反制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擅自启用反制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援引本条免责。
延伸阅读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