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后,案件并不是只能一路走到判决。侦查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案件就应当终止——撤销案件。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还有“撤案”这个出口,更不知道撤案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退还、释放要发证明。这篇讲清撤案的法定情形、程序动作和事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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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种法定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是“出罪”的总闸门,逐项过一遍在侦查阶段最常见的几种: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小额盗窃初犯、情节轻微的邻里纠纷型案件,社会危害评价达不到犯罪程度。注意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作不起诉)不同,这一项是压根不认为构成犯罪。
  • 已过追诉时效:刑法按法定最高刑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超过期限且不属于应当追诉的特别情形的,不再追究。时效的算法见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超过了怎么办。
  •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亲告罪,撤回告诉的应当撤案,相关范围见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 犯罪嫌疑人死亡:撤案;但涉及违法所得的,财产处理另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二、撤案的程序依据

法条依据

要点有三个:一是“应当撤销”——出现法定情形,撤案是义务不是裁量;二是被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释放证明,“发了证明”意味着这次羁押在法律上有了正式了结;三是撤案要通知原批捕的检察院,接受监督。

撤案与后续程序的衔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的是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七条),法院审判阶段对应的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三个出口分别对应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同源于第十六条。

三、撤案后的财物与记录

财物处理。撤案的同时,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依法处理:

法条依据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三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即便与案件有关的涉案工具、违法所得,不属于追缴范围的也应返还。逾期不退的救济见刑事查封冻结企业经营。

记录问题。撤案不是有罪判决,不产生犯罪记录,不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但立案和撤案的内部记录在公安系统留存,属于正常的办案痕迹,不等于“案底”。关于前科的范围,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影响。

四、撤案不下去怎么办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明明符合第十六条情形,公安却不撤。应对路径:

跟着做
1

书面向办案单位提交撤案申请,逐条对应第十六项情形论述,附证据;

2

申请无进展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院有监督职责,“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撤案”属于监督范围;

3

对超期不处理叠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九条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争取法定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效果等同程序了结,见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

五、问答

侦查阶段的整体流程与时限,见刑事立案后多久侦查终结?超期羁押怎么办;不立案的救济路径,见公安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吗。

关于撤案后的心态管理:很多当事人撤案后急着“讨说法”,四处投诉办案单位。要提醒的是,撤案本身已是程序终点,只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能正常开具、财物足额退还,程序目标就已达成;把精力放在恢复正常生活上,比追责更有价值。确实存在违法办案情形的,通过检察监督渠道依法反映即可。

撤案情形的逐一自查清单:拿到案件信息后,按第六条逐项自查,比笼统求情有效:

  • 涉案数额与情节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小额案件对照最新司法解释的数额起点;
  • 侦查时间的起算——已过追诉时效的,明确援引第十六条第二项;
  • 案件类型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自诉权在被害人,撤回告诉即应撤案;
  • 是否存在刑事立案背后的民事纠纷实质——纠纷型案件把民事属性论证清楚,是撤案意见书的主线。

自查之后形成书面撤案申请,逐项对应法条、逐项附证据,交由辩护律师递交并跟进——撤案从来不是等出来的,是论证出来的。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