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告人去世了,案子还继续吗——先给结论。人去世,案子通常不再审下去,但也并非一律不审。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列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有个重要例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也可以缺席审理。本文分四层讲清:哪些情形不追究、审判阶段怎么处理、那种「继续审」的例外是什么、民事赔偿又该怎么办。

⁠​‌​‌​​‌​‌‌‌​‌​‌​​‌​‌​​​‌‌‌​​​‌‌​‌​‌‌​​‌​‌​‌​‌‌​​⁠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六种,死亡是其中之一

结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而无人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这六种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先把基础条文理清楚,它是整篇的地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种情形中,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同时请注意条文后半句给的处理方式: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四种处理不是随便挑一个,而是与案件所处的阶段相配套——后文会专门讲怎么对应。

二、案件在哪个阶段,就对应哪种处理

结论:侦查阶段发现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到了审判阶段的,终止审理。

把第十六条后半句的处理方式落到实务中,可以看到清晰的三段对应关系。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办理期间,发现属于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审查是否起诉,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属于不起诉中的一种情形。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则应当终止审理。

这个对应关系对企业、家属都很有用:问「案子会怎么收尾」,先要问清楚「现在走到哪一步」。同一个「人不在了」的事实,在不同阶段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论,不能笼统地说「案件一定要么全撤、要么全判」。

还要注意「宣告无罪」这个处理方式的位置。它和其他几种并列出现在条文里,通常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类情形相对应,也就是经审理确认根本不构成犯罪,才以宣告无罪收尾,而不是因为人去世就自动宣告无罪。人去世对应的常态处理,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其中的差别同样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

三、审判阶段的核心规则:一般终止审理,但可以为还人清白而继续审

结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

到了审判阶段,处理规则由专门条文规定,这一条最容易被误读,需要逐句看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句是原则: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这是常态,案子审不下去了,以终止审理收尾。但紧接着有一个「但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一例外设置的意义在于——人虽然不在了,但如果他是被冤枉的,亲属或者有关方面希望为他澄清名誉,法律留出了继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空间,而不是让一个无罪的人背着有罪的指控结束。

第二款则针对另一种程序: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再审。这类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与第一款的「应当」不同。

所以,把这一条归纳成一句话就是:人去世不等于一律不审,一般终止审理,但要还人清白的可以缺席审理判无罪,再审中被告人死亡的也可以缺席审理。

为什么要有「为还人清白而继续审」这个例外?因为终止审理只是让程序停下来,并不会对「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罪」下结论。如果一个人本来是无罪的,却因为去世而在程序上留下一个没有结论的状态,对其本人和家属都不公平。法律允许在有证据证明无罪时经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正是为了在当事人已经无法为自己辩解的情况下,仍然保留澄清的可能。这一点对维护名誉有实际意义。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3-1-220-001 · 案号 (2023)京刑终2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对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给你的启示被告人死亡的,法院通常就是裁定终止审理。 这段裁判规则说的正是一个常见节点:案子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去世,罪名又存在争议,处理方式就是终止审理。这也印证了本节讲的「一般终止审理」是常态;想让案子继续走下去、还人清白,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走的是本节说的那条例外通道。

四、被害人的民事追偿:刑事部分终止,赔偿另有路径

结论:刑事部分终止,并不等于赔偿无路可走;被害人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向继承人主张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的赔偿。

最后一个问题,是很多被害人家属最关心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去世了,损失谁来赔?要区分「刑事」和「民事」两条线。刑事部分因为当事人去世而不再追究,这是第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七条处理的事;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并不会因为「刑事上不追究了」就自动消失。

在实践中,被害人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向继承人要求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这一点要特别注意「继承遗产范围」这个限定:继承人不是无条件替去世的人还债,而是在实际继承到多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只对这条路径作一句提示,具体的民事主张方式、可以主张哪些项目,属于另一套规则,需要结合案情另作分析。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结论:「人去世了是不是一律不审」「终止审理是不是等于无罪」「刑事不追究了赔偿是不是也没了」这三个问题,都需要分开看。

第一个问题:人去世了是不是一律不审?不是。一般情形是终止审理,但如果是为了给人还清白,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此外,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审理。

第二个问题:终止审理是不是等于无罪?不是。终止审理指的是程序因为当事人去世等原因而不再继续进行,它解决的是「案子还审不审」的问题,并不等于对案件事实作出了无罪认定。要得出无罪结论,需要经审理确认。

第三个问题:刑事不追究了,赔偿是不是也没了?也不是。刑事部分终止并不影响被害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只是要向继承人主张、并以其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把「刑事怎么收尾」和「民事怎么追偿」两条线分开,很多困惑就清楚了。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再审中被告人死亡的也可以缺席审理;刑事部分终止,不影响被害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相关阅读可参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提起?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检察院不起诉有哪几种情形?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久?超过就不再追究了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