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机构要不要担责?答案不是简单的"全赔"或"不赔",而要看两条请求权路径:一条是违反养老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另一条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养老机构承担的往往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更不是全部赔偿。
先说结论
① 两条路径可选:违约(养老服务合同)与侵权(安全保障义务)。 ② 民法典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③ 因第三人行为致伤的,首先由第三人担责,机构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④ 养老机构还负有结合老年人状况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特别注意义务。 ⑤ 老人自身身体状况可能被认定有过错,据此可以减轻机构的责任。
一、两条请求权路径
老人与养老机构之间通常先有一份养老服务合同,法律要求写明双方权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如果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老人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约与侵权在举证重点、赔偿范围上不同:违约看"约定有没有做到",侵权看"有没有过错、因果关系"。可选择更有利的一条,但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获赔。
二、核心是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机构提供经营服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有两层。第一层,是机构自己的原因致人损害,比如地面湿滑、设施老化、看护缺位,未尽义务的应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层,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比如其他老人推搡、外来人员闯入致伤,此时首先由第三人担责,机构只有在未尽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范围要与机构过错相适应,承担后可追偿。
三、养老机构特有的适老化义务
养老机构服务的是行动和认知能力较弱的老年人,注意义务标准更高。
两个案例反映了裁判思路:一是把"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作为义务基础;二是把"适老化改造、排查消除隐患"作为养老机构特有注意义务;三是责任范围与过错相适应。实践中,缺少扶手、护栏、巡查不到位等,容易被认定为未尽义务。
四、老人自身状况可能减轻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老人明知行动不便仍独自走动,或家属隐瞒了老人的病史、认知障碍等关键情况,导致机构难以采取针对性措施,法院可能据此减轻机构责任;机构在评估时未充分了解情况的,则不能把责任推给老人一方。
五、出了事应该怎么做
第一,及时就医,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并固定现场。 第二,保存养老服务协议,看清看护等级、安全责任、免责条款的约定;对不合理免除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不发生效力。 第三,明确损害来源是机构设施、看护问题还是第三人行为,二者责任主体不同;协商不成可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起诉,索赔要落到具体损失,金额应有依据。
六、常见问题
老人在养老院被另一位老人推倒受伤,养老院要赔吗?
首先由实施推搡的老人一方担责;养老院只有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相适应。
协议里写了"老人自行活动发生意外机构概不负责",有效吗?
这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机构责任、排除老人主要权利的,可能被认定无效;即便有效,也不能免除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可参考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经营者责任如何认定?;第三人致害时责任的分配,见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如何处理,见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赔偿能打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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