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一千六百零八个字,条均一百点五。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社会服务。全书九章里,它最厚——篇幅占了百分之二十三点零七,比第二厚的家庭赡养章多出四百二十六个字。
先摆一组数。
「应当」十五次,散在十一条里。「可以」两次,「不得」两次,「禁止」零次,「罚款」零次。
「责令」两次,都在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出现十八次,全书共二十三次,这一章占了七成八。「养老服务」十六次,「设施」九次。
还有一条不在数上的变化:这一章把办养老院的手续,从「五个条件+许可+登记」改成了「登记+备案」。改完之后,全法「许可」这个词清零。
这一篇不算儿女的责任(第二篇),不算养老金和优待(第三篇),不算坡道和老年大学(第五篇)。只算一件事:家里照顾不过来的时候,社会这一侧接不接得住。
一、这一章的账:条均一百点五,全书最厚
| 章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占全书 | 应当 | 可以 | 不得 | 罚款 |
|---|---|---|---|---|---|---|---|---|
| 家庭赡养与扶养 | 15 | 1,182 | 78.80 | 16.96% | 13 | 3 | 11 | 0 |
| 社会保障 | 9 | 763 | 84.78 | 10.95% | 4 | 2 | 1 | 0 |
| 社会服务 | 16 | 1,608 | 100.50 | 23.07% | 15 | 2 | 2 | 0 |
| 社会优待 | 8 | 542 | 67.75 | 7.78% | 5 | 3 | 0 | 0 |
| 附则 | 3 | 120 | 40.00 | 1.72% | 1 | 1 | 0 | 0 |
条均一百点五,是两个数的比值:一千六百零八除以十六。全书平均是八十一点九九,这一章高出十八点五。
条均高说明什么?说明这一章每一条要装的东西多。装得多,是因为它要同时处理四类主体:政府(规划、投入、用地)、机构(设立、变更、服务协议)、从业人员(培养、用工)、老年人(接受服务、投诉)。
同样是「养老」两个字,家庭赡养章写的是「你该做什么」,社会服务章写的是「这件事由谁来组织」。
二、十六条排成一条服务链
按条文顺序读,十六条其实是一条链:
先在社区建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再解决钱和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再定谁优先(第四十一条),再定标准和评估(第四十二条),再管机构怎么设立(第四十三条)、怎么监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怎么退出(第四十六条),再管人(第四十七条)和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第四十九条),最后是医疗、科研、产业(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二条)。
| 环节 | 条 | 字数 | 应当 | 责令 |
|---|---|---|---|---|
| 社区服务 | 37 | 124 | 2 | 0 |
| 设施配套 | 38 | 157 | 1 | 0 |
| 投入与扶持 | 39 | 117 | 1 | 0 |
| 用地 | 40 | 132 | 1 | 0 |
| 优先保障 | 41 | 41 | 1 | 0 |
| 标准与评估 | 42 | 87 | 1 | 0 |
| 设立 | 43 | 81 | 2 | 0 |
| 综合监管 | 44 | 91 | 0 | 0 |
| 监督检查 | 45 | 207 | 1 | 2 |
| 变更与终止 | 46 | 63 | 2 | 0 |
| 人才 | 47 | 116 | 0 | 0 |
| 服务协议 | 48 | 65 | 1 | 0 |
| 责任保险 | 49 | 28 | 0 | 0 |
| 医疗卫生 | 50 | 136 | 2 | 0 |
| 科研 | 51 | 99 | 0 | 0 |
| 老龄产业 | 52 | 64 | 0 | 0 |
最长的第四十五条二百零七字,全书最长的一条。最短的第四十九条二十八字,讲责任保险。
三、第三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从「发展」到「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一百二十四字,两个「应当」。
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服务清单列了五项: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这五项对应的正是居家老人最常见的五类需求。
第二款: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逐步」两个字说明这不是一次性到位的义务。实践中各地做法差别很大:有的按失能等级发,有的按低保身份发,有的直接给服务时长(每月多少小时上门服务)。
这一条是「居家为基础」那条原则(第十三条)的第一个落地条款。它把服务提供者从家庭扩展到了「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第三十八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一百五十七字,第二长,一个「应当」。
核心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个关键词:纳入规划、建立设施和网点、就近、服务。
「就近」是这一条的落点。养老服务的特点是半径极短——老人走不动远路,服务设施离得远等于没有。所以这一条要求的是「社区级」而不是「区县级」的布点。
后面三句是软性倡导: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三个动词——发扬、鼓励、倡导,都不产生义务。
五、第三十九条:钱从哪来,四个字概括
第三十九条一百一十七字,一个「应当」。
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四个手段:财政、税费、土地、融资。这一句是此后所有养老扶持政策的落点——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床位补贴、税费减免、水电气按居民价格、专项债、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全都挂在这四个字下面。
六、第四十条:用地,一个「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一百三十二字,一个「应当」、一个「可以」、一个「不得」。
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按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这十个字,是一个可检验的标准。它意味着规划不能拍脑袋,要有数据支撑。
第二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可以」——划拨是优惠,不是强制。
第三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这是本章两个「不得」之一。
这一句管的是最常见的一种违规:养老用地便宜拿下来,建成住宅或者商业卖掉。前些年一些地方出现过「养老地产」变相开发,这一条就是针对那种情形。
七、第四十一条:政府办的养老院先保障谁
第四十一条四十一个字,一个「应当」,是全章第二短的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四类人:经济困难的、孤寡的、失能的、高龄的。
这一条定的是公办养老院的定位——兜底线,不是高端服务。二〇一二年写入这一条之后,各地陆续清理了公办养老院接收「关系户」的问题,明确了轮候制度。
注意它用的是「优先保障」,不是「只能接收」。所以公办养老院接收其他老人并不违法,但排序上这四类在前。
实践中的落地形式是轮候:符合条件的老人先申请,机构按困难程度排序,有空床再通知入住。这套制度在多数城市已经建立,但公开程度不一——有的地方把轮候名单挂在网上,有的地方只在机构内部登记。排序规则透不透明,直接决定这一条能不能顶住「谁有关系谁先住」的压力。
八、第四十二条:标准与评估
第四十二条八十七字,一个「应当」。
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三类标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服务职业。两个制度:分类管理、服务评估。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这一条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抽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法律出处。
三类标准里,设施建设标准最硬——有国家标准,能直接拿来验收;服务质量标准最软——多数地方靠评估打分,分数高低取决于评估机构的判断;服务职业标准居中——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有明确的五级体系。
「分类管理」四个字指向的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机构分设规则:非营利性机构在用地、税收、补贴上享受优惠,但盈余不得分配;营利性机构按市场规则运行。同一家养老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公司,适用的规则完全不同。
九、第四十三条:从「许可」到「登记」,二〇一八年那一步
这是这一章最值得细看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八十一字,两个「应当」,三个「登记」,一个「备案」,零个「许可」。
三句话,三种机构: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这九个字,是二〇一八年修正的核心。
对比一下二〇一五年的写法。当时是两个条文:
原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二〇一八年之前,办一家养老院是「符合五个条件 → 申请许可 → 办理登记」三步;二〇一八年之后,是「办理登记 → 开展服务 → 事后备案」三步。步骤数没变,但顺序和性质全变了:从「先批后开」变成「先开后报」。
配套的变化是三处:全法「许可」由四次清零;「养老机构」由十九次增到二十三次;原第七十八条那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改正……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罚则,整条删除。
删掉一条带「责令停办」的罚则,同时新增第八十四条的过渡条款(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这是修法者的两手:对新设的放开,对存量的限期整改。
十、第四十四条:综合监管,五个部门一个制度
第四十四条九十一字,本章五条「零语气词」条文之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两句话。第一句给地方政府:领导 + 综合监管制度。第二句给部门:民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
「综合监管」四个字,对应的现实是养老机构要面对民政、市场监管、消防、卫健、住建至少五个部门。二〇一八年在取消许可的同时建立综合监管制度,逻辑上是配套的:门槛降低,事中事后监管就得补上。
十一、第四十五条:全书最长的一条,二百零七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百零七字,全书最长的一条,一个「应当」、一个「可以」、两个「责令」。
前半段给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四项措施——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项措施,力度递进:问、进、查、停。
「责令停业整顿」是本章最重的一手,也是全法民政部门手里最硬的权力。注意它的触发条件不是「已经出事」,而是「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预防性的。
后半段收权力:调查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一句很重要。它把「进养老院查账」这个动作纳入了行政强制的框架,意味着程序上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程序不合规,查出来的证据可能不能用。
一条法律里同时写权力和权力的边界,这是二〇一二年修订时比较少见的技术处理。
十二、第四十六条:养老院关门前,先安置人
第四十六条六十三字,两个「应当」: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一句给机构:妥善安置 + 办手续。第二句给部门:提供帮助。
「妥善安置」四个字没有标准。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突然关停——机构资金链断了,一夜之间人走楼空,几十个老人没人管。这时候能援引的就是这一条,但这一条没有规定不安置的后果。
真正的处置依据在别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的预收费监管规定。
二〇二〇年前后,一些地方出现过养老机构收取高额「会员费」「预付卡」后资金链断裂的案例。这类问题的处理依据,一是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二是民政部门关于预收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第四十六条只解决「人往哪去」,不解决「钱怎么退」。
十三、第四十七条:人才,一个「依法规范用工」
第四十七条一百一十六字,本章五条零语气词条文之一,以「国家」开头。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两个「国家」,四件事: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依法规范用工」五个字,指向的是劳动合同法——养老护理员长期存在超时工作、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问题,这一句是把它纳入劳动法框架的依据。
后面一句谈教育: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相关专业。这一句是养老护理相关专业扩招的政策源头。
十四、第四十八条:服务协议,本章第二个「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六十五字,一个「应当」、一个「不得」。
第一款: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款: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一款是合同义务。注意「或者其代理人」——失能、失智的老人可以由代理人签。这一句解决了一个实际难题:认知障碍老人没法自己签字,合同怎么成立。
第二款是一个兜底禁止。「以任何方式」五个字,把手段穷尽了。
这两款加起来,构成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的条文基础。但条文只说到「应当签订」,没有说协议必须具备哪些条款。具体的必备条款在民政部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地方示范文本里。
十五、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二条:保险、医疗、科研、产业
这四条都是「国家」开头或者「国家」主事的政策条款,全部没有强制义务。
二十八字,全章最短: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两个「鼓励」,一个给机构,一个给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一百三十六字,两个「应当」,是这四条里唯一带硬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二句是软性的: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第三句: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第四句又硬回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九十九字,两个「国家采取措施」,讲老年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二条六十四字,讲老龄产业: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这四条的共同点是:都在讲「国家做什么」,没有一条给具体主体设义务。它们是政策宣示,也是各部门制定配套文件的依据。
十六、全章零罚款:违规的成本是什么
十六章十六条,一千六百零八字,「罚款」零次。
这一章的违规情形其实不少:养老用地改用途、机构不签服务协议、变更终止不安置老人、护理人员侵害老人、无证开展服务(二〇一八年之前)。对应的手段只有三种:
| 违规情形 | 对应条文 | 后果 |
|---|---|---|
|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 第四十条第三款 | 依土地管理法处理,本法未设罚则 |
| 不签服务协议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本法未设罚则,依合同编主张 |
| 变更终止不安置老人 | 第四十六条 | 本法未设罚则,依地方规章处理 |
| 侵害老人权益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 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均「依法」) |
| 存在安全风险 |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前四行都是「本法未设罚则」。第五行是本章唯一的强制手段,而它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责令停业整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是罚款。
为什么这一章不设罚款?两个原因。
第一,这一章规范的主体多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性机构,罚款的实际效果有限,停业整顿和取消登记更有威慑力。
第二,二〇一八年取消许可之后,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了事中事后,手段主要是检查、整改、停业、信用惩戒。信用惩戒的依据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地方规定里,不在本法。
十七、这一章是二〇一二年从零长出来的
把二〇〇九年那一版和现行文本对比,这一章的存在感是突然出现的。
| 词 | 2009 年修正(50 条) | 现行(85 条) |
|---|---|---|
| 养老机构 | 0 | 23 |
| 养老服务 | 0 | 17 |
| 日间照料 | 0 | 2 |
| 补贴 | 0 | 3 |
| 用地 | 0 | 3 |
| 产业 | 0 | 2 |
| 设施 | 5 | 22 |
| 护理 | 2 | 8 |
| 社区 | 1 | 4 |
六个词从零到有: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日间照料、补贴、用地、产业。
二〇〇九年那一版的结构是「家庭+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没有把「服务」当成一个独立的问题。那时候的思路是:老人的事主要由家庭承担,家庭承担不了的,用社会保障(钱)去补。
二〇一二年修订新增这一章,等于承认了一件事:有些需求不是钱能解决的。失能老人需要人翻身、喂饭、擦洗,这些是服务,不是现金。给钱不等于有人来干。
这一章的十六条,实质上是把「服务」从「钱」里拆出来,单独建立一套供给体系:谁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地在哪(第四十条)、钱从哪来(第三十九条)、人从哪来(第四十七条)、标准是什么(第四十二条)、怎么监管(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十八、养老护理员的用工:五个字管了很多人
第四十七条中间有一句很不起眼的话:依法规范用工。
五个字。它不带「应当」,不带「必须」,夹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之间,读快了会直接跳过。
但这五个字是养老护理行业劳动关系的唯一法律接口。
现实是:养老护理员长期存在四类问题——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时工作(很多机构是二十四小时住班制)、加班费不付或者按最低标准付、社保不缴或者按最低基数缴。
这五个字的效力在于:它把养老机构与护理员之间的关系明确纳入劳动法框架。也就是说,护理员可以依劳动合同法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可以依社会保险法主张补缴。
实务中有一个常见抗辩:机构主张护理员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是护理员年龄偏大、按次计酬、不坐班。这类争议的判断标准仍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条,不因为行业特殊而改变。第四十七条这句「依法规范用工」,可以在说理时作为一个补强——立法者对这一行业的用工形态是有明确态度的,就是「依法」,不是「另行约定」。
同一句里还有「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这是一句政策表述,不产生请求权,但它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个行业的报酬水平是偏低的。
十九、算例:办一家养老院要过几道关
| 步骤 | 二〇一五年(旧) | 二〇一八年(现行) |
|---|---|---|
| 一 | 对照原第四十三条五个条件自查 | 到市场监管部门(经营性)或者民政部门(公益性)办理登记 |
| 二 | 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
| 三 | 经许可后办理相应的登记 | 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
| 四 | 开业 | 接受综合监管、现场检查、服务评估 |
| 不办手续的后果 | 原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责令停办、妥善安置老人 | 未备案依法处理;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第八十四条) |
四步变三步,但真正的变化不在步骤数,在「谁先谁后」。
旧法是「先批后开」:民政部门不批,就不能开。新法是「先开后报」:登记完就能开,民政部门事后备案、事后监管。
这个变化带来一个现实后果:进入门槛降低,存量机构快速增加,监管压力全部压到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这两条上。而这两条加起来二百九十八字,一个罚款都没有。
二十、这一篇的边界
三件事本篇不算:养老机构侵权具体怎么赔(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十九条只说「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老护理员劳动争议怎么处理(走劳动合同法)、养老机构预收费怎么监管(走民政部规章和地方的预收费管理办法)。
一处口径说明:本章「应当」十五次,分布在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两次、第四十三条两次、第四十六条两次、第五十条两次,其余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八条各一次。合计数与分条数必须对得上。
接着看
服务讲完了,最后一段讲环境:老人出门、上楼、进公园、上老年大学,法律管到哪一步。
第五篇算第六章五条三百八十四字、第七章七条五百四十三字,合计十二条九百二十七字。这一段有个特点:七条以「国家」开头,全段只有一条禁止性规定。
想回看儿女的责任,看第二篇。想看养老金和优待,看第三篇。想看书的总账和罚则,看母篇·八十五条的总账。
相关页面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行政许可法
- 老年人权益
- 法条逐条深读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
- 养老服务合同
- 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 养老与家政服务纠纷
-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 适老化改造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 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
- 养老保健骗局的钱能追回吗
- 退休返聘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版本为准。本文只做条文结构与立法技术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