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工伤该做哪个——先给结论。这是两套不同的鉴定,不要混着用。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体系内的评级,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直接决定你能拿哪些工伤待遇;伤残鉴定一般指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用来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两者的鉴定机构、依据标准、用途都不一样,不能互相替代。工伤职工走工伤程序,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另外打侵权官司要求赔偿,法院通常会要求再做一次司法伤残鉴定。下面分开讲。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在治疗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的等级鉴定,是做在工伤认定之后的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这一条给出三个信息:
- 前提是已经发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做在工伤认定之后,不是用来证明「是不是工伤」的;
- 时间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伤情还在剧烈变化、还在住院治疗时,通常要等稳定下来再做;
- 条件是「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如果伤情轻微、治疗后没有影响劳动能力,就不必做。
所以顺序是:先认定工伤,再评定伤残等级。这个等级,是后面算待遇的基础。
二、劳动能力鉴定评什么、分几级
结论:它评两件事——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
很多职工以为鉴定只是「评级」,其实它包含两个维度。第二十二条把这两件事说得很清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要抓住三点:
- 劳动功能障碍:分成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等级越高,待遇相应越高;
- 生活自理障碍:分成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个维度关系到生活护理费;
- 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标准是统一的,不由鉴定机构随意拿捏。
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和人身损害赔偿里说的「伤残等级」,是两套不同的分级体系,数字不能直接套用。
三、由谁申请、要提交什么材料
结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必非等单位出面。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申请主体和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这条包含两个要点:
- 谁能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职工的近亲属——某单位拖着不申请时,职工自己就可以去申请;
- 交到哪里、交什么: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鉴定怎么作出、多久出结论、不服怎么办
结论:鉴定委员会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意见,一般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对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的过程和期限,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这条有三个实务要点:
- 组成方式: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随机抽取是为了保证鉴定客观;
-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应及时送达;
- 救济路径:对结论不服的,是依法申请再次鉴定——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异议,走的是再次鉴定,不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到底差在哪
结论:一个服务于工伤待遇,一个服务于人身损害赔偿,机构、标准、用途都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把两者的区别归纳成四点:
- 作出的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通常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 依据的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工伤领域的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标准;
- 服务的用途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用于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伤残鉴定用于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 能否互相替代:不能——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去打侵权赔偿官司,法院一般会要求另行做司法伤残鉴定。
那工伤职工该做哪个:走工伤这条路,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同时存在第三方侵权(比如交通事故),还要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就另做伤残鉴定。两条路径并行,并不冲突。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体系内的评级,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它评劳动功能障碍(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和生活自理障碍(三个等级),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委员会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一般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对结论不服的救济是申请再次鉴定。伤残鉴定则多指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用于侵权索赔,两者机构、标准、用途不同,不能互相替代。相关内容还可参阅工伤职工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会怎样、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与受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