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最后三章二十条,是这部法唯一「带牙齿」的部分,也是它牙齿最少的部分。二十条条文二千五百零三字,占全书一成八三;全书仅有的两次「罚款」、五次「处罚」全部落在第十一章八条里,而八个条文的罚则加起来,一个具体金额都没有。
这一篇不算前面九章给的政策和钱,只算两件事:科研活动的红线划在哪,以及踩了线会怎么样。
一、二十条的结构:管十条、罚八条、附则两条
| 章 | 条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关键词分布 |
|---|---|---|---|---|
| 十 监督管理(§98—107) | 10 | 1,327 | 132.70 | 诚信 8 次、伦理 8 次、不得 5 次、鼓励 0 次 |
| 十一 法律责任(§108—115) | 8 | 1,137 | 142.12 | 罚款 2 次、处罚 5 次、财政 11 次 |
| 十二 附则(§116—117) | 2 | 39 | 19.50 | — |
| 合计 | 20 | 2,503 | 125.15 | — |
监督管理章有一个突出特征:全章十条,「鼓励」零次、「支持」零次、「可以」零次。这是十二章里唯一一章完全不给鼓励的。前面九章说了五十次「鼓励」,到了第十章一次都不说了——语气在这里换挡。
法律责任章条均一百四十二点一二,是十二章里最高的一章。八条平均一百四十二字,最长的是第一百一十二条三百四十八字,也是全书最长的一条。
二、四条主线:诚信、伦理、资金、资源
监督管理十条规定得比较散,归一下是四条主线。
第一条是科研诚信:第九十八条要求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第一百零四条专门讲诚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讲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条是科技伦理:第九十八条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伦理审查机制。
第三条是钱:第一百条讲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管理、审计和财政监督,最后一款列了六种不许;第一百零一条讲项目分类管理、择优确定、信息系统、评审专家制度。
第四条是资源和信息:第一百零二条讲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和共享;第一百零五条讲科技统计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讲科技保密和出境管理。
三、科研诚信:三处「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四条
-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三款。第一款讲制度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第二款讲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款是这一条的核心,三处「不得」: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三处「不得」覆盖了三类人:造假的(虚构伪造)、传假的(发布传播)、做假生意(买卖代写代投)。第三类是本条最有现实针对性的——论文代写、代投、数据买卖,法律上第一次在科技法的层级明确禁止。
要注意「代投」这个词。代投指的是代替作者向期刊投稿并操作评审流程,实践中常与「推荐审稿人」造假绑定。这一款把代投与代写、买卖并列,意味着不只是写手和中介违规,委托方同样是「从事」该服务的一方。
四、科技伦理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三条
-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两款。第一款: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第二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二款是硬义务:建立审查机制、开展伦理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向的是《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这类文件,里面规定了哪些活动必须审查、审查委员会怎么组、审查程序怎么走。
实务上最容易出问题的是「什么算需要审查的科技活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人类遗传资源这几块是明确的重点领域;涉及人的研究、涉及动物的实验、涉及数据和算法的应用,通常都要过伦理审查。单位没建伦理审查委员会就开展这类研究,属于第二款不落实,法律后果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二条——但这需要先有「违背科技伦理」的认定。
五、资金监管:六种手段都不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条
-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三款。第一款: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款:科技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第三款是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六种手段: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五个动词,加一个「虚报」涵盖的虚假申报。这六种行为在第一百一十条有对应的后果。
六、项目评审的回避与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一条
-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 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
两款。第一款: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项目实效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第二款: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
第二款列了五件事: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加上「专家评审制度」本身。回避和保密是评审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两处:评审专家与申报人有师生关系、合作关系、竞争关系没有回避,或者评审材料外泄,都属于本款指向的情形。
这一款没有直接罚则,但可以成为质疑评审结果的依据,也是科研诚信记录的一个来源。
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二条
-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三款。第一款:建立科技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技文献、数据、自然资源、科普资源等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布和使用情况。
第二款: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按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款两句:管理单位不得侵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三款的结构值得注意:先禁止侵权,再定收费,最后留给约定。这意味着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是双方随便谈;但收费之外的其他条件(比如使用时间、成果署名、数据返还)可以由双方约定。
八、科技保密与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六条
-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 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
两款: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款列了四类出境管理对象: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关键核心技术。四类各有专门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数据出境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关键核心技术看出口管制清单。
这一条与第三十四条(财政资金项目成果向境外转让须批准)是两条不同的线:第三十四条管「知识产权转让和独占许可」,第一百零六条管「资源和技术的出境」,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九、红线:五类禁止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七条
-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两款。第一款: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第二款: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一款列了四类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这四类是第一百一十二条罚则的触发条件。
第二款的「记入数据库」是一个独立后果,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只要「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就可以记入。这意味着即便没有罚款、没有处分,失信记录本身也会在职称、项目、奖励三个环节发挥作用(第六十九条)。
十、八条罚则:一张表看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把八条罚则摊成一张表,比逐条读更清楚。
| 条 | 谁违规 | 什么行为 | 后果 |
|---|---|---|---|
| 一百零八 | 科技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其他公职人员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百零九 | 同上 | 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研活动,或打压排挤刁难科技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百一十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 | 责令改正、追回资金、警告或通报批评、可暂停拨款、终止或撤销活动;情节严重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活动;责任人行政处罚和处分 |
| 一百一十一 |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 | 不履行共享使用义务 | 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任人处分 |
| 一百一十二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 | 责令改正;终止或撤销活动、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活动、禁止申请行政许可;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
| 一百一十二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虚构伪造成果、发布传播虚假成果、买卖代写代投 | 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件 |
| 一百一十三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 限期改正、可追回资金、警告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撤销活动;情节严重禁止一定期限承担或参与、取消管理资格;责任人处分 |
| 一百一十四 | 骗取奖励者、提名单位或个人 | 骗取国家科技奖励;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奖 | 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奖金、处分;提名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处分 |
第八张表里,一百一十二占了两行,因为这一条有两款,两个不同的行为对应两组不同的后果。
十一、没有一条写金额
八条罚则,两次「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罚款」——都是这个写法:只有动词,没有数额,没有幅度,没有倍数。
对比本线读过的其他法:《安全生产法》一场事故罚三十万到一亿,《畜牧法》九个罚格里有三个定额区间、六个倍数加定额。这部法八条罚则,一个数字都没有。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是一部促进型立法。它的罚则设计逻辑不是「自己罚」,而是「指出去」——第一百一十五条把这个意思写明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也是理解全法罚则的钥匙。它明确了四层出口:行政处罚按其他法律法规、民事责任按民事法律、治安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责任按刑法。
所以「科研造假罚多少」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本法不告诉你,本法只说「依法处以罚款」。具体数额要到别的地方找:
- 套取财政资金的,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那里有明确的比例和倍数;
- 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的,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和部门规章;
-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构成诈骗、贪污的,走刑法。
十二、骗奖怎么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两款。第一款: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二款: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这个「等」字有讲究——不限于奖金,还包括因获奖取得的其他待遇。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往往同时获得配套的科研经费、人才称号、职称晋升,这些是否在追回范围内,要看配套政策的规定。
第二款把提名方拉进来了。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奖,后果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这一款针对的是提名环节的把关责任。
十二、监督管理里被跳过的四条
第十章十条,前面只展开了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七条,剩下三条属于「一句话一个方向」。
第九十八条是这一章的纲领: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一句话里装了四件事:法治化、学风、诚信与监督、伦理治理。后面九条基本是这四件事的展开。
第九十九条讲决策程序: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第二款更具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二款的四个动作——听取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都是「应当」。这意味着重大科技决策如果不走这四步,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这一条不产生可诉的行政行为,但可以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决策问责中援引。
第一百零五条讲统计与报告:建立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科技活动基本情况,监测评价国家创新能力;建立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款的「应当及时提交报告」是给项目承担者的义务,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年度报告义务是一套:前者是项目层面的科技报告,后者是成果层面的实施报告。
十三、三条罚则的细节
第十一章八条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前面只在表格里列了后果,这里补三处细节。
第一百零八条针对的是公职人员:科技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后果只有一个——处分,没有罚款。因为这一类行为的责任形式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里,本法只做衔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针对的是仪器不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的义务来源在第五十四条(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和第一百零二条(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公布共享使用制度)。三层条文串起来,构成完整的「义务→监管→责任」链条。这是本法少有的写得比较完整的一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针对的是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是八条罚则里适用面最宽的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针对的是「四类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第一百一十三条针对的是「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后者的外延更大,凡是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规范、实验记录规范的行为,都可能落进来。
两条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和后果: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后果更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禁止申请行政许可、情节严重吊证),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后果偏程序性(限期改正、暂停、终止、禁一定期限)。
十四、为什么八条罚则没有金额
这是本篇最该说清的一件事。
八条罚则里两次「罚款」,写法完全一致:第一百一十条「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处以罚款」。没有「处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几」。
对比本线读过的其他法:《安全生产法》一场事故的罚款分档从三十万到一亿,每档对应死亡人数;《畜牧法》九个罚格里有三个定额区间、六个倍数加定额;《药品管理法》的罚则是「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这些法都能直接算出数额。
本法不能。原因是立法定位:这是一部促进型、框架型立法,它的罚则设计目标不是「在本法内闭合」,而是「为下位法和单行法提供违法性认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把这个意思写死了——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实务上处理一起科研违规,路径是三步:第一步,看行为是否落在本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禁止范围内,确认违法性;第二步,看是否触发第一百一十条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后果条款,确定要不要追回资金、终止项目、禁止一定期限;第三步,去对应的单行法和行政法规里找具体的罚款幅度和处分档次。
把本法当成「罚多少」的依据,一定找不到答案;把它当成「这事违不违法、要不要追钱、要不要禁入」的依据,才用得对。真要看数额,得看行为落在哪个单行法上——假冒专利的罚款在《专利法》,套取财政资金的罚款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论文买卖的处理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十五、国防与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九字,全书最短的一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把国防科技留给了军事法规体系,本法不直接适用。这是立法技术的常规处理,读本法时看到「国防」相关的内容,要知道真正的规则在军事法规里。
十六、这一篇的落点
第一句,红线的核心是四类禁止加六种手段。四类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在第一百零七条,六种手段(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在第一百条第三款。
第二句,后果分三层,不满于罚款。第一层是处分(对公职人员和责任人),第二层是资金和资格(追回、终止撤销、禁止一定期限、取消资格、吊证),第三层是失信记录(记入数据库,在职称、项目、奖励三处发挥作用)。第三层不需要行政处罚做前提,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层。
第三句,本法罚则不给数额,靠兜底条款指出去。遇到具体的科研违规,先看行为落在哪一类,再去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找幅度——本法只能作为「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不能作为「罚多少」的依据。
接着看
本族五篇到此收口。想回头看这部法怎么定位科技、基础研究怎么投钱,在第一篇;财政资金项目成果归谁、能不能带出境、研发费用怎么加计扣除,在第二篇;科研机构有什么自主权、科技人员能不能兼职拿钱、免责要几个条件,在第三篇;区域创新、国际合作、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首购,在第四篇。
以上分析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文本,条文以全国人大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科研违规的责任认定、资金追回、失信记录异议,请结合项目合同、调查程序与主管部门规定,由执业律师个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