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把审计机关查谁、能查什么、能采取哪些措施、按什么程序查、查出问题怎么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不服怎么救济,一条一条落到可操作的程度(第一条、第三条)。

这部条例对普通读者的意义,不在于「审计是干什么的」这种常识,而在于三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第一个,会不会提前通知。答案是实施审计 3 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四十一条)。这 3 天决定了一件很实在的事:有没有时间把账整理清楚、把资料备齐、把需要说明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

第二个,资料交不出来会怎样。答案在第五十三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还把「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写进了必须提供的范围,并要求单位负责人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个,还有没有机会说话。答案是第四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意见视同无异议。这 10 天是整部条例里价值最高的 10 天,错过了,后面所有的申辩都要在「已视同无异议」的基础上重新建立。

本文依据的是 2026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847 号第二次修订、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七章六十四条)。这一点必须说在前面:截至本文写作时,该修订版尚未生效,现行有效的仍是 2010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571 号第一次修订的版本。凡涉及 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前的行为,适用旧版;之后的,适用新版。两者的程序框架大体延续,但在审计范围、整改责任、救济程序上有实质变化,下面会逐处点出。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什么算「审计」,什么算「被审计单位」

第三条给了两个定义。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这两个定义里有三个词要拆开。

「独立检查」。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也是被审计单位主张程序违法的一个切入点——如果审计过程中有明确的干预痕迹,第十六条的打探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就是对应的工具。

「资料和资产」。不只是账本,还包括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所以「我们的账在系统里,导不出来」不是抗辩理由,反而是第五十三条「拒绝、拖延提供」的典型情形。

「真实、合法和效益」。三个维度并列。真实是账实相符,合法是符合法律法规,效益是钱花得有没有效果。很多单位只准备前两项,被问到「这个项目建成后实际使用率多少」时答不上来,问题就出在效益这一维。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是两个不同口径。第四条:财政收支指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五条:财务收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前者对应政府,后者对应国有单位,两条线的审计内容、处理方式都不同。

二、审计机关查谁:四类范围的边界

第三章把审计范围按对象分了层次,每一层都有可以量化的边界。

第一层是预算与决算。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政府批准,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也可以依法审计。

「经本级政府批准」这六个字是一个门槛。不是拿财政钱就必审,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要经批准才纳入。这一条在被要求提供资料时可以用来核对:本单位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

第二层是国有资本控股或者主导的企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三条给了两条判断标准: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国有资本比例在 50% 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二种情形最容易误判——持股不到一半仍可能被纳入,因为标准看的是实际控制权。

第三层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给了两条标准:全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未全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但预算安排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 50%,或者比例在 50% 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内容涵盖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时还可以对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这一层是与施工企业、供货商关系最直接的一层。可以查施工单位的钱,这意味着工程结算之后仍可能被追溯,工程结算与审计结论的关系,在竣工结算:工程款怎么算、审计能不能压价和工程结算怎么算里已经拆过,本篇不重复。

第四层是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第二十五条列了四类:全部使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控股或者主导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村集体的账也在国家审计的视野里,只是组织方式不同,那条线见村里的账谁来查:集体资产审计谁组织、审哪七项、查出来怎么办。另外还有三类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第二十六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第二十七条);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第二十二条)。

管辖按第二十九条确定: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不能根据隶属关系确定的,根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错了先提异议

三、审计机关能做什么:六项权限的实际边界

权限这一章,每一条都带着限制条件,限制条件比权限本身更需要记住。

第一项,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是一个容易被低估的动作。签了承诺,资料再出问题,责任就从「工作疏忽」变成「承诺不实」,在第五十三条的适用上分量完全不同。

第二项,查账户。 第三十五条把签发权限分得很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泄露;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两个签发人的级别不一样:查单位账户是「负责人」,查个人存款是「主要负责人」。个人存款多一道闸门,遇到只有一般负责人签发的个人存款查询通知书,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第三项,封存。 第三十七条: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期限为 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7 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两个 7 日加起来,封存最长 14 日。超期不解封是程序问题

第四项,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公布的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公布前 5 日须告知上市公司。这 5 日不是征求意见,是告知,但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安排信息披露和应对的窗口。

第五项,提请协助。 第三十九条: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应当明确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工作要求;有关机关应当按审计机关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六项,核查社会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这一条的实际影响是:企业请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审计报告,可能被审计机关再核一遍;核出问题,事务所被移送,企业自己也要重新解释。会计监督的整体结构,在会计监督三道关: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各管什么里已经讲过,本篇只强调一点:社会审计也在链条里

四、程序:六个时点决定成败

第五章是审计程序,全部是可计算的时点。

时点一,计划确定后 7 日告知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控股或者主导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告知列入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这一条是 2026 年修订新增的实用条款。企业被列入年度计划后 7 日内就会收到告知,也就是说,审计未开始,准备已开始。这段时间用来梳理账目、备齐资料、内部对齐口径,比审计通知书送达后的 3 天宽裕得多。

时点二,3 日前送达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 日是下限,不是固定值。第四十二条还给了「特殊情况」的口径:办理紧急事项的;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三类情形下,程序可以相应调整。

时点三,取证规范 第四十三条列了四种方式: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四十四条再补一层: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这是最该记住的取证规则 提供的说明材料、复印的凭证,都要有签名或者盖章;反过来,如果审计人员取得的材料没有签名盖章也没有注明原因,这份材料在后续程序中的证明力是可以质疑的。

时点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10 日。 第四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这 10 日有三个技术要点。第一,起点是「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所以要留好签收凭证,日期不清会直接影响期限计算。第二,必须是书面意见,口头沟通不算。第三,审计组对意见有「进一步核实」和「必要修改」的义务,并且要把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采纳与否都要说明理由,都会进入审计机关审理环节。

时点五,审计机关的三种出口。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分三种情形办理: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分类提出的整改要求、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

注意三种出口是并列的,可以同时发生:出报告、作决定、同时移送。「移送」不等于「定罪」,但移送本身会启动另一条程序。

时点六,送达。 第五十二条: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决定所有后续期限的起算,所以签收这个动作要谨慎:签收要留痕

五、整改:主体责任写在了条例里

第四十八条是 2026 年修订的重点之一,把整改责任写得非常实。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应当上缴的款项,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

「主体责任」四个字的法律后果在第六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虚假整改」被单列 这意味着「写个整改报告、实际没动」的风险,从「整改不到位」升级为独立的违法情形。

六、救济:两条路,一条是裁决,一条是复议诉讼

条例把救济分成两条互不重叠的路,分界线是被审计的类别。

第一条路,政府裁决。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三种情形可以停止执行: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政府法治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这一条的关键词是「最终决定」。走裁决这条路,就没有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了。

第二条路,复议或诉讼。 第五十九条: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先判断属于哪一类决定 属于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走裁决;其他审计决定,走复议或诉讼。走错路,可能直接丧失救济机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怎么选、期限怎么算,可以看行政复议全流程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七、罚则:三档数字与一个前置程序

第六章的罚则结构很清楚。

第一档,程序性违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同条第二款: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拒不配合审计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第三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第一款的次序: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款。改正优先于处罚,这是可以争取的空间。

第二档,财务收支违法。 第五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倍数罚款的上限是 5 倍,下限是 1 倍,裁量空间很大,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罚款基数。

第三档,听证前置。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这一条是程序性权利,没告知就是程序违法。听证怎么申请、怎么准备,可以看要被罚一大笔,怎么申请听证。

另有两处针对审计人员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五条设了回避制度,第十六条设了打探干预登记报告制度,这两条是被审计单位可以主动使用的程序工具。

八、期间怎么算: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其他期间按工作日算。

这条规则的实际影响很大。3 日、7 日、10 日这些期限,如果中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就要往后顺延。算错期限,轻则丧失程序权利,重则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
  • (二)未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
  •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分类提出的整改要求,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三)对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拒不配合审计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政府法治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出具的审计报告,服务对象是股东、债权人、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的监督,服务对象是国家财政和公共利益。两者的启动方式、依据、后果都不一样:前者靠委托合同,出问题走民事赔偿和行业处罚;后者靠法定职权,出问题走审计决定、行政处分、移送。

但两者有交汇点:第三十二条允许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移送主管机关追责。所以事务所的报告可能被「再核一遍」,企业也可能因为事务所的问题被重新问一遍。

二、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第七条的表述是「贯通协同」: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区别在手段和后果。审计的手段是查账、查资料、查资产、查账户,后果是审计决定、处罚、移送;纪检监察的手段是审查调查,后果是党纪政务处分直至追究刑责。一移送性质就变,这也是为什么第四十六条把「移送」单独列为一种出口。

三、审计决定与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是两个不同的文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出的问题以及分类提出的整改要求、改进建议;第二项是审计决定,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区别在效力:报告是评价和建议,决定是处理处罚,只有决定才有可救济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说的「对审计决定不服」,指的都是决定,不是报告。收到报告不服,正确的路径是在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书面意见,而不是去申请复议。

四、裁决与复议诉讼

第五十八条的裁决,适用于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是最终决定,期限 60 日,裁决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的复议诉讼,适用于其他审计决定,期限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两条路互斥。判断标准是审计的类型,不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观意愿。走错路的后果是救济被驳回,且可能已经过了正确路径的期限。

五、封存与扣押

第三十七条的封存,对象是「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期限 7 日、延长不超过 7 日,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封存通知书,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保管。

扣押是另一套权力,通常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实施。审计机关在本条例里用的是「封存」,不是「扣押」,两者的对象、期限、保管方式都不同。遇到文书上写「扣押」的,要核对依据是不是这一部条例。

实操指引

一、收到年度计划告知后:把 7 天用足

第四十条要求对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在计划确定后 7 日内告知。收到告知后,做四件事:

第一,确认范围。审计的是哪一个年度、哪些事项、哪些下属单位。范围不清,准备就没有边界。

第二,梳理高风险科目。往来款、专项资金、政府补助、关联交易、大额采购、工程结算,这几块历来是问题集中区。

第三,指定对接人。一个总协调人+按科目分工的资料员,比临时抓人高效得多。

第四,把「电子数据」准备好。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系统导出权限、数据口径、导出时间点,要提前和技术部门对齐。

二、收到审计通知书后:3 天怎么用

第一,核对三件事:通知书是否在实施审计 3 日前送达;审计组成员是否出示证件;审计范围与本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是否匹配(第二十九条)。三项任何一项有问题,先书面提出,不要等到最后。

第二,建资料清单。按第三十三条的口径分类:财务资料、会计资料、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资料、管理资料、电子数据。每类指定责任人、交付时间、留存副本。

第三,准备书面承诺。第三十三条要求单位负责人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前要内部核一遍,签了就要担责。

第四,设一个「问题台账」。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记录日期、提出人、涉及事项、本单位初步意见、佐证材料编号。这份台账在征求意见阶段会直接变成书面意见的骨架。

三、征求意见阶段:10 天是主战场

第四十五条的 10 日是整部条例里最关键的程序窗口。写法上按四段:

第一段,逐项回应。审计报告列了哪几项问题,就写几段,一段对一项,不要合并,不要遗漏。

第二段,事实层面。哪些数据有误、哪些事项性质认定有偏差、哪些背景没有反映。每一处都要附证据编号,不要只写「与事实不符」。

第三段,依据层面。引用的法规是否现行有效、条款是否对得上、定性是否准确。这一层最容易出成果,因为定性错误会直接影响处理处罚的适用。

第四段,处理建议。哪些应当调整、哪些应当不作为问题反映、哪些可以在整改阶段解决。

三个技术细节:一是书面,口头沟通不进卷;二是留签收凭证,10 日从「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算;三是明确表态是否认可,不要写「基本认可」这种模糊表述,模糊等于放弃。

四、收到审计决定后:先分类,再选路

第一步,看决定引用的条文。是根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九条作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还是其他。前者走第五十八条的政府裁决,后者走第五十九条的复议或诉讼。

第二步,算期限。裁决是送达之日起 60 日;复议、诉讼按各自法定期限。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要记住:其他期间按工作日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八条的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步,评估是否申请停止执行。裁决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有三种情形可以停止(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受理裁决的政府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申请且政府认为合理)。申请要写理由,不能只写「请求停止执行」。

第四步,判断要不要同时走整改。救济和整改不是二选一。 不执行审计决定,第六十条允许审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整改不到位又可能触发第六十条的通报批评、警告。两条线要同时管。

五、整改阶段:把「虚假整改」的风险挡住

第六十条把「虚假整改」单列,意味着整改必须留下可验证的痕迹。做法上三条:

第一,整改方案要对应问题清单。每一条问题对应一条措施、一个责任人、一个完成时间、一份验收材料。

第二,量化。能退的退了多少、能缴的缴了多少、制度改了几项、追责几人,全部用数字说话。

第三,书面报告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不要拖到最后一天。第四十八条要求「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逾期本身就是问题。

六、被审计单位可以主动使用的四个程序工具

第一,申请回避(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登记打探干预(第十六条)。遇到有人打探、干预审计事项,按规定登记报告。这条看似是约束审计人员,实际也是保护被审计单位——把外部压力留痕,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主动干预」。

第三,要求出示文书(第三十五条)。查账户时必须二人以上、出示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查个人存款的通知书必须是「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要求签名盖章(第四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的要注明原因。这一条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本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由本单位确认,反过来,来源不明、无签章的材料可以质疑。

常见问题

问:审计组来之前一定会通知吗?

答:一般会。第四十一条要求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第四十二条列了三种特殊情况:办理紧急事项的;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三类情形下通知时间可以相应调整。

问:账在系统里,导出很麻烦,能不能晚几天给?

答:不能作为理由。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按第五十三条处理: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单位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不回复会怎样?

答:视同无异议。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之后再说「当时我们有不同意见」,说服力会大打折扣。

问:审计机关能不能直接查我个人账户?

答:可以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但程序更严。第三十五条规定,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注意签发人是「主要负责人」,比查单位账户的「负责人」级别更高。

问:资料被封存了,多久能拿回来?

答:最长 14 日。第三十七条规定封存期限 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7 日。封存期间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问:审计查出问题,一定会罚款吗?

答:不一定。第五十三条的第一档是「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才罚款。第五十五条针对财务收支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至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处理措施与处罚是两回事,先争取处理、避免处罚,是常规思路。

问:罚多少算「较大数额」,要听证?

答: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所以要查审计署的现行规定,不能凭感觉判断。

问:对审计决定不服,是申请复议还是去告?

答:先看是哪一类。第五十八条: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九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自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十九条:其他审计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路互斥,走错会丧失机会。

问:走裁决期间,审计决定要不要执行?

答:原则上要执行。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三种情形可以停止: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问:整改报告写「已整改」但实际没改,会怎样?

答:第六十条把「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并列,处理是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审计,适用哪一版?

答: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版本,即 2010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571 号第一次修订的版本。2026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847 号第二次修订的版本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跨期的审计项目,程序节点按各自发生时点分别适用。

注意避坑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231 号发布,2010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571 号第一次修订,2026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847 号第二次修订,七章六十四条)写成,条文序号与该 2026 年修订版一致,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为逐字原文,未作删节。

需要说明六点。第一,该修订版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写作时尚未生效。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 2010 年修订版;跨期项目的程序节点按各自发生时点分别适用,不能一律套用本文条文。第二,本条例是审计法的实施性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决定的种类与效力,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准;本文引用的「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文,指的是审计法的条文,不是本条例的条文。第三,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处理措施的具体种类(责令上缴、退还、调整账目等)规定在审计法第四十九条,本文只指出方向。第四,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罚款数额以本条例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另有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还可能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规定,本文未展开。第五,工程结算审计与施工合同结算的关系、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各有专门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文仅在衔接处提及。第六,各地审计机关在资料清单、整改期限、裁决受理上的具体做法存在差异,处理个案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确认当期要求。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