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推警察构成袭警罪吗?答案是看三件事,不看「推」这个动作本身:有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有没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对方是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025 年 1 月 18 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这条线画得很细: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造成轻微伤以上,或者打砸、毁坏、抢夺警车警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才算「暴力袭击」;为摆脱抓捕甩手、挣脱、蹬腿这类一般性抗拒,危害不大的,不算。
但真正决定成败的,往往不是这个动作清单,而是下面第四节讲的六个字——「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三层判断
① 看动作与后果:单纯推搡、拉扯未造成轻微伤的,一般不属于「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
② 看有没有暴力:阻碍执行职务但没有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更轻的受治安处罚。
③ 看对象是谁: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袭警罪;只袭击配合执法的辅警不构成袭警罪,按妨害公务罪;同时袭击两者的,以袭警罪从重。醉酒不免责。
「暴力袭击」这条线画在哪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这一条分两半,两半都要看清。
构成「暴力袭击」的两种:
- 第一种,动手打——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并且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注意「并且」:动了手但没造成轻微伤,不在这一项里。
- 第二种,动东西——打砸、毁坏、抢夺警车或警械,并且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这一项不看伤情,看的是危险程度。
明确排除的三种:
- 轻微肢体冲突;
- 为摆脱抓捕、约束而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且危害不大;
- 仅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
「轻微伤」这个门槛,是全案的分水岭。 它比很多人想的低——不是「轻伤」,是「轻微伤」,一份门诊病历、一处皮下出血就可能达到。
所以第一个动作永远是看鉴定意见。 有没有鉴定、鉴定结论是什么级别、依据的是什么检材,这三件事决定了罪与非罪。这一层认定细节,袭警罪怎么认定?推搡、甩手、辱骂到底算不算,2025 两高新解释划了线拆得更细,本文往下讲另外几层。
六个字: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这是袭警罪最要紧的限制条件,也是实务中最容易争的地方。
裁判要旨“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限制性条件。其中, “正在”是时间性要求,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全过程,与警察职务的执行具有密切联系的活动都应当纳入“正在”范畴,包括具有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的执行职务准备活动;但事后袭击不属于该范畴。“依法”是合法性要求,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
这一起把六个字拆成了两个维度,辩方和控方都会围绕这两点打:
「正在」是时间性要求。 判断标准不是「穿没穿制服」「在不在岗」,而是行为与职务执行之间有没有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出警途中、现场处置中、带回所里途中、甚至执行职务的紧密准备活动,都在「正在」之内。
但「事后袭击」不在。 警察执法结束、离开现场之后再去报复,不构成袭警罪。这是「正在」这个要件的时间边界。
「依法」是合法性要求,而且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看,缺一不可。 实体上,警察有没有这项职权、这个处置措施有没有依据;程序上,有没有表明身份、有没有告知理由、程序步骤是否合规。只要有一方面不成立,就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袭警罪的前提就塌了。
这一层是酒后案件最该抓的地方。 醉汉往往记不清现场细节,但执法记录仪记得。有没有出示证件、有没有先警告、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些都在录像里。
两个反常识的时间与对象问题
反常识一:非工作时间,也可能构成袭警罪。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下班路上遇到突发案件、休假中临时处置紧急情况——只要是「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时间不在岗也算。
反常识二:报复性地打不当班的警察,不是袭警罪,但可能更重。
第三款说得很明确:对非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这个转换的后果往往更严重。 袭警罪第一档最高三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打一个下班的警察,比打一个正在执勤的警察,可能判得更重。
谁算「人民警察」:范围比想象的大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四类都算,不止派出所民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监狱部门的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后两类最容易被忽略。在法院门口推搡法警、在监狱会见室里打监狱民警,一样可能构成袭警罪。很多人以为「只有公安才算」,这个理解会让人吃大亏。
辅警怎么办:不构成袭警罪,但也不等于没事
裁判要旨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单独执法主体资格,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执行职务,可以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这一起的关键句是中间那句:辅警可以「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就否掉了「打辅警没事」的想法。 辅警不是「人民警察」,所以打他不构成袭警罪;但他在民警指挥监督下配合执行职务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暴力阻碍他,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三年。
三种情形对照:
| 打的是谁 | 定性 | 量刑 |
|---|---|---|
|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 袭警罪 | 三年以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正在依法配合执行职务的辅警 | 不构成袭警罪,构成妨害公务罪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民警和辅警都打了 | 以袭警罪从重 | 三年以下,从重 |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量刑:三档、五项从重、三档从宽
基本档:袭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升档: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从重:五项。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第(一)项与第一条的关系:轻微伤是「入罪门槛」,轻伤是「从重情节」。同一处伤,跨过轻微伤是罪与非罪的分界,跨过轻伤是从重与否的分界。
从宽:三档。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醉酒的答案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不是免责理由。 生理性醉酒属于自陷行为,法律上叫作「原因自由行为」——喝酒的时候是自由的,就要为喝醉之后的行为负责。
那醉酒还有没有意义? 有一个窄口子:醉酒状态可能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与悔罪评价,比如能否证明「完全无意识」「对对象身份存在重大误解」。但这个口子很窄,绝大多数案件走不通。把辩护放在「我没想打警察」上,通常比放在「我喝醉了」上有效。
执法有过错怎么办:三档处理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三档要分清楚:
- 严重过错 →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根本没有执法权限、明显违法行使职权。
- 过错较大 + 暴力较轻、危害不大 →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是「可以」,不是「应当」,要争。
- 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责 → 应当从宽。 即使过错在警察一方,造成严重后果仍要担责,但量刑上要体现。
这一条给了辩方一条独立的论证路径:不否认动手,而是论证「对方执法有错」。 但要注意,这条路不能只靠当事人陈述,必须靠执法记录仪、监控、证人证言支撑。
罪数:可能比袭警罪更重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全篇最容易被忽视的一句话。 很多人以为「最坏也就是袭警罪,三年以下」,但打伤警察致重伤的,可能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
同理,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取重的那个。 所以「判几年」这个问题,不能只按袭警罪的档位回答,要看伤情和手段最终把案件推到哪个罪名上。
该做和不该做
该做的四件事: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执法记录仪。 记录仪和周边监控是唯一能还原动作幅度、有无反击、警察有没有先警告的客观证据。律师介入后应尽早申请调取,并注意录像是否完整、有无中断。
第二,核伤情鉴定。 是不是轻微伤以上、依据什么检材、由谁做、有没有重新鉴定的空间。这是罪与非罪的门槛。
第三,核执法合法性。 有没有出示证件、有没有超出职权范围、程序有没有瑕疵、有没有严重过错。这一步决定能不能走第四条那条路。
第四,把从宽材料做实。 赔偿、道歉、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配合第十条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注意第十一条: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仍可能被移送行政处罚、政务处分。
不该做的三件事: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事后到处说「我又没打他」——这句话如果与录像不符,会直接影响认罪态度评价,反而把从宽的空间关掉;② 不要去找被打警察「私了」并试图让对方改口——一旦被认定为干扰作证或者行贿,性质比原来的妨害公务重得多;③ 不要销毁、剪辑自己拍的视频——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旦被质疑,这份证据就从有利变成不利。
七个具体问题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归结
「推一把」成不成罪,看三件事:有没有造成轻微伤、有没有危及人身安全、对方是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句话收尾:
第一,「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的限制性条件,也是最该争的地方。 「正在」看时间上的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事后报复不在内;「依法」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看,缺一不可。这一层塌了,袭警罪的前提就没了。
第二,对象范围比想象的大。 不只公安,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部门的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辅警不算「人民警察」,不构成袭警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打辅警没事」是错的。
第三,伤情跨两道线。 跨过轻微伤是罪与非罪,跨过轻伤是从重与否。所以第一件事永远是看鉴定意见。
第四,别只盯着袭警罪的三年。 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定罪;打不当班的警察报复的,直接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从重。这两个方向都可能比袭警罪重得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