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十七条到第三十六条,二十条一千八百四十字。
这三章是全书最实在的一段:孩子从几岁上学、上几年、拿什么证书,学校怎么办起来、有什么权利、该尽什么义务,教师归谁管——全在这里。
平均一条九十二字。
但这三章内部一点都不平均。第二章九条六百九十二字,条均七十六点八九;第三章七条九百四十字,条均一百三十四点二九;第四章四条二百零八字,条均五十二。
第三章的条均是第四章的二点五八倍。
最刺眼的一组数字在下面:第三章给学校列了九项权利加六项义务,一共十五项;第四章给教师只有一句话——「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句话,把教师的权利义务全部推给了另一部法。
一、这一篇不算总账,只算三章
本篇读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二条)、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六条)。
三章二十条,一千八百四十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三点二八。
| 章 | 条号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
|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17—25 | 9 | 692 | 76.89 |
|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26—32 | 7 | 940 | 134.29 |
|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33—36 | 4 | 208 | 52.00 |
| 合计 | — | 20 | 1,840 | 92.00 |
二、第二章九条:六个「国家实行」排成一列
九条里有六条是同一个句式开头:
-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六条并列,构成本国教育制度的骨架。剩下三条是补充:第十八条讲学前教育的普及,第二十四条讲扫盲,第二十五条讲督导和评估。
这也是第二章九条里有六条零语气词的原因——「国家实行」,宣布制度存在,不需要「应当」。
六条制度放在一张表里,骨架就清楚了:
| 条号 | 制度 | 关键要素 | 谁定细则 |
|---|---|---|---|
| 第十七条 | 学校教育制度 | 学前、初等、中等、高等四段 | 国务院或授权教育行政部门 |
| 第十九条 | 九年制义务教育 | 年限九年,强制入学 | 义务教育法 |
| 第二十条 |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 | 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 职业教育法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教育考试 | 种类由教育部确定 | 教育部 |
| 第二十二条 | 学业证书 | 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 国务院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 学位 | 学术水平与专业技术水平 | 学位法 |
看最后一列:六条制度,五条把细则交了出去,只有第二十一条自己留了一句「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教育法的写法就是这样:定名字,不定内容。 你在这部法里能查到「有没有这个制度」,查不到「这个制度怎么运行」。
三、第十七条:五个要素交给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两款。第一款把学校教育分成四段:学前、初等、中等、高等。第二款把学制的五个要素——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全部交给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修业年限」这四个字,就是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的法源。「招生对象」这四个字,是划片入学的法源。
这一条不写具体年限,把年限交给下位规定。 好处是改起来方便,坏处是普通人查不到——想知道某个学段几年,得去翻国务院或教育部的文件。
四、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在教育法里的位置
第十八条七十六字,两句话: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学前教育在教育法里只有这一条。真正的专门法是学前教育法——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通过、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施行,独立成法。
母法一条,子法一部。 这正好说明这一族为什么要把子篇分开读:教育法给的是位置,具体规则都在单行法里。
五、第十九条:九年制义务教育,三个主体三份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
-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十二字,三句话,三个主体:
-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注意第三句用的词是「有义务」,不是「应当」。全书用「有义务」的地方不多,这一处最硬。
「接受并完成」四个字,堵住了两条退路:不去不行,去一半也不行。
至于九年是哪九年、几岁入学、能不能缓学,教育法不写,义务教育法写: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份义务落到实践里,各自对应一套程序:
- 政府的义务,对应控辍保学。孩子长期不到校,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这是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落点。
- 监护人的义务,对应劝返。家长坚持不送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对应用工环节。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违法用工,这一头挂在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上。
这三个主体里,最容易漏掉的是第三类。 实践中大量辍学不是因为家里不让上,是因为孩子去打工了,而用工单位没查年龄。
六、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一百五十四字,是第二章最长的一条。
三款: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款列了四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这是全书少见的多主体并列,说明职业教育不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
第三款有一句「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是学分银行、资历框架的法源。
七、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谁定种类
第二十一条五十三字: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两款两层:定种类的是教育部,承办的是批准设立的机构。
「国家教育考试」这五个字的分量在法律责任章才显出来——第七十九条管考生作弊,第八十条管组织作弊,两处都指着这一条划定的范围。哪些考试算「国家教育考试」,直接决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适不适用。
八、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谁能发
五十六字,两句: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关键在「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九个字。也就是说,发证资格来自批准或认可,不来自办学事实。 一所没有资质的机构发了证,那张证在法上不存在——不是效力待定,是自始无效。
这条的处罚在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九、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
五十二字。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两个词要注意:「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列。前者对应学术学位,后者对应专业学位。
学位的具体规则二零二四年五月起由学位法管——学位法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通过、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把学位授予、撤销、异议处理整套写清楚了。
十、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扫盲和督导
第二十四条七十八字,讲扫除文盲: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款那句「应当接受」,是全书少见的给公民直接设义务的条文。
第二十五条二十七字,一句话两条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二十七字,是第二章最短的一条,却是后来教育督导条例、各类评估政策的法源。
十一、第三章七条:办学要过四道门
第三章七条,条均一百三十四点二九,是总则之外第二厚的一章。七条讲四件事:
- 谁能办(第二十六条);
- 办起来要什么条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办起来有什么权利、什么义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谁负责、是什么身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件事,四道门。
第一道门和第二道门之间有个常被混淆的地方:办学许可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两者不是一回事。 一家公司做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里写「教育咨询」,不等于取得了办学许可;反过来,取得了办学许可的非营利性学校,还要去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
第二章到第三章的逻辑是:先有制度(第二章),再有承载制度的机构(第三章),机构里要有人(第四章)。制度、机构、人,三层。
十二、第二十六条:两个「不得」里的一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一百三十一字,四句。
第一句: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句: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 第三句: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句: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四句是全书五处「不得」之一,也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这条线的起点:用财政性经费或者捐赠资产办的,不能登记为营利性。反过来说,不用这两类钱的,可以选营利性。
「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不等于「不得收费」。 非营利性学校照样可以收学费,只是办学结余不能分配给出资人。这个区分在实践中被误解得最多。
十三、第二十七条:四个基本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项: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项缺一不可。这四项后来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各地办学许可条件细化成几十项,但根在这里。
第二十八条接着定程序: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设立、变更、终止」三个动作都要办手续,这条经常被忽略——很多机构只记得设立要批,忘了变更地址、变更举办者、终止办学也要报批。
十四、第二十九条:九项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项,二百零四字: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项里第四项和第六项最常出问题:学籍管理和处分权、教师聘任和处分权,这两项是学校被诉的高频来源。
学籍管理这一项要拆开看:入学注册、升级、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六个环节全部在这一项里。学校有权管,但管的规则不是学校自己定的——转学的条件、休学的最长时限,各省的学籍管理办法都有规定。学校有的是执行权,不是创设权。
处分权也一样。学校可以处分,但处分要有依据、要有程序、要可申诉。第三十条第一项「遵守法律、法规」和第五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反过来也是对学生处分正当性的约束——校规不能跳出法律法规另设一套。
第九项是个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意味着学校的权利不限于这九项,但增加的权利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靠校规自创。
十五、第三十条:六项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
-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依法接受监督。
六项,一百五十九字: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项是家长最用得着的一项:学校有义务让家长了解孩子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提供便利」两个词留了操作空间,但义务本身是明确的。
第五项是乱收费的抓手:不仅要按规定收费,还要公开收费项目。收了不公示,本身就是违反这一项。
九项权利对六项义务——权利比义务多三项。学校是权利主体,这一点在条文结构上写得很清楚。
把两边并排放,会发现不对称的地方:
| 事项 | 权利侧 | 义务侧 |
|---|---|---|
| 学生 | 招收、学籍管理、奖励处分、颁发证书(四项) | 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一项) |
| 教师职工 | 聘任、奖励处分(一项) | 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一项) |
| 财产经费 | 管理、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一项) | 按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一项) |
| 自主性 | 按章程自主管理、拒绝非法干涉(两项) | 依法接受监督(一项) |
学生这一行最不平衡:四项权,对一项义务。但那一项义务的关键词是「维护合法权益」——它不是一种给付义务,是一条边界。学校行使前四项的时候,先要看有没有越过这一条。
十六、第三十一条:校长的三个硬条件
第三十一条一百九十六字,三款。
第一款: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举办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款: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第三款: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个硬条件:中国国籍、境内定居、具备任职条件。三个条件并列,缺一不可,而且用的是「必须」。
第三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参与管理的法定渠道。很多学校有工会没教代会,或者有教代会不开会——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这一款。
十七、第三十二条:法人资格和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一百一十六字,四款: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款讲了四件事,其中第三款最容易被忽略:学校里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为学校是民办的、或者学校自己经营就变成学校的财产。
第四款也很实用: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思是校办企业欠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直接找学校要——除非能证明人格混同。
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句要连起来看。第二十六条说,用财政性经费或者捐赠资产办的学校不能设为营利性组织;第三十二条说,学校里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两条合在一起,划出的是一条界线:用公共的钱办的教育,不能变成私人的资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之后,这条界线具体化成两条登记路径:非营利性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营利性学校登记为公司。选哪条路,决定了办学结余能不能分配、终止时剩余财产归谁。这个选择在设立时就要定,中途改的成本很高。
十八、第四章四条:二百零八字管一千八百多万教师
第四章四条的全文,加起来二百零八字:
- 第三十三条(33 字):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第三十四条(63 字):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47 字):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第三十六条(65 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是这一章的核心,也是全章最典型的一句:「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义务」——两个「法律规定的」,把内容全部外挂出去了。
外挂到哪?教师法。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权利、六项义务,教育法一条都没重复。
六项权利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项义务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对六,十二项。教育法用了二百零八字确认身份,教师法用了两条把这十二项写实。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五个字的分量:它不是省略,是转致。 读到这里必须翻另一部法,否则这五个字等于空转。
这是一种立法技术:母法只确认身份和原则,具体权利义务交给专门法。好处是不重复、不冲突;坏处是只读教育法的人,会以为教师没有具体权利。
另一个数字也值得记:教师章条均五十二字,是全书倒数第二薄的一章(最薄是附则的二十八点六七)。而学校章条均一百三十四点二九,是它的二点五八倍。
一部法的篇幅分配,往往和它在立法时的争议程度成反比——写得越细,说明当时争得越厉害。
十九、算例两则
算例一:一个孩子六岁能不能不上学。
家长想让孩子晚一年上小学。
按第十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接受并完成」是硬要求,没有给家长留选择空间。
但义务教育法留了一个口子: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不是家长可以自己决定的,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的。
所以正确的路径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延缓入学,经批准后才可以。自己决定不上,属于未履行义务教育义务,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算例二:一所培训机构的证能不能用。
某家长给孩子报了一个「学业规划中心」,对方发了一张「学业水平证书」。
按第二十二条,只有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规划中心」如果只是咨询类市场主体,没有办学许可,那张证书在教育法上不成立。
处理路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第八十二条)。同时可以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判断一张证有没有用,先看发证机构有没有办学许可,不看证书印得多正规。
算例三:一所学校把学生劝退了。
某初中以「多次违反校规」为由劝一名初二学生退学,家长签了「自愿退学申请」。
按第十九条,适龄儿童、少年有义务「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九年是法定期限,期限内不存在「自愿退学」——监护人的同意不能对抗法定义务,签了也无效。
按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学校有学籍管理和处分权,但处分种类里没有「劝退」这一项。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这是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则。
正确做法: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但不能剥夺受教育权;家长可以要求撤销劝退决定、恢复学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自愿」两个字在义务教育阶段不管用。 这是这一章最需要记住的一条硬边界。
二十、五个坑
第一个坑:把「国家实行」当成可直接主张的权利。 第二章六个「国家实行」都是制度宣示,不能直接拿来起诉。要主张具体权利,得找到带「应当」的条文,或者转到单行法上。
第二个坑:以为非营利性学校不能收费。 第二十六条禁的是「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不是收费。非营利性学校可以收学费,只是结余不能分配。
第三个坑:忽略变更和终止也要报批。 第二十八条写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三个动作都要办手续。换地址、换举办者、停止办学,都要报批。
第四个坑:以为学校只有九项权利。 第二十九条第九项是兜底条款,学校的权利不限于列举的九项;但增加的权利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校规自创的不算。
第五个坑:只读教育法就下结论说教师没有具体权利。 第三十三条把教师的权利义务外挂到教师法。要处理教师的具体问题,必须两法一起看。
接着看
这一篇读的是制度、机构和教师。下一段换个角度:从学生的位置看这部法。
受教育者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学校处分了能不能申诉,家长有什么法定义务,社会该为教育做什么——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到第五十三条,十七条一千二百六十二字。
那一篇里有一份权利清单,五项,其中第四项是学生最需要、也最少被用到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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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通过,经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二一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六条、七千九百零五字,条均九十一点九二字;本篇解读第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二十条一千八百四十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三点二八。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