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挂」着、白天出摊卖小吃,晚上回病房睡觉——很多人听过这种说法,甚至身边就有人这么干过,但很少有人知道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多报销一点”。2026 年 10 月 21 日多家平台转发的法院案例中,一名男子就在住院期间白天经营小吃摊、夜里回病房,凭住院记录向 14 家保险公司索赔 30 笔,最终获刑。同日,浙江海宁法院审结的团伙车险诈骗案(10 人全部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主犯 6 年 6 个月,15 起虚假事故、涉案 150 万余元)由中国法院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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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子指向同一条红线,但多数人分不清:骗医保和骗商业保险,罪名完全不同。

病床「挂」着、白天出摊卖小吃:向:3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3 步):住院是事实,但"住院的必要性"也是事实 → 材料一旦"加工",性质就变了 → 多公司、多笔数不是"分散风险",是累计金额

一、先分清楚:骗医保 ≠ 骗商业保险

很多人把两件事混在一起,判断就全错了。

医保基金是国家统筹的,骗它走诈骗罪这条路;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钱,刑法为它单设了一个罪名。“挂床住院骗保”之所以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因为它骗的是商业保险金,而行为人恰好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

医保基金是国家统筹的,骗它走的是诈骗罪这条路;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钱,且刑法为它单设了一个罪名。“挂床住院骗保”之所以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因为它骗的是商业保险金,而行为人恰好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落在第(二)项与第(三)项:住院在形式上“发生过”,但期间不存在需要治疗的实际状态,凭“挂床”形成的记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本质是夸大损失程度,情节严重的接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注意避坑

原文有个细节值得注意: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一个人没有这三重身份,却伙同他人骗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处理——两罪量刑起点、数额标准都不同,这是辩护与指控的常见争点。

二、“挂床”到底算多严重:一个可对照的入库案例

保险诈骗罪不是只有“制造事故”一种形态。案例库有一件讲得很清楚的案子: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4-1-141-001 · 案号 (2023)渝01刑终36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据此,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利用其与工伤职工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签订阴阳赔偿协议,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夸大其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理赔超出其实际支付数额的款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2.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理赔核实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实际赔偿的数额可能少于协议数额,但因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用人单位、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事故真的发生过”不等于不构成犯罪。只要夸大损失、多报了钱,就可能落进第(二)项。这与挂床住院的逻辑完全一样。

另一条规则解决了新型险种的问题:只要主险种经批准或备案,其分支险种也属于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2023-04-1-141-00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刑终277号)——“险种很新、没备案”不是脱罪理由。

三、数额与后果:为什么“多报一点”会变成刑案

保险诈骗罪按数额分三档: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数额巨大(五年至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与地方规定细化,个人与单位分别掌握。

同一批行为在定性上还有个岔路口:单纯夸大伤情、超范围用药,可能只是超额部分不予赔付或行政处罚;虚构住院事实、编造未发生的事故,才进入刑事评价;批量向多家公司索赔,不仅数额累计,还往往伴随伪造证明材料,属从重情节。

顺带说明: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在刑法上都是证据,伪造、买卖病历还可能触及其他罪名。

四、保险公司那边还有一套动作

刑事之外,保险公司可以同时走三条民事路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即:可以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对虚报部分不赔、已支付的要求退回或赔偿。挂床通常对应第三款(对虚报部分不赔);如果整件事都没有真实事故,则对应第一款,合同都可能被解除。

五、普通人的三条界线

跟着做
1

住院是事实,但“住院的必要性”也是事实

医生建议出院后仍占床、把门诊转成住院、把观察转成手术,都是风险点,尤其当理赔材料被反复使用于多家公司;

2

材料一旦“加工”,性质就变了

修改病历、虚开休息证明、把旧伤算作新伤,都从“多要”跨到“骗”;

3

多公司、多笔数不是“分散风险”,是累计金额

本案 14 家公司 30 笔,每一次申报都叠加进总额。

我只是多住了几天院,会被认定犯罪吗?

关键看有没有“编造”或“夸大”的成分,以及金额大小。单纯延长住院、医生同意继续观察的,多属民事上的合理性质疑;但如果人不在病房、白天在外经营且无实际治疗,主观明知就很难否认。

保险公司拒赔了,就没事了吗?

不是。拒赔是民事结果,骗保是否成罪看行为与数额,二者独立。已支付的要退回或赔偿,未支付的也可能因“数额较大”被追诉(未遂同样可罚)。

已经退赃了,还会被判刑吗?

退赃退赔是从宽情节,不是免责事由。是否起诉、能否缓刑,由司法机关综合数额、次数、认罪态度等判断。

六、一句话收尾

“挂床”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看起来只是“占个床位”,法律上却是用虚假的住院事实去换保险金。它骗的是商业保险,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如果对象是医保基金,则是另一条路——这条区分,见骗取医保基金、社保基金,会构成什么罪、怎么判。交通事故里伤者拒不出院、“挂床”产生的费用谁承担,是民事侧的问题,见交通事故中,伤者拒不出院、“挂床”产生的费用谁承担;而“骗保多少钱会立案”,见保险诈骗罪怎么认定?骗保多少钱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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