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九条一千二百五十五个汉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条均一百三十九点四四。这是全书条均最高的一段,比全书条均一百零三点一高三十五点二,比紧接着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条均八十三点八六)高出六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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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里「应当」十六次、「可以」四次、「必须」两次、「有权」六次,「不得」零次、「禁止」零次。这段一条禁令都没有,全靠「有权」加「应当」推进:工会有什么权、单位应当怎么回应。

这一篇只算工会能对单位提什么要求。不算工会怎么建(上一篇),也不算经费和职代会(下一篇)。九条里最重的两条是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和第二十二条(解除通知),各占一天里最常见的两类争议。

一、九条的分布:每条都有「应当」,一条禁令都没有

条字数应当可以必须有权讲什么
第二十条1112001违反职代会制度,工会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2592300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全流程
第二十二条1693001处分提意见、解除须通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2302100五项侵权,先交涉再提请政府
第二十四条991000三同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1121012违章指挥、撤离建议
第二十六条441001调查权
第二十七条992011工伤事故调查必须参加
第二十八条1322000停工怠工,协商复工

九条里没有一条不带「应当」——最少的一条也有一个。这是整部法里语气最硬的一段,却是靠义务而不是靠禁令撑起来的:不说「不得怎样」,说「应当怎样」。

把四类语气词加起来看:应当十六、可以四、必须二、有权六,合计二十八个语气词摊在九条一千二百五十五字上,平均每四十五个字就有一个。这个密度在全法七个章里最高,也是这一段为什么读起来像一份「单位义务清单」的原因。

两次「必须」都在安全领域:第二十五条的撤离、第二十七条的事故调查。这也是全章唯一把「必须」用在单位身上的地方,其余「必须」都在讲工会自己的纪律(第四条)、报批(第十二条)、罢免程序(第十八条)、会议召集(第三十九条)。

还有一处结构上的特点:六次「有权」里有四次紧跟「工会」二字(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工会有权进行调查、有权要求追究责任),两次跟在「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有权向企业建议」之后。也就是说,这一章给工会的不是「决定权」,是「发起权」——每一项权利都要靠单位的回应动作才能闭环,而回应用「应当」来约束。

二、第二十条:职代会上该议的事不议,工会可以要求纠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两句话,两层。第一层是纠正权: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层是提示性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层才是这一条的牙齿。「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这句话把工会法和其他法律串起来了。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公司法上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上关于裁员方案听取意见的规定,都通过这一条接进了工会的纠正权里。

注意动词的层级:工会有的是「要求纠正」,不是「决定」,也不是「否决」。单位不改,后果落在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第二十一条二百五十九字:集体合同从谈到打,一条走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百五十九字,是全章最长的一条,五个句子讲了五件事,五个「集体合同」全在这一条。

第一句是劳动合同的指导权: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主体范围比集体合同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和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其中。

第二句是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权: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这一句是整部法给工会最实质的权力:代表权。签字的不是职工个人,是工会。

第三句是程序要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一句经常被跳过。没有经过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程序上有瑕疵,效力会被质疑。

第四句是上级支持: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一句给的是资源——上级工会派人指导、提供范本、参与谈判。

第五句是违约救济: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要求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或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第五句里的救济链条要看清:协商 → 仲裁 → 诉讼。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主体是工会(不是职工个人),这是它和普通劳动争议最大的不同。普通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再诉讼,集体合同争议的路径一样,但原告、申请人是工会。

四、集体合同的四道程序:少一道都可能被推翻

把第二十一条第三句和第五句连起来看,一份有效的集体合同要过四道:

第一道,协商。 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平等协商。协商要有记录,要有双方代表名单,要有议题清单。 第二道,草案。 协商结果形成草案文本,逐条写清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第三道,讨论通过。 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一步是效力来源——集体合同约束全体职工,所以必须经全体职工或者其代表同意。 第四道,签字生效并报送。 法条没写报送,但《集体合同规定》要求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四道里最容易漏的是第三道。实务中不少集体合同是「工会主席和老板签了字就发下去」,没有职代会讨论记录,职工根本不知道内容。这类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单位很容易拿「未经民主程序」来抗辩。

举个具体的例子。某制造企业的集体合同约定「年度绩效奖金不低于两个月工资」,签字盖章、报送备案都齐,但没有职代会讨论记录。年底公司只发了一个月,工会按第二十一条第五句要求改正。

公司抗辩两条:一是集体合同未经民主程序,效力待定;二是绩效奖金属于经营自主权范围。第一条抗辩如果成立,整份合同都可能被动摇——这就是为什么第三道程序不是形式。所以实务里工会推集体合同,讨论记录、签到表、表决票、决议文本这四样东西要和合同一起存档,缺一样都可能被拿来打。

五、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必须事先通知工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句话,三个动作。

第一个动作在处分阶段: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处分」在这里是广义的,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个动作在解除阶段: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三个关键词——事先(不是事后补告)、理由(不是通知「已解除」)、工会(不是工会主席个人)。

第三个动作在异议阶段:工会认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两个「应当」叠在一起:应当研究、应当书面通知。

要注意这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写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多出来的部分是「研究+书面通知处理结果」。两部法叠加适用,义务更重。

第三个动作的第三句还给了职工一条辅助通道:职工认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支持和帮助」的具体形式包括出具证明、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指派法律援助(第三十条)。

六、工会提出异议之后:研究、答复、程序补正

通知了工会,工会也提了异议,单位不听,后果是什么?

后果不在工会法里,在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可以认定解除合法;未补正的,按违法解除处理。

翻译成实务语言:单位解除前没通知工会,职工申请仲裁,单位在仲裁或者起诉之前补一份「通知工会」的手续、工会出一份「已收到无异议」的回函,程序就算补正了。补不上,就是违法解除,赔偿金照算。

所以第二十二条在诉讼里的作用,不是直接产生赔偿,而是给职工提供一个「程序违法」的攻击点。这个攻击点的价值在于举证极简:只要单位拿不出通知工会的书面材料,程序违法就成立,不需要证明解除的实体理由不成立。

实务里「通知工会」有三种常见的不合格写法,都算没通知:

一是通知对象错。 通知给工会主席个人,没有工会签收或者工会印章。主席个人签收,事后容易变成「个人意见」,工会可以说没收到。 二是通知时间错。 解除决定已经下发、人已经离场,才补一份「关于解除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给工会。这不是「事先」。 三是通知内容错。 只写「因严重违纪,我司决定解除」,不写具体违纪事实和依据条款。工会无法「认为不适当」,第二十二条的第二句就无法启动。

合格的通知要写三项:解除的事实、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或者法律条款、拟解除的时间。工会收到后无论是同意还是有异议,都要留书面回执——这份回执在诉讼里是双方都要用的证据。

七、第二十三条:五项侵权,先交涉再提请政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这一条列了五项: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五项里前四项都很具体,第五项是兜底。注意排序:工资第一,安全卫生第二,工时第三,特殊群体第四。这个顺序大致对应实务里投诉量的排序。

处理程序分三步,写在同一条里:

第一步,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第二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第三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三步之间是递进的,但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没有时限——法条没写工会交涉后单位几天内必须答复。这是这一条最软的地方:程序走得通,但没有期限约束。

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这一条的交涉主体是工会,不是职工个人。职工个人去要工资,走的是劳动监察或者仲裁;工会出面,走的是这一条的三步。两条通道可以并行,不冲突。

五项对应的投诉渠道也不同:第一项(克扣拖欠工资)走劳动监察,也可以直接仲裁;第二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走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第三项(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走劳动监察;第四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走劳动监察,女职工还可以同时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兜底,按具体情形分流。

工会在这条里的动作要留痕:交涉要有函、要有签收;单位答复要有书面;拒不改正要有证据。这三样齐了,才能走到第三步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

八、第二十四条:三同时监督,工会能提意见但停不了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四条
  •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同时」是安全生产领域的老规矩: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会依法监督。

监督的方式是提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又是「认真处理+书面通知」,和第二十二条一个路子。

但这一条没有给工会停工权、拒绝验收权。工会能做的只有提意见、要求书面答复。真正能停工的是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九、第二十五条:唯一一句「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
  •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条把情形分成两档,后果不同。

第一档是「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注意是「建议」加「研究答复」,不是命令。

第二档是「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一句里的「必须」是整部法对单位最硬的一个词:不是「应当研究」,是「必须及时处理」。工会仍然只有建议权(建议撤离),但单位没有拖延的空间。

这个设计的逻辑是:撤离决定权在单位(因为涉及生产经营和现场判断),但单位必须立即决断,不能研究研究再说。单位不决断、或者决断了不让撤,出了事,责任在单位——这一条是事故追责时检察院和法院常引的条文之一。

十、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调查权与事故调查的必到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七条
  •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给的是一般调查权: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四十四个字,全章最短的一条。

法条依据

四十四个字,两个动作:工会调查、单位协助。这一条没有写「协助」的具体形式,实务里通常包括提供考勤记录、工资表、规章制度文本、会议纪要,以及允许工会进入车间、班组访谈职工。

这条和第十条第五款(会员大会的监督权)是两条不同的线:一条对外(查单位),一条对内(查工会自己)。工会查单位时用第二十六条,会员查工会时用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七条。

需要注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里的「有关单位」不只指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工会调查时都可能被要求协助。

第二十七条给的是特定场合的必到席: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参加之后,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必须有工会参加」这五个字,在实务里的用法是程序性质疑: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名单里没有工会,调查结论的程序合法性就有瑕疵。这一条不解决「调查结论对不对」,解决「谁有权参加调查」。

参加之后的两项权利要分开看:提出处理意见(没有强制力)、要求追究责任(也是一种「要求」,不是决定)。真正的处理决定权在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

十一、第二十八条:停工怠工,工会先协商再劝复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这一条讲的是最敏感的场景: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

三步: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三步的顺序值得注意:先协商,再解决合理要求,最后才是协助复工。也就是说,工会的第一动作不是「劝回去上班」,是把职工的诉求搬到桌面上。这一点常被误读——很多单位一出事就要求工会「做工作让工人复工」,法条的顺序不是这样。

「合理要求」三个字是这一条的秤:单位只对合理要求负解决义务。不合理的要求,工会有权不支持。但「合理」由谁判断,法条没有说,实务里通常看是否属于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范围。

这一条划的边界也要看清。工会的动作限于「协商、反映、提出解决意见、协助恢复秩序」四项,没有组织权、没有指挥权,也没有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临时协议之外的处分权。单位在停工期间解除参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工会能做的还是回到第二十二条(解除须通知工会)和第二十三条(交涉、提请政府),而不是依据第二十八条直接否决。

反过来,单位也不能把第二十八条当成「工会有义务把人劝回去」。法条写的是「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协助不是包办。职工的要求合理而单位不解决,工会协助复工的义务就没有启动的前提——这一点在劳资纠纷的实务里经常被双方各取所需地引用。

十二、算例:一处程序漏通知,赔了八万

设某公司职工月工资一万元、工作四年,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没有通知工会,解除后才补了一份「情况说明」给工会。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四年折四个月工资,四万元。 按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八万元。

公司如果能证明解除前已通知工会、或者起诉前完成补正,且解除的实体理由成立,赔偿金为零。举证责任在公司——它要拿出通知工会的书面材料、工会签收记录、工会的意见或者无异议回函。

这个算例里,公司唯一的失误是程序,实体理由本身可能成立。但程序瑕疵一旦补不上,实体理由再充分也要赔八万。这就是第二十二条的实际价值:它把「程序」变成了一个独立的责任来源。

十三、一处对比:这一章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写法差异

同一条产线上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对照一下写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救济章七条一千零十二字,条均一百四十四点五七,用的是「可以向……求助」「可以申请……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这类赋权句式,主语是妇女。 工会法这九条用的是「工会有权要求」「应当代表职工交涉」「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这类职责句式,主语是工会,对象是单位。

一个赋权,一个设定义务。赋权条款的落地靠当事人自己去用;义务条款的落地靠相对方不履行时被追责。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工会法这一章的罚则全都指向「单位不回应工会」,而不是「工会没替职工办成事」。

还有一个技术差异值得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均在一百一十上下,最长二百六十五字(第八十四条),最短十六字;工会法这一章条均一百三十九点四四,最长二百五十九字(第二十一条),最短四十四字(第二十六条)。两部法的落点不同——前者要覆盖十类人群、十个章,条条都要铺开;后者只讲工会一个主体,条条可以往深里写。所以读工会法时,一条往往对应一套完整程序,不能像读妇女权益保障法那样一句一句摘。

十四、这一章不算什么

这一章只算工会对单位能提什么。以下三件事不在本篇:

一是不算工会怎么建、主席怎么保。在上一篇。 二是不算职代会怎么开、经费怎么收。在下一篇。 三是不算争议怎么仲裁、法律援助怎么申请。在第三篇(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一个口径提醒:本章「应当」十六次是按条文原文数的,包含「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应当书面通知」这类对单位的义务,也包含「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这类对工会自己的要求。同一个词两种指向,读的时候要看主语。

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工会手上的六项「有权」。后面两篇接着往下走:争议处理那一章七条五百八十七字,仲裁组织里必须有工会代表,总工会还要提供法律援助;基层与经费两章十四条一千一百五十八字,职代会怎么开、百分之二怎么算。取数口径与全书总账对齐在母篇十八条一千八百九十字,组织那一章十条一千零九十字另有一篇。

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可以对照工会集体合同(职工权益),工资专项协商的文本见工资集体协商。

法条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法名检索核对;本站法条页见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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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集体合同的报送备案要求、工会提出异议后的补正期限、停工事件的处置程序,各地口径不完全相同。具体维权前请核对当地规定,并就个案证据与程序选择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