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四条,十六条、一千五百四十个汉字,是六段里最薄的一段。薄,但权力最集中——出入境管控四条、情报信息六条、调查六条,全是「公权力可以对你做什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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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三处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两处在这段。一是第五十条的生物识别信息采集,条文只写了「可以提取或者采集」,没写审批层级,容易被当成无门槛权力;二是第五十三条的约束措施,六项限制、最长三个月,性质上接近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但不在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体系里。

这一篇不算全章,只算第三十九到第五十四条。前面第十七到第三十八条(安全防范)在上一篇,后面第五十五到第六十七条(应对处置)在下一篇。

一、出入境这道闸: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给两类机关一项权力: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法条依据

三项权力,对象两类人。两类人的界限要分清:「恐怖活动人员」是已经认定的,名单上的;「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是尚未认定、但有嫌疑的。前者凭名单,后者凭判断。

三项权力对应三个环节:不准出境入境是口岸环节,不予签发是办证环节,宣布证件作废是已发证件的追回环节。三个环节可以单独用,也可以叠加用。

和出入境管理法的关系要理清。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列了六种不准出境的情形(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民事案件被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因妨害国境管理受刑事处罚的等);本法第三十九条是第七种情形,且不需要法院决定,由出入境管理机关自行判断。这是反恐领域相对其他领域的一个特殊安排。

二、口岸扣留与移送: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法条依据

两个机关、两类对象、两个接收方。海关和边检负责「发现并扣留」,公安和国安负责「接收并处理」。扣留和移送之间没有缓冲期——「立即」两个字,意味着不能自己先问几天再交。

这一条和第三十九条是配套的:第三十九条是不让进、不让出,第四十条是进来了、要出去但被查出问题的,扣下交人。

三、境外风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管的是「走出去」的安全: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一条
  •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主体是七个部门,义务是建立两项制度——境外投资合作安全风险评估、旅游安全风险评估。这一条的实际落点是出境提示、境外项目安保要求、旅行社的行前告知。

第四十二条管驻外机构: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主体从部门转到机构本身,义务从「建制度」细化到「建预案」。

四、情报体系:第四十三条的三层结构

第四十三条建立了一个中心、三个层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三条
  •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一个中心: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国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第一层是部门的报送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统一归口」四个字是关键——不允许部门各自留一手。

第二层是地方的协作义务: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情报工作,对重要情报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三层是第四十四条的基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三层结构对应三种信息流:纵向报、横向通、基层采。

五、技术侦察:第四十五条的两个限定

第四十五条是全法权力最重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五条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主体限定为三个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前提限定为「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程序限定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三个限定之外还有一条用途限定: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这一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两套授权。刑诉法的技术侦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在立案之后;本条挂在「情报信息」章,在立案之前。这个时间差是理解本条的关键——它是预防性授权,不是侦查性授权,所以「严格批准手续」和「用途限定」两个保险都必须拧紧。

用途限定在实务中的意义:通过技术侦察拿到的材料,如果用来查一个普通的偷税案,程序上就是违法取得,要排除。

六、情报的流转与保密: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是一句衔接:有关部门对在本法第三章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这一条把第三章的实名信息、物流信息、监控视频与情报中心打通。

第四十七条讲的是情报的加工与产出:情报中心、地方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工作。

四个动作:筛查、研判、核查、监控。一个产出:通报与预警。注意「可以」发出预警——预警不是必经程序,通报才是。

第四十八条是保密条款,双向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八条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句是义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履行反恐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二句是后果:违反规定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在实务中是双向武器。公民可以拿它要求机关保密(比如举报人的身份);企业也可以拿它要求竞争对手和监管部门保密(比如被查的客户名单)。反过来,机关也可以拿它限制信息披露——第八十五条的罚则、第十四条的冻结理由不外泄,依据都在这里。

七、调查的启动: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只有一句话: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法条依据

两个启动源:接到报告、自行发现。一个条件:需要调查核实。一个要求:迅速。

这一条是整章的入口。后面五条(盘问采集、调取材料、查财产、约束措施、立案或解除)都建立在「已经启动调查」这个前提上。没有第四十九条的启动,第五十条的采集就是无源之水。

八、盘问与采集:第五十条的边界

第五十条是当事人最有体感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
  •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一款给了四项动作:盘问、检查、传唤;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留存其签名。

第二款给了另一项: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这里有几个边界要看清。

第一,对象是「嫌疑人员」,不是证人,不是普通人。证人走第二款的询问,不适用第一款的采集。

第二,采集不需要额外审批。条文写的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向的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本条没有另设审批层级。这一点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形成对比——那两条明确写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采集的范围是开放的。「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等生物样本」都是不完全列举,声音、步态、脱氧核糖核酸都可以落进去。

第四,留存签名是采集的收尾动作,作用是确认采集过程本人知情、样本对应本人。

第五,第二款的「其他地点」值得注意。询问不一定要在公安机关,可以在当事人单位、住处进行。这个弹性是为了减少对抗,但也意味着「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不是唯一形式。

九、调取材料: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法条依据

权利一侧是「有权收集、调取」,义务一侧是「应当如实提供」。这一条没有写审批,也没有写范围限制,靠的是「调查恐怖活动嫌疑」这个目的限定。

不配合的后果在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个人二千元、单位五万元——这两个数字在整部法里是最低的,因为针对的是「不配合」,不是「对抗」。

「如实提供」的边界在哪?条文给的是「相关信息和材料」,相关系于「调查恐怖活动嫌疑」。三类东西不在范围内:与嫌疑无关的他人隐私、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提供的(如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医生的患者信息)、以及需要走其他程序才能取得的(如通信内容,要走技术侦察批准程序)。这三类的判断标准不是「我想不想给」,是「法律有没有另外的规定」。

十、查财产与查封冻结:第五十二条的二加一个月

第五十二条管的是财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
  •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程序要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措施范围: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个数字要记住:批准层级是县级以上,延长的批准层级升到上一级,总期限最长三个月。

这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查封扣押冻结是两套程序。刑诉法的冻结期限另有规定(一般六个月,可续),本条是二加一个月且不能续。差别的原因还是时间点:本条在立案之前,属调查阶段,所以期限短、审批严。

实务中的争点是「二个月」从哪天算。条文的写法是「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通常从措施执行之日起算,不是从批准之日起算。这一点在申请解除时要盯住。

十一、六项约束措施: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是全法对人身自由限制最具体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
  •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程序要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遵守一项或者多项。

六项措施:

序号措施内容实务含义
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活动范围限制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活动类型限制
三未经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出行与场所限制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交往限制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报告义务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证件保管

监督手段: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遵守情况。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

这六项和刑事诉讼法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相似之处,但性质不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前提是立案;本条的约束措施是行政调查措施,前提是「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尚未立案。

差别在救济上更明显:刑事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变更、可以申诉控告;本条的约束措施,条文没写救济渠道,只能靠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被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兜底。

电子监控这一项要单独说。条文写的是「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是「遵守情况」,不是全天候监控本人。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常被扩大解释,把电子监控做成电子脚环式的实时定位。

十二、出口: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给了两个出口: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法条依据

两个出口对应两种结局:立案,转入刑事程序,措施按刑诉法重新决定;不立案,期限一到必须解除,不能拖。

「期限届满」指的是第五十二条的二加一个月和第五十三条的三个月。两条期限各自独立计算,不是叠加成六个月。

十三、三个身份的区分:证人、嫌疑人员、被认定人员

这一篇里出现了三个身份,条文给的权利义务差别很大,混用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

证人。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对象——「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证人要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情况(拒不配合按第九十一条罚二千元以下),但不适用第一款的生物信息采集,也不适用第五十三条的约束措施。

嫌疑人员。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四条的对象——有恐怖活动嫌疑、正在被调查的人。这个身份下,盘问、检查、传唤、采集生物信息、调取材料、查财产、约束措施全部可以适用,但都要满足各自的条件。

被认定人员。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对象——已经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公告的组织和人员。这个身份一旦成立,第十四条的冻结义务自动触发,第三十九条的不准出入境自动适用,第五十三条的约束措施反而不再是主要手段。

三个身份的转换路径不同:证人可以转成嫌疑人员(调查中发现线索),嫌疑人员可以转成被认定人员(认定程序),被认定人员撤销认定后回到普通身份(复核程序)。转换的每一步都需要独立的依据,不能顺延——不能因为「已经在调查了」就直接冻结资金,冻结要有名单。

十四、算例:被采取约束措施的九十天

把第五十三条放进一个具体场景。某人因涉恐线索被公安机关调查,经批准被责令遵守第一、三、五、六项约束措施。

第一天,签收责令决定书。四项措施同时生效:不得离开本市;不得乘坐公共交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定期报告;交出护照、身份证、驾驶证。

第三十天,第一次定期报告。报告的内容是活动情况,不是思想汇报。报告频次条文没定,由决定书明确。

第六十天,因家属住院需要跨市探视,向公安机关申请。第一项措施写的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以申请是唯一合法路径。批准与否,条文没给标准,由公安机关根据危险程度判断。

第八十九天,公安机关调查结束。两种结局:发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约束措施转为刑事强制措施;没有立案,第九十天期限届满,措施解除,证件发还。

这个算例里有三个时间点:措施生效日、期限届满日、解除或转立案日。三者之间的衔接,是这类案件最容易出程序瑕疵的地方。

十五、四个容易办错的程序点

把这一篇的条文摊开,有四处的程序细节最容易出错。

第一处:把「迅速进行调查」当成没有时限。第四十九条要求「迅速」,但没写具体时限。实务中的理解是: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不能压着不办;但「迅速」不等于有固定小时数,不像刑诉法的传唤十二小时、二十四小时那样有硬杠。

第二处:把「二个月」和「三个月」叠加。第五十二条的查封扣押冻结最长二加一个月,第五十三条的约束措施最长三个月。两条期限各自独立,一个案子同时采取两类措施,不产生六个月。

第三处:把「电子监控」做成实时定位。第五十三条的电子监控,监督的是「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不是对人身行踪的全天候掌握。这个区分在决定书里就要写清,否则执行时容易越界。

第四处:把保密义务当成对外一概不答。第四十八条的保密对象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类,不是「凡是案子都不说」。当事人问自己的案子进展,不属于这三类,该告知的要告知;问别人的情况,才落入保密范围。

十六、这一族六篇怎么分工

这一族按条文顺序切成六段。

第一篇管第一到第十六条:立法目的、什么算恐怖活动、谁在管、名单怎么定、钱怎么冻、不服怎么复核。

第二篇管第十七到第三十八条:宣传教育、技术接口、内容处置、物流验视、实名查验、危险物品、涉恐融资、城乡规划、极端主义处置、帮教与安置教育、重点目标、安检与国边境。

第三篇(本篇)管第三十九到第五十四条:出入境管控、境外机构保护、情报信息、调查措施。

第四篇管第五十五到第七十二条:应对处置与国际合作。

第五篇管第七十三到第八十六条:保障措施与罚则前段。

第六篇管第八十七到第九十七条:罚则后段与救济。

本篇是这一族的第 3 篇,开头那一段的条文从第一篇接着往下走。全族的入口在第一篇:总则与恐怖活动认定,六篇的分工、条段对照和口径都在那里。

十七、相邻法源:这部法跟谁配合、跟谁打架

刑事诉讼法是这一篇最直接的对照法。第五十条的盘问采集、第五十二条的查封扣押冻结、第五十四条的立案侦查,都要回到刑诉法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体系。区别在时间点:刑诉法在立案之后,本法在立案之前。

出境入境管理法管出入境的一般规则。本法第三十九条的三种处理,是该法第十二条不准出境情形之外的第七种;第四十条的扣留移送,走的是该法的口岸查验程序。

人民警察法管盘问检查的一般授权。第九条规定为维护治安秩序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可带到公安机关,时限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四十八小时。本法的调查盘问没有单独规定时限,实务中要参照这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管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第五十条的指纹、虹膜、血液采集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本法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但采集之后的存储、使用、删除,仍要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

国家情报法管情报工作的体制机制。本法的情报中心、技术侦察授权,与国家情报法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是配套关系。

保守国家秘密法管秘密的定密和保密期限。第四十八条的保密义务,具体到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多久,走保密法。

这一族六篇属于法条深读系列,按条文顺序逐条拆;不熟悉法律体系分层的读者,可以先看法律基础栏目。

接着看

调查讲完了,接下来是「出事之后」——应对处置十三章条文两千一百一十六个字,是全法条均第二高的一章:谁当指挥长、九项处置措施谁批准、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恐怖事件的信息为什么只能由省级统一发布、报道现场细节为什么会被罚。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