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渎职犯罪能取保候审吗退赃有用吗」放到具体情形里,结论才站得住:
渎职犯罪能取保候审吗?要分阶段: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没有取保候审这回事,只能申请变更留置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进入刑事诉讼之后,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退赃有用,但用处不在「不立案」,而在量刑——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予扣减,却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钱悄悄退给受害单位换一张收条,既没有走正规渠道,也没留下可核对的凭证,最后钱退了、情节却没认定。
结论分层看
三层判断:
① 先看人在哪个阶段:留置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期限一般三个月,可延长一次三个月,特定情形还可再延长二个月。这段时间家属不能会见,也不存在向公安、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只能由本人或近亲属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留置措施。
② 再看能不能取保:移送检察院后,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断——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哺乳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申请。
③ 最后看退赃的定位:渎职案的经济损失是公共财产损失,立案后挽回的部分不予扣减,只作酌定从轻。换句话说,退钱换不来撤案,但能换来从轻。
这里容易出错
| 阶段 | 能否取保 | 家属和本人能做什么 |
|---|---|---|
| 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 | 不适用取保候审 | 本人及近亲属可申请变更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三日内决定;按要求送衣物、存生活费;整理履职证据 |
|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可以申请 | 委托律师阅卷、会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社会危险性材料;启动退赃退赔 |
| 起诉到法院 | 可以申请 | 争取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补齐退赔凭证、单位谅解材料、社区矫正评估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把钱直接交给办案人员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② 不要为了取保而承诺「出去后不申诉、不找证人」,这类承诺本身会引出新的问题;③ 不要在留置期间托人打探案情,容易牵出其他罪名。
几类情形分别怎么定
| 情形 | 具体内容 |
|---|---|
| 轻刑型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
| 社会危险性型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 人道型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 超期型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
逮捕必要性的判断,法定考量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打击报复控告人、自杀逃跑等。反过来,认罪认罚、退赔到位、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社会关系、没有串供条件,都是可以往上摆的筹码。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1.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其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原因力”,应当认定其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特别规定的外,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两案给「退赃什么时候开始算有用」补上了时间维度:杨某案先把「行为→结果」的因果门槛立起来——有原因力才有罪,这是谈退赃之前必须守住的辩点;沈某某案则明确结果发生的时点是全部评价的锚点——结合上文渎职解释第八条(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予扣减、仅作酌定从轻),挽回损失的动作做得越早、越接近结果发生时点,在「有没有造成损失」这一层就越有文章可做;过了立案节点,同样的钱就只是量刑情节了。
常见疑问
问:留置期间请律师能会见吗? 答:不能。留置是监察调查措施,律师不能介入,也不能会见。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安排。
问:退赃退多少合适? 答:以办案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为基础,能全额退的全额退,退不了的要说明客观原因并给出还款计划。关键是走指定账户、留正式凭证,不要私下交接。
问:退赃了是不是就不起诉了? 答:不一定。渎职案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予扣减,是否起诉要看损失数额、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退赃是从轻理由,不是免罪理由。
问:公职人员身份,取保是不是特别难? 答:身份本身不是逮捕的法定条件。真正影响取保的是社会危险性:有没有串供条件、有没有毁灭证据的可能、认不认罪、退没退赔。身份带来的影响,是通过这些因素间接体现的。
问:认罪认罚能减多少? 答:法律只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没有固定比例。实务中与退赔、悔罪态度、损失挽回程度一起综合考量,具体幅度由办案机关掌握,不能承诺数字。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归结
留置阶段谈不了取保,只能谈变更措施;移送之后才谈取保;退赃换不来撤案,但换得来从轻——顺序搞反,努力全白费。
相关延伸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