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到期是认缴制下债权人手里最锋利的一件新工具。过去股东认缴 1000 万、约定 2049 年缴足,公司欠债还不上,债权人只能看着期限利益干瞪眼;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施行后,这道墙被正式拆开了一个口子。这篇文章讲清口子有多大、怎么钻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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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规则的分界线

老规则下,最高法院九民纪要对加速到期持从严态度:

法条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把例外写成了原则:

法条依据

对比一下,差别有三点:门槛降了——从“具备破产原因”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路径多了——公司自己也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法律位阶高了——从会议纪要升格为法律明文。具体文义与新规衔接的分析,见出资加速到期条款第五十四条解读。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怎么证明

这是起诉的胜负手。实务中通常这样固定证据:

  • 生效判决 + 终本裁定:对公司享有生效判决,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最有力的组合;
  • 拒执或无力履行的证据:公司账户被冻结、已停业、办公场所退租、员工劳动仲裁进入强制执行等;
  • 不需要先宣告破产:法律条文只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不要求债权人先申请破产或公司被受理破产。

三、起诉的对象与范围

  • 被告:所有认缴未实缴、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各自在自己认缴未缴的范围内担责;如果股东已经转让了未实缴股权,受让人和转让人的责任分配按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 请求:判令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实务中多数法院支持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设立时股东连带: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设立时股东未实缴的,其他设立时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可以一并起诉。

四、和九民纪要时代两种老路径的衔接

加速到期成文之前,债权人靠两条老路:“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的补充赔偿”。新规施行后:

  • 执行追加仍然可用,且因门槛降低更容易成立;
  • 破产路径退居辅助:如果公司确实资不抵债、债务人多,走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统一追缴出资,可能比单个债权人起诉更彻底;
  • 延长出资期限的防赖账机制: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按九民纪要精神照样可以加速——这条在新法下依然有实用价值。

五、操作清单

  1. 固定主债权:判决书或仲裁裁决;
  2. 固定“不能清偿”:终本裁定、查控报告、公司停业证据;
  3. 查公示系统,锁定各股东认缴与实缴数额(公司法第四十条要求公司公示);
  4. 起诉或申请追加,主张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受偿;
  5. 留意出资期限临近届满的公司——届满未缴的按第四十九条直接追,连“加速”都不用论证。

六、一个提醒

加速到期解决的是“钱从哪来”的问题,不改变债权的数额和顺位。如果公司债务远超全体股东未缴出资总额,按起诉先后受偿的现实约束仍在,动作要快。认缴制下出资义务的其他规则,见认缴出资期限的合规安排;期限未届满先缴款的处理,见认缴出资未到期想提前缴纳怎么处理。

还要注意另一条加速通道: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全体未届期股东的出资义务同时到期,由管理人统一归集。对债权人而言,这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常有人先申请对负债公司启动破产,再由管理人向股东追收出资;对股东而言,则意味着“反正期限没到”的抗辩在破产面前完全失效,认缴额度就是真实的责任敞口。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