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一、案情速览
2021 年 7 月 15 日,旅游博主李某某在新疆某烈士陵园里,踩着刻有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又到一座烈士墓前,面带笑容脚踩墓碑底座,手比「手枪」状对着墓碑再拍一次。
中午十二点,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五千多名好友可见。有人提醒不妥,他删了。两小时后,为了流量,他用账号(昵称「小贤」)把照片发到某网络平台,迅速扩散,三天内关联信息网上曝光量过百亿次,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二。
皮山县法院判他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令他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审维持。这个罪是 2021 年 3 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法定刑三年以下。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侮辱、诽谤和其他方式;在烈士陵园内嬉笑踩踏墓碑、摆不雅手势拍照,具有侮辱性特征。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照片,七个月
2021 年 7 月 15 日,新疆,某烈士陵园。
李某某是某网络平台的旅游博主。那天他去了这座陵园。
第一处,他踩上了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着碑身,摆姿势拍照。
第二处,他走到一座烈士墓前,面带笑容,脚踩墓碑底座,把手比成「手枪」的样子,对着墓碑,又拍了一次。
三张(或者更多)照片,两个位置,几个动作。
中午 12 时许,他把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
他的微信有五千多名好友。这条朋友圈,五千多人都能看见。
很快,多名好友在下面指出:这样对烈士不尊重。
他把内容删了。
这一步,是主动的。
如果事情停在这里,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但两小时后,14 时许,他又发了一次。
这一次,用的是他本人某网络平台的账号(昵称「小贤」)。
为什么再发一次?判决写得很直接:为获取流量关注。
结果,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应,造成恶劣影响。
具体到什么程度?判决给了数字:三日之内,关联信息网上曝光量过百亿次,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二名,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发声。
三天,百亿次,热搜第二,央媒跟进。
这不是「一条朋友圈」,这是一场全国性的舆论事件。
2021 年 10 月 26 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李某某上诉。2022 年 1 月 5 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要说清这座陵园和这位烈士的分量。
陵园 1965 年 5 月建成。2017 年 6 月 21 日,被某县人民政府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0 年 6 月,一名战士在冲突中营救战友,壮烈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后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
他牺牲的时候,距离李某某去拍照,只有一年多。
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为了救战友死了,被追记一等功,葬在这座陵园里。
一年后,有人踩在他的墓碑底座上,笑着比了个手枪的手势。
七个月。
这是法院给这个行为的定价。
摆个姿势,为什么是「侮辱」
这个罪的名字里有「侮辱」两个字。
很多人对侮辱的理解是「骂」——说难听的话,写难看的字。
本案没有一句话。李某某没有骂烈士,没有写任何文字,他只是摆了几个姿势。
那为什么是侮辱?
先看场所。
判决的第一句说理是:烈士陵园是烈士的长眠之所,进入者理应自觉保持庄重肃穆、行为得体。
这句话定了一个基准:这座陵园不是公园,不是景区,不是打卡点。它是墓。
墓地的规矩,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矩之一。不管哪个民族、哪种文化,在墓地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踩踏坟头,都是禁忌。
这个禁忌不需要法律写,它写在人的本能里。
再看动作。
判决认定了三个动作:满脸嬉笑、踩踏墓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指向烈士墓碑。
三个动作,叠加在一起。
嬉笑——这是表情,不是语言,但它传递的意思很清楚:我不在乎。
踩踏——这是身体接触,是对「墓」这个物的直接侵犯。
手枪手势——这是符号。对着墓碑比手枪,无论本意是什么,在旁观者眼里都是挑衅。
判决的评价是:是对烈士极大的不尊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特征。
注意「特征」这两个字。它说的不是「你心里想侮辱」,是「你的行为在外观上具备侮辱的性质」。
侮辱的判断标准,是一般社会公众的感受,不是行为人的自我解释。
李某某的辩解里有一条:不知道用手比作「手枪」状是打枪的意思,这个手势是他惯用的拍照姿势。
这个辩解,法院没有采纳。
为什么不采纳?因为手势的意义不由一个人单独决定。
同一个动作,在生日聚会上比,是玩笑;在墓碑前比,是挑衅。
语境决定意义。
而且这里不是单独一个动作,是一组动作:嬉笑 + 踩碑 + 倚碑 + 手枪手势 + 拍下来 + 发出去。
五个动作串起来,指向同一个意思。
再说一层:为什么法律要管「姿势」?
因为对逝者的侮辱,很多时候不是靠语言完成的。
往墓碑上吐口水,是侮辱。在坟头上跳舞,是侮辱。在灵堂里大笑,是侮辱。
这些都没有一句话,但任何一个人看了都会不舒服。
这种不舒服,不是「玻璃心」,是人类对死亡的基本敬畏。
法律保护这种敬畏,因为它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东西之一。
一个连死者都不尊重的社会,对生者也不会客气。
所以这个罪保护的,表面上是烈士的名誉荣誉,实质上是社会公众的共同情感。
判决的表述是:侵害了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
四个宾语:烈士的名誉荣誉、烈士亲属的情感、社会公众的情感、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评价秩序。
四个,一层比一层大。
「情节严重」这道坎怎么过
这个罪的条文,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个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
前两个,本案都过了。第三个是技术活。
什么叫「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给了判断因素: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七项:行为方式、人数、信息数量、传播方式范围时间、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前科。
还有一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那份解释的第二条,把「情节严重」量化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五千次点击,五百次转发。这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刻度。
本案的数字,远远超过这个刻度。
第一层,微信朋友圈:五千余名好友可见。光是这一条,就已经到了「五千次浏览」的量级。
第二层,网络平台:发布后被迅速传播,三日之内关联信息网上曝光量过百亿次。
第三层,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二名。
第四层,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发声。
四层叠加。
判决的结论是:从本案侮辱性照片的传播范围、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看,足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
这里要说明一下「曝光量过百亿次」这个数字。
它不是指这条照片被一百亿人看过——中国网民没有那么多。它指的是「关联信息」在全网的曝光次数,包括转发、讨论、媒体报道、二次创作等等。
这个数字的意义,不在于精确,在于量级。它说明这件事已经超出了「一条动态」的范畴,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
而公共事件,正是这个罪要处理的对象。
因为「情节严重」的核心,不是「多少人看到了照片」,是「这件事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多大冲击」。
一个人在朋友圈发一张不雅照片,可能只有几十个人看到,伤害是局部的。
一条上了热搜的照片,几亿人看到,伤害是全局的——它会影响一代人对「烈士」这两个字的感受。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摆拍,传播范围决定了罪与非罪、轻与重。
反过来说,如果李某某第一次发朋友圈、被提醒后删除,就停在那里,会怎样?
五千人看过,已经不算小。但考虑到他主动删除、没有二次传播、没有引发公共事件,很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是第二次发布,把这件事推过了线。
他已经删了,为什么还是构罪
本案有一个细节,很多人不理解:他第一次发完,被人提醒,就删了。既然删了,为什么还算?
要分两次看。
第一次,中午 12 点,发朋友圈,五千多人可见。
多名好友提醒,他删了。
这一次,他做对了一件事:及时止损。
在法律上,这个动作有意义——它是「主动消除影响」,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它不能「撤销」已经发生的事。
照片已经被五千多人看到,截图可能已经被保存,传播可能已经开始。删除只是停止继续扩散,不是让时间倒流。
第二次,下午 2 点,用公开账号发到网络平台。
这一次,性质完全不同。
第一次是「不慎」,第二次是「明知」。
他刚刚因为同样的内容被人提醒、主动删除,两个小时后,他换了一个更大的平台,又发了一遍。
判决对这一段的表述是:为获取流量关注,再次使用其个人账号(昵称「小贤」)将照片发布至某网络平台。
「为获取流量关注」——这五个字,把主观动机写清楚了。
不是为了表达观点,不是为了记录旅行,是为了流量。
流量意味着什么?关注、粉丝、商业价值。
也就是说,他把这组照片,当成了内容产品。
而内容产品的逻辑是:越有争议,传播越广,收益越大。
这就是为什么,第一次的删除不能救他。
因为第二次的发布,证明他知道这是错的,但还是做了,而且是为了利益做的。
在刑法上,这叫「明知」。
明知,是从重的情节。
所以这个案子的量刑逻辑是:
第一次发布 + 主动删除 = 从轻;
第二次发布 + 为流量 = 从重;
从重压过从轻,判七个月实刑,没有缓刑。
七个月,在这个罪「三年以下」的档里,属于中等偏上。
为什么不给缓刑?
缓刑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传播范围巨大、引发公共事件、又是二次发布,很难认定为「情节较轻」。
再加上一条:他没有取得谅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他公开道歉,说明他没有在判决前完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如果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公开道歉、配合消除影响,量刑可能会不一样。
这里有一条对所有内容创作者的提醒:
发出去的东西,删掉不等于没发过。
在互联网上,每一次发布都是一次不可逆的动作。你可以删除自己的账号内容,但你删不掉别人的截图、转载、缓存、索引。
所以在点「发布」之前想清楚,比在发布之后删除有用得多。
烈士陵园里,镜头该对着哪
这一节写具体一点,写给会去烈士陵园的人。
先说什么不能做。
不能踩。墓碑、碑座、墓体、围栏,都不是台阶。踩上去,无论有意无意,性质就变了。
不能摆夸张姿势。剪刀手、比心、比枪、跳跃、躺卧,这些在景区是常见动作,在陵园里都不合适。
不能笑。这一条听起来苛刻,但它是判决明确认定的情节——「满脸嬉笑」。在墓前笑,是最直接的「不敬」信号。
不能直播、不能带货。在烈士陵园里开直播、挂小黄车、介绍产品,是把纪念场所变成商业场景,性质比摆拍更重。
不能调侃。讲段子、编故事、拿烈士开玩笑,可能同时触犯这个罪和英雄烈士保护法。
能做什么?
可以献花、可以鞠躬、可以默哀、可以拍照留念——但要端正、要安静、要不打扰别人。
拍什么?拍纪念碑的全景、拍自己献的花、拍陵园的松柏。
不要拍自己贴在碑上、趴在墓上、跨在栏杆上。
再看法律依据。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条法律,三个后果: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本案三个都占了:判刑七个月(刑事)、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陵园管理层面的处理。
最后说一层更根本的东西。
烈士陵园这个地方,为什么特殊?
因为里面躺的人,是为别人死的。
他们死的时候,可能二十岁,可能十八岁。他们没有看到自己的孩子在长大,没有陪父母变老,没有过完自己的一生。
他们换来的东西,是我们现在能在这里刷手机、发朋友圈、做博主、赚流量。
这个交换,不是比喻,是事实。
所以当你站在他们的墓前,你要做的不是「拍一张好看的照片」,是「安静一会儿」。
七个月,是一个人用几个姿势换来的。
而那座墓碑下面的人,用一生换来了他能站在那里。
一座 1965 年建成的陵园,一位 2020 年牺牲的战士,一组 2021 年拍下的照片。
三个时间点,一条线。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侮辱不一定要说话。 嬉笑、踩踏、比手势,都是「侮辱性特征」。判断标准是一般公众的感受,不是行为人的解释。语境决定动作的意义。
二,「情节严重」看传播。 点击、浏览、转发、热搜、媒体报道,叠加起来就是社会影响。五千次点击是刻度,百亿次曝光是量级,本案远超。
三,删了不等于没发。 第一次删除是从轻情节,第二次为流量重发是从重情节。明知而犯,重于不慎。
四,这个地方不是景区。 不能踩、不能摆夸张姿势、不能笑、不能直播带货。英雄烈士保护法给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层责任。
最后说一句那张墓碑的照片。
照片里,一个人笑着,脚踩在碑座上,手比成枪的形状,指着碑。
照片外,碑下面躺着的人,一九九几年生,二〇二〇年死,救的是战友。
七个月之后,笑的人出来了。躺着的人,还在那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网络平台旅游博主。2021年7月15日,李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又到某烈士墓前,面带笑容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共计5000余名微信好友可见。因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某为获取流量关注,再次使用其个人账号“小贤Jayson”将照片发布至某网络平台,导致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应,造成恶劣影响。
另查明,1965年5月,某烈士陵园建设完成。2017年6月21日,某县人民政府某烈士陵园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6月,某战士在冲突中营救战友,壮烈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后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辩称:没有踩踏刻有烈士陵园的石碑底座及烈士的墓碑底座,不知道用手比作“手枪”状是打枪的意思,这个手势是其惯用拍照姿势,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诱供;朋友圈虽有5000余名微信好友,但屏蔽了绝大部分;今日头条审核未通过后,其将文案改为“尊敬”重新发送,想继续表达缅怀和尊敬;其家境优越,自媒体是兴趣爱好,今日头条账号下阅读点击量仅有几百,是他人将其发布的内容截图发布到其他平台,恶意炒作才造成社会强烈反应和恶劣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新32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新32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某出于个人目的,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致使亵渎烈士相关照片在网络空间内快速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其行为具有侮辱性,侵害了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
司法实践中,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行为方式的认定、对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判断,是区分行为人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重点和关键。
第一,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侮辱性特征。烈士陵园是烈士的长眠之所,进入者理应自觉保持庄重肃穆、行为得体。李某某在烈士陵园内满脸嬉笑踩踏墓碑底座、斜倚碑身进行摆拍,并用手比作“手枪”状指向烈士墓碑,是对烈士极大的不尊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特征。
第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历史不容歪曲。李某某将带有侮辱性的照片上传微信朋友圈后,即有多名微信好友提醒该行为不当。李某某不顾劝阻,再次将照片上传其他平台,导致照片大规模扩散传播,形成网络热点事件,引发广大群众的强烈谴责。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情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侮辱性照片的情形。
《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李某某将照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其5000名微信好友可以浏览;后又将照片上传其他网络平台,引发广泛传播,三日之内关联信息网上曝光量过百亿次,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二名,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发声。从本案侮辱性照片的传播范围、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看,足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司法适用中,对于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应从行为方式、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方面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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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新32刑终13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2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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