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确认自己有没有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盯死上诉期限:判决十日、裁定五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条)。这个期限不能延长,过了就丧失上诉权。
收到判决书当天就把日期记下来、倒排十日,别拖到最后一天写上诉状,说清“哪里不服、为什么不成立”
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是否适当逐条写。上诉可以用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七条)。
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出都行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是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所以哪怕只对量刑不服,二审也会把事实和证据重新看一遍。
记住“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百三十七条)。但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这一限制。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不会判得比一审更重,这一点可以放心主张权利二审怎么处理,一般两个月内出结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分别情形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第二百四十三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刑事上诉状 | 写明不服的判项与理由,可附证据线索 |
| 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 收到的原件或复印件,用于确认送达日期与判项 |
| 上诉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近亲属、辩护人代为上诉的,附经被告人同意的材料 |
| 授权委托手续 | 委托辩护律师的委托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不服判决的上诉 | 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
| 不服裁定的上诉 | 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
| 原审移送上诉案卷 | 三日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
| 第二审审结 | 受理后二个月以内,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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