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管某林侮辱国旗案
一、案情速览
2022 年 12 月 3 日,安徽舒城,管某林在某工业园区一间屋里,手持国旗唱国歌,唱完把国旗点燃焚烧,同步录了视频。他长期浏览境外网站,对国家制度、政策产生了仇视心理。
12 月 30 日,他把视频编辑加工后发到 27 个微信群,群人数三千余人,又发到境外注册的推特等平台,视频在境内外广泛传播。
舒城县法院判他侮辱国旗罪,有期徒刑一年。他有前科:2017 年持有假币罪十个月,2019 年运输毒品罪一年,2020 年 4 月 13 日刑满释放,构成累犯。法院认定,微信群属于「公共场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侮辱国旗罪中的「公共场合」,既包括实体空间,也包括可供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的互联网公共空间;微信群可以认定为公共场合。
侮辱国旗罪没有「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但依照国旗法仍需评判情节;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唱完国歌,他把国旗点了
2022 年 12 月 3 日,安徽舒城,某工业园区的一间房屋里。
管某林拿着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唱完,他把国旗点燃,烧了。
整个过程,他同步录了视频。
这个顺序,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手持国旗唱国歌,唱完国歌后将国旗点燃焚烧,并同步录制成视频。
先唱,再烧。
这个顺序不是随手。它是有设计的:唱国歌是庄严的,烧国旗是亵渎的;把这两件事接在一起,反差最大,冲击最强。
他为什么这么做?判决给了动机:因经常登录浏览境外网站,对我国的国家制度、政策等产生仇视心理。
「仇视心理」四个字,是主观评价,但它有客观基础:长期浏览境外网站,形成了固定的敌意。
然后,12 月 30 日,他把视频编辑、加工,发出去。
发到哪里?两处。
第一处,国内:27 个微信群,群组人数达三千余人。
第二处,境外:他本人在境外注册的推特等多个社交网络平台。
结果是:致使该视频在境内外广泛传播。
27 个群,三千多人,加境外平台。
这个传播方式,比在广场上烧更「有效」。因为广场上烧,只有路过的人看到;发到 27 个群,三千多人当场看到,而且可以转发、可以保存、可以二次传播。
再说他的前科。
2017 年 6 月 16 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9 年 9 月 27 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 年 4 月 13 日刑满释放。
从释放到本案案发,两年七个月。
2023 年 6 月 9 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5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管某林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一年。
这个数字,后面要专门算一遍:为什么是累犯,却只判一年。
微信群算不算「公共场合」
这是本案的第一个争点,也是最值得讲的一节。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个罪有一个地点要件:在公共场合。
不是公共场合,不构成这个罪。
那问题来了:他把视频发在微信群里,微信群的物理形态是手机屏幕,这算「公共场合」吗?
如果按最狭义的理解,公共场合是物理空间:广场、车站、街道、政府门前、学校操场——人能站在一起、能被别人看见的地方。
按这个理解,微信群里发视频,不构成。
法院没有采纳这个理解。
判决的论证是这样的:
这里所说的「公共场合」不仅包括悬挂国旗的公共场所或者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等实体空间,还包括可供多数人聚集或者供不特定网民自由访问及上传视频、图文等信息的互联网公共空间。
微信群等社交网络平台不仅具有公开性,还具有为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等功能,可认定为「公共场合」。
两句话,两个层次。
第一层,把「公共场合」从物理空间扩展到互联网空间。
第二层,给出了判断标准:公开性 + 不特定多数人可浏览、可转发。
这两个标准,为什么能把微信群纳进来?
先说公开性。
微信群的成员构成,往往不是「确定的少数人」。一个三百人的群,可能有亲戚、同事、客户、只见过一面的人、被拉进来的陌生人。群与群之间还会转发、截图、二次传播。
本案的 27 个群,三千余人,这个规模已经超出了「私密交谈」的范畴。
再说「不特定多数人」。
「不特定」是刑法里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反面是「特定」。
一对一聊天,是特定的——只有两个人。
家庭群十个人,是相对特定的。
二十七个群、三千人、互不相识、可以随意转发,就是不特定的。
而且微信群有一个特性:信息一旦发出,就不受发布者控制。群成员可以保存、可以转发到别的群、可以发朋友圈、可以发到公开平台。
所以一条发在群里的视频,实际上等于发在了一个「可以无限扩张的公共空间」里。
这就是法院说「具有为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等功能」的意思。
本案还有第二处发布:境外社交平台。
推特这类平台,是完全公开的——任何人注册就能看,不需要加好友,不需要进群。
这一处,毫无疑问是公共场合。
所以本案即使微信群不算,境外平台那一处也算。
但法院还是把微信群写进了认定,因为这一步有普遍意义。
现在绝大多数侮辱国旗、侮辱国徽、侮辱国歌的案件,都发生在网上。如果「公共场合」只限物理空间,这条罪基本就废了。
因为没人会在广场上烧国旗——那太容易被抓。真正想传播的人,都在群里、在平台上、在直播间里。
法律要跟得上行为方式的变化。
这个扩张解释,符合立法目的:这条罪保护的是国旗的尊严,而尊严受损的程度,取决于有多少人看到。
在广场上烧,一百个人看到;在 27 个群里发,三千个人看到,还可能有几万人二次看到。
后者对国旗尊严的损害,远大于前者。
如果前者入罪、后者出罪,法律就颠倒了。
所以「公共场合」必须包括互联网公共空间。这一点,本案说得很清楚。
这个罪没有「情节严重」,为什么还要看情节
这是本案最技术、也最容易误解的一节。
先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没有「情节严重」四个字。
对比一下旁边几个罪:侮辱罪要「情节严重」,诽谤罪要「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罪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侮辱国旗罪没有这些限定。
从字面看,只要在公共场合故意烧国旗,就构成犯罪,不管烧了几面、有没有人看、影响多大。
这个理解,会得出一个很奇怪的结论:一个人在深夜的空广场上烧一面小国旗,没人在场,也构成犯罪,判三年以下。
这显然不合理。
所以法律在另一处作了平衡。
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条,把同一个行为分成了两段:
情节较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
也就是说,「情节」不是入罪门槛,是「刑」与「行」的分界线。
这个设计很特别。通常的立法是「情节严重才入罪」,这里是「原则上入罪,情节较轻的出罪」。
后果是:举证责任倒过来了。不是控方证明「情节严重」,是辩方要证明「情节较轻」。
那「情节」看什么?
判决给了四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传播范围、造成的危害后果。
本案四项,逐一看。
主观动机:出于对国家制度等的仇视心理。这不是一时冲动,是长期形成的敌意。
行为手段:焚烧。判决列举的五种方式里,焚烧是性质最重的一种——毁损、涂划、玷污、践踏,都还留着国旗的形,烧是彻底消灭。
传播范围:27 个微信群、三千余人,加境外多个平台,境内外广泛传播。
危害后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尊严,扰乱公共秩序。
四项,全部指向「情节较重」。
判决的结论是:其情节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应当以侮辱国旗罪定罪处罚。
那什么叫「情节较轻」?
可以想几个例子:
醉酒后撕扯小区门口挂的国旗,当场被制止,没有拍摄、没有传播;
因为对物业不满,把小区旗杆上的国旗扯下来扔在地上,事后主动捡起、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在学校开玩笑,把教室里的国旗模型弄坏,没有传播。
这三种,都可能落到「情节较轻」,走行政拘留。
分界线在哪?
一看有没有「传播」。烧了不传播,影响是局部的;烧了拍下来发出去,影响是无限的。
二看有没有「预谋」。冲动之下的行为,和先唱国歌再烧、同步录像、事后剪辑、跨平台发布的行为,主观恶性完全不同。
三看有没有「针对性」。单纯泄愤,和出于对国家制度的仇视,性质不同。
本案三条全占:有传播、有预谋、有针对性。
所以它落在了「情节较重」这一边。
刚出来两年多,累犯为什么只判一年
这一节算刑期。
先看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三个条件: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本案:
前罪,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2020 年 4 月 13 日刑满释放。
后罪,侮辱国旗罪,2022 年 12 月 3 日实施。
间隔两年七个月,在五年以内。
后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判有期徒刑,本案也确实判了有期徒刑。
三个条件都满足,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两个字,是强制的。法官没有裁量空间——必须从重。
那为什么只判一年?
因为法定刑的上限就是三年。
累犯从重,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不能突破上限。侮辱国旗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所以再重也重不过三年。
同时,本案还有从轻的情节。
判决的表述是:综合考量被告人管某林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因素。
三个因素,两个从轻、一个从重。
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累犯:应当从重。
三个因素互相抵冲。最后落在一年。
一年,在「三年以下」这个档里,属于中等。
如果沒有累犯,可能判八个月、十个月,甚至缓刑。
如果没有坦白、认罪认罚,可能判二年、二年六个月。
一年,是这两股力量拉扯的结果。
这里要专门说一句累犯的后果,因为它比刑期更长远。
第一,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就是为什么本案判了实刑。即使刑期只有一年,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缓。
第二,累犯不适用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三,累犯在减刑上更严。服刑期间可以减刑,但幅度和间隔都受限制。
所以「累犯」这两个字,一旦贴上,影响的是整个刑罚执行过程。
本案管某林,2017 年持有假币,2019 年运输毒品,2022 年侮辱国旗。三次,间隔越来越短。
这个轨迹,在量刑上叫「人身危险性」。法律对它的回应是:从重,并且不给缓刑、不给假释。
在网上发什么,会踩到这条线
最后一节写给会用手机的人。
先说国旗本身的规矩。
国旗法对国旗的使用有一整套要求: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
这些是日常规范,违反了可能是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但有一条线,跨过去就是刑事: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
五种方式:烧、毁、划、污、踩。
注意「故意」两个字。不小心把国旗掉在地上、不小心弄脏,不是这个罪。故意的、有意识的亵渎,才是。
再说网络。
本案确立的规则是:互联网公共空间也是「公共场合」。
哪些算?微信群、QQ 群、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B 站、贴吧、论坛、直播间、公开的朋友圈。
判断标准是两条:公开性,以及能不能被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
一对一私聊,一般不算。十个人的家庭群,边界比较模糊。三百人的行业群、五千人的粉丝群,基本都算。
所以「我只发在群里」不是辩护理由。
再说转发。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
看到一段侮辱国旗的视频,觉得「太离谱了」,转发到自己的群里,说「你们看看这个人」。
这个动作,可能有两重风险。
第一重,平台层面:这类内容,各平台都会删除、封号。
第二重,法律层面:如果明知是侮辱国旗的视频而转发传播,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传播,视情节可能构成共犯或者独立的违法犯罪。至少,在民事和行政层面要承担责任。
所以看到这类内容,正确做法是:举报,不转发。
再说境外发布。
很多人以为,发在境外平台,中国法律管不着。
管得着。
《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本案:烧国旗在境内,录视频在境内,上传到微信群在境内。只有一部分发布在境外平台。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境内,当然适用中国刑法。
即使一个人身在境外,烧的是中国国旗、传的是中国网络、影响的是中国公众,也可能被追究。刑法的属人管辖、保护管辖都有相应规定。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量。
一年。
一个人用一面国旗、一首国歌、一段视频、二十七个群,换了一年。
他大概觉得,这是一种「表达」。
但表达和亵渎之间,有一条很清楚的分界线:你可以批评一项政策、一个决定、一个做法,这是言论;你不能烧一个国家的象征,这不是言论,是侮辱。
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受法律制裁。
这条线,不在纸上,在每一个人的判断里。
一面国旗,唱完国歌,点着了。
二十七个群,三千多人,一段视频,一年。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微信群也是「公共场合」。 判断标准是公开性,和能不能被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二十七个群三千人,早已超出私密交谈。
二,这个罪没有「情节严重」,但有「情节较轻」。 原则上入罪,情节较轻的走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所以不是「烧了就判」,是「烧了要证明自己轻」。
三,累犯必须从重,而且不能缓、不能假释。 五年内再犯,从重是强制的。本案判一年,是累犯从重与坦白认罪从轻拉扯的结果。
四,境外发也管得着。 行为地、结果地有一项在境内,就适用中国刑法。烧在境内、传在境内,跑不掉。
最后说一句那面旗。
它是一块布,又不只是一块布。
它代表的东西,是很多人用命换来的。烧它,烧的不是布。
一年,是法律给这个动作的定价。而这个定价,比很多人以为的要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管某林因经常登录浏览境外网站,对我国的国家制度、政策等产生仇视心理。2022年12月3日,管某林在某工业园区一房屋内,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唱完国歌后将国旗点燃焚烧,并同步录制成视频。管某林将视频编辑、加工后,于同月30日发送至27个微信群,群组人数达3000余人,并发布至其本人在境外注册的推特等多个社交网络平台,致使该视频在境内外广泛传播。
另查明,被告人管某林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皖15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管某林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管某林将其焚烧国旗的视频,发布至多个微信群和境外社交网络平台,是否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以及是否构成侮辱国旗罪。
一、被告人管某林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侮辱国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这里所说的“公共场合”不仅包括悬挂国旗的公共场所或者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等实体空间,还包括可供多数人聚集或者供不特定网民自由访问及上传视频、图文等信息的互联网公共空间。微信群等社交网络平台不仅具有公开性,还具有为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等功能,可认定为“公共场合”。
本案中,管某林故意焚烧国旗,并录制视频公开发布在能够为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的国内微信群和境外社交网络平台上,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
二、被告人管某林的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国旗罪没有设置“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在认定侮辱国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仍然需要对情节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对于情节较重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审查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传播范围、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管某林出于对国家制度等的仇视心理,采用焚烧的手段侮辱国旗,并将该焚烧国旗的行为录制成视频,在境内外广泛传播。其中,在国内公开发布的27个微信群,群组人数达3000余人;在境外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也有多人浏览、评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尊严,扰乱公共秩序,其情节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应当以侮辱国旗罪定罪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管某林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侮辱国旗罪中,行为发生的“公共场合”不仅包括悬挂国旗的公共场所或者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等实体空间,还包括可供多数人聚集或者供不特定网民自由访问及上传视频、图文等信息的互联网公共空间。
2.对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国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传播范围、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情节较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应当依法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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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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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皖1523刑初148号 审理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4-1-27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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