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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扰乱法庭秩序案

案号:(2019)浙0482刑初314号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一审 · 2019-05-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午三点多,浙江嘉善法院第一法庭,对张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视频宣判。读到判决主文时,旁听席上的唐某某因不满对张某的判决,当庭辱骂、咒骂、诽谤审判长、审判员和公诉人。

他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想冲进审判区,被法警拦住。随后部分旁听人员聚集到过道哄闹,张某甲、张某乙也跟着骂。宣判一度中断,恢复后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和群众听不清判决结果。宣判结束后三人仍滞留,唐某某两次把审判区的椅子翻倒。

平湖法院判:唐某某一年二个月,张某甲十个月,张某乙九个月缓一年三个月。三人是共同犯罪,唐某某主犯,张氏兄弟从犯。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聚众哄闹型扰乱法庭秩序,起带头、组织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跟随参与、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宣判读到一半,法庭乱了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午三点多。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正在对张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因为是公开宣判,而且有视频,法庭里坐了不少人。旁听席上,有被告人的家属,有附近来旁听的群众,也有记者。

审判长褚某某正在宣读判决主文。

判决主文是一份判决里最枯燥、也最关键的部分:谁、犯了什么罪、判了多少年、罚多少钱、赃款怎么处理。

读到一半,旁听席上有人站起来了。

唐某某。他不满法院对张某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的动作,判决书记得很细:当庭侮辱、咒骂、诽谤正在宣读判决书的审判长褚某某和审判员兰某、公诉人朱某某等司法工作人员。

三个动词:侮辱、咒骂、诽谤。

然后是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并且意欲冲入审判区。

审判区是什么地方?是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人席所在的那片区域,用栏杆或者矮墙和旁听席隔开。

那道隔断,是法庭最基本的秩序线。旁听的人坐在线外,是旁听;越过线,性质就变了。

法警制止了他,他没冲进去。

但他的动作起到了另一个作用:引发部分旁听人员聚集在旁听区中间过道等处共同哄闹法庭。

一个人站起来,会有人跟着站起来。一个人在骂,会有人跟着骂。

张某甲、张某乙随即参与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宣判进程被迫中断。

过了一会,审判长继续宣判。但因为这几个人在大声哄闹、辱骂,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

这一句,是本案最实在的一处损害。

公开宣判的意义,就是让当事人、让家属、让公众听到判决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听不清,这个意义就落空了。

宣判结束后,三个人还滞留在法庭,继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

唐某某先后两次,在旁听区把审判区的椅子翻倒。

椅子是法庭的设施。翻椅子,是毁坏财物,也是挑衅。

2019 年 5 月 31 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48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

唐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张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三个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从旁听的人,变成被告人。中间只隔了一场宣判。

骂人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骂人还能判刑?

日常生活中,骂人是道德问题,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那是自诉案件,得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而且门槛不低。

本案为什么是公诉,为什么判得这么实?

因为这里的「骂」,不是冲着某个人的名誉去的,是冲着法庭的秩序去的。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列了四种行为: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案三个人,落在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上。

第一项,聚众哄闹。唐某某带头,部分旁听人员聚集到过道一起哄闹,张某甲、张某乙参与。这是「聚众」。

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不听制止,严重扰乱。这是「骂」的部分。

第四项,毁坏法庭设施。唐某某两次翻倒审判区的椅子。

三项叠加。

这里就能看出这个罪的结构:它不是一个动作,是一组行为叠加起来,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

再看它和侮辱罪的区别。

侮辱罪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保护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它是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保护的是法庭的秩序,也就是国家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它是公诉案件。

同样是骂法官:

在马路上骂,是侮辱,法官自己去起诉。

在法庭上骂、不听制止、导致宣判中断,是扰乱法庭秩序,检察院起诉。

为什么差别这么大?

因为法庭不是一个普通的场所。

法庭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它有一套仪式、一套规则、一套空间安排:谁坐哪里、谁什么时候说话、谁不能说话,全部是定好的。

这套安排不是为了好看,是为了让审判能够进行下去。

双方各说各的,法官听;证据一份一份出示,双方质证;判决一个字一个字读出来,所有人听清。

这个过程一旦被打断,审判就停了。

而审判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停了,案子就悬着;它被打断了,当事人对结果的信任也就没了。

所以法律对法庭秩序的保护,比对一般公共场所严得多。

还有一层:这个罪保护的不只是「这一场庭审」,是「所有人对法庭的预期」。

如果法庭上可以随便骂、随便闹、随便冲,那下一个要出庭的证人会想:我去了会不会被围?下一个要旁听的记者会想:我去了能不能安全出来?

这种预期一旦崩塌,受损的是整个司法制度。

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在别的场合最多治安处罚的行为,在法庭里可能变成犯罪。

「不听法庭制止」这道门槛

这个罪有一个设计得很讲究的门槛:不听法庭制止。

注意它的顺序:先有制止,再有不听,最后才是严重扰乱。

三步,缺一不可。

第一步,法庭得有制止。

审判长会警告,法警会劝阻,这是法庭在给你机会。

第二步,你得「不听」。

听到了、停了,事情就到这里。听了但过几分钟又来,还是不听。

第三步,得达到「严重扰乱」的程度。

为什么要设这道门槛?

因为法庭上的人,都是有情绪的。

被告人可能刚听到自己被判了十五年;家属可能刚听到亲人被没收全部财产;被害人可能刚听到对方只判了三年。

这些时刻,喊一句、哭一声、站起来,是人之常情。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都像木头。所以它给了缓冲:先制止,你停下,就不追究。

这道门槛,本质上是法律对情绪的让步。

但它只让一步。

本案,这一步让了吗?让了,而且不止一次。

第一次,法警制止他冲入审判区。

第二次,法庭制止他辱骂。判决用的词是「不听法庭制止」。

制止了,不听。门槛过了。

再看第三步,「严重扰乱」怎么认定。

判决给了三个具体后果:

第一,宣判进程被迫中断。这不是「有点吵」,是审判活动实际停止了。

第二,恢复宣判后,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这不是「影响体验」,是公开宣判的目的没有实现。

第三,法庭设施被破坏。唐某某两次翻倒审判区的椅子。

三个后果,一个比一个具体。

它们共同回答了一个问题:什么叫「严重」?

严重不是「我很生气」,是「审判进行不下去了」「该听见的人没听见」「财物被损坏了」。

法院的认定是: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法庭宣判进程被迫中断且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

这句话里,「且」字很关键。两个后果并列,不是二选一。

反过来看,什么情况不构成?

说了一句抱怨,法警一劝就坐下,庭审继续——不构成。

情绪激动哭出声,审判长提醒后停止——不构成。

站起来想说话,被制止后配合——不构成。

这三种情况,在真实的法庭里每天都有,都不会被追究。

区别在哪?在「听不听」。

所以这道门槛,对旁听的人来说,其实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庭给你一次机会,你要接住。

接不住,性质就变了。

跟着喊两句,为什么也判了

本案三个人,量刑差得不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九个月缓一年三个月。

为什么差这么多?

先看角色。

唐某某:带头。判决认定他带头聚众哄闹法庭,采取大声喧哗、吵闹等行为干扰正常的庭审行为,且不听法庭制止。他还是那个翻椅子的人。

张某甲、张某乙:跟着。判决认定他们随即参与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起次要作用。

法院的认定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主犯、从犯的区分,依据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应当」两个字。从犯从宽,是法定的,不是酌定的。

所以张某甲十个月、张某乙九个月,都比唐某某轻。

再看缓刑。张某乙九个月,缓一年三个月。

为什么他能缓?三个因素叠加:作用最小、参与程度最轻、认罪态度。而且他的刑期是九个月,属于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张某甲十个月,没有缓。可能因为他的参与程度比张某乙重,也可能因为他没有取得足够的从宽情节。

这里要说清一个常见的误解:法不责众。

很多人觉得,一群人一起闹,法不责众,抓一两个带头的就完了。

在这个罪里,不成立。

聚众型犯罪的处理逻辑是:所有参与者都要负责,但责任按作用分层。

带头的,主犯;跟着的,从犯。从犯从轻,但不是不罚。

本案张某甲、张某乙,各判十个月、九个月。他们可能觉得自己只是「跟着喊了两句」。

但那两句,是在宣判现场、在法庭制止之后、在人群已经开始哄闹的时候喊的。

这三样一叠加,就不是「情绪表达」,是「参与扰乱」。

最后说一句这三个人的关系。

唐某某是张某案的旁听者,因为不满判决而发作。张某甲、张某乙跟着他。

一场宣判,三个旁听的人变成三个被告人。

而他们本来要旁听的那个案子,张某被判了多少年,判决书里一个字都没提——因为那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他们自己在法庭上做了什么。

对判决不服,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这一节写给可能会坐在旁听席上的人。

先明确一件事:对判决不服,是正常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问题是,不服之后怎么办。

四条正规渠道,一条比一条有用。

第一条,上诉。

如果是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这是法定权利,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审查,只要在期限内提出,二审就必须开庭或者书面审理。

第二条,申诉。

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不停止执行,但它是启动再审的入口。本案里那个玩忽职守改判无罪的案子,走的就是这条路——四年申诉,最后再审。

第三条,12368。

这是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进度、联系承办法官、反映诉讼服务问题,都可以打。

第四条,投诉举报。

如果认为法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该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法院或者纪委监委反映。

四条渠道,都不需要在法庭上喊。

再说旁听的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旁听人员有一串明确要求,核心是几条:

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不得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审判长对违反规则的人,可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一句,就是本案。

对家属来说,还有一条实用建议:提前做好情绪准备。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宣判,往往一判就是一群人,刑期从几年到二十几年。家属坐在旁听席上,听到自己亲人的名字和刑期,情绪失控是常见的。

能做的准备有三件:

一是提前知道可能的结果。辩护律师在宣判前通常能作出预判,家属心里有数,冲击会小很多。

二是带一个能稳住的人。家里最冷静的那个,坐在最容易激动的那个旁边。

三是想清楚「我要什么」。是想让亲人少判几年,还是想在法庭上出一口气?前者靠上诉、靠申诉、靠律师;后者只会让自己也进去。

本案唐某某,可能只是想出一口气。

代价是一年二个月。

这一节最后说一句话:法庭给人的最大保护,是它讲道理。

你觉得判决不公,可以在上诉状里写,可以在申诉书里写,可以在法庭上通过辩护人讲。这些渠道都慢,都麻烦,都需要理由。

但它们不会让你从旁听席走到被告席。

一场宣判,读到一半停了。

三个人从旁听席站起来,最后没有一个人坐着听完。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法庭里的「骂」,性质不一样。 在外面骂是侮辱,自诉;在法庭上骂、不听制止、导致宣判中断,是扰乱法庭秩序,公诉。场所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二,「不听制止」是门槛。 法庭先警告、先劝阻,是在给你机会。停下了就不追究,接着闹就过线。这道门槛,是法律对情绪的让步。

三,「严重」看三个后果。 审判停没停、该听见的人听没听见、东西有没有被毁。不是看谁嗓门大,是看审判还能不能进行。

四,跟着喊也要担责。 聚众型犯罪,参与者都负责,但按作用分层。带头的从重,跟着的从轻,从轻不等于不罚。

最后说一句那两把椅子。

它们被翻倒的时候,宣判已经结束了。

那一刻,法庭里其实已经没有「正在进行的审判」可供扰乱。但它们还是被算进去了——因为扰乱法庭秩序罪保护的,不只是某一场庭审,是法庭这个地方本身的尊严。

一个人可以在判决里输,但不能在法庭里输掉自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8年12月25日下午3时许,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对张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视频宣判宣读判决主文时,被告人唐某某因不满法院对张某的判决结果,即当庭侮辱、咒骂、诽谤正在宣读判决书的审判长褚某某和审判员兰某、公诉人朱某某等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且意欲冲入审判区,因法警制止而未果,后引发部分旁听人员聚集在旁听区中间过道等处共同哄闹法庭,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也随即参与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行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法庭宣判进程中断。后审判长继续进行宣判,但因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大声哄闹、辱骂,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

在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继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二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庭内的设施。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浙048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张某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庭审过程中,带头聚众哄闹法庭,采取大声喧哗、吵闹等行为干扰正常的庭审行为,且不听法庭制止,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法庭宣判进程被迫中断且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案号:(2019)浙0482刑初314号 审理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9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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