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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林某诉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行政协议案

案号:(2022)闽08行终136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协议 · 二审 · 2022-08-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涉案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就房屋征收事宜协商,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被征收人栏填写「林某兴、林某旺、林某和、林某海、林某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林某」。

协议签订后,某房屋征收公司向林某转账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其余款项未再支付。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征收方又分别与林某木、林某海的后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林某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征收方认为应扣除已支付给林某木、林某海后裔的款项,剩余部分与林某兴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剩余补偿款。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林某上诉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委托代理人以被征收人名义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因在协议上签字而取得被征收人身份,不直接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益。

委托代理人与补偿安置协议不具有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就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事务结算,应另循相应途径解决。

三、赵律师点评

字是他签的,钱也打给了他,为什么他不能告

这个案子乍看有点反直觉。**协议上的字是林某签的,补偿款也是打到林某账户的,** **现在钱没付全,林某去起诉,法院却说他没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因为法院看的不是「谁签的字」,而是「谁的权利义务被处分了」。** **协议的被征收人栏写得很清楚:** **「林某兴、林某旺、林某和、林某海、林某木」——五个人。** **林某的名字出现在哪里?** **「委托代理人处填写『林某』」。** **一个在代理人栏,五个在被征收人栏。** **这个位置差别,决定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判决说得很直接:** **「其系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落款被征收人『乙方』处签名,其并不能据此取得被征收人的身份。」**

代理行为的后果,归被代理人

这是代理制度最基本的规则,但实务中经常被忽略。**《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换成这个案子:** **林某代五个人签协议,签完之后,** **协议上的权利是那五个人的,义务也是那五个人的。** **林某本人,既没有多一分权利,也没有多一分义务。** **判决的表述是:** **「林某所代理签订的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享有。」** **「林某并非涉案协议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无权作为协议权利人请求协议相对方履行涉案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 **最后一句话是关键:** **「无权作为协议权利人」。** **补偿款该给谁,是那五个被征收人的事,不是代理人的事。** **哪怕钱是打到代理人账户上的,法律上那也只是代收。**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卡在「利害关系」三个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两个口子: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林某不是相对人——相对人是那五个被征收人。** **那是不是利害关系人?** **法院认为不是:** **「应当认定林某与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什么叫「利害关系」?** **实务中的判断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你的权利义务。** **补偿协议影响的是被征收人的财产权,** **林某的财产权没有因为这份协议被处分——** **被拆的房子不是他的,补偿款也不是给他的。** **所以他不具备利害关系。** **这个标准要说清楚,因为它决定了大量案件的成败:** **不是「我跟这事有关系」就行,而是「我的权利义务被这个行为直接影响了」。**

那林某的钱,就一点办法没有了吗

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否则读者会觉得不公平。**法院的裁定没有说林某不能要钱,只是说「不能通过这个案子要」。** **判决最后一句留了口子:** **「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事务结算,应另循相应途径解决。」** **什么意思?** **如果林某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委托合同,约定了代理费或者分成,** **那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可以去打民事官司。** **如果林某代收的款项已经交付给被征收人,那他与征收方之间就没有债权关系了。** **如果征收方还欠着被征收人的钱,那该起诉的是被征收人,不是代理人。** **这里有三条路,只有一条是对的:** **错误路径一: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征收方,要补偿款——本案,驳回起诉。** **错误路径二: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征收方,要代理费——主体不对,征收方不是委托合同的相对方。** **正确路径:代理人起诉被代理人,按委托合同结算;或者由被征收人起诉征收方。** **所以第一步要搞清楚:你到底是权利人,还是受托人。** **这个问题答错了,后面全错。**

签字前,先看清自己签在哪一栏

这个案子给普通人的提醒非常具体:**在协议上签字,签在哪一栏,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签在「被征收人」栏——你是权利人,享有全部补偿权益,也承担相应义务。** **签在「委托代理人」栏——你只是代办,权利义务归被代理人。** **签在「见证人」栏——你什么都不享有,只是证明这件事发生过。** **本案林某签在代理人栏,还代收了款项,** **结果是想主张权利时,发现自己不是权利人。** **实务中还有一种更麻烦的情形:** **几户共有一处房产,其中一人代表全家签字,没写委托书。** **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事后不认账,协议效力就会出问题。**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 **第一,签字前确认自己的身份——是权利人还是代理人;** **第二,如果是代理人,必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写明权限范围;** **第三,代收款项要留存转账记录,并及时转交,** **否则容易被认定为「代收后占有」,反而引来纠纷。**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征收方后来绕过林某,直接与林某木、林某海的后裔签了协议并付款。** **这个动作本身说明,征收方也认为权利人是那几户,不是林某。** **所以林某的主张,从一开始就没有事实基础。**

签在代理人那一栏,就只是代办——字是你写的,权利不是你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涉案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就涉案房屋征收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被征收人栏,填写“林某兴、林某旺、林某和、林某海、林某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林某”。协议签订后,某房屋征收公司向林某转账了部分补偿款项,其余补偿款项未再支付。涉案房屋被拆除后,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又分别与林某木和林某海的后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项。林某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认为应扣除已支付给林某木和林某海的后裔的补偿款项,剩余部分与林某兴(林某)结算。双方引发争议,林某诉至法院。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闽0823行初13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林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闽08行终13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不直接享有本案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其系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落款被征收人“乙方”处签名,其并不能据此取得被征收人的身份。林某所代理签订的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享有。林某并非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无权作为协议权利人请求协议相对方履行涉案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

因此,应当认定林某与涉案《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委托代理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接受委托代理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并不直接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不能取得被征收人身份。委托代理人与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以自己名义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号:(2022)闽08行终13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3-0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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