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 一审 · 2022-11-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李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转入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任高级工程师。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公司对其考核结果为C,扣除百分之五十绩效工资,李某不认可并申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李某因父亲患癌症晚期,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请假,并通过邮件告知「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同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当日即回家照顾。期间公司要求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的病历照片。同月二十八日李某父亲病逝,当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公司又发邮件表示得知其父去世,决定发放丧葬慰问金,并在当月工资中实际发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一万三千五百二十元,并支付被扣除的绩效工资、工资及电脑补助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员工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

劳动者因父亲病危在紧急情况下已口头请假、并在照顾期间提交病历材料,用人单位明知其父重病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到岗的,未尽照顾义务,属机械管理;其事假成立,不构成旷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三、赵律师点评

请假当天就回家了,六天后父亲去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李某的父亲癌症晚期。他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请假,又发了邮件,写明「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的是二十四日到三十日。当天他就回家了。这期间公司要求提供有效请假材料,他用微信提交了父亲的病历照片。一月二十八日,父亲病逝。就在这一天,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

第二天公司又发了慰问金

判决记载了一个很刺眼的细节:一月二十九日,公司向李某发邮件,表示得知其父亲去世,决定发放丧葬慰问金,并在当月工资中实际发放了。前一天以「旷工」解除,后一天发丧葬慰问金——这个矛盾本身就说明了公司内部对这个处理并没有把握。

判决的两句话,一句说义务,一句说方式

第一句: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第二句: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这两句摆在一起,就构成了本案的判断框架——管理权是有的,但行使方式有边界。判决接着写: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员工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

为什么“材料不全”不能成为理由

公司抗辩的核心是程序:请假没批、材料不全。判决的回应是层层递进的——事发紧急,他已经口头请假;请假期间主动提交了病历照片;公司明知其父重病,仍以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到岗,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在执行管理制度时机械管理,未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结论:事假成立,不构成旷工。

这个判决的边界在哪里

要说明的是,这不是说「只要家里有事就可以不批而走」。判决强调的是三个条件的叠加:情况紧急(父病危)、已履行告知义务(微信加邮件)、事后补充了证明材料(病历照片)。如果换成无故离岗、长期不归、拒不提供任何证明,结论会完全不同。企业在实务中也应当建立紧急事假的快速通道——口头申请先行、事后补材料,而不是在人最难的时刻拿制度去卡。

前一天以旷工解除,后一天发丧葬慰问金——这份矛盾,比任何辩解说理都更说明问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李某于2021年1月12日入职天津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转入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李某与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入职后,双方签订了《集团自带电脑工作协议》,约定公司每月发放补助人民币100元(币种下同)。2021年12月,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李某的考核结果为C,因此扣除其50%的绩效工资,李某不认可考核结果,并就绩效事宜进行了申诉。

2022年1月21日,李某因父亲患癌症晚期,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并通过邮件告知领导“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便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其父亲的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不幸病逝。当日,某发展北京分公司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1月29日,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李某发送了电子邮件,表示公司得知李某父亲去世,决定向其发放丧葬慰问金,并在1月份工资中实际发放了该笔慰问金。

李某不服前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除违法。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21年12月扣除的绩效工资525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工资38137.9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22年1月份电脑补贴100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李某丧葬慰问金5800元;六、驳回原告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本案中,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需子女服侍,父母去世需子女料理后事。员工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口头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在执行管理制度时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因此,李某事假成立,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劳动者请休事假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假时长的合理性及用人单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

2.事假并非法定假期,劳动者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有审查批准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审批权,秉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尤其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

案号:(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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