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二月,崔某平到安徽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同年三月,公司与该车间包括崔某平在内的全体人员签订车间承包协议,约定崔某平等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等。
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月、五月分别向崔某平支付报酬。同年六月,崔某平在工作中受伤,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双方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但协议载明视为集体劳动合同、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安全制度、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按月领取报酬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因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
三、赵律师点评
签了承包协议,就不是员工了?
崔某平二〇二二年二月到车间干活,三月公司跟整个车间的人签了一份「车间承包协议」。六月他在工作中受伤,要认定工伤就得先确认劳动关系。公司这时候拿出承包协议说:我们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个抗辩在很多劳动案件里都出现过——换个合同名称,试图把用工关系变成商事合作。
判决看的是三件事,不是名字
法院的审查路径很清楚:一看主体资格,崔某平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二看实际履行,他从二月到六月一直在公司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三看从属性,承包协议里写着要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这说明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他,他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三条齐备,就是劳动关系。
最讽刺的一处:协议自己承认了
这份承包协议里有一句话,成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本协议视为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企业写这句话,本意可能是为了规避某些责任或者应付检查,结果在法庭上变成了自认。判决把它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并列引用,作为从属性的直接依据。
为什么要实质审查
判决有一段方法论: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这句话针对的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以承包之名行用工之实」——包干、承揽、合作、劳务、个体户挂靠,名称五花八门,但只要有管理、有报酬、有业务从属,劳动关系就跑不掉。
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提示
对企业:想通过改合同名称规避用工责任,风险很高。一旦被认定劳动关系,要承担的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社保补缴、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一系列责任,比正常用工的成本高得多。真正的内部承包需要具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组织生产等实质要件,而不是让原班人马换个名头继续上班。对劳动者:判断自己是不是员工,别只看合同标题,看三件事——谁给你派活、谁考核你、谁按月给你发钱。
协议名叫“承包”,里头却写着“视为集体劳动合同”——这一句,把企业的抗辩说没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2月,崔某平到安徽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安徽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包括崔某平在内的全体人员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平等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等。安徽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平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平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平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安徽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安徽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皖182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安徽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平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安徽某高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皖18民终5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崔某平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安徽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平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安徽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公司与崔某平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平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安徽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平,崔某平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崔某平与安徽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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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皖18民终5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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