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诉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2022 年 4 月 22 日,陈某在全国 12315 平台投诉:某果园集团的「某某梅旗舰店」在「某某梅天然 6 袋 4 味梅冻精选」产品页面上用了「天然」字样,涉嫌虚假广告、天然果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退货。
繁昌区市监局调查后认为不构成违法:产品详情页和海报上,「天然」二字右上角都加了星号,下方注解说明「天然」指青梅原浆等主要原料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不是宣称产品是天然果冻;注解还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佐证。5 月 16 日通过平台反馈结论。复议维持,一审、二审都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据是「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判断是否虚假广告,要按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看宣传用语和注解;现实中不存在天然长出来的果冻,所以「天然果冻」不会让人误认,不构成欺骗或者误导。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经营者宣传的产品、宣传用语、注解内容等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广告是否客观上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干扰消费者正常的判断和选择。
广告使用「天然」等表述,但在显著位置加注说明其含义为主要原料源自或者提取自天然植物,并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且按一般消费者认知不会产生误解的,不属于虚假广告。
三、赵律师点评
一包梅冻,三个字,一场官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陈某打开全国 12315 平台,提交了一份投诉。
被投诉的是某果园集团的「某某梅旗舰店」。商品是一款「某某梅天然 6 袋 4 味梅冻精选」。他不满意的是页面上那两个字:「天然」。
他的投诉理由写得很正式:涉嫌虚假广告、天然果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诉求列了五项: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退货。
这五项诉求,前两项是钱,中间两项是要一个「说法」,最后一项是退货。典型的消费者投诉组合拳。
接到投诉的是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它做了一件事:查页面。
查出来的情况是:涉诉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产品详情页和相应海报上,「天然」二字的右上角都加了星号;在比较明显的位置,有对星号的注解,说明「天然」指的是产品所含的青梅原浆、其他水果浆、魔芋粉、刺槐豆胶等主要原料,源自天然或者提取自天然植物,不是直接宣称这个产品是「天然果冻」。
再往下查:青梅原浆已经取得天然来源认证;其他配料经验证,也符合「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的说明;注解的内容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佐证。
2022 年 5 月 16 日,繁昌区市监局通过 12315 平台把调查结论反馈给陈某:涉诉产品上的「天然」标注及解释,已经履行了谨慎提醒义务,宣传与事实相符,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陈某不服,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了繁昌区市监局的回复。
他还是不服,起诉到法院。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他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30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级机关,一个结论:这三个字,不违法。
这个结论让很多人意外。因为在直觉上,「天然」这种词,看起来就像广告里的「水分」。但法律判断不看直觉,看标准。这个案子的价值,就在于把标准讲清楚了。
虚假广告的五张面孔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把虚假广告列成了五种情形。这一条是整类案件的入口,值得逐项对着看。
第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说白了就是「无中生有」:卖的东西根本不存在,或者服务根本提供不了。
第二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这一项列得很细: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
这一项是实务中最常用的。它有两个要件:一是「不符」,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比如广告说「净含量 100 克」,实际 98 克,这是不符;但如果这个差异小到不影响任何人购买,就不构成虚假广告。
第三种,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结论、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作证明材料。 这一项针对的是「拉大旗作虎皮」:编一个「某大学研究证明」,或者拿一份查不到出处的「行业报告」当依据。
第四种,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比如「七天瘦十斤」「一个月白发变黑」,这类是效果造假。
第五种,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这是兜底条款,覆盖前面四项没列到的情形。
本案争的,是第二种和第五种。
陈某的主张是:「天然」两个字与实际情况不符——果冻是工业加工出来的,怎么会是「天然」的?这是误导。
市监局和法院的看法是:要看这两个字在这个页面上具体是什么意思。
关键就在那个星号。
如果页面上只写「天然」,没有任何解释,那消费者的理解只能是「这个产品是天然的」。而果冻显然不是天然长出来的,这个表述就与事实不符,且足以影响购买决定——很多人买它就是冲着「天然」两个字。这种情况下,认定为虚假广告,没有问题。
但本案的页面不是这样。它在「天然」右上角加了星号,下方有注解,明确说「天然」指的是主要原料。这两个字从一个「对产品的整体描述」,变成了一个「对原料的描述」。指向变了,真假判断也跟着变:原料是不是源自天然?有认证、有检测报告,是真的。
这就是判决说的「客观上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所以这一节可以总结成一句话:广告用语的合法性,不看这个词本身,看它在整个页面里指向什么、有没有解释、解释有没有证据。
判断标准是「一般消费者」,不是专家,也不是最挑剔的人
判决里有一句话,是这类案件的核心方法: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产品、宣传用语、注解内容进行综合考量。
这句话拆开,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一般消费者」是个虚拟的人。 他不是化学专家,不会去分析魔芋粉的分子结构;他也不是最挑剔的人,不会把每个字都当成合同条款来读。他是一个有正常生活经验、会看包装、会看说明、买零食时大致扫一眼页面的人。
法律为什么要造这么一个虚拟的人?因为如果不设这个标准,任何广告都能被挑出问题——专业人士能看出「天然」不等于「无添加」,较真的人能指出「精选」没有国家标准。标准太严,广告就没法做了;标准太松,消费者就被骗。所以取中间:一般人会不会被误导。
第二层,「日常生活经验」是判断工具。 本案最有说服力的一句论述是这个:基于一般消费者的正常认知,现实中并不存在「天然」的、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冻产品,故「天然果冻」的用法也不会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该「果冻」系天然生成。
这句话很妙。它不是从法条推出来的,是从常识推出来的:谁都知道果冻是工厂做出来的。既然谁都知道,就不会有人因为「天然」两个字就以为这包梅冻是从树上摘的。既然不会误认,就谈不上欺骗。
类似的常识判断,在别的案子里也常见:说「手工水饺」,没人会以为是一个老太太一个一个包的;说「草原奶片」,没人会以为是从草原上捡的;说「阳光玫瑰葡萄」,没人会以为葡萄晒过太阳才算。这些都是「明显的修辞」,不会误导。
第三层,「综合考量」意味着不能抠字眼。 要看的不是某一个词,而是整个页面的表达:词用在什么位置、有没有加注、注解写在哪儿、字号多大、有没有证据支撑。
本案这几点都过关:星号加在「天然」右上角,位置直接对应;注解在详情页和海报下方,属于「较为明显处」;注解内容具体,说的是「主要原料」而不是笼统地说「天然」;注解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支撑。
四个要素齐了,构成一个完整的「说明闭环」:我说了什么、我指的是什么、我凭什么这么说。
反过来说,如果少一环,结论可能就变:没有星号,是整体宣称;星号加了但注解藏在页面最底部的小字里,是「形式标注、实质误导」;注解写了但没有证据,是「无法验证」。
所以这一节给商家的启示,不是「可以用天然」,而是「用天然要配一整套动作」。
写「天然」两个字的正确姿势
这个案子实际上给了一份合规样板。做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的企业,可以照着做。
第一步,想清楚你要表达什么。 「天然」至少可以指三个层面:原料天然、工艺天然、产品天然。三个层面的举证难度完全不同。原料天然,只要供应商有认证、有检测报告,相对容易证;工艺天然,比如「冷压」「物理压榨」,要有工艺文件;产品天然,最难,因为工业化生产的产品几乎不可能整体「天然」。
本案聪明的地方,是把「天然」限定在原料层面,并且限定了范围——「主要原料」。这个限定,既保住了卖点,又守住了真实性。
第二步,把限定写在消费者看得到的地方。 位置很关键。判决用的表述是「在较为明显处进行了解释」。什么叫明显?一般理解是:和宣传语同一屏、同一张海报、同一段文案里;字号不能小于正常阅读字号;不能只放在「商品详情」的最后一段。
实务中,最稳妥的写法是同句加注:天然(指主要原料源自天然植物)。这样读者看到「天然」的同时就看到限定,不会产生「先入为主、后补说明」的问题。
第三步,把证据备好。 「天然」这类表述,最怕的是「说了但证不了」。需要备的证据有三类:原料来源证明(采购合同、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成分检测、农残检测)、认证证书(有机认证、天然来源认证)。本案的关键证据就是青梅原浆的天然来源认证,以及其他配料的验证材料。
第四步,避开几类高危表述。
一是绝对化用语,「最」「第一」「国家级」「顶级」,广告法明确禁止。
二是医疗、保健功能暗示,「治疗」「预防」「增强免疫力」,食品广告里出现这类词,风险极高。
三是「零添加」这类表述。它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口径:如果用了「零添加」,就要说明具体没添加什么,而且不能暗示「没有添加剂就更好」。
四是「纯天然」「100% 天然」这类全称判断。除非整个产品确实符合,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不符。
第五步,被投诉了怎么办。 这个案子其实演示了正确姿势:接到投诉后,把页面截图、注解内容、检测报告、认证证书整理成一套材料,一次性提交给行政机关;说明「我们说的天然指什么、依据是什么」。事实清楚、证据齐,行政机关就能作出「不违法」的结论。反过来,如果企业拿不出材料,只说「我们就是这么写的」,那大概率要被认定违法。
最后说一句行业现实:这类投诉,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普通消费者提的,而是同行或者职业投诉人提的。应对这类投诉,最好的防守不是解释,是平时的合规底稿。页面改一版、文案换一稿,都留档;认证到期前续上;检测报告按年度更新。真被投诉时,翻出来就能用。
投诉人不服,还能做什么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角度看:陈某作为投诉人,一路走到二审,全败。他还能做什么?
先说他已经做过的:投诉、复议、一审、二审。这是消费者对「行政机关处理投诉的结果」不服时的标准路径。
这条路径能走通,是因为投诉人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他是买家,投诉的是自己买的商品。这一点,和纯粹「举报他人违法」的举报人不同:后者原则上不能就「罚不罚、罚多少」起诉,前者可以就「有没有依法处理我的投诉」起诉。
但要注意,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陈某要证明的是:这个广告是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他提交的证据是页面链接图和宣传图片。这些证据能证明「页面上有天然两个字」,但证明不了「这两个字与事实不符」——因为注解已经解释了含义,还有认证和检测报告。
所以败诉的原因,不是法院偏袒商家,是证据链没建立起来。如果他当时能拿出「原料并非源自天然」的检测报告,或者「注解与实际不符」的证据,结论可能不同。
再说他还可以做什么。
一条路是民事索赔。 广告如果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依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但这两条都有前提:前者要证明「欺诈」,后者要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连「虚假广告」都没认定,民事索赔的基础也就弱了。
另一条路是换一个违法点。 本案争的是「天然」两个字。但一个商品页面上的问题不止这一处:产地标注、配料表顺序、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储存条件,任何一处不实,都可以另行投诉。当然,前提是真有问题,不是找茬。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提醒:投诉和举报是两件事。 投诉是「为我自己的权益」,处理方式是调解;举报是「请求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立案调查。本案陈某在 12315 平台上提交的是投诉,行政机关按投诉处理并反馈结论。如果他同时提了举报,程序上要走立案、调查、告知处理结果那一套,路径不完全一样。
最后一句给消费者:觉得广告有问题,投诉是权利,但要有准备。 把页面截图、下单记录、收货凭证、商品实物都留好;想清楚自己主张的是「误导」还是「不符」,依据是什么。光凭「我觉得这几个字不老实」,很难赢。
这个案子的结论,很多人第一次看会觉得「商家赢了、消费者输了」。其实它讲的是一件更基础的事:判断广告真假,得有一套标准,不能靠感觉。
这套标准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准,看整个页面在说什么,看有没有解释,看解释有没有证据。三点都过关,就不构成虚假广告。本案「天然」加星号、加注解、加认证,三样齐了。
给商家的四句话:限定要写清(天然指什么)、位置要显眼(同屏同句)、证据要备齐(认证加检测)、高危词要避开(最、第一、零添加、纯天然)。
给消费者的三句话:投诉和举报是两条路;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人;觉得被误导,先留证据再开口。
最后一句:广告法管的不是「用词好不好听」,是「说的和做的一致不一致」。说不清楚,是风险;说得清楚又有证据,就是本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陈某因认为某果园集团公司“某某梅旗舰店”在“某某梅天然6袋4味梅冻精选”产品页面中使用“天然”字样,涉嫌“虚假广告、天然果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繁昌区市监局)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退货”。
繁昌区市监局经调查查明,涉诉产品在宣传的“天然”二字右上角标注了“*”号,并在页面及海报下方对该标注作出解释,说明“天然”系指产品所含青梅原浆、其他水果浆、魔芋粉、刺槐豆胶等主要原料源自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而非直接宣称产品为天然果冻。相关配料中青梅原浆已获天然来源认证,其他配料经验证亦符合“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的说明。故据此认定,某果园集团涉诉产品上的“天然”标注及解释已履行谨慎提醒义务,相关宣传与事实相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遂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调查结论反馈原告。
陈某不服,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审查决定维持繁昌区市监局的回复。陈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皖0211行初2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皖02行终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果园集团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据此,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关键在于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是否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具体判断上,要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经营者宣传的产品、宣传用语、注解内容等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广告是否客观上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能否干扰消费者正常的判断和选择,构成欺骗或者造成误导。如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根本不会产生误解,则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应认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者误导。
本案中,陈某在向12315平台投诉时,提交的附件材料为案涉旗舰店产品链接图以及其他宣传图片。结合各方当事人举证,案涉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产品详情页面及相应海报中均对所宣传的“天然”二字右上角加注了“*”号,并在较为明显处进行了解释,注解已明确表示被投诉产品中的青梅原浆及相应配料主要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而非直接表明被投诉产品系天然果冻,且对“天然”的注解,有涉诉产品主要原料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予以佐证其注解内容的真实性。案涉旗舰店产品网页上也对“天然”作出注解,称系主要原材料为源于天然或摄取于自然。因此,客观上,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另外,基于一般消费者的正常认知,现实中并不存在“天然”的、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冻产品,故“天然果冻”的用法也不会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该“果冻”系天然生成。因此,“天然果冻”的用法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综上,某果园集团公司关于“天然果冻”宣传标语,不构成虚假广告。繁昌区市监局和芜湖市市监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陈某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经营者宣传的产品、宣传用语、注解内容等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广告是否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干扰消费者正常的判断和选择,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者造成误导。经综合判断,广告不存在虚假内容,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也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者误导,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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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皖02行终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2-3-0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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