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5-10-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董某某自一九七五年开始在某出版社工作。一九八九年二月,其以借调形式至海南某公司工作,借聘期三年;同年八月四日向某出版社递交辞职报告,表示想获得高级职称证明,出版社负责人在报告上批示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董某某主张提交报告后曾电话表示不辞职了,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依据。

一九九〇年一月出版社为其开具高级职称证明。一九九六年董某某找到出版社要求安排工作,出版社以其已于一九八九年辞职为由拒绝,此后其一直向上级机构反映。二〇〇二年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出版社不服起诉,请求确认辞职行为有效。

法院查明该出版社于一九九八年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二〇〇二年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〇〇九年注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再审认定: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董某某的辞职行为已经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全体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此类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劳动关系存续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的规范性文件自一九九〇年九月八日发布试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辞职人主张已撤回辞职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依据,且长期未与单位联系的,应当认定辞职行为已经生效。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辞职报告,争了二十多年

董某某一九七五年就在这家出版社工作。一九八九年二月借调到海南一家公司,借聘期三年;同年八月四日递交辞职报告,报告里说想获得高级职称证明,社长批示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一九九〇年一月,出版社给他开了职称证明。六年后的一九九六年,他回来要求安排工作,出版社说你早辞职了。此后他一直向上级反映,二〇〇一年向人事仲裁申请、二〇〇二年改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路打到再审。

先解决一个前置问题:这是不是劳动争议

出版社的身份很特殊:一九五一年成立时是事业单位,一九九八年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二〇〇二年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〇〇九年注销。判决依据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认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全体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加上纠纷时间跨度长、涉及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衔接,以及当时人事争议尚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背景,法院认为按劳动争议受理并无不妥。

辞职到底成不成立:三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点是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书面辞职报告递交、社长批示按规定办理。第二个时间点是董某某主张的「几天后打电话撤回」——但他拿不出确实充分的依据。第三个时间点是一九九〇年九月八日——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从这一天起试行,而他的辞职发生在之前,该规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他主张出版社违反该规定依据不足。

“长期未联系”这个事实,权重很大

判决还结合了两件事:三年借聘期满后,董某某长期未与出版社联系;一九九六年才回来要求安排工作。这两件事在事实上印证了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如果他一直认为自己还是单位的人,不至于六年不联系。所以结论是:辞职行为已经生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给两方的提醒

对辞职的人:辞职是单方形成权的行使,书面报告递交、单位批示之后,效力基本就定了。想撤回,必须及时、明确、留痕——书面撤回函、单位签收、邮件回执。口头「我不辞职了」,二十年后在法庭上等于没说。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要及时办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本案出版社「未能及时办理辞职手续」,正是纠纷拖了二十多年的直接原因。

报告交了、批示了、职称也开了——一句“我打电话说不辞了”,撑不过二十年的空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某出版社以董某某已辞职,双方已解除人事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董某某1989年辞职行为有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董某某辩称,某出版社至今没有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档案仍在该社,故同意劳动仲裁裁决,不同意某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出版社成立于1951年,原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属的事业单位。某出版社于1998年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2002年1月9日,某出版社同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09年2月24日,某出版社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1年2月18日,某出版社名称变更为某出版公司。

董某某自1975年开始在某出版社工作,1989年2月,董某某以借调形式至海南某公司工作,借聘期为三年。1989年8月4日,董某某向某出版社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报告中表示想获得高级职称证明。同年,某出版社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批示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董某某主张自己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时隔几日又分别给社长和人事处打电话,表示自己不辞职了。1990年1月,某出版社给董某某开具了高级职称证明。时隔6年后,董某某于1996年找到某出版社,要求安排工作。某出版社以董某某已于1989年辞职为由未给董某某安排工作。此后,董某某一直向某出版社的上级机构某出版总社反映情况。2001年1月,某出版总社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某出版社对董某某辞职一事的处理。随后,董某某于2001年2月向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仲裁办公室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因得知某出版社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某某撤回上述仲裁申请。

2002年3月,董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关于董某某同志辞职的处理意见》,恢复与某出版社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支持了董某某的申诉请求,裁决维持某出版社与董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出版社不服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董某某1989年辞职行为有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董某某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已从某出版社辞职,某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董某某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零七元整。二、驳回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二中民终字第96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9666号民事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为劳动争议纠纷,二是董某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为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根据某出版社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998年至2009年期间,某出版社性质上应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全体职工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董某某的仲裁请求是维持与某出版社的劳动关系,某出版社起诉要求确认董某某于1989年已经辞职。某出版社与董某某之间的纠纷从1989年递交辞职报告起至2002年申请劳动仲裁,时间跨度较长,加之1998年某出版社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本案涉及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衔接和变更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下发《人事争议司法解释》首次将部分人事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董某某申请仲裁、某出版社起诉的时间为2002年,结合当时的法律政策,双方无法就人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且本案二审终审后,董某某于2005年、2007年两次向相关部门申请人事仲裁,但均未被受理。综合某出版社性质变更情况及本案纠纷发生的背景,原审以劳动争议纠纷受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关于董某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1990年9月8日,人事部发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的流程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董某某于1989年8月4日递交辞职报告,某出版社未能及时办理辞职手续。因《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实施于1990年9月8日,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董某某主张某出版社违反人事部相关规定,依据不足。本案中,董某某于1989年8月4日向某出版社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时任社长批示按规定办理。董某某虽主张撤回辞职继续借调,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依据,同时结合3年借调期满后,董某某长期未和某出版社联系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董某某的辞职行为已经生效。

1.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与司法程序接轨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程序亦有明确规范,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2.事业单位转企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纠纷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号:(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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