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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春诉何某婷、孙某磊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案号:(2024)吉71民终172号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相邻关系纠纷 · 二审 · 2024-10-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吉林,张某春与何某婷、孙某磊相邻而居。2022 年 9 月,何某婷、孙某磊在自家院落里给房屋前后都加盖了门斗房。张某春一家感觉前后窗户照进阳光的时间变短了,冬天屋里也比往年阴冷。他多次找对方协商,所在村镇的调解员也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邻里关系越来越僵。

张某春起诉,要求何某婷、孙某磊拆除门斗房、排除妨害。对方答辩说,门斗房都建在自家房前屋后,没有直接遮挡张家的房屋或窗户,对张家的生活没有影响。吉林省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2024 年 6 月 6 日一审判决:张某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加盖建筑对其房屋采光日照产生妨碍并超出邻里间必要的容忍限度,驳回诉讼请求。

张某春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案团队驱车三百多公里进镇入户,从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记录室内和院落的采光日照情况,了解冬季室内温度变化、燃煤吨数变化,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经当场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何某婷、孙某磊支付挡光补偿款并拆除门斗房房檐,张某春放弃其他诉求。2024 年 9 月 20 日出具(2024)吉71民终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关系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在自家院落内加建建筑物,虽未直接遮挡邻居住宅,但实际缩短日照时间、影响冬季室温的,仍可能构成对相邻权的妨害。

处理相邻采光纠纷,应先区分「超出容忍限度」与「未超出容忍限度」:超出部分应予补偿或者排除妨害,未超出部分相邻方负容忍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现场勘验,结合房屋朝向、窗户位置、冬季室温与采暖消耗的变化,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对于拆除成本高、邻里关系需长期维持的案件,宜通过调解促成「部分拆除+经济补偿」的折中方案,并跟踪督促履行。

三、赵律师点评

一、前后加盖了两间门斗房,冬天的太阳短了一截

东北的冬天,太阳是硬通货。

吉林一个镇子上,张某春家和何某婷、孙某磊家挨着住。2022 年 9 月,何某婷、孙某磊在自家院落里动工,给房屋的前面和后面都加盖了门斗房。

门斗房是什么?是东北农村和乡镇很常见的一种附属建筑,在正房门口接出来一个小间,挡风、保暖、放东西。冬天开门不直接灌冷风,屋里能暖和不少。在气候寒冷的地方,这东西有它的实用价值,不是纯粹的违建。

问题是,何家的门斗房盖起来之后,张家的窗户,前后都被挡住了。

张某春的说法是:以前太阳能照进屋里多长时间,现在短了一截;以前冬天屋里什么温度,现在比往年阴冷。

这种感觉很难描述,但住过的人都知道。冬天太阳斜着照进来,能在地板上铺出一块亮斑,那块亮斑往墙上爬,爬到某个位置就该烧炕了。现在这块亮斑爬不上去了,或者根本没出现。屋里的温度计没变,人的体感变了;取暖的煤没少烧,屋里的热乎气儿不够了。

张某春多次找何家协商,村镇的调解员也来调解过多次,都没谈成。两家人的关系越来越僵,从点头打招呼,到见面不说话,到最后连眼神都不对了。

张某春起诉到法院,要求拆除门斗房、排除妨害。

何家的答辩是:门斗房都建在自家房前屋后,没有直接遮挡张家的房屋或者窗户,对张家的生活没有造成影响。

一审,吉林省白城铁路运输法院,2024 年 6 月 6 日判决:驳回张某春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张某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加盖的建筑对其房屋的采光日照产生妨碍,并超出邻里间必要的容忍限度。

案子到了二审。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办案团队,开着车,跑了三百多公里,进了镇子,进了两家的院子。

二、一审为什么驳回:采光这件事,拿什么证明

采光纠纷的举证难度,比油烟还高一层。

油烟至少还能用炒辣椒试出来。采光呢?太阳每天走的路不一样,夏天高、冬天低;天气也不一样,晴天、阴天、雾霾天。你觉得屋里暗了,可对方说「今天本来就阴天」,你怎么反驳?

更要紧的是,法律上的「采光」不是一个感觉,是一个技术指标。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里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在城市里主要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 年版)里的日照标准。这套标准的核心指标是「日照时数」: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一般为大寒日或者冬至日),住宅底层窗台面获得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规定的小时数。不同气候区、不同城市规模,标准不一样,比如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少于 2 小时或者 3 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

问题在于:这套标准是给城市居住区规划用的,针对的是新建住宅小区的楼间距、楼高。农村和乡镇的自建房,多数没有经过日照分析,也没有统一的间距审批。你拿城市住宅的日照标准去衡量一栋农村门斗房,法院很难直接套用。

那就只能回到「容忍限度」这个更柔性的标准上。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方便生活、团结互助」,这意味着相邻方对一定程度的妨碍负有容忍义务。只有当妨碍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接受的程度,才构成侵权。

什么叫「超出容忍限度」?这就要靠证据说话。而张某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自己的陈述、几张照片,可能还有邻居的证言。这些证据在法官眼里,证明力有限:照片能看出房子盖起来了,但看不出挡了多少光;陈述是自己的感受,缺少客观对照。

所以一审的判断并不离谱:原告主张妨害超出容忍限度,但没有拿出足以支撑这个主张的证据。

这也是绝大多数采光纠纷一审败诉的共同原因——不是法院不认这个理,是当事人拿不出这个证。

顺便把「日照标准」这件事讲清楚,因为很多当事人一上来就说「达不到国家标准」,但说不清是哪个标准。

住宅日照的核心指标是「日照时数」,也就是在规定的标准日,窗户上能晒到多长时间太阳。标准日一般取大寒日或者冬至日——这两天太阳高度角最低,是一年里日照最差的日子,用最差的日子做标准,等于给了一个保底线。

具体时数按气候区划分:大城市的大寒日日照时数一般不低于 2 小时,中小城市不低于 3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中小学教室等有更高的要求。这套标准写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里,是规划审批的依据。

关键问题在于适用范围。这套标准管的是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农村和乡镇的自建房,通常没有强制的日照分析要求。所以农村的挡光纠纷,法院一般不直接套用标准数字,而是回到「容忍限度」和「实际影响」上判断。

这也解释了本案一审为什么驳回:原告可能主张「不达标」,但一,这套标准未必适用;二,没有做日照分析,拿不出具体时数;三,没有证明影响超出了容忍限度。三个缺口,一个都补不上。

二审换了路子——不比标准,比变化:以前什么样,现在什么样。这个思路对农村当事人更友好,因为它不需要专业机构,只需要生活事实。

三、二审驱车三百公里:法官到家里看太阳

二审做了一件在一审没做的事:依职权现场勘验。

判决书里的记载很具体:「办案团队驱车 300 多公里,进镇入户,对张某春居住的房屋从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和记录室内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冬季室内温度变化、燃煤吨数变化等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

这段话里藏着四个技术动作,每一个都值得学。

第一个动作:分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为什么不笼统地看?因为太阳的轨迹决定了不同朝向的窗户受影响的程度不同。东向窗户受早晨的太阳,西向窗户受下午的太阳,门斗房加建在哪个方位,就会挡住哪个时段的阳光。分开看,才能知道到底是「全天都暗」还是「只少了下午那一段」,这直接影响对妨害程度的判断。

第二个动作:室内和院落都看。只看室内,会被室内装修、家具摆放干扰;只看院落,又反映不出屋里的实际感受。两边对照着看,才能判断阳光是「被挡在院外」还是「进了院子但进不了屋」。

第三个动作:问冬季室内温度变化。这一问很关键。采光不足的直接后果是室内温度下降,尤其是在东北,冬天的太阳本身就是一种热源。当事人能说清「以前冬至前后屋里多少度,现在多少度」,这就是一个可以印证的事实。

第四个动作:问燃煤吨数变化。这一问更妙。温度是感觉,可能不准;燃煤是账单,骗不了人。以前一个冬天烧两吨煤,现在烧两吨半还不够暖,这半吨煤的差额,就是采光被挡的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

四个动作做完,法官得出一个结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

注意「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六个字。它意味着法官没有做日照分析,没有委托鉴定,而是用普通人的生活常识做出了判断:门斗房挡在窗户前面,屋里的太阳少了,冬天更冷了,煤烧得更多了——这个因果关系,不需要专业机构来证明。

这和上一个案子的炒辣椒是一个道理:能用常识和经验查明的事实,不必花大价钱去做鉴定。对当事人来说,这是省钱;对法院来说,这是效率;对纠纷解决来说,这是把法条落到了过日子的层面上。

还要说一句这三百公里。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可能很大,一个案子跑几百公里现场,成本不低。但采光这种纠纷,坐在法庭里看照片、听陈述,永远看不明白。法官到现场站一站、到屋里坐一坐,感受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案子能调解成功——法官亲眼看见了,说话才有分量。

四、为什么最后是调解:拆一半、补一笔,比判到底更管用

查清事实之后,二审没有直接判决,而是做了一件更难的事:调解。

过程写得很清楚:当场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释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说明其自建房对邻居家产生了生活影响和心理影响,应予一定补偿;同时向张某春释明毗邻而居的容忍接纳义务,说明补偿数额可以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费用等计算,补偿诉求要适度。经过当场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何家支付挡光补偿款、拆除门斗房房檐,张家放弃其他诉求。

为什么是调解,不是判决?这里面有三层考虑。

第一层,判决解决不了「程度」问题。采光妨害不像漏水,漏水可以修好,修好就没了。挡光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挡多挡少是一个连续的量。判决只有两个选项:拆,或者不拆。「拆」可能过度——门斗房的房檐伸出太多才是主因,把整个房子拆了,对何家不公平;「不拆」又不足——张家的损害一点没解决。调解可以做到「拆房檐」这种精确的方案,这是判决做不到的。

第二层,执行的问题。判令拆除一栋已经建成的附属建筑,执行难度极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要组织强制拆除,涉及人身、财产、稳定,成本极高;而且拆完之后,两家的仇也就结下了。调解方案是当事人自己同意的,履行意愿高得多。本案判决书写明「办案团队持续跟踪督促,已实际履行完毕」——这就是调解的优势,能落地。

第三层,邻里关系的长期性。城市里的邻居可能几年不说话也无所谓,农村和乡镇不一样。房子是祖宅,地是承包地,抬头不见低头见,红白喜事要走动,农忙要互相帮工。一纸判决能把法律关系理清,但理不清人心。用「六尺巷」的典故做工作,不是煽情,是因为在这种环境里,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生活资源。

判决书里还写了三条调解方法,很值得记下来: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和稀泥』」。这句话点出了调解的底线——调解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先把事实查清,再在事实基础上谈。本案法官先勘验、先确认妨害存在,然后才谈补偿,所以何家愿意接受,因为他们知道赖不掉。

二是「实质性解纷」。目标不是结案,是真正把矛盾解决。所以方案里既有「拆房檐」(消除妨害),又有「补偿款」(填补已发生的损失),两个动作配合。

三是「兼顾双方诉求的合理性、考量和解方案的可行性」。何家的诉求是保住门斗房,张家的诉求是恢复采光,方案让何家保住了主体、拆掉了房檐,让张家拿到了补偿、改善了采光,双方最在意的诉求都部分满足。

这三点,其实也是所有相邻纠纷调解的通用方法。

五、挡光的补偿怎么算:一份可以照抄的算法

这个案子最实用的部分,是判决书里透露的补偿计算思路:「补偿数额可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费用等计算。」

三个参照项,对应三种损失。逐项说。

第一项,房屋市场价格。采光被挡,房屋的价值会贬损。同一小区、同一楼层,采光好的和采光差的,成交价可能差几个百分点。这个差额,就是最根本的损失。实践中的算法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挡光前」和「挡光后」的房屋价值分别评估,取差额。这个数往往最大,但也最难做——评估费不低,而且需要能对比的样本。

第二项,出租房屋年租金。如果房子是用来出租的,采光差、冬天冷,租金就会低,或者租不出去。算法是:同类房屋的正常租金减去实际能收到的租金,乘以受影响的年限。这个算法适合有稳定出租需求的城镇房屋。

第三项,一年的采暖费用。这是最接地气的一项。采光不足导致室温下降,就要多烧煤、多烧气、多用电。多出来的这部分费用,就是直接损失。按年计算,乘以影响年限,就是总额。本案法官专门问了「燃煤吨数变化」,就是在给这一项找数据。

除了这三项,实践中还会用到几个参照:遮挡的面积和比例(挡了多少、占窗户的几成)、遮挡的时间段(全天挡还是只挡下午)、影响的天数(全年还是只有冬季)、当地的日照标准(达到没达到最低时数)。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算法都不是法定公式,法院有裁量空间。所以谈判的时候,重要的是「有依据」,不是「算得准」。你拿出评估报告、租赁合同、三年的采暖缴费单,对方就很难说你漫天要价;你只说「我觉得憋屈,要赔十万」,谈成的概率很低。

再说一个前置问题:不是所有挡光都能要补偿。

法律给相邻方设了「容忍义务」。轻微的遮挡、短暂的日照减少、符合规划审批的建筑,相邻方要忍。什么情况下超出容忍限度?大致有几条参考:一,遮挡导致日照时间低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二,遮挡是后来加建的,且没有经过审批;三,遮挡导致房屋主要采光窗(起居室、卧室)基本失去直射光;四,遮挡造成实际的、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采暖费增加、租金下降、房屋贬值)。

最后说一句程序上的事。这类纠纷,能协商就先协商,能调解就先调解。原因不是「打官司不好」,而是成本账:一场采光官司,从一审到二审,一两年;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几万块;赢了之后还有执行。而调解方案可能是「拆个房檐、补两万块」,几个月就落地。

真要走诉讼,证据这样准备:房屋的产权证和平面图;加建前后的对比照片(越早越好,最好有加建前的);不同季节、不同时段的日照录像(固定机位、固定时间,连续拍几天);三年以上的采暖缴费记录;邻居和村干部的证言;如果条件允许,委托机构做日照分析。这些东西凑齐了,法官到现场看一眼,心里就有数了。

还有一层区别要说清楚:城市的挡光和农村的挡光,处理路径不完全一样。

城市住宅的挡光,通常有两条路。一条是行政路径:如果对方是新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日照标准,可以向规划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严重的可以要求拆除。另一条是民事路径:起诉要求排除妨害或者赔偿。两条路可以并行。城市的好处是有规划审批、有日照分析、有明确的数字标准,举证相对容易。

农村和乡镇的自建房,行政路径往往走不通——很多地方对附属建筑没有严格的审批要求,门斗房、院墙、棚舍这类,属于「附属设施」,规划部门不一定管。那就只剩民事路径,而民事路径的核心是「容忍限度」和「实际影响」,只能靠现场勘验、生活事实和法官的经验判断。

所以农村的挡光纠纷,证据的重心不在「标准」,在「变化」:加建前后的对比照片、冬季室温和燃煤量、日照时间的变化、房屋价值的差异。把这些摆出来,比背标准条文有用得多。

门斗房是东北过日子的东西,挡光的道理也是过日子的道理。这个案子最后没有判拆,而是拆了房檐、补了钱——因为邻里之间要算的不是一场官司的输赢,是往后十几年还要不要来往。真遇上挡光,先量一量、拍一拍、算一算,把话说在数字上;说不通再找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太阳是大家的,日子也是大家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张某春与何某婷、孙某磊相邻而居。2022年9月,何某婷、孙某磊在自家院落将房屋前后都加盖了门斗房,张某春一家感觉前后窗户照进阳光的时间变短,冬季屋里也比往年阴冷。张某春多次找何某婷、孙某磊协商,所在村镇的调解员也多次调解未果,邻里关系愈加恶化。张某春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婷、孙某磊拆除门斗房排除妨害。何某婷、孙某磊称自建的门斗房均是在自家房前屋后,并未直接遮挡张某春家房屋或窗户,未对张某春一家生活造成影响。

吉林省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以张某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何某婷、孙某磊加盖的建筑对其房屋的采光日照产生妨碍并超出邻里间必要的容忍限度为由,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吉7104民初8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春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二审法院决定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办案团队驱车300多公里,进镇入户,对张某春居住的房屋从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和记录室内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冬季室内温度变化、燃煤吨数变化等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办案团队当场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释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其自建房对邻居家产生了生活影响和心理影响,应予一定补偿;同时向张某春释明毗邻而居的容忍接纳义务,补偿数额可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费用等计算,补偿诉求要适度。在调解过程中,办案团队运用中华传统美德“六尺巷”精神感化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六尺巷”精神蕴含着邻里间相互尊重、相互礼让、相互包容、以和为贵、和谐共处的核心内涵,能有效促进亲仁善邻、安居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经过当场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何某婷、孙某磊支付挡光补偿款、拆除门斗房房檐,张某春放弃其他诉求。办案团队持续跟踪督促,已实际履行完毕。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吉71民终172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二审法院决定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办案团队驱车300多公里,进镇入户,对张某春居住的房屋从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和记录室内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冬季室内温度变化、燃煤吨数变化等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办案团队当场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释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其自建房对邻居家产生了生活影响和心理影响,应予一定补偿;同时向张某春释明毗邻而居的容忍接纳义务,补偿数额可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费用等计算,补偿诉求要适度。在调解过程中,办案团队运用中华传统美德“六尺巷”精神感化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

“六尺巷”精神蕴含着邻里间相互尊重、相互礼让、相互包容、以和为贵、和谐共处的核心内涵,能有效促进亲仁善邻、安居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经过当场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何某婷、孙某磊支付挡光补偿款、拆除门斗房房檐,张某春放弃其他诉求。办案团队持续跟踪督促,已实际履行完毕。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吉71民终172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1.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和稀泥”,可以通过依职权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客观事实,以此为依据进行释法明理,转变双方对抗态度,使侵权方愿意为自身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在邻里纠纷中组织调解工作要坚持实质性解纷的调解价值目标,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通过积极协调、促进修复等方式,促成双方和解,实质性化解邻里矛盾,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工作可以运用“兼顾双方诉求的合理性、考量和解方案的可行性”的调解方法,基于现场勘验等明确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推双方通过合理方式达成和解,促进实际履行。

案号:(2024)吉71民终172号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6-05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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