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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甲、张某乙诉章某、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3)京03民终1903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相邻关系纠纷 · 二审 · 2023-12-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北京朝阳某小区,张某乙是 202 号房屋的产权人,其父张某甲与他共同居住。楼上 302 号的产权人是高某,章某是高某之妻,二人居住使用该房屋。302 号是高某 2019 年购买的二手房,买来时内部格局已经改过。

202 号厨房天花板漏水,张某甲上楼查看,发现 302 号把原来的厨房和卫生间位置对调了:原厨房的一部分面积改成了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卫生间的位置则改成了客厅和厨房的一部分。张某甲、张某乙起诉,要求把卫生间、厨房恢复到原设计位置。章某、高某答辩说,小区是老旧小区、原布局不合理,改装是原房主做的,自己没动过;而且卫生间并没有正对楼下厨房,只有大约 1 平方米的面积重合,重合区域也不是厨房的功能区,马桶下水不与厨房下水互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9 月 8 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22048号民事判决:章某、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 302 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结构恢复原状。章某、高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3)京03民终19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业主对房屋进行改造的自由,须在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住宅设计规范》(2011 年版)第 5.4.4 条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改造后的卫生间即使只有部分面积位于下层厨房之上,仍属违反强制性规范;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改造由前手业主实施」为由对抗相邻方的排除妨害请求,应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向实际改造人追偿。

三、赵律师点评

一、厨房天花板漏水,抬头看见楼上的马桶

事情是从一滴水开始的。

北京朝阳一个老小区,202 号房屋的厨房天花板漏水。张某甲住在这套房子里,产权登记在他儿子张某乙名下,父子俩一起生活。厨房漏水这种事,在老小区不算稀奇,通常是上楼敲门、看看是不是防水层坏了、商量着修一修。

张某甲上了楼,进了 302 号,看到的不是漏水的管道。他看到的是:这套房子的厨房和卫生间,位置对调了。

原来的厨房被改成了一部分卫生间,马桶就安在那里;原来的卫生间位置,一部分并进了客厅,一部分改成了厨房。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张某甲家厨房的天花板上面,是楼上邻居的马桶。

这个画面不用多形容。你在自家灶台上炒菜,头顶那一层楼板上,是别人家的马桶和排污管。就算管道不漏、就算消毒做得再好,这件事本身带来的不适感,是任何一个居家过日子的人都懂的。

张某甲、张某乙父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高某、章某把 302 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恢复到原来的设计位置。

楼上的答辩也很典型,三条理由:第一,这是老旧小区,原来的布局本身就不合理,改动是为了住得下;第二,改装是原房主在卖房之前做的,自己住进来就是这个样子,没动过一砖一瓦;第三,卫生间并没有正对着楼下的厨房,只有大约 1 平方米的面积重合,而且重合的那块区域也不是厨房的功能区,马桶的下水管道跟厨房下水也不通。

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组织了现场勘验,把 302 号的格局一寸一寸量了一遍。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结论一致:恢复原状。

二、1 平方米的重合,够不够构成妨害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1 平方米」。这个说法在法庭上听起来很有说服力:面积这么小,又不是正对灶台,能有多大影响?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法条是怎么写的。

《住宅设计规范》(2011 年版)第 5.4.4 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请注意这句话的表述方式。它没有说「不应正对」,没有说「不应完全覆盖」,也没有说「重合面积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米」。它说的是「不应直接布置在……的上层」。

这是一个位置关系判断,不是一个面积比例判断。只要卫生间的部分区域位于下层厨房的上方,就落入这条禁止性规定的范围。1 平方米和 10 平方米,在规范的语言里没有区别。

为什么规范要写得这么绝对?因为这条规范的立法目的不是防止漏水,而是防止「功能冲突」。卫生间是排泄、洗浴的空间,厨房是加工食物的空间,两者在卫生意义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不因面积大小而改变——你不会因为头顶只有 1 平方米的马桶,就觉得在下面做饭没问题。

判决书里有一句话点得很准:「鉴于卫生间和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住宅设计规范》对本案情形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关键词是「各自有特殊的功能」。这不是一个可以用面积折中的问题。

再往下看被告的另外两个技术性抗辩:重合区域「并非厨房的功能区」,马桶下水「不与厨房下水互通」。

前一句的意思大概是:那 1 平方米在厨房的角落里,不是灶台、不是水槽,平时也不站人。法院的回答是「该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因为规范禁止的是「布置在上层」这个事实状态,不是「影响使用」这个后果。只要布置了,就违反;至于影响大不大,不影响违法性的成立。

后一句更有意思:马桶下水不和厨房下水互通。这句话在事实层面可能是真的——两套管道系统本来就分开。但它回答的不是本案的问题。本案的问题不是「污水会不会流到楼下厨房」,而是「楼下厨房的上方有没有卫生间」。前者是管道问题,后者是空间功能问题。

这个区分很重要,值得记住:相邻关系纠纷里,很多被告喜欢用「实际上没造成损害」来抗辩。这个抗辩在损害赔偿之诉里有用(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之诉里往往没用。因为后者的请求权基础不是「已经造成了损害」,而是「妨害状态存在」。

三、「不是我改的」:二手房买来就是这个样子,谁来担责

这是本案最有实务价值的一点,也是很多二手房买家最关心的问题。

高某 2019 年买下这套房子,买的时候格局就已经是这样了。改装是前手业主做的。现在邻居起诉,让她拆、让她恢复,她觉得冤:我花钱买的东西,凭什么让我承担别人造成的后果?

法院的回答很干脆: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之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人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对外(对邻居)而言,责任人是当前的所有权人。理由是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邻居不管这套房子历史上经过几手、是谁动的工,他只知道现在住在上面的、登记在册的是谁。要求邻居去追查十几年前的实际施工人,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第二层,对内(对前手)而言,所有权人有追偿权。如果前手业主在出售时隐瞒了违法改造的事实,或者合同中明确承诺格局合规而实际不合规,买家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甚至主张解除合同。

所以这个案子的正确理解不是「买家背锅」,而是「先对外承担、再对内追偿」。法律把顺序排好了:邻居找现业主,现业主找前手。

对准备买二手房的人来说,这里有一条非常实在的提醒:看房的时候,一定要看原始户型图,和现状对照。

怎么看?三个办法。一是调取房屋的原始竣工图或者产权登记附带的平面图,物业、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般都能查到。二是看房产证附记页和购房合同附件里的户型图。三是直观比对:厨房有没有上下水、卫生间有没有排污立管、燃气管道走在哪里。管道是不会骗人的——马桶移位超过一定距离,必然要接长排污管,地面会抬高,或者走墙排;厨房改成卧室,原来的烟道和上下水会留下痕迹。

如果发现格局被改过,尤其是卫生间和厨房互换、阳台改卫生间、厨房改卧室这类,签约前就要问清楚:有没有经过审批、有没有邻居投诉、恢复原状要花多少钱。把这些写进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恢复或者承担恢复费用,比事后打官司省事得多。

已经买下来的怎么办?如果是刚买不久、卖方隐瞒,尽快固定证据(原始户型图、现状照片、物业证明、邻居证言),向卖方主张违约。如果已经住了很多年、卖方也找不到了,那就只能自己承担恢复的费用——但这笔钱,比起邻居天天上门、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还是早花早安心。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单独说:如果前手业主把房子卖给你的时候,明确承诺「格局没有改动过」,实际上却改过,这算什么?

这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欺诈。房屋的格局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事实,卖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买方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卖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如果改造严重、影响居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房款。

所以买二手房的时候,合同里最好加一条:「卖方保证房屋结构及功能分区与产权登记附图的原始设计一致,未擅自改动承重结构、卫生间与厨房位置;如有违反,卖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这一条加上,比事后打三场官司都管用。

四、房屋改造的自由到哪里为止:那条强制性条文

这个案子还回答了一个更普遍的问题:我自己买的房子,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吗?

判决书的表述是:「房屋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生活需要虽有对房屋进行相关改造的自由,但相关改造需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

这句话给自由划了两道边界。

第一道是技术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里有一批条文被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跟装修改造关系最密切的,除了本案的 5.4.4 条,还有几条: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阳台不得擅自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这些不是建议,是底线。

第二道是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判决书用了「有悖于公序良俗」这个表述。把马桶架在邻居的灶台上方,这个行为本身在生活伦理上就站不住,不需要等到漏水、不需要等到有实际损害,状态一经形成,就已经越界。

这两道边界之外,其实还有第三道,是很多人忽略的:物业管理和业主公约。多数小区的《管理规约》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里都有约定,装修改造要报物业备案,涉及墙体、管道、防水的要审批,不得影响相邻业主。违反这些约定,物业有权制止、要求恢复,甚至起诉。

那么什么样的改造是允许的?可以给几条相对清晰的标准。

拆除非承重隔墙、调整房间分隔,一般允许,但要报备。地面找平、铺地板、刷墙、换门窗,允许。厨房和卫生间内部翻新、更换洁具、重做防水,允许,但防水必须做闭水试验,并且对下层造成的渗漏要负责。

把卫生间挪到卧室、厨房、餐厅、起居室的上方,不允许——这是本案的条文。把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成卫生间、厨房,不允许。拆承重墙、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洞口、在承重墙上开门开洞,不允许。把燃气管道、烟道私自改动,不允许。

这里要特别说一句「老破小」的现实。很多老小区的原始布局确实不合理:厨房在阳台、卫生间在过道、进门就是灶台。住户想改,这个愿望可以理解。但改的办法不是把功能对调,而是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优化——比如把卫生间的门改个方向、把厨房做成开放式、把储物空间重新分配。一旦动了「上下功能对调」这个念头,就踩线了。

还有一点:改造是自己住的,但影响是长期的。这套房子将来要卖,买家会查;邻居会记着;物业有备案;真打起官司,恢复原状的费用加上诉讼费、鉴定费,往往远超当初改造省下的那点空间。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五、判决之后:恢复原状这件事怎么落地

判决主文只有一句:「将 302 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给了六十日的履行期。这句话看着简单,执行起来不简单。

恢复原状意味着什么?不是把马桶搬走就行。要拆掉改在厨房位置的卫生间,包括地面、防水层、隔墙、排污管;要把原卫生间位置的客厅和厨房部分还原;要重新做防水、重新走管、重新铺砖;还要通过物业的验收,确保不影响楼下。这一套做下来,工期一两个月,费用几万元起。

如果被告不履行怎么办?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行为」,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代为履行——由法院委托施工方施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可以按日罚款、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

这里有个现实问题要提醒:恢复原状的执行,往往是「赢了官司、执行很难」。因为施工涉及入户、涉及到水电、涉及到邻居配合,被执行人不开门、不配合,执行难度很大。所以在起诉阶段就要想清楚:是坚持恢复原状,还是退一步主张赔偿?

两条路的差别在哪?

恢复原状之诉,诉请是「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胜诉后得到的是一个「状态」,不需要证明损失金额,举证相对简单——只要证明改造事实存在、违反规范即可。缺点是执行难。

损害赔偿之诉,诉请是「赔偿损失」,需要证明损失金额,比如房屋价值贬损、租金损失、健康损害。举证难,但执行容易——直接扣划钱款。

实践中还有一种折中:起诉时同时主张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比如恢复期间的租房费用、检测费用、律师费),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本案原告只主张了恢复原状,法院也只判了这一项,这是当事人的选择。

最后说一句证据。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现场勘验。法院不是听双方各说各话,而是实地丈量了 302 号的每一个尺寸:客厅南北 253 厘米、东西 244 厘米,厨房南北 254 厘米、东西 112 厘米,卫生间南北 250 厘米、东西 105 厘米,马桶在东南角——这些数字写进判决书,格局是怎么改的,一目了然。

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发现邻居违法改造,第一件事是拍照、录像、请物业到场做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或者委托测绘。不要只在微信群里吵,也不要在门口贴纸条。能定格成图纸和数字的东西,才是法庭上管用的东西。

再说「老破小」的现实出路。很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房子,原始布局确实难用:厨房在阳台、卫生间在过道、进门就是灶台、没有客厅。想改,完全合理。合理的改法有几条:

一是功能归位。厨房还在原来的位置,只是把隔墙拆掉做成开放式,扩大使用面积;卫生间还在原来的位置,只是把干湿分区重做。位置不动,内部优化。

二是非承重隔墙重组。把两个小房间打通,把过道并进卧室,把储物间改成衣帽间。前提是这些墙不是承重墙、不是剪力墙、不影响相邻户。

三是阳台功能限定。阳台可以封、可以做储物、可以做书房,但不能改成卫生间或者厨房——这一条在多数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和物业管理规定里都是禁止的,因为阳台楼板一般没有做防水,排污管也没有预留。

四是管线不改主立管。厨房的烟道、卫生间的排污立管、燃气立管,都是竖向贯通的公共设施,私自改动会影响整栋楼。要改只能改支管,而且必须报物业和专业单位。

这四条守住,改造就在安全区里;越过任何一条,都可能变成下一个 302 号。

这个案子的判决只有一句话——恢复原状,但它划出的线很清楚:房子的产权是你的,头顶和脚下的空间关系却不是你一个人的。厨房上面不能有马桶,这条线写在强制性规范里,也写在邻里相处的基本体面里。买二手房的人尤其要记住,签合同之前先看原始户型图,管道不会骗人;等到邻居上门,拆的费用和心里的火气,都比你当初省下的那点空间贵得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张某乙为202号房屋的产权人,张某甲为张某乙之父,二人居住使用202号房屋。高某为302号房的产权人,章某为高某之妻,二人居住使用302号房屋,该房屋系高某在2019年购买的二手房。张某甲、张某乙因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厨房改为厕所,影响其对202号房屋的使用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因其房屋厨房天花板处漏水,其到楼上302号房屋查看后发现对方改变了房屋原户型,将原有厨房和卫生间区域调换,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请求法院判令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恢复到原设计位置。

被告章某、高某辩称:该房屋所在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房屋布局不合理,原房主在出售该房前即将302号房屋改装为现状,被告居住使用后未对房屋进行改装。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并未正对对方的厨房,只是发生了面积约1平方米的重合,且该重合的区域并非厨房的功能区,卫生间马桶的下水管道也不与厨房下水互通。

法院经审理查明:302号房屋进门后左手的墙与垭口没有发生变动,进入垭口后改为一个南北约为253cm、东西宽约244cm的方形客厅,客厅南侧右手边为厨房门,厨房南北长约254cm、东西宽约112cm,灶台在西侧紧贴墙的中间;厨房向南左手墙中部为卫生间的门,卫生间南北长约250cm,东西宽约105cm,马桶在卫生间的东南角;厨房与卫生间为平行,均为长方形,原设计的卫生间位置部分改为客厅,部分改为厨房,原过道改为卫生间的部分面积,即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22048号民事判决:章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章某、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京03民终19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改造使其卫生间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之上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案涉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93号公告明确:“现批准〈住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案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302号房屋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了卫生间。房屋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生活需要虽有对房屋进行相关改造的自由,但相关改造需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居住相邻方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302号房屋改造系对原房屋住宅结构的变动,客观上形成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结果。鉴于卫生间和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住宅设计规范》对本案情形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案涉改造行为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符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作为302房屋的下层住户,张某甲、张某乙认为该房屋改造结果对自己生活造成不便不适,属情理之中,相关主张于法有据。

章某、高某提出其卫生间并未直接布置在张某甲、张某乙的厨房上层,而是仅有一平方米的非核心区域重合,该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违法改造房屋的正当理由。此外,章某、高某虽主张其并非实际改造人,但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人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业主有权改造房屋,但不得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高楼住户改造房屋后将自家卫生间布局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之上,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下层住户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3)京03民终190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5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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