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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韩某诉某县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

案号:(2021)豫0526行初30号滑县人民法院 · 行政登记 · 一审 · 2021-12-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原告韩某与第三人「王某莹」共同到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韩某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第三人提交了王某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二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件,民政局工作人员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第三人即下落不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韩某根据第三人办理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对王某莹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审理中经与身份证记载的王某莹本人确认,王某莹本人已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在都匀市办理过结婚登记,其配偶并非韩某,其也不认识韩某;经韩某核对,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王某莹」并非身份证记载的王某莹。都匀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韩某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民政局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为其与王某莹办理结婚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无效。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

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赵律师点评

跟一个「不存在的人」结了婚,这婚怎么离

先把事实摆清楚。**二〇一六年,韩某和一个自称王某莹的女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女方拿了身份证、户口本,都是真的——身份证上的照片、号码、住址,全对得上。** **民政局审了材料,办了证。** **婚后没多久,人跑了。** **二〇二一年,韩某想离婚。他按身份证上的地址,去贵州都匀起诉王某莹。** **法院找到王某莹本人,一问,全对不上:她二〇一三年就结过婚了,老公不是韩某,她也不认识韩某。** **也就是说,跟韩某登记的那个人,是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冒名顶替的。** **这时候韩某面临一个死局:** **起诉离婚?** **被告是「王某莹」,但真正的王某莹跟这事没关系,法院只能驳回起诉——都匀法院就是这么处理的。** **那这个婚姻关系怎么解除?** **没有真实的配偶,没法协议离婚;没有适格的被告,没法诉讼离婚。** **一个人被一段根本不存在的婚姻锁住,再婚登记不了,买房贷款受影响,连户籍、社保都可能出问题。** **唯一的出口,是把那个登记行为本身推翻。** **这就是本案的价值:它给出了这条出口的法律名称——确认婚姻登记无效。** **注意「无效」和「撤销」的区别,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层。** **撤销的前提是「行为存在且有效,但有瑕疵」;无效的前提是「行为根本不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有起诉期限(六个月,最长五年);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这个差别,对韩某是决定性的——他二〇一六年登记,二〇二一年才起诉,五年过去了,如果只能请求撤销,门已经关上。** **而请求确认无效,门还开着。**

「重大且明显违法」:什么叫一眼就能看出来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重大且明显」这五个字,是无效制度的门槛,也是实务中最难把握的地方。** **为什么要设这么高的门槛?** **因为无效意味着「从来没有发生过效力」。** **如果一个行为可以被轻易宣告无效,那基于它产生的一切后续关系都要推翻,交易安全就没了。** **所以法律把无效限定在「违法到任何人一眼就能看出来」的程度。** **学理上通常表述为:违法程度达到「重大」,且违法情形「明显」到「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判断」。** **本案法院就是按这个标准论证的,分两层。** **第一层,「重大」。** **第三人使用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严重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记制度;民政局基于虚假身份,为韩某和真实的王某莹两个根本没有结婚意愿的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这里的关键表述是「两个根本没有结婚意愿的人」——婚姻登记的核心是「双方自愿」,而本案双方的自愿根本不存在。** **自愿不存在,登记的实质要件就整个落空。** **这是「重大」。** **第二层,「明显」。** **第三人冒用的身份证上印着真实的王某莹的照片,「人证不一」的问题非常明显;民政局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判断该行为违法。** **这是「明显」。** **两层都成立,所以是无效,不是可撤销。** **这个论证结构,可以直接套用到其他冒名登记案件:** **冒名工商登记(本批戚某案)、冒名监事登记、冒名社保参保、冒名婚姻登记、冒名不动产登记……** **判断的核心都是两条:登记对象是不是错了(重大);这个错误是不是凭常识就能发现(明显)。** **反过来说,如果只是「登记材料有瑕疵但双方意思真实」,那最多是可撤销,不是无效。** **这条界线,决定了你能不能绕开起诉期限。**

民政局到底有没有过错

这个问题,法院处理得很克制。**判决书写的是:被告作为婚姻登记机关,虽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识别申请人「王某莹」并非身份证件记载的王某莹本人即作出婚姻登记。** **「受限于技术条件」这五个字,是在给民政局留面子,也是在陈述事实。** **二〇一六年的婚姻登记窗口,全国还没有普遍联网的人脸识别和身份核验系统。** **工作人员能做的,是看身份证是不是真的、照片和本人像不像、材料齐不齐。** **一个长相接近、拿着真身份证的人,肉眼很难识别。** **但法院紧接着写了一句更要紧的话:登记机关至今也不能确定结婚是否是「王某莹」虚假身份掩盖下的王某莹本人的真实意愿。** **这句话的意思很尖锐——不是说「你们被骗了所以没错」,而是说「这个登记从根上就无法确认双方自愿」。** **所以本案的判决逻辑,不是「追究民政局的责任」,而是「这个登记没有成立的基础」。** **这两者的区别很重要。** **如果是「追究责任」,那民政局有没有过错就成了关键,而它确实可以说「技术条件不允许」。** **如果是「登记基础不存在」,那有没有过错都不影响结论——无效就是无效。** **这个思路,对当事人是个好消息:** **你不需要证明登记人员失职,只需要证明「那个人不是身份证上的人」。** **但要注意,实践中很多法院仍然会看「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并以此决定是否判决赔偿。** **无效判决解决的是「婚姻关系存不存在」;赔偿解决的是「损失谁来承担」。** **两个问题分开打,不要混在一个案子里。** **另外提醒一句:现在很多地方已经上线婚姻登记人脸识别、指纹核验、全国联网查询,冒名登记的空间大大压缩。** **但历史遗留的冒名登记,数量并不少——尤其是二〇一五年以前登记的。**

被冒名结了婚,怎么自救:四步

第一步,先确认「对方到底是谁」。**很多人卡在这里:只知道一个名字、一张身份证,找不到人。** **做法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去核。** **法院一查,如果发现身份证上的人和登记的人不是同一个,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在裁定里载明这一事实。** **这份裁定,就是后续行政案件的起点证据。** **本案韩某走的就是这条路。** **第二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或者更正登记。** **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法院裁定、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或者情况说明。** **有些地方会要求先报案,由公安出具「身份被冒用」的证明。** **第三步,登记机关不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无效。** **注意诉讼请求写「确认无效」,不要写「撤销」。** **写「撤销」会被起诉期限卡住;写「确认无效」才有机会绕开。** **同时可以写备位请求:如不构成无效,请求撤销。** **第四步,一并解决后续影响。** **这段婚姻记录会进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再婚登记。** **拿到无效判决后,要拿着判决书到民政部门要求删除或者标注该条记录,并到公安、社保、房产等部门说明情况。**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路径:** **如果冒名者还涉及伪造身份证件、骗婚骗财,可以报案,走刑事程序。** **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行政案件里几乎是不可推翻的。** **本案没有走到刑事,是因为冒名者下落不明。** **但实务中,如果对方是有组织的骗婚团伙,刑事立案往往比行政救济更快。** **最后提示一点时间成本:本案从二〇一六年登记,到二〇二一年判决,五年。** **其中大部分时间消耗在「找被告」和「确定案由」上。** **所以遇到这类事,不要自己摸索,尽早找律师把诉讼路径定下来——路径选错,时间就白花了。**

这类案子背后,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冒名婚姻登记,通常出现在几种场景里:骗婚骗彩礼、规避购房限购、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逃避债务、办理户口。**共同点是:冒名者需要一个「干净的身份」,而被冒名者往往浑然不知,直到自己去结婚、贷款、买房才发现。** **这暴露的是身份信息管理的漏洞。** **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加上一张长得像的脸,就能在很多窗口办成事。** **二〇一六年以后,实名制核验逐步覆盖金融、通信、交通,但基层政务窗口的核验能力参差不齐。** **所以给普通人的第一条建议,还是那句老话:身份证丢了立刻挂失、补办、留存记录。** **本案中民政局曾提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证遗失,二〇一七年补办身份证并不必然意味着遗失了身份证。** **这个答辩看似苛刻,其实点出了一个真实问题——你有没有证据证明「那张身份证不是你在用」。** **挂失记录、补办回执、报案回执,都是证据。** **第二条建议:定期查自己名下的「身份痕迹」。** **查婚姻登记记录(部分地区支持线上查询本人婚姻登记信息)、查工商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自己是不是某公司的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查征信报告、查不动产登记。** **一年查一次,成本很低。** **第三条建议给行政机关:** **对于历史遗留的冒名登记,不要用「当时技术条件有限」当挡箭牌。** **技术条件有限可以解释「为什么没发现」,但不能解释「为什么现在不纠正」。** **该撤销的撤销,该更正的更正,该赔偿的赔偿。** **本案的判决说得很清楚: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 **一个从根上无法实现的登记,留着它,只会让无辜的人寸步难行。** **最后一句: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确认身份关系的动作,它必须建立在「人真实、意思真实」两个基础上。** **缺了任何一个,这张证就是一张纸——不是因为它违法,而是因为它从来没有成立过。**

证上那个人不是她,这段婚姻就从未存在——不是撤销,是确认它根本无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6年3月23日,原告韩某与第三人“王某莹”共同到被告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原告提交了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第三人提交了王某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二人并按规定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文件后,被告工作人员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字号为 J410526-2016-0039XX 的结婚证。原告韩某与第三人“王某莹”在 2016年3月23日共同到被告某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时,第三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显示其姓名为王某莹。原告与第三人结婚后不久,第三人即下落不明。2021年7月,原告根据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对王某莹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与身份证记载的王某莹本人确认,王某莹本人已于2013年2月16日在贵州省都匀市办理过结婚登记,其配偶并非原告韩某,其也不认识韩某;

经原告韩某本人核对,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王某莹”并非身份证记载的王某莹。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黔 2701 民初 6766号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2021年9月17日原告韩某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县民政局于2016年3月23日为原告韩某和王某莹办理结婚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无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豫0526行初30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某县民政局于2016年3月23日为原告韩某与第三人“王某莹”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410526-2016-0039XX)的行政行为无效。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既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还要审查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结婚自愿、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等结婚条件,以确保结婚登记结果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相一致。本案中,一方面,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王某莹”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宣告夫妻关系的效力。另一方面,被告某县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虽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识别申请人“王某莹”并非身份证件记载的王某莹本人即作出婚姻登记,换言之,登记机关至今也不能确定结婚是否是“王某莹”虚假身份掩盖下的王某莹本人的真实意愿,更何况王某莹本人之前已于 2013 年 2 月 16 日在贵州省都匀市与他人办理过结婚登记。

因此,原告韩某与第三人“王某莹”的结婚登记申请显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被诉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属无效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确认无效。

1.关于行政行为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认定的问题。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本案中,第三人“王某莹”使用虚假的身份骗取婚姻登记,一方面,该婚姻登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记制度,被告某县民政局基于虚假的身份为原告韩某和真实的“王某莹”两个根本没有结婚意愿的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违法程度可谓“重大”;另一方面,第三人“王某莹”冒用的身份证信息上印有真实的“王某莹”的照片,“人证不一”的问题非常明显,被告某县民政局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有理智的人均能够判断该登记行为违法,其违法情形可谓“明显”。

2.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的问题。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也即本案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不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案号:(2021)豫0526行初30号 审理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6-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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