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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利比里亚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案号:(2019)鲁72财保108号青岛海事法院 ·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 其他 · 2019-04-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青岛。一家利比里亚公司买了一艘油轮,船东「一船两卖」违约。这家公司在去伦敦仲裁之前,先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要求提供 500 万美元担保。

法院当天裁定扣押。可这艘船还装着 13 万多吨原油要卸,卸完还要去天津卸剩下的 17 万吨——不走,每天滞期费 3 万美元,工厂要停产。

法院做了个不常见的选择:准许它继续营运,跑完青岛—天津—秦皇岛这一趟,但把船「扣」在秦皇岛港。4 月 25 日,解除扣押。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准许被扣押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在申请扣押一方同意、且不损害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准许船舶完成剩余航次并将船舶继续扣押于目的港,可以避免损失扩大、化解潜在的连环诉讼或者仲裁风险。

三、赵律师点评

一艘船,两个买主,三十天

先把这艘船的处境讲清楚。

船是一艘马绍尔群岛籍油轮。买方是一家利比里亚公司。

交易出了什么问题?判决用了四个字:「一船两卖」。也就是船东收了这家的钱(或者签了合同),又把船卖给了另一家。

对买方来说,这是一件很难办的事:船是动产,跑得比判决快。你今天在国内起诉,它明天可能就在另一个国家的港口;等判决下来,船早就换了船旗、换了主人。

所以国际航运纠纷有一个很特殊的做法:先扣船,再打官司。

本案的买方就是这么做的。它在去伦敦仲裁之前,先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请求责令船东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 500 万美元担保。

注意两个细节:

第一,仲裁在伦敦,扣船在青岛。 为什么不冲突?因为扣船是保全措施,由船舶所在地法院管辖;实体争议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走。这是海事海商领域的常规操作——保全和实体分开。

第二,先扣船、后仲裁。 顺序很重要。船一旦离港,可能几年都找不回来;而仲裁可以慢慢打。

2019 年 3 月 11 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

一,准许利比里亚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扣押该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经营的、停泊于青岛港(锚地)的该轮;

三,责令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美元 500 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法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当日,法院发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扣押船舶命令,把船扣押于青岛港。

「当日」两个字值得注意。扣船是一个抢时间的动作:船在港口停留的时间有限,慢一天,船可能就开走了。所以海事法院对扣船申请一般实行快速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天裁定、当天执行。

船被扣住了。接下来是本案真正有意思的部分。

这艘船不是空船。它原定计划是:在青岛卸下 13 万多吨原油,然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下的 17 万吨。

两批货,两个港,一条完整的航次。

船被扣在青岛,意味着什么?

判决写得很清楚:「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 3 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

三万美元一天。这不是一个抽象的数字——它对应的是码头的作业计划、炼厂的原料库存、下游的订单。

而且这艘船上装的是原油。原油不是可以一直放在船舱里的东西:船上的货主在等,岸上的工厂在等,后面的船期在排。

于是各方开始协商。协商的结果是两件事:

一,申请人同意该轮前往天津卸货。

二,船东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把船卖给申请人。

第一条是本节的伏笔,第二条是这场纠纷的实质解决——船东愿意卖,买方愿意买,争议的根子解决了。

2019 年 4 月 9 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

一,准许某离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该轮继续营运,完成自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

二,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

当日发出之一号扣押船舶命令,把船继续扣押在秦皇岛港。

4 月 25 日,法院作出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从 3 月 11 日扣船,到 4 月 25 日解扣,一共四十五天。

这四十五天里,船跑了青岛、天津、秦皇岛三个港,卸完了两批原油,还完成了检验。

船被扣了,但它一直在跑。这在法律上叫什么?下一节讲。

扣了还能走:什么叫「活扣」

这个做法在实务中有一个很形象的名字:活扣。

与之相对的是「死扣」——把船扣在码头上,不准动,直到担保到位或者案子了结。

死扣的优点是保险:船跑不了。缺点是代价大:船停一天,损失一天;船上的货卸不了,货主急;码头泊位被占,港口急。

活扣的做法是:不限制船走,只限制船「处分」——不准卖、不准抵押、不准过户。船照常营运,但所有权被「锁住」了。

法律依据在哪?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

「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这一条有三个要件:

一,已经裁定保全(船已经被扣);

二,经海事请求人同意(申请人点头);

三,方式是限制处分或者抵押(不是限制航行)。

三个要件都满足,就可以放船继续跑。

还有一个限制,在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上述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这一句划了两条线:

线一:国内航线。 为什么限制在国内?因为船一旦开往国外,就出了我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将来要再扣、再处置,难度陡增。国内航线,船始终在境内,跑不掉。

线二:完成本航次。 不是「以后随便跑」,是把眼下这一趟跑完。跑完了,船还得回到指定的港口继续被扣。

本案完全落在这两条线内:青岛—天津—秦皇岛,都是国内港口;任务是完成剩余航次。

而且本案还有一个特别之处:继续扣押的地点变了。

原来是扣在青岛,现在是扣在秦皇岛。为什么?因为船要跑完整个航次——青岛卸一部分,天津卸一部分,最后到秦皇岛检验。跑完之后,船停在秦皇岛,就地继续扣。

这个安排很讲究:

对申请人:船还在扣着,跑不了,担保的压力还在。

对船东:船能继续营运,不用承担滞期费,也不用赔货主。

对货主和工厂:原油能卸下来,生产不停。

三方都让了一步,三方都没输。

判决对这一段的表述,值得完整引一次:

「海事请求保全是一种应急保全措施,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而设立,与海运工具船舶的特点分不开,如船舶流动性大、造价高、航行海域宽广等。扣押船舶是实现海事请求权保全的一项特殊措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也不能沦为助长滥用诉权的工具,且扣押船舶会影响整个航运或租约链条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理该类纠纷时,应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在经海事请求人同意的情形下,准许船舶继续完成本次国内航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进而化解潜在的连环诉讼或仲裁风险。」

这段话有五层意思:

第一层,扣船是「应急措施」。 它的目的是保全,不是惩罚。

第二层,船的特点决定了扣船的特殊性。 船流动性大、造价高、航行海域广——所以扣船要快,也要灵活。

第三层,扣船是「有力武器」,但不能滥用。 因为扣船会影响整个航运链条:船东、货主、租家、码头、下游工厂。

第四层,处理原则是「实质性化解矛盾」。 不是机械地扣着,而是想办法让纠纷真的解决。

第五层,具体做法是「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准许完成国内航次」。 注意这个前提——申请人同意。法院不代替申请人做决定。

这五层,构成了「活扣」的完整说理。

为什么放它走:三万美元一天背后的账

这一节算账。因为「活扣」不是一个法律技巧,是一笔经济账。

先算船东的账。

滞期费 3 万美元一天。什么是滞期费?简单说:船在港口等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装卸时间,租家(或者货主)要按天赔给船东。

本案的滞期费是谁承担?取决于租约。但不管谁承担,这笔钱最终会变成纠纷的一部分——要么船东赔给租家,要么租家赔给货主,要么大家一起打官司。

一天 3 万美元,一个月 90 万美元。而本案的担保要求是 500 万美元。也就是说:扣船扣上五六个星期,滞期费就接近担保额了。

再算货主的账。

17 万吨原油,在船上多放一天,就是一天的仓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更要紧的是:原油不到厂,工厂就得停。

判决写的是「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工厂停产不是「少赚一点」,是「整条生产线停下来的损失」——这个数字通常比滞期费大得多。

再算港口的账。

一艘超大型油轮占着泊位,后面的船就进不来。码头的作业计划是排好的,一条船卡住,后面全乱。

再算「连环诉讼」的账。

这是判决里最见功力的一句:「化解潜在的连环诉讼或仲裁风险」。

什么是连环诉讼?

买方(本案申请人)告船东(一船两卖);

船东赔了钱,回头告租家(如果租约里有责任);

货主货被耽误,告承运人;

工厂停产,告货主;

保险公司赔了,代位求偿……

一个扣船动作,可能牵出五六个案子、三四个国家、好几年的诉讼。

而「活扣」把这串链条在第一环就切断了:船跑完了航次,货卸了,工厂不停产,滞期费不发生。只剩下一个争议——船东违约。

这就是「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意思:不是把每一个案子判对,是让不该发生的案子不发生。

还有一层账,是法律的账。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为什么要求「经海事请求人同意」?

因为扣船是申请人的权利。放船继续营运,等于削减了这个权利的效果。所以必须申请人点头。

本案申请人为什么同意?两个原因:

第一,船东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争议的实质解决了——船还是卖给他,只是晚一点。这时候再扣着船,对他没好处。

第二,扣着船对他也是一种损失。 他要的是船,不是赔偿。船停在港口不跑,机器会锈、船员会散、船级证书会过期。一艘停着的船,价值在下降。

所以申请人同意的逻辑是:我要的是这艘船能正常跑,不是要它停在码头上生锈。

这个逻辑,正好和「保全」的目的吻合——保全是保住将来的执行,不是惩罚对方。

最后说一句程序上的细节:本案做了两次裁定。

第一次(3 月 11 日):扣船,扣在青岛,责令提供 500 万美元担保。

第二次(4 月 9 日):准许继续营运,跑完青岛—天津—秦皇岛,继续扣在秦皇岛。

为什么第二次要单独作裁定?因为「扣押的地点」和「扣押的方式」都变了。变更保全措施,要有新的裁定,要有新的命令,要重新送达。

这也是海事保全的一个特点:措施可以变,但每一次变都要有文书。因为保全涉及第三方(船东、货主、港口)的利益,程序必须清楚。

扣船这门手艺:二十二类请求、三十天、担保

这一节讲扣船的基本规则,因为它是我国海事诉讼里最实用的一块。

第一,哪些纠纷可以扣船?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列了二十二项「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包括:

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海难救助;

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

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

第二十二项是:「船舶买卖、船舶抵押、船舶质押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争议。」

本案就落在这一项:因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扣船。

这一项的存在,回答了一个常见疑问:「买卖合同纠纷也能扣船?」能——只要是船舶买卖。

第二,扣船的条件是什么?

三个:

一,有海事请求(属于二十二项之一);

二,船舶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经营(扣错船不行);

三,提供担保(申请人要交担保,以防扣错赔偿)。

本案的担保是 500 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注意这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不是申请人交的担保。两者要分清:

申请人交的担保:给法院的,防止错扣。金额一般按可能造成的损失算。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给申请人的,换取放船。金额一般按请求金额算。

第三,三十天是什么?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超过三十日,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担保,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案裁定第四项就写了这一条:「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法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三十天,是扣船的「保质期」。它的用意是:扣船是应急措施,不能变成长期扣押;你要么赶紧进入实体程序,要么放船。

本案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启动了伦敦仲裁,符合要求。

第四,扣错了怎么办?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扣船错误是重责。一艘船被错扣一天,损失可能几十万。所以实务中法院对扣船申请的审查很严:海事请求是否成立、船舶权属是否清楚、担保是否足额。

第五,扣船之后船东怎么办?

两条路:

路一:提供担保,换放船。 本案要求的 500 万美元就是这个意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

路二:申请复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你申请复议,船还是扣着。这是为了保证保全的效果。

最后讲一个实务建议。

如果你要扣船,三件事要做快:

一,查清船的位置。 船在哪个港、什么时候到、停多久。这个信息差一天,可能就扣不到了。

二,准备好担保。 申请人要交担保,现金或者保函。临时去办,来不及。

三,想清楚要不要「活扣」。 如果船上有货、有航次、有下游,死扣的代价可能比你的债权还大。提前和对方谈,谈成了就申请活扣。

如果你是被扣的一方,三件事要记住:

一,五日复议。 有异议,五日内提。

二,担保换船。 交了担保就能放船,不要硬扛——船停着,损失是你的。

三,谈活扣。 如果船上有货、有航次,主动和申请人谈「继续营运、继续扣押」,往往比死扣对双方都好。

三句话:给申请人、给船东、给货主

这个案子没有一个输家:买方拿到了船,船东做成了交易,货主的油卸了,工厂没停产。

五句话记住:

一,扣船是保全,不是惩罚。 它的目的是让将来的判决能执行,不是让对方难受。所以「怎么扣」比「扣不扣」更重要。

二,活扣的法律依据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 三个条件:已裁定保全、经申请人同意、方式是限制处分或抵押而不是限制航行。

三,活扣有边界:国内航线、完成本航次。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划的线,目的是不让船跑出我国法院的管辖。

四,三十天是扣船的保质期。 三十日内必须起诉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

五,扣错了要赔。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要赔偿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第一句给申请人:想清楚你要的是什么。

如果你要的是钱,扣船是手段,拿到担保就可以放船。

如果你要的是船(本案就是),那扣船的目的不是逼对方赔钱,是逼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这时候「活扣」反而更有利——船跑起来才有价值,停着只会掉价。

第二句给船东:船停着,损失是你的。

被扣之后,最快的解法是提供担保换放船。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如果船上有货、有航次,主动和申请人谈「继续营运」。谈的时候记住:申请人同意是法定条件,所以你要给他一个同意的理由——比如承诺继续履行合同、比如把船扣在目的港。

第三句给货主:你的货在别人的官司里。

船被扣,货也被困住。这时候你能做的不多,但有两件:

一,主张货权。 货是你的,可以申请法院允许卸货,或者要求承运人转运。

二,追承运人。 货被耽误的损失,可以向承运人主张——但要注意提单条款和免责事由。

最后说一句本案的方法论意义。

扣船是最「硬」的保全措施,硬到可以掐住一整条供应链。正因为硬,才要慎用。

本案法院的做法,提供了一个模板:在申请人的保全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让船继续跑,把损失降到最低。

这不是「和稀泥」,这是把保全从「扣住」变成「锁住」——船在跑,但跑不掉。

四十五天,三个港口,一艘一直没停的船。

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在海事保全里有个形象的名字:活扣。

五句话记住:

一,扣船是应急保全,不是惩罚。 目的是保住将来的执行,不是让对方停摆。

二,活扣的法定条件是「经申请人同意」。 法院不代替申请人决定,这一条是界限。

三,活扣的边界是国内航线、完成本航次。 船不能跑出管辖,跑完还得回到指定港口继续扣。

四,三十日内必须起诉或仲裁。 逾期解除保全,这是扣船的保质期。

五,错扣要赔。 扣船是重手段,用错了代价很大。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值得记的地方。

船被扣在青岛港的那天,船上装着 13 万多吨原油,后面还排着 17 万吨。船东每天要面对 3 万美元的滞期费,岸上的工厂在等原料。

如果按「死扣」处理,船就停在锚地,谁也别动。结果是:船东赔钱、货主违约、工厂停产、港口堵船,然后大家一起打官司。

法院选了另一条路:让船跑完,但把船「锁」在秦皇岛。

保全的目的达到了——船跑不掉;损失也止住了——货卸了,工厂不停。

法律有时候不是「拦住」,是「换个方式拦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利比里亚某公司因马绍尔群岛籍油轮“M/V”轮船东“一船两卖”违约,在伦敦仲裁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请求责令“M/V”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500万美元担保。

青岛海事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一、准许利比里亚某公司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扣押“M/V”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经营的停泊于青岛港(锚地)的“M/V”轮;三、责令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美元50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四、利比里亚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法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于当日发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扣押于青岛港。

“M/V”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各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同意“M/V”轮前往天津卸货,船东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

青岛海事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一、准许某离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M/V”轮继续营运,完成自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二、将“M/V”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青岛海事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申请人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据以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经营的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述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本案中,“M/V”轮尚需前往天津港卸载原油,并抵达秦皇岛港检验,且申请人同意允许该轮继续营运。为减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法院准许“M/V”轮继续营运完成我国内的剩余航次,并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海事请求保全是一种应急保全措施,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而设立,与海运工具船舶的特点分不开,如船舶流动性大、造价高、航行海域宽广等。扣押船舶是实现海事请求权保全的一项特殊措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也不能沦为助长滥用诉权的工具,且扣押船舶会影响整个航运或租约链条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理该类纠纷时,应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在经海事请求人同意的情形下,准许船舶继续完成本次国内航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进而化解潜在的连环诉讼或仲裁风险。

案号:(2019)鲁72财保108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44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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