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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罗某昌妨害安全驾驶案

案号:(2021)粤0111刑初772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一审 · 2021-03-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广州。2020 年 12 月 14 日深夜,罗某昌坐夜 76 路公交,为停车的事跟司机邓某某吵起来。车开到白云区广从一路东平地铁站附近,他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购物袋打司机。

司机停车报警,他在现场等着,后被抓获。2021 年 3 月,白云区法院判:妨害安全驾驶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没上诉,判决生效。

同一时期,抢方向盘被判三年以上的案子也不少。差别不在「抢没抢」,在「危险到什么程度」——这一条线,决定了一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制两类行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断妨害行为是否造成法定的严重危险状态,应当结合案发时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数量、妨害行为方式、暴力程度、行驶环境及速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造成严重危险状态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未造成严重危险状态但已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翻过那道门,只用了三秒

2020 年 12 月 14 日晚上 11 点多,广州,夜 76 路公交车。

罗某昌跟司机邓某某因为停车的事吵起来。判决记载的起因只有五个字:「因为停车问题」。

车开到白云区广从一路东平地铁站附近,罗某昌做了一件事: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某。

司机随即停车报警。罗某昌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 年 3 月 21 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1刑初7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个月。

这个数字,跟两种常见的预期都不一样。

第一种预期:抢方向盘是「危害全车人命」的事,怎么也得三年以上。

第二种预期:就是吵个架推一下,拘留几天、罚点钱就完了,怎么还判刑。

两个预期都落空,但错的方向正好相反。第一种把「危险」想得太大,第二种把「危险」想得太小。

先把这条罪名的来历说清楚。

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有两个要点,很多人只记住了第一个。

要点一:它管的是「乘客打司机」和「乘客抢方向盘」。

要点二:它也管「司机打乘客」——第二款写得很清楚,驾驶人员在行驶中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同样按这一条处罚。

一部法律条文里同时管两头,这在刑法里不多见。为什么?因为立法者看的是「车在动」这件事,不是「谁对谁错」。

车在动的时候,两个人打架,输的不是其中一个人,是整车人。

这是理解这一条的第一把钥匙:它保护的不是司机,也不是乘客,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安全」。

那为什么罗某昌只判了六个月?

先看这个案子的具体情节:深夜 11 点,夜班公交,车上人不多;他用的是购物袋,不是刀具、不是灭火器;打了一下,司机能立即停车;停车后他没有继续施暴,留在现场等警察。

这四个情节放在一起,指向一个结论:危险发生了,但没有到「严重」的程度。

那什么叫「严重」?下一节讲这条线画在哪。

一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

这一节讲整个罪名体系里最关键的一道分界线。

先摆出三个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年以下,与三年以上,中间隔着一道墙。这道墙就是「是否造成严重危险状态」。

为什么会有两个罪名管同一件事?

因为在 2021 年之前,抢方向盘没有专门的罪名,司法实践只能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靠。这个罪起刑就是三年,对情节轻微的案子显得过重;不靠这个罪,又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显得过轻。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了这一条,等于在两者之间插了一档:情节轻的,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还是回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严重」怎么判断?本案的裁判理由给了一段话,值得逐字读:

「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判断其是否造成法定的严重危险状态,应当结合案发时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数量、妨害行为方式、暴力程度、行驶环境及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定性。造成严重危险状态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造成严重危险状态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视其具体情节处理,对于已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段话里有五个因素,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乘客数量。

满载的早高峰公交,和深夜只有三五个人的末班车,同一个动作的危险程度完全不同。人多,一旦急刹,摔倒、踩踏、挤伤,后果会放大。

第二,妨害行为方式。

拉拽方向盘、抢控操纵装置,与推搡、辱骂、拍打,性质不同。前者直接作用于车辆的行驶控制,后者是干扰。

第三,暴力程度。

用购物袋打一下,和用安全锤、用刀、掐脖子,不在一个量级。

第四,行驶环境。

在空旷路段,和在高架、桥梁、隧道、闹市区、临水临崖路段,后果差别很大。

第五,速度。

时速二十公里和时速六十公里,司机能不能刹住,是两回事。

这五个因素合起来判断一件事:这个动作有没有可能真的让车失控。

本案的答案是没有到那个程度:深夜、乘客少、购物袋、打一下就停、停车后没继续。所以走的是「一年以下」这一档。

反过来,什么情况会跳到三年以上?

实务中常见的几种:

一,在高速行驶的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上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明显偏离、撞护栏或者逼停;

二,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头部、面部、眼睛,导致司机短暂失去控制能力;

三,拉拽方向盘后车辆冲入人行道、对向车道,或者造成其他车辆紧急避让、碰撞;

四,在满载公交车、长途客车、校车上实施,且引发乘客摔倒受伤。

这几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危险已经具体地、现实地发生了,不只是「可能」。

讲到这里要补一句:这条线不是靠「后果」划的,是靠「危险」划的。

有人会问:没撞车、没伤人,为什么也能定三年以上?

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这一档,本身就是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只要危险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

反过来,撞了车、伤了人,就一定三年以上吗?也不一定。如果妨害行为本身很轻,事故是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那还是妨害安全驾驶罪,事故部分另行处理。

所以这条线的准确表述是:看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不看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下一节讲另一半:司机还手的,怎么算。

司机还手的,也在这一条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只有一句话: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句话管的是一种很常见、但很少被当成犯罪的情形:司机把车一停,下车跟人打架。

很多人觉得,是乘客先动的手,司机还手是正当防卫。

这个理解在一般场合没问题,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要打个折扣。

为什么?因为司机身上有一项别人没有的义务:保障车上人员的安全。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对乘客的安全负有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落到司机身上,就是「不能把车扔下不管」。

所以法律给司机划了一条线:你可以报警、可以停车、可以请乘客帮忙、可以躲避,但不能「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

「擅离职守」四个字是核心。它的意思是:你离开了驾驶岗位,而且是因为打架离开的。

这里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司机停车、熄火、拔钥匙,然后下车劝阻、拉开双方。

这是履职,不是擅离职守。因为没有「互殴」,也没有让车处于无人控制的状态。

第二种,司机停车后被打,还手打回去。

这就进入了第二款的射程。因为车虽然停了,但停在路上,乘客还在车上,司机离开驾驶位参与打斗,全车人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第三种,司机一边开车一边还手。

这种情况更重。它同时符合第二款和第一款的后半段(干扰正常行驶),而且危险程度更高。实务中一般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那司机就一点不能还手吗?

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没有被剥夺。判断的关键是「必要性」和「限度」:

如果乘客正在殴打司机,司机用手格挡、推开、按住对方的手,这属于制止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

如果司机把车停在路中间,下车追打乘客,这就不是防卫了。

一句话:防卫可以,但不能把车和乘客扔在一边去打。

这一款的立法意图,其实是在提醒所有开公共交通车的人:你的手在方向盘上,比在别人脸上更值钱。

讲完乘客和司机,还有一个角色常被忽略:车上其他乘客。

下一节讲这个。

补一段实务:这类案子的量刑,实际是怎么分布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年以下,跨度看着小,实际上分了四档:

第一档,拘役一到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本案就是这一档:拘役本可以判,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这是「实刑但缓」的处理。情节通常是:没有造成车辆失控、没有人员受伤、主动投案或者现场等待、认罪认罚。

第二档,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实刑。情节通常是:拉拽方向盘导致车辆明显偏离、急刹致乘客摔倒、有前科、拒不认罪。

第三档,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实刑。情节通常是:多次实施、在高速或者桥梁路段、持械、造成轻伤。

第四档,跳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年以上。前面讲过,看的是危险状态。

还有两个常被问的问题。

第一个:这类案子能不能「私了」?

不能撤案。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被害司机可以出谅解书,法院量刑时会考虑,但案子还要走完。

这一点跟故意伤害(轻伤)不同:轻伤可以自诉,也可以和解撤案。妨害安全驾驶不行,因为它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不是某个人的个人法益。

第二个:罚金能不能不交?

不能。罚金是刑罚的一种,不交会被强制执行,还可能影响减刑、假释。本案罚金一千元,金额不大,但性质是刑罚。

第三个:判了刑,还能不能开公交?

看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客运驾驶员具备相应条件,有犯罪记录的可能影响从业资格。具体要看公司的规定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

所以这一条罪名对职业司机的影响,往往比刑期本身更大。

车上的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这一节讲旁观者。因为在这类案件里,旁观者往往是最关键的一环,也是最容易做错的一环。

先说不能做的。

第一,不能上去一起打。

有人看到有人打司机,出于义愤上去揍他一顿。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不因为「出发点是好的」而免责。

第二,不能拉方向盘帮忙。

听起来荒唐,但真发生过:有人为了帮司机,伸手去扶方向盘,结果造成车辆偏离。方向盘只能由司机控制,任何人伸手都是危险动作。

第三,不能只拍视频不制止。

拍视频本身不违法,但在车辆行驶中、有人正在妨害驾驶的情况下,只拍不劝,事后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这不是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赔偿、保险理赔里会有影响。

再说能做的。

第一,制止。

把打人的人拉开、抱住、挡住他的手,属于正当防卫,也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鼓励的紧急救助行为。这一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报警。

报警要说清三件事:车牌号、行驶方向、正在发生什么。公交车上一般有 GPS 和一键报警装置,司机按了,调度中心会知道,但乘客报警能补充现场情况。

第三,作证。

这类案子最难的是取证。车上人多,但愿意作证的少。本案能够顺利定罪,靠的是司机陈述、现场监控、以及罗某昌自己在现场等候的事实。如果没有人证,很多案子会因为「事实不清」而难以处理。

第四,扶人。

急刹之后,车上摔倒的往往是老人和孩子。这一件事跟定罪无关,但跟这个社会的底线有关。

最后讲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果你就是那个被打了的司机,事后怎么做?

第一,立即停车、拉手刹、开双闪。这是保护全车人的动作,也是后面证明「你没有擅离职守」的关键。

第二,报警,并报告车队调度。

第三,保留车载监控。公交车的车载硬盘一般循环覆盖,要及时申请封存。

第四,验伤。哪怕只是抓痕,也要去医院留记录。伤情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第五,不要在车上跟对方继续争吵。争吵会把「他是妨害者」变成「双方互殴」,性质就变了。

六个月,一千元。

这个判决不重,但它把一条新罪名的边界划清了。

四句话记住:

一,这条罪名管两头。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算;司机停车后跟人互殴、殴打他人也算。因为法律保护的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安全」,不是某一个人的对错。

二,一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看危险不看结果。 乘客数量、行为方式、暴力程度、行驶环境、速度,五个因素综合判断。危险到了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就跳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三年。

三,没撞车也可能判三年以上,撞了车也可能只判一年以下。 因为前者是危险犯,后者看的是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不是损害的巧合。

四,司机的手应该放在方向盘上。 正当防卫的权利还在,但不能把车和乘客扔在路中间去打人。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值得记的地方。

罗某昌打完人,没有跑,在现场等着警察来。这个细节在判决里只占一句话,但它是自首情节的基础,也是量刑从轻的理由之一。

冲动是三秒钟的事,后果是几个月、几年的事。

而在这三秒里,车上还有别人。这就是这一条罪名存在的全部理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昌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往罗冲围方向夜76路公交车上,与驾驶员邓某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当车行驶至白云区广从一路东平地铁站附近时,罗某昌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某。邓某某随即停车报警。罗某昌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2021)粤0111刑初7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罗某昌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罗某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判断其是否造成法定的严重危险状态,应当结合案发时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数量、妨害行为方式、暴力程度、行驶环境及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定性。

造成严重危险状态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发生类法定的严重后果,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造成严重危险状态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视其具体情节处理,对于已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21)粤0111刑初772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05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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